离婚律师教你如何追回赠予小三的财产
如何要回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

如何要回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作者:张亮来源:《检察风云》2016年第03期现代社会的诱惑太多,“小三”对婚姻家庭产生了巨大杀伤力,“妻子们”应当以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对于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如何要回来是有学问的,这类案例在多地已有判决。
案例一:赠与标的物要明确施女士与孙先生是一起出门打工的夫妻,两人勤奋苦干,慢慢在异地打拼出自己的事业,陆续开起了一家酒店和一家辅料厂。
而后,孙先生与在酒店打工的于小姐相识并发生感情,两人从此便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
于小姐在2007年为孙先生生下一子孙小某。
2009年,于小姐向孙先生提出,为了孩子以后在市区上幼儿园,必须买附近的学区房。
软磨硬泡之下,孙先生还是答应了,于是由于小姐出面和第三人金某签订购房合同,孙先生瞒着施女士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下了宁波市鄞州区繁华地段的一套房产,房价合计约119万元。
根据房款收条,其中59万元由孙先生通过其个人账户转账至卖房人指定账户,另有58万元由孙先生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账户转账至卖房人指定账户。
2009年10月,这套房子直接过户登记到了于小姐名下。
不久之后,于小姐将自己与孩子的户口从老家迁至市区。
但是纸包不住火,这段婚外情还是在2014年被施女士发现了,经过孙先生的苦苦哀求,又念在多年夫妻的份上,施女士决定原谅孙先生。
虽然孙先生给于小姐母子的经济资助已经难以估量,但是施女士坚持要讨回丈夫赠与于小姐的房子。
夫妻俩和于小姐的交涉并不顺利,于小姐坚称是自己买了房子,只不过向孙先生要了一笔钱。
而目前这套房产的实际市价已经翻了几番,施女士显然不满足于要回钱。
于是,施女士将丈夫孙先生和于小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确认两人的房产赠与行为无效。
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的购房合同是于小姐与第三人金某所签,因此房子不是孙先生赠与行为的标的物,账户往来的钱款只能推论孙先生向于小姐赠与了购房款,最终判决驳回了施女士要房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化繁为简争房款庞女士与胡先生系夫妻,生活美满,育有一子、一女。
正室可要回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正室可要回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囊括了婚姻家庭纠纷中房产、结婚登记、亲子关系等众多家长里短的问题,全文包含19个条文,涉及内容十分丰富。
新规首次明确了结婚登记瑕疵,应申请复议;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妻子不配合鉴定的将败诉,法院推定孩子非亲生;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孳息,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妻子有权自行决定中止妊娠,并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囊括了婚姻家庭纠纷中房产、结婚登记、亲子关系等众多家长里短的问题,全文包含19个条文,涉及内容十分丰富。
新规首次明确了结婚登记瑕疵,应申请复议;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妻子不配合鉴定的将败诉,法院推定孩子非亲生;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孳息,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妻子有权自行决定中止妊娠,并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关键词:亲子关系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默认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以前案例同样拒绝鉴定案法院判决各不同为逃避抚养义务,生父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其为生父;男方争亲生子,女方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决男方没有证据输官司。
此前江门、梅州两地法院发生两起类似的案例,都是拒做亲子鉴定,判决的结果却截然相反。
李某在新会打工时认识男子王某,两人同居后怀孕,正准备“奉子成婚”时,李某意外流产。
王某抛弃李某另觅新欢后,李某竟发现又怀孕并生育一子。
此后,李某无力独自承担,起诉要王某一次性付清儿子的抚养费。
王某坚称孩子不是他的,且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最终根据李某提供的线索,证实了两人之前的同居关系,推定王某是孩子的父亲。
梅州男子赖某则因妻子彭某离家出走,并带走了唯一的孩子,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赠与第三者财产返还律师代理词

赠与第三者财产返还律师代理词一、背景介绍1.1 赠与行为的法律意义赠与是指自愿将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是一种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赠与是指一个人出于对他人的真实感情和对他人的帮助,通过将财产无条件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方式,构成对他人的帮助和赞助,对社会也是一种积极的表现,是自愿行为的一种具体体现。
1.2 第三者财产返还的法律义务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把财产交给他人后,如果因这笔财产的用途未能实现,则应该由受赠人进行返还。
无论是出于法律义务还是出于社会道义,受赠人都应该将这笔财产返还给原先的所有者。
二、案例分析2.1 案件概况某甲因感激乡邻乙不辞辛劳,携带重伤的其子送医院,遭到了车祸的意外,卧床不起,无力工作,无人负责。
甲因此向乙赠与了一处房产,约定是送医院的感谢礼物。
后来甲家族发现乙一直没有为甲家付出过,甲家向乙提出房产返还要求。
2.2 法律层面的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赠与应当有赠与行为的要素,即有意愿的赠与人、有受赠人的接受和实际处分财产的物品。
从法律意义上来看,赠与应该是双方自愿、真实、无条件的行为。
而在这个案例中,甲与乙之间的赠与行为并非真实自愿,乙并没有出于对甲的帮助和赞助而获得财产,因此不符合法律上的赠与行为。
2.3 律师的意见在这个案例中,乙不具备受赠的资格,也没有出于真实的感情和帮助的目的。
法律上并不认可此次赠与行为,因此甲家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乙返还赠与的房产。
在未能进行友好协商的情况下,甲家族可以通过律师代理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要求返还房产的权利。
三、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3.1 诉讼请求甲家族请求法院判决乙将赠与的房产返还给甲家族。
3.2 事实根据1) 甲向乙赠与房产并约定为感谢礼物;2) 乙未能通过实际行动帮助甲,未能实现赠与的目的;3) 甲家族要求乙返还房产,遭到拒绝。
四、法律分析4.1 法律依据1)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赠与应当有赠与行为的要素,即有意愿的赠与人、有受赠人的接受和处分财产的物品。
能怎么要回老公留给情人的遗产

