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探讨

合集下载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目前,中国尚未由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专门的“地理标志法”,对地理标志权的保护散见于中国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

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使用权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名称,属于区别性标志的范畴。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有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权包涵特定地域的行业组织或法人依法对经注册登记的产品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获得占有、许可使用与监督的权利以及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同类同质产品生产者在自己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即地理标志许可使用权。

但地理标志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注册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

我国《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地理标志权的保护特点――地理标志权的行使限制性首先,其不允许任何特定经营者将某一经过认证的地理标志作为自己专有的普通商标使用或注册;其次,只要产品的产地与地理标志相吻合,而且产品本身的质量达到既定的标准,则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都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权不具有可转让性只有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才可获得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机会,非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产品生产经营者绝不允许使用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权具有相对的永续性只要地理标志权人持续在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进行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且产品质量一直达到既定标准要求,就不会丧失其地理标志权,除非原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废除已经授予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自然地理环境变化,否则特定地域的产品生产者所共有的地理标志也不会自动进入特定地域之外的公有领域或者灭失。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对于中国地理标记权的法律保护当前,中国还没有由最高立法机构拟订公布特意的“地理标记法”,对地理标记权的保护散见于中国的《商标法》、《产质量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花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入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以及《地理标记产品管理规定》、《地理标记产品专用标记管理方法》等行政规章。

地理标记与地理标记使用权地理标记,又称原产地名称,属于差别性标记的范围。

依据我国新订正的《商标法》第 16 条第 2 款的规定,地理标记是指标示某商品根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用或许其余特点,主要有该地区的自然要素或许人文要素所决定的标记。

地理标记权海涵特定地区的行业组织或法人依法对经注册登记的产品地理标记(原产地名称)获取据有、同意使用与监察的权益以及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同类同质产品生产者在自己产品上使用地理标记的权益,即地理标记同意使用权。

但地理标记也能够作为证明商标或许集体商标明册,注册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

我国《商标法》第16 条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记,而该商品并不是根源于该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误导民众的,不予注册并严禁使用;可是,已经好心获得注册的连续有效。

地理标记权的保护特点――地理标记权的履行限制性第一,其不一样意任何特定经营者将某一经过认证的地理标记作为自己专有的一般商标使用或注册;其次,只需产品的产地与地理标记相符合,并且产品自己的质量达到既定的标准,则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在办理有关手续后都能够使用该地理标记。

――地理标记权不拥有可转让性只有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才可获取同意使用该地理标记的时机,非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产品生产经营者绝不一样意使用该地理标记。

――地理标记权拥有相对的永续性只需地理标记权人连续在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进行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且产质量量向来达到既定标准要求,就不会丧失其地理标记权,除非原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取销已经授与的地理标记产品保护或许自然地理环境变化,不然特定地区的产品生产者所共有的地理标记也不会自动进入特定地区以外的公有领域或许灭失。

浅析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浅析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p e r f e c t g e o g r a p h i c l a i n d i c a t i o n p r o t e c t i o n s y s t e m.
关键词 :地理标志; 知识产权 ; 法律保护; T R I S 协议 P
Ke y wo r d s :g e o ra g p h i c l a i n d i c a i t o n s ; i n t e U e c t u l a p r o p e r t y ig r h t ; l e g a l p r o t e c t i o n ; T RI S P
和 产生品牌效 应I l l , 从 而促进 我 国国民经济 的健康 快速发 到枸杞 , 人们 会认为宁夏 的枸杞很 好。地理标 志不仅 表明 展。 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说 的: “ 地理标志有可能成 为我 国知 了商品 的产地 来源 , 而且还 是商 品质 量 的标志 , 使商 品的 识产权 中的长项 之一” 。本 文将从地理标 志的法律性质着 特定 品质 与原 产地相联 系 , 提供 了商品的特定 品质信息。 手, 结合 T R I P S协议和 国外地理 标志 法律保 护经 验, 研 究
es r o u r c e s .S t r e n g t h e n i n g t h e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g e o g r a p h i c l a i n d i c a i t o n wi l l b e g o o d f o r C h i n a t o e x p l o r e t h e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ma r k e t .Ou r l e g l a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g e o ra g p h i c l a i n d i c a io t n h a s ma s t u d y R I T P S nd a f o r e i g n l e g i s l a i t v e e x p e i r e n c e t o e s t a b l i s h a n l o e r

