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与完善策略
广告欺诈的法律规制研究

广告欺诈的法律规制研究摘要:近年来广告业迅速发展,成为城市文化产业的重要一环,显示出不可估量的发展潜力。
与此同时,各种违法广告日益增多,尤其是广告欺诈行为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监管规制的完善,提出广告欺诈治理的建议如下:增加广告代言人责任主体与扩大调整范围;引入广告欺诈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保证金制度。
关键词:广告欺诈;立法规制;司法规制;执法规制一、广告欺诈的含义及其社会危害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全面深入,广告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普遍现象,其以随处可见的形式,出现在网络、电视、地铁、商场中,时时刻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可随之产生的广告欺诈行为越来越多,如某些品牌英语学习机广告广告语中的“用了该品牌学习机,门门高分上名校”等不科学的宣传,“皇城内阁,板式豪宅”、“东山墅,见证奢华”等等糊弄消费者的广告几乎都充斥着我们的视野。
为了有效遏止广告欺诈行为,我们应首先明确界定广告欺诈的概念。
(一)广告欺诈的定义广告欺诈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故意制造商品、服务的假相,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可能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的行为。
由其概念总结出,广告欺诈的构成要件涵盖以下内容:广告欺诈的主体。
首先就是广告主,因为广告主最了解行业知识和自家产品;再者也可以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皆因两者都熟知广告管理法规,承担着告知和审查任务。
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态。
行为主体必须要有欺诈的故意以及过失。
笔者认为,无论是故意或过失这两种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是广告欺诈行为。
侵犯了广告管理秩序。
打击广告欺诈行为不仅是保护具体的受害人,而更多的是为了维护广告管理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存在广告的发布的行为。
只要有广告欺诈行为的成立,不论有没有人上当受骗,广告欺诈的违法行为同样可以成立。
广告欺诈的现象对于社会生活的危害,可以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浅议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浅议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摘要]文章从分析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网络广告虚假宣传,有奖网络广告不正当促销行为,网络广告非法网页链接,网络环境下域名争议中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下以框传输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下以埋字串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思路: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的有效完善;对于网络广告主体规制的有效完善;增加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对于不正当竞争有关法律条款的有效完善。
最后得出:在以后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管理中,不单要把握其表现形式,更要有效的利用法律来进行规范,通过加大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力度,来完善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管理,从而还经营者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关键词]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则;虚拟宣传;促销行为一、前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和各项活动。
这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在这样的环境下,网络广告也就应运而生了。
所谓网络广告就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经营性广告。
网络广告不同于平面媒体广告,有其非常多的独特特点,如:独特的表现性,可链接性,快速的传播性,客户广泛性等等。
由于这些特点,网络广告带来了更多的信息,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随着网络广告的不断增多,人们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
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影响了经营者的利益。
为此,研究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问题,对于改善网络广告的规范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此,本文从分析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思路。
最后得出:在以后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管理中,不单要把握其表现形式,更要有效地利用法律来进行规范,通过加大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力度,来完善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管理,从而还经营者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摘要]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推出的竞价排名模式使得人们更加有效地获取各类信息。
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缺少严格审查,一些虚假医药信息传递给了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法律方面又存在空白,无法有效地对消费者提供救济。
文章将针对上述原因进行分析,并给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商;竞价排名;虚假医药广告;消费者权益一、虚假医药广告问题与现状近些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势头迅猛,成为人们学习和娱乐的重要途径。
通过网络平台来获取、利用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现象。
2012年10月10日全球性社交营销代理机构We Are Social发布报告称,目前亚洲互联网用户数量达到10.3亿,占全球互联网用户总数的45%。
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为40%,在亚洲排名第9。
①网络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它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威胁。
由于生活节奏日渐加快,对于一些小病小痛,网友们常常在网上咨询一下然后再决定是否要去医院,他们也经常自己在网上买一些对症的药品,这样节省了不少时间。
然而,网络上却充斥着大量假医假药。
