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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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信息广告发布监管规定

医疗信息广告发布监管规定

医疗信息广告发布监管规定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医疗信息广告的发布与传播方式也在不断改变。

然而,医疗信息广告的发布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管,以保护公众的权益,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本文将介绍医疗信息广告发布的监管规定,以确保广告行业规范化发展,并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一、广告主体资质要求医疗信息广告的发布主体应具备一定的医疗背景或合法的医疗资质。

广告主体应该是合法注册的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相关服务提供者。

广告主体在发布广告前,应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并确保资质信息的真实有效。

二、广告内容宣传限制医疗信息广告的内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医疗伦理和专业道德。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宣传,不得对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产生误导。

广告宣传语言应客观真实,不得脱离事实,不得夸大疗效,不得违背科学理论。

三、广告证据要求医疗信息广告发布者在宣传过程中应提供真实的证据支撑。

广告的效果、疗效承诺应该基于严格的科学研究和实验,不得根据个别案例或非科学数据进行推广。

广告发布者应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的研究报告、实验数据等真实可信的证明材料。

四、广告发布渠道限制医疗信息广告的发布渠道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禁止未经授权的医疗机构、医生个人在社交媒体、微信群等非正规平台发布医疗信息广告。

医疗信息广告的发布应选择专业医疗网站、医疗期刊、电视、广播等正规媒体平台,确保广告准确传达给目标受众。

五、广告发布审批程序医疗信息广告的发布需要经过审批程序。

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前,应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广告内容及证明材料,接受审查和审批。

相关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审批流程和监管机制,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可信度。

六、广告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医疗信息广告发布监管规定的行为,相关监管机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广告发布资质等。

违规广告发布者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广告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公众权益的保护。

论我国虚假广告立法规制的完善

论我国虚假广告立法规制的完善

摘要:广告作为连接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中介,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广告市场上虚假广告的存在及泛滥,既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社会需要制定法律法规来对虚假广告进行约束。

如何有效地设置规制措施在治理虚假广告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虚假广告法律规制体系,但还存在着法律规制体系不协调、虚假广告认定标准需要细化、信息规制措施缺乏的问题,只有进一步完善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才能有效地治理虚假广告。

关键词:虚假广告;立法规制;完善广告向广大消费者传播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起到了连接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中介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广告市场上,广告活动相关主体为牟取非法利益从而在广告中作虚假宣传,扰乱商品服务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

测出不穷的虚假广告的不仅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坏,对市场经济秩序也造成了破坏。

因此,必须更深一步的研讨虚假广告法律的规制问题,以期达到对虚假广告的有效治理。

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要旨广告是“通过某种旨在吸引公众注意的方式所发出的告示,是一种通过传单、报纸、电视和广播等向公众或者有关的个人传播的信息”。

[1]广告通过多样化的传播方式传播带有经济内容的商品信息或服务信息,起到了沟通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中介作用。

虽然随着现代科技与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广告的传播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但无论广告的传播形式如何发展变化,向市场传递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始终是商业广告的核心内容。

因此,广告的本质是一种信息,从应然的角度来说,生产者经营者向广大消费者发布的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应是真实有效的。

但从实践中来看,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对于交易信息的掌握总是处于一种不平衡的状态中,存在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信息的现象,即信息的不对称。

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使信息需求者在获得真实有效信息方面相对于信息的掌控者而言总是处于劣势的地位。

虚假医疗广告监管制度

虚假医疗广告监管制度

虚假医疗广告监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院内的广告宣传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广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医疗广告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二章广告管理第三条广告内容审核医院内全部的医疗广告均须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审核方式包含但不限于:1.内部审核:全部广告内容均由医院内设的广告审核团队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外部审核:对于一些特定的医疗广告,还需要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广告标识医院内全部的医疗广告必需标明广告的性质和广告商的信息,确保广告的真实性,防止误导患者。

广告标识应包含但不限于:1.广告性质标识:标明广告的性质,如“广告”、“推广”等字样。

2.广告商信息:包含广告商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必需信息。

第五条虚假宣传禁止医院内严禁发布任何虚假宣传,包含但不限于虚假疗效、虚假药效等。

具体要求如下:1.疗效宣传必需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禁止夸大疗效、无中医效果的误导宣传。

2.药品宣传必需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禁止虚假宣传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

3.设备宣传必需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相关规定,禁止虚假宣传设备的功能和效果。

第六条违规惩罚对于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惩罚。

具体惩罚方式如下:1.内部警示:首次违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将进行内部警示,要求广告发布者立刻停止相关广告,并进行整改。