《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于保护传统产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一)立法概况我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包括《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地理标志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立法特点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二是注重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结合;三是注重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的结合。

(三)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二是执法力度不够,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的现象;三是社会公众的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三、立法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是导致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权利主体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衔接不顺畅、重复交叉等问题,导致执法难度加大。

(二)执法力度不够执法力度不够是导致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效果不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一方面,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严、不公、不细的现象;另一方面,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三)公众意识不足公众意识不足也是影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重要因素。

由于地理标志知识普及程度不够,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意识不强,导致侵权行为频发。

四、完善立法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应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权利主体等基本问题,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试析我国地理标志制度的立法模式

试析我国地理标志制度的立法模式

试析我国地理标志制度的立法模式[摘要]目前,我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均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这种保护模式不仅造成了权力冲突,还导致权利主体不明,既不利于国家行政管理,也不利于私权主体利益的保护。

《商标法》立法模式能够充分利用已有行政资源,并能实现私权主体利益。

[关键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一、地理标志立法模式的现状我国地理标志制度主要体现于《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

《商标法》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基本概念,《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则对地理标志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商标法》中,地理标志是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保护的,但它和一般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一定差别,如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6条,地理标志注册要求“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这一规定主要内容如下:1.在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方面,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8、11、12和13条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过多个行政部门的审查;2.在地理标志的使用方面,有关行政部门有审核权。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0条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3.在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方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规定,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

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颁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方面,有关行政部门具有一定权力。

如《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有一定的监督检查权。

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框架

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框架

突的条文,从立法层 面 形 成 系 统 的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体
系,构建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和保护监管的法治基础.
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提高地理
(二)凸显地理标志运用效益的需要
标志保护法治化水平 [8].为了响应党中央和国务院
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1.
高度重视地理标志 保 护 工 作 的 号 召,国 家 知 识 产 权
求签署协议的协定 国 采 取 专 门 法 的 保 护 模 式,但 是
题,如:国家层面缺 乏 统 一 地 理 标 志 专 门 立 法、行 政
我国目前的地理标志立法体系并不能很好地适应该
监管部门职能职责 重 叠 交 叉,这 些 问 题 仅 靠 现 行 法
协定的要求.为了让互认的地理标志产品能更好地
律法规不足以解决 [11].我们认为,应 该 尽 快 研 究 制
上 饶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2022(第 42 卷)
54
的土地,横跨热带、亚热带、北温带,地理标志类型多
种多样,这是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少有的优势之一.
面合作,具有中国特 色 的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走 出 去”的
步伐不断加快,我国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发 展 迎 来 了 新 的
所占 比 重 大,重 要 程 度 高,影 响 力 大.近 来,国 家 大
浙江永康四路火腿一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
5]
城市发展工业、新兴产业的优势条件,乡村发展归根
沁州黄小米和吴阁老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
6]
等诸多知
到底要依靠农业和 手 工 业,甚 至 有 些 地 方 整 个 地 区
名地理标志侵权案 件 的 发 生,都 反 映 出 我 国 现 行 地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完善探讨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完善探讨