2013年3月5日,互联网实验室发布《关于搜索推广中的违法医疗广告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假药依然在百度的推广和售卖之列,77.8%的推广药品属三无产品;在被调查的91家北京医院中,40%的医院被百度进行了山寨推广、冒名顶替。
②二、虚假医药广告存在原因分析为什么网络能为虚假医药广告提供生存土壤,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一)网络方面审查力度较低因为审查力度问题,医疗广告在电视、纸媒等渠道的投放逐渐减少。
且对于一些小型医药商家来说,也正处于事业起步阶段,没有过多资金用来宣传。
网络方面也对医疗广告的规范尚不明确,且收费也比其他宣传媒介低,因而网络成为医药广告首选的渠道。
(二)商家对竞价排名的不正当使用搜索引擎发展初期主要是由互联网数据搜索技术的提供商向其他网站提供搜索服务,后来转向对搜索结果的竞价排名,这一模式利用互联网网民对搜索引擎的依赖和使用习惯,在网民检索信息的时候尽可能将广告主的信息传递给目标受众,通过目标受众对所显示的搜索结果的点击向广告主收费。
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是指通过网络渠道,以不正当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捏造事实、侮辱他人等方式,对他人在商业活动中声誉、形象、产品等进行诋毁,其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
在网络社会中,商业诋毁行为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企业和个人的信誉和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规范和打击网络环境下的商业诋毁行为,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商业诋毁行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处罚措施,从而保护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健康的网络商业环境。
本文就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
一、《侵权责任法》对商业诋毁行为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商业诋毁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即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商业诋毁行为中最为常见的是对他人的名誉权的侵害。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损害他人名誉、隐私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对商业诋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依法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商业诋毁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以下行为:(六)捏造事实,虚假宣传商品的性能、规格、质量、效用等内容;(七)有其他欺诈、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可以依法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严重的商业诋毁行为,主管部门可以处以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广告法》也对商业诋毁行为做出了规定和处罚措施。
《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虚假广告是指虚构事实,捏造数据,模糊事实真相,误导或者欺骗消费者的广告。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

我国《 广告法》 明确 规定广告应 当具有 可识别性 , 网络广 告作为广 告的一种形式 , 同样应符合这些规定 。但是 由于互联 网信息量大 , 各种 功能强大而复 杂, 使得 网络隐性广告的形式五花八 门, 以识别 。常见 难
的有 :、 1 网络新 闻的形式发布的广告 。2 在 B S上发布的广告 。在论坛 、 B
续 , 短 审查 时 间 。 缩
片。 简而言之 , 只要有网络使用权 , 可以完全按 自己的意愿制作 、 就 发布 广告。 主体定位不明确的情况下 ,广告法》 在 《 中关于各方权利义务关 系
的规范就难 以适用于 网络广告。 ( ) 二 隐性广告 的问题
( ) 三 培养消费者 的自我保护意识
益。
一
、
网络广告 中的法律问题
( ) 一 网络广告主体资格的问题
现行《 广告法》 对传统广告的广告主 、 广告经营者 、 广告发布者的从
业资格 、 经营范 围等都有明确 的规定 , 并实行一定 的监管措 施 , 保证广
告市场 的健康发展。然而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 , 由于 网络广告的制作 、
( ) 一 尽快制定 网络广告的法律 法规 , 保障 网络广告的健康发展 从互联 网广告发展的现实来看 , 急需制定新的广告管理法律法规。 新制定 的《 广告法 》 中应 当包含网络广 告的 内容 , 诸如 , 网络广 告的界 定、 网络违反广告 的责任主体 、 网络广告 的组织管理和信息 内容管理 以 及对网络违法广告 的处理等等 , 否则 , 许多问题都无法解决。 同时, 笔者 以为 , 网络广告明确纳入《 应将 反不正 当竞争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调整范围中, 制定一些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 使得网络 广告管理活动真正有法可依 。 ( ) 二 加强 网络广告的监管 , 健全网络 交易制度
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商业秘密和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商业秘密和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商业秘密和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
商业秘密和虚假广告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之一,在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制。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诋毁、商业秘密和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情况。
一、商业诋毁的法律规制商业诋毁是指一方对他人的商业信誉进行无根据的攻击和贬低,以达到损害竞争对手形象的目的。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法律严格制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诋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 虚假事实指控,即对竞争对手进行无根据的指控,故意造成他人商誉的损害。
2. 虚假比较宣传,即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虚假的产品或服务比较,给消费者造成误导。
3. 贬低攻击,即对竞争对手进行无理指责、人身攻击或其他侮辱性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诋毁行为的判定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商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市场经营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个人之间的争议一般不适用商业诋毁法规。
2. 商业诋毁行为必须具有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