一、能怎么要回老公留给情人的遗产如果老公留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留给情人,实质上是遗赠。
遗赠属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处分自己的权益的意思自治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其次,要收集一些老公和情人不正当关系的证据来证明双方有不正当关系,包括录音录像、保证书、照片、微信聊天内容等。
第三,还要尽量找一些证据证明你老公给过情人的财产,如买车、买房的证据,必要时要委托律师查明情况,并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要回本属于你们的财产。
实践中要老人把遗产给保姆的案例都很多,关键要看证据说话。
二、遗产继承方式有哪些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三、遗赠概念所谓遗赠,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通过遗赠给与受遗赠人的既可以是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财产义务。
公民订立遗赠时,可以对遗赠附加条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
但该附加的义务并不是遗赠的对价,也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
《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给“小三”的财产,离婚时能要回吗上海离婚律师

给“⼩三”的财产,离婚时能要回吗上海离婚律师如今,婚外情已然成为幸福婚姻的最⼤杀⼿。
特别是那些曾经携⼿经历艰苦创业阶段的夫妻,通过努⼒,好不容易熬到了收获果实的时候,却半路杀出个“⼩三”,丈夫不仅变了⼼,还将两⼈⾟苦挣来的财产拱⼿送给了别⼈。
这时,妻⼦真的是欲哭⽆泪,四⾯楚歌了。
送给“⼩三”的财产,妻⼦到底有没有权利要回来呢?2010年11⽉最⾼⼈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三(意见稿)》给出了答案。
《婚姻法解释三(意见稿)》中曾有这样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要求⽀付该赔偿或⽀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由于公布后的社会反响巨⼤,2011年8⽉13⽇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去掉了该条规定。
由于妻⼦向“⼩三?追回财产尚⽆明⽂规定,下⾯我们将从法理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度来分析妻⼦要回财产的可能性。
⾸先,涉及的是丈夫送给“⼩三”的财产性质问题。
虽然这些财产是以丈夫个⼈名义送出去的,实质上送的却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
丈夫送和“⼩三”收的⾏为,实质上是在共同施⼀项侵权⾏为,被侵权的客体是夫妻双⽅的共同财产。
⽆过错⽅完全可以以侵权为案由,将丈夫及“⼩三”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返还财产。
其次,在⽆过错⽅以侵权为案由起诉时,⼈民法院是应当受理的。
法律上的“应当”即为必须的意思,⼈民法院不能有任何借⼝予以推辞。
再次,“⼩三”应该返还的财产到底是⼀半还是全部,⼀直是司法界争议较⼤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过错⽅只能追回属于⾃⼰的那⼀部分财产,因为过错⽅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的部分赠送给“⼩三”的⾏为,应为有效⾏为。
另⼀些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及财产都应为⼀个整体。
如果配偶只能追回属于⾃⼰的⼀半财产,等于⼈为地对婚内共同财产进⾏分割,这与《婚姻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背道⽽驰,配偶应有权利追回所有属于夫妻双⽅的共同财产。
赠与第三者财产返还律师代理词

赠与第三者财产返还律师代理词(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法律规定三、律师代理词的主要观点四、具体案例分析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尤其是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夫妻财产问题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给第三者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结合律师代理词,探讨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法律规定及其返还问题。
二、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
三、律师代理词的主要观点针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问题,律师代理词认为,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这种赠与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
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四、具体案例分析以李某与宋某某的案例为例,原告李某与丈夫宋某某于 1998 年 4 月 10 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
2011 年 5 月,宋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杨某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1 年 11 月 8 日,宋某为履行对杨某的承诺,通过招商银行将 66 万元转账到杨某账号上。
原告李某发现后,多次找杨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案例,律师代理词认为,宋某背着李某私自将 66 万元钱支付给与其有情人关系的杨某,违背了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要求杨某返还该笔财产。
五、结论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这种赠与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
赠与小三的财产能返还多少