要 素组 成 , 明原 产 地 的 地 理 位置 , 这 种 标 志 的最 低 要 求 是 达 到 标 对
指示 他 人 识 别 商 品 来源 的 目的 ; ( ) 理标 志昕 指 示 的商 品 具 有 独 特 的 品质 、 征 或 者 良好 的 2地 特
信誉 ; () 品具 有 的独 特 品 质 、 征 或 者 良好 的 信 誉 和 地 理 标 志 所 3商 特

| 。


我国地理标 志保护的制度完善探讨
黄 汉 章 ( 中南财 经 政 法 大学
【 摘 要 】 理 标 志 是 一 项 特 殊 的 知 识 产 权 , 当今 经 济 竞 争 中 扮 演 着 地 在 越 来越 重 要 的 角 色 。我 国 是 地 理 标 志 拥 有 大 国 , 善 和 健 全 现 有 地 理 完
它特 征 主 要 归 因 于 其地 理 来 源 。 ” 地 理 标 志 的 基 本特 征 主要 有 : ( ) 理标 志是 一 种 指 示 性 标 志 。 它 由 文字 、 形 或 其 他 可 视 1地 图
段 。反 不 正 当 竞争 法保 护 模 式 是 指 将 地 理 标 志 纳 入 反不 正 当竞 争 法 的保 护 范 畴 , 理 标 志 的 相 关 权 利 人 、 他 进 行 正 当竞 争 的经 营 地 其 者 以及 消 费者 都 享 有禁 止不 正 当竞 争 的权 利 。这 种模 式 的典 型 代
企业信用意识 、 自律 意 识 实 现 自我 控 制 。 ( ) 不 正 当竞 争 法保 护模 式 三 反 地 理 标 志 不 仅 是一 种 识 别 性 标 志 , 同样 是 一 种 市 场 竞 争 的手 一
知识 产 权 组 织 ( P ) WIO 赋 予 其 定 义 为 : 理 标 志 是 用 于 商 品 WIO , P 地 上 的 , 有 特 殊 地 理 来 源 并 且 具 有 与 原 产 地 相 关 的 品 质 或 声 誉 的 具 标 志 。WIO的 本 意 是 欲将 之 前 的 与 地 理 标 志 有 关 的 术 语 全 部 涵 P 盖 , 中包 括 原 产 地 名 称 和 货 源 标 识 。 随 着 WT 对 各 国 的 影 响 其 O

关于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

关于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我国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品质消费需求的日益增长,中国农产品的地理标志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

地理标志是指在某一地域或区域内生产或加工的特定农产品,具有源于地域、与地域环境和人文历史有关、具有特殊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的标志。

地理标志授权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宣传地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本文旨在探究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其案例研究。

一、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知识产权进行了保护。

其中《商标法》规定了地理名称的商标注册要求,要求地理名称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应当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特许使用。

在执行保护地理标志的过程中,国家常常进行权利保护与资金投入相结合的方法。

此外,还采用对承认地理标志的区域进行特定的规划和建设,提高该区域的经济效益,例如,设立保护标志的办公室,建立检验检测机构。

经过多年的不断努力,国家不断完善地理标志的保护体系,不断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二、案例研究1.西安兵马俑核桃地理标志认定案西安兵马俑核桃自产以来一直享有盛誉,具有很高的食用价值。

2007年,其成功被认定为我国第一批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

为了对该农产品进行保护,西安市成立了西安兵马俑地理标志保护协会,对认证了地理标志的兵马俑核桃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

至今该农产品的质量稳定,知名度高,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制造、中药材等领域。

2.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普洱茶是云南省的名茶,具有独特的韵味和滋味,享有“醇香浓郁,回味悠长”的美誉。

2008年9月,普洱茶成功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认定,并在2009年进行了第一个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推介会,增强公众对该茶品的认知和了解。

如今,普洱茶已成为云南省的重点产业,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等领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探讨摘要:地理标志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际贸易中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很不协调的是,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

通过比较国际地理标志的不同保护模式及其选择依据,分析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从经济利益、法律属性、法律成本及执法环境方面,分析我国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提出了制定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法的建议。

关键词:地理标志;商标;原产地保护;法律成本;TRIPs协议地理标志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日益受到大多数国家的高度重视。