3. 商业诋毁行为必须虚假、有损他人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一旦被认定,将面临法律制裁,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公开道歉等。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商业运营过程中获取的经济利益来源,具有保密性、技术性和商业价值。
为了鼓励创新和保护企业利益,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严格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定义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等,具有商业价值、非公开性和保密措施等特征。
2. 禁止盗取商业秘密:禁止盗取、披露、出售、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并明确惩罚措施。
3. 建立诉讼保护机制:法律明确了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为受害企业提供了维权的法律途径。
论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股来说 , 虚 假广 告具有一下三 个特性 : 第一 , 虚假 广告不 符 买产 品的, 而不符 合事 实的广 告宣传不仅 是消 费者在经 济上 的损
失, 在 消 费者心理 上也 受到不 同程度 的损 害 。 2 . 对广 告业 的影 响
广告 的产 生和发 展是基 于对产 品本身优 势的宣传 , 合理有序
假 宣传 。 这类广 告常 常会 引导消 费者 关注产 品 的某 一方 面 , 而 忽
广 告不得 设法 误导读 者对 真实 含义 的理解 。所谓 虚假 广告 是指 视 了产 品不足 的地方 。
那些 以任何 方式 , 包 括其表达方 式 , 对商 品进行 作虚假宣传 , 促使 ( 三) 虚假 广告 的社 会危 害
广 告在现 实生活 中有很大 的作用 , 不 仅能够给 生产厂家 扩大知 名 质量 、 功效等 , 从而 达到促 销 目的 的广 告 。
度, 带来 巨大 的经济利 益 , 好 的广 告也会给 人们耳 目一 新带来 视
4 . 误 导性虚假 广告
觉享受。 而虚假 广 告的核心 是虚假 , 不 真实 的。 广 告 的真实性 要
的广 告 市场不 仅是对 产 品宣传 也是 人们 了解 和认识 产 品的最佳 途 径, 但 虚假 广 告的 出现 , 使得 广告业 一分 为二 出现 了好坏 的两
面, 在人们 认识广 告 的同时 更要考 虑其真 实性 , 这 对广 告业 无疑
欺 诈性 虚假广 告 是指捏造 、 虚 拟事 实或者 肆意 隐瞒 、 歪 曲事 也 是一个 打击 。 实真 相 的广告 。 其特 点是 编造事 实 、 隐匿真 相。这类广 告一般 是
要认 清虚假 广告 的界 定和违 法成本 , 完善 虚假 广告 的立法 , 健全我 国虚假 广告 的法律 规制 关键 词 虚假 广告 法律规 制 违法成 本 作者简介: 刘卉 , 潍坊科技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 师, 主要从事经济法税法研究。
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环境下的商业诋毁行为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传播虚假、丑化、侮辱商业主体的信息,损害商业主体的商誉、信誉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威胁着商业主体的发展和正常经营,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规制。
我国法律对商业诋毁行为的规制主要依据刑法和民法两方面。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商业诋毁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如诽谤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对于商家或企业遭受网络商业诋毁的行为,可以通过刑法的规定进行维权。
根据我国法律,诽谤罪是指对他人进行诽谤,使其受到名誉损害的行为。
如果商户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致使商业主体受到名誉损害,就构成了诽谤罪。
而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非法获取、披露或者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如果商业主体的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获取、披露或者使用,就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如果商业主体可以证明自己遭受了商业诋毁行为,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就可以将侵权方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的民法规定,商业主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如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根据民法的规定,商业主体可以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维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家或企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对方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制网络环境下的商业诋毁行为。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明确禁止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权等行为,并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有权采取技术手段进行网络安全防护,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惩处。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损害他人商誉或造成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也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商业诋毁行为进行限制和规制,如《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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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与完善策略
作者:马涛
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6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网络功能的快速发展,其在虚拟广告形式的发展中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由于其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局限性小等特点在信息传播领域得到普遍运用。
但是,由于其准入门槛低,难以监管等特点使得网络虚假广告近年来愈演愈烈,轻则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社会正常经济秩序被破坏,重则危及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因此,我国应重视并完善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以此确保新时期广告行业获得稳定发展。
文章从现阶段我国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现状为出发点,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策略。
【关键词】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以及终端技术的不断成熟与发展,网络媒体传播形式得到快速发展,成为报纸、杂志、广播及电视媒体后的第五类媒体形式,其具备其它传统媒体基本特点的同时,还有自己独特的交互、快捷、受众范围广、针对性强、影响力大及承载信息多等特点,发展为一种新兴大众传播媒体。