赠与“小三”的财物能讨回多少?时间:2012年07月19日男人出轨,常常会赠与“小三”财物。
作为男人原配的妻子当然有权提起诉讼,但妻子能要回多少,是“全部返还”还是“返还一半”?对此,法律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
司法审判中,为什么会对于同类案件的判决存在巨大的差异?■案例分析■男人出轨,常常会赠与“小三”财物。
作为男人原配的妻子当然有权提起诉讼,但妻子能要回多少,是“全部返还”还是“返还一半”?对此,法律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
司法审判中,为什么会对于同类案件的判决存在巨大的差异?赠与“小三”的财物全部返还郑晓燕和胡健强是一对夫妻,家住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
38岁的胡健强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两年前,他与某大酒店营销主管范丽丽认识后发展成情人关系。
为讨好对方,2010年圣诞节,胡健强瞒着妻子郑晓燕偷偷购买了一辆价值15万元的小轿车送给了范丽丽,并登记在范丽丽名下。
2011年春节刚过,胡健强与范丽丽的关系暴露,使得胡健强夫妻俩大吵一场,并向妻子交代了赠送范丽丽轿车的事情。
郑晓燕一气之下,将胡健强与范丽丽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轿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健强未经郑晓燕同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出资为范丽丽购买小轿车,数额较大,其无偿赠与小轿车的行为损害了郑晓燕的合法权益,因此是无效的。
2011年6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轿车属夫妻共有财产,胡健强赠与范丽丽小轿车的行为无效,范丽丽应将小轿车返还给郑晓燕与胡健强。
和郑晓燕一样,周蓉作为一个已婚女士,也深深痛恨着“小三”。
然而,和郑晓燕不同的是,自己的丈夫竟然送了一套房子给“小三”。
周蓉和丈夫陆运1987年结婚,陆运在上海开了家公司,生意不错。
结婚十多年后,已有点“审美疲劳”的陆运认识了二十多岁的女子小芳,这给步入中年的陆运带来一种年轻、活力的感觉,两人随即发展成情人关系,并一直保持到2011年2月才被周蓉发现。
小三赠与返还案例

小三赠与返还案例在爱情关系中,存在小三现象是件令人痛心的事情。
然而,在一些案例中,小三并非完全是坏人,甚至出现过一些被称为“小三”的人物自愿放弃与原情侣的关系,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财产赠与返还的情况。
以下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小三赠与返还案例,以此进一步探讨相关法律与道德问题。
双方当事人A先生和B女士曾有一段感情关系,他们交往多年,但由于一系列原因,A先生与一位名为C女士的第三方发展出了一段婚外情。
情感的错综复杂使得B女士与A先生的感情走到了尽头。
在分手后的一段时间里,C女士也意识到自己对A先生的感情已经逐渐淡化,她希望能够给B女士一些补偿以平息自己内心的愧疚与懊悔。
C女士在与B女士秘密接触之后,提出了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进行财产赠与返还。
根据她们三人的约定,C女士将自己在感情关系中获得的一些财产返还给B女士作为一种补偿,并表示由于自己曾插足别人的感情生活,非常后悔并对B女士表达了歉意。
B女士接受了C女士的诚意,并与律师一同起草了一份协议,明确了财产赠与返还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根据协议,C女士将返还给B女士一套房产以及一定数额的购物卡等财产,并在法律意义上确认将不会再对B女士造成任何经济和情感上的伤害。
这个案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财产赠与返还属于合法行为。
在婚姻和感情关系中,各方的财产权益问题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而在本案中,C女士和B女士主动选择了通过协商、返还财产等方式来进行解决,既减少了诉讼纠纷的发生,也体现了双方的善意和对彼此的尊重。
其次,从道德角度来看,C女士的赠与返还行为也值得肯定。
她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勇于进行自我反思,不仅向B女士表达了歉意,还通过实际行动进行了补偿。
她的行为体现了一种责任感和对爱情伦理的尊重。
同时,B女士的接受和原谅也显示了她的宽容与大度。
然而,应该强调的是,该案例并不能简单地成为一种范例。
每个感情问题都有其独特性,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也因人而异,不能直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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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教你如何追回赠予小三的财产
出轨本身不触犯任何法律法规,但却受道德的约束,今天的的案例中丈夫出轨被发现,夫妻二十年感情付之一炬,夫妻协议离婚未约定财产划分,丈夫婚内赠予小三的房子、车子能要回来吗?天津离婚律师教你如何追回赠予小三的财产。
张某和李某2001年结婚,婚后通过夫妻俩多年的打拼,也有了一个比较富裕的家庭,可爱的女儿也已经长大成人,2018年张某在一张商业聚会认识了比自己小十五岁的王某,双方都知道对方已成家,但还是逐渐发展成了情人关系,期间张某为王某支付过车款40余万,房产首付款36万,以及其他转账、汇款等,李某得知此情况后将张某和王某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双方赠予合同无效。
隔日张某和李某协议离婚。
除了对车款和房产首付款无争议外,张某和王某对转账、汇款提出异议,但未能拿出确凿证据,法院最终确认张某赠予王某款项合计92万余元。
张某和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约定划分,张某也承认赠予王某的款项支出均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确认赠予款项为夫妻共有。
张某在于妻子李某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且该赠予行为也未得到李某的事后追认,故认定无效。
无效的法律合同自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王某有配偶仍与张某保持情人关系,并接受张某的赠予,显然不是善意的,所得赠予财产应予以返还。
以上就是我这位离婚律师教你如何追回赠予小三的财产做出的解答,夫妻之间要忠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双方共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