[1]在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中,明确要求对商标与地理标志进行国际保护。

我国加入WTO后,承诺遵守TRIPS协议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

但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借鉴国外地理标志不同的立法保护模式实施了不同的法律保护范式。

这不仅影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影响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在其他成员国获得保护,这就迫切需要我国有关部门根据TRIPS协议范式对国内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系统协调,加快我国地理标志立法及其保护体系完善。

一、地理标志的不同保护模式地理标志产品因其特定的地理环境因素和人文因素,蕴涵着巨大的财富价值,大多数国家都积极地采取措施对其进行保护。

但因各国历史、文化、经济和价值取向的不同,所选择的保护模式和保护手段不尽相同。

[2](一)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以法国为代表,其早在1919年就通过了《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并成为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基本法律。

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只有19个国家按照法国模式保护原产地名称,如:古巴、墨西哥、葡萄牙等国,这主要是地理标志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的选择。

(二)商标法保护模式以美国、英国、德国为代表,其通过商标法对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来加以保护。

这主要是地理标志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的选择。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以瑞典、日本为代表,把伪造、冒用等侵犯地理标志名称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而加以约束、禁止和制裁。

如日本于1934年颁布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条规定,将假冒商品原产地标志的行为和使用,使人误认商品出处标志的行为作为使人产生混淆或误认的行为而加以禁止,这也是地理标志资源比较匮乏的国家的选择。

(四)混合立法保护模式以西班牙为代表,其在商标局之外,另设地位独立的原产地名称局,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或者选择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的途径来获得对其原产地名称权的保护,如果当事人选择两种保护方式的,则可获得双重保护。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现状与存在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章中,有关地理标志立法方面存在多种法律保护范式,且都还处丁•粗线条、原则性、框架式的状态,没有形成统一的法规体系。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1. 我国商标法保护模式及其现状。

地理标志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在国内人们对其认识程度也日益提高。

我国自1994年开始就将地理标志纳入了商标法律体系予以保护。

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和2002 年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范式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予以注册,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从法律的层而确立了我国《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但在具体的申请要求、保护手段等很多实质问题上都没有详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制度,2003年6月1日起施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具体程序,对权利主体、客体都有了具体的要求,并且规定了权利保护的方法,同时还制定了违反规定的罚则。

同时补充了TRIPS协定中关于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使用问题。

这类似于英、美等国家对地理标志进行商标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自1995年至2006年5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地理标志申请600多件,其中外国地理标志申请32件;已经注册地理标志171件、初步审定地理标志25件,其中已核准注册和初步审定外国地理标志17件。

2. 我国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及其现状。

以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模式在我国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且先后颁布了3个规章。

一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颁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该《规定》规定了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管理体制、原则和程序以及原产地产品监控制度、专用标志管理制度等,但没有解决由谁来监督的问题。

二是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3月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该规定中原产地标记包含了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两个含义。

三是2001年4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合并后4年内一局有两个不相容的规章,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2005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该规定将原产地标记和原产地标志统一定性为地理标志,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该规定对地理标志的定义、范围、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出了规定,并规定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

截至2006年底,质检系统已对龙井茶、绍兴黄酒等600多个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范围涉及酒类、茶叶、水果、传统工艺品、食品、中药材、水产品等。

3.其它保护模式。

《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禁止和制栽生产者、经营者伪造商品产地、冒用名优标志、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其“产地”立法解释较地理标志更广泛。

对伪造产地和冒用名优标志、认证标志的行为,立法者也只认为是扰乱市场管理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准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与将地理标志作为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认识水平相去甚远,与包括TRIPS在内的国际公约规定也难以衔接,因而也很难使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规章中有关地理标志立法方面存在多种法律保护模式,在多种模式的共存下,由于适用不同的法律、规章的规定,各模式保护的角度和层次也不同,使权利人、权利的范围以及权利的行使都有很大的差异,尤其是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