随着互联网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作为一种新兴广告形式,网络广告得到了更多的认可。
但从其本质来讲,其与传统广告差异不大,只是广告发布信息媒体不同,即网络广告是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
网络广告快速发展的同时,虚假广告不断出现,对消费者正当利益造成了很大的上海,同时影响到网络广告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现阶段我国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一)现行《广告法》没有明确规定调整范围
根据现行《广告法》可以发现,其调整范围以商业营利性广告位置,但网络虚假广告形式多,除了典型的商业广告,还有一些“非典型性”广告。
比如bbs、个人微博等做广告。
如何调整这些广告形式,是面临的首要法律问题。
(二)网络服务商责任规定模糊
网络虚假广告参与主体主要包含网络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及服务商。
对于前三者,可以采用现行法律规定明确其义务与责任,但对于后者,因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做出明确对丁,因此加大了责任追究与认知难度。
(三)行政监管体系落后
首先,与网络虚假广告相关的法律条文缺失,导致政府管理没有可供参考的依据。
其次,网络虚假广告监管主体与责任模糊。
我国现行广告法中,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广告监管。
所以,网络虚假广告应由各地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但因其发布于网络,而网站及内容投放是由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监管的,部门职责交叉,法律划分不明确。
二、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一)对广告主体认定标准进行完善
现阶段,针对网络广告发布者,相关法律条文将其范围扩大到自然人,但并未规定其哪些行为属于网络广告发布范围,不能因为一篇文章提到某企业或某产品,就可将其视为广告;或是个人在私人微博或微信发一条生活气息浓厚的信息,例如拍敷面膜特写或食物展示,就可认为这属于一种广告。
但,不能否认的是,虽然这些行为表面上看不是为某产品打广告,但由此产生的广告效益却是显而易见的。
能否被判定为广告,直接影响到发布者法定义务的资格审核,如果没有严格依照事前审查义务进行认定,就会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能判定为“广告发布者”,就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者之间有明显差异。
所以,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以此为自媒体等软件广告发布提供判断标准,就是进一步细化网络广告主题认定标准,对虚假广告主体认定标准进行逐步完善。
(二)完善广告主体责任认定标准
法律条文中,可以明确规定广告发布者需承担何种责任,为执法操作方便提供执法操作认定标准。
例如,如果是在工商行政及其他组织已经发出通知后的,所发布的网络虚假广告并产生了危害,这就属于明知范围;没有明文通知的,可通过过错推定责任,广告发布者自己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如果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发布者不能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或不知其应属于虚假广告,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专业网络广告监管队伍
作为一种新兴广告形式,网络广告数量多且形式复杂、有很高的技术含量,这就对网络广告监管人提出了更高的综合素质要求,尤其是受时代差异影响,我国部分网络广告监管员网络接触比较少,所以,国家必须要重视现有网络广告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建立专业化网络广告监管队伍,吸引专业网络广告监管人才加入监管队伍,主要有网络广告、法律、产品质量检查及高科技信息技术等专业人才,由其承担网络广告监管工作。
对网络虚假广告进行依法查处,总结典型案例,为自己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
引入人才的同时,还要秉承“以网管网”的网络广告监管理念,对互联网广告等新媒体广告形式物力投入加大监管力度,并配置专业化监测设备,以此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强行业自律
西方发达国家针对网络广告行业自律机制比较完善,值得我国广告行业借鉴。
因此,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网络广告行业自律:(1)为网络广告行业构建相应自律组织,丰富其监管体系,确保自律效果获得提升。
(2)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或内部约定,制定利于广告监管的行业规范,要求从业人员严格要求自身行为,副符合网络广告公平、真实及诚实信用等原则。
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体系作用,借助行业歇火或自律规范,有效监管网络广告,完善法律执行与行政监管缺陷,为网络广告行业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五)对广告事先审查机制进行完善
广告事先审查机制主要是广告主题发布网络广告前,严格审查发布主体资格与广告内容。
比如法国,其是大陆法国家,利用政府主导广告机制,严格管理网络广告,且其网络广告审查机构属于国家控股,主要是由政府、三家国有电台、消费者协会与广告公司等共同构成,严格依照事前审查机制审核广告发布内容,没有获批的广告,任何媒体都不得进行发布。
因此,针对网络广告审查,我国可以借鉴法国这种理念,加强事先审查。
针对网络广告经营者市场准入资格,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规定,通过委员会审批后,网站才能进行网络广告经营与发布,获得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限为一年,每年必须要进行更新。
(六)提升网络广告事后监测技术与水平
对于网络虚假广告审查,单纯的依靠事前审查我无法获得预期效果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网络广告主题都有准入登记,未获得准入登记许可的广告主体,因约束力比较小,一定程度上加大其发布网络虚假广告的几率。
另外,就算获得准入登记后,发布广告时,发布者不会事先对每一条广告内容做好审查,漏网之鱼是客观存在的,因此网络虚假广告监测中,事后监测系统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利用事后审查纠正事先审查中出现的遗漏广告内容。
现阶段,我国工商行政监管机关,主要是利用人工浏览网页或搜索关键词等监测网络虚假广告。
相较之现代计算机技术,这些传统监管方式比较落后,因此构建互联网时代广告实时监测系统是十分必要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时代的进步,网络虚假广告预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
现阶段,真多网络虚假广告,我国还处于发展起始阶段,依然存在严重的乱象问题,但对于网络广告市场发展前景,必须要充满信心,加强研究相关立法体制与监管模式,对网络虚假广告加大打击与治理力度,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以此为我国网络广告市场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晨曦.虚假广告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7.
[2]单晓惠.网络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D].扬州大学,2017.
[3]王金鹏.我国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