其冲突的内在根源是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造成的。

地理标志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二是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耍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可见,地理标志不同于普通地名,它不仅具有普通地名的识别性标志的功能,而且具有“特定质量”的标示功能。

但是,地理标志的识别功能在某种程度上与普通地名的识别功能相重合,这就为实践中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权的冲突埋下了伏笔。

[3]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这两个部门在具体保护地理标志的实践做法中产生了职能交叉,不同行政审批程序造成所有人的权利冲突,例如浙江省食品公司拥有“金华”商标与金华市金华火腿企业就因地理标志的所有人不一致以致发生权利的冲突。

那些带有地理标志的产品究竟是申请商标注册,还是申报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哪个保护模式会更有效?这些问题给实际保护工作带来了明显的消极影响,导致市场主体无所适从,增加了当事人负担,并且还容易造成国家机关管辖权的冲突和执法的矛盾。

[4]这不仅不利于国内保护,更不利于国际保护,我国政府必须尽快统一,使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得到切实保护。

三、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选择性分析根据TRIPS协议的精神,在本国不予保护的地理标志在国际上也得不到保护。

鉴于地理标志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优势,我国必须加强保护。

但究竟选择何种立法模式,国内不同界别有不同的观点。

王笑冰认为,在选择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时,首先要确定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来进行抉择,这是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选择的首要问题。

[6]并提出了应当遵循本国的利益最大和立法成本最小化的原则。

笔者认同此观点,并以此原则来分析我国专门立法模式的选择。

(一)从经济利益分析,专门立法是实现我国地理标志资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模式选择,必须要从本国的最大利益出发。

从国际保护地理标志的情况来看,究竟采取何种模式,主要取决各国经济利益。

目前,欧盟和美国作为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的对立双方,它们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基于各国地理标志资源状况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

采用专门法保护的国家均是地理标志资源丰富有优势,如法国等国拥有在世界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地理标志产品和相关产业。

而美国、加拿大等地理标志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主张采用商标法保护。

尤其在多哈谈判中,欧盟要扩大地理标志保护范围,而美国等国则反对,这是地理标志谈判的相关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的主要原因。

我国有着5000年悠久的历史,有着960万平方公里的广阔地域,农业区划多样,具有悠远的农耕文明,由此而形成了一系列值得在国际贸易中加以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是一个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国家。

从国际范围来看,地理标志有可能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的“长项”之一,而不像专利、驰名商标等,在很长时间内一直是我国的“短项”。

[1]为此,如何借鉴专门法保护模式,有效利用和开发我国这些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提高我国产品特别是农副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对发展我国农业经济的比较优势,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从法律属性上分析,采用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符合国际范式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既可通过参加集体组织获得地理标志的使用权,也可以不参加集体组织而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规定的结果既违背了商标的专属性特征,也扭曲了集体商标的本质属性,其逻辑十分混乱。

[6]且由于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并非专门只用于地理标志,法律不能强制性地将它们所标示的产品质量和特定的地理环境联系起来,两者之间并不必然存在密切的因果关系。

而地理标志具有识别商品产地来源的功能,标明了该商品的独特品质是与其特定的地理环境密切相关的。

并且该权利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从该特定地域转移到另外一个地域,也不可以买卖,永远不能被认为有通用性,且不受时效约束。

这与商标可以转让,可以买卖,有期限性等权属要求不一致。

依据TRIPS协议第22条(3)规定: 禁止在缔约方商品的商标中,使用这种使公众对真实原产地产生误解的地理标志。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地理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作为商标在知识产权特征方面是不同的。

(三)从法律成本上分析,专门法可充分利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资源,有利于国际协调地理标志保护是基于国际贸易而产生的,因此,地理标志立法模式的选择要有利于国际协调,同时还要符合本国的法律传统,充分利用本国现有法律制度的资源,在考虑立法成本的同时,还要考虑保护的实际效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