2.惩罚款:对于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惩罚款,并公示惩罚结果。

3.暂时停止业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涉及到医院业务的,将暂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问题整改完毕。

4.撤销资质:对于多次违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将依法撤销相关资质和执业许可,取消从业资格。

药品广告法虚假宣传与监管措施

药品广告法虚假宣传与监管措施

药品广告法虚假宣传与监管措施随着医药科技的不断发展,药品广告在市场推广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商业利益的驱使,一些药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

虚假药品广告不仅误导患者,可能对其健康造成伤害,也损害了药品市场的秩序。

为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药品广告法,并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以打击和规范虚假宣传行为。

一、药品广告法的立法背景和基本原则药品广告法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医药市场秩序,于2007年颁布实施。

该法律的立法背景是因为不少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存在违规现象,虚假宣传问题愈发凸显。

药品广告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和患者第一,旨在筑牢满足人民健康需求的法律保障。

二、虚假宣传的危害与常见手段虚假宣传给公众造成了诸多危害,如误导患者、浪费医疗资源、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等。

虚假宣传的手段多种多样,包括引用虚假数据、假冒专家推荐、制造疾病恐慌等。

这些手段往往让患者误以为某种药品能治愈所有疾病,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

三、药品广告监管的措施为了规范药品广告,中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首先,建立了药品广告审查制度。

所有药品广告必须经过审查才能发布,审查主要针对广告内容是否真实、科学、合法。

此外,还加强了执法力度,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行政处罚和撤销广告发布资质。

同时,建立了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监督,对虚假广告进行举报。

四、药品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尽管我国在药品广告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广告审查的效率有待提高,审查周期长,不能及时制止虚假广告的传播。

其次,部分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制定更严格的法规和监管措施仍然是必要的。

此外,公众药品知识普及仍有不足,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对于预防虚假广告的传播是必要的。

总结:药品广告法的制定以及相关监管措施的实施,旨在打击和规范虚假宣传行为,保障公众健康权益。

虚假广告的存在给公众造成了很大的误导和危害,因此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管是必要的。

广告虚假宣传法律规定(3篇)

广告虚假宣传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广告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商品和服务的销售、扩大企业知名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广告行业的快速发展,虚假宣传现象也日益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广告虚假宣传法律规定,并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南。

二、广告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是我国广告领域的最高法律,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宣传的产品性能、功效、成分、质量、用途、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地等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广告宣传内容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规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针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管理的专项法规,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宣传的产品性能、功效、成分、质量、用途、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地等信息。

三、广告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1.虚假宣传内容的认定虚假宣传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产品性能:虚假宣传产品的性能,如虚假宣传产品的功效、效果等。

(2)产品成分:虚假宣传产品的成分,如虚假宣传产品含有某种成分,实际上并不含有。

网络广告虚假宣传的法律惩处措施

网络广告虚假宣传的法律惩处措施

网络广告虚假宣传的法律惩处措施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广告成为了商家宣传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网络广告的特殊性,虚假宣传问题也随之而来。

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正常秩序,法律对网络广告虚假宣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法律惩处措施。

首先,网络广告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虚假宣传是指广告主体在广告宣传中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达到欺骗目的的行为。

虚假宣传可以包括虚假宣传内容、虚假宣传效果和虚假宣传方式等多个方面。

对于虚假宣传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其次,对于网络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惩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对于虚假宣传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广告经营者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此外,对于严重违法的广告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法律惩处措施的实施,有效地约束了网络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然而,尽管法律对网络广告虚假宣传进行了规定和惩处,但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网络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虚假宣传的判断往往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广告内容、宣传方式、宣传效果等,但目前法律对这些因素的具体界定不够明确,导致了执行中的困难。

其次,对于网络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大。

一些广告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但由于处罚力度不够大,导致了一些广告经营者不够重视法律规定,甚至敢于冒险违法。

这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以提升法律的执行效果。

此外,除了法律的惩处措施,还需要加强监管和自律。

首先,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广告经营者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其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自律能力。

虚假医药广告及法律规制

虚假医药广告及法律规制
监 管 的独 立 电视 委 员 会 对 医药 广 告 文 字 的规 定 有 3 6条 5 O多 款 , 盖 医药 、 涵 治疗 、 健 、 养 和 保 营 食 品添 加 剂 五 大类 。其 具 体 规 定 除 了与 广 告 行
国外 一 些 国家 在 法 律 上 禁 止 医 药广 告 在 大
众媒 体 上 出现 , 定 它 只能 刊登 在 专 业 媒 体 上 , 规
些药物 、 医药 机 构致 残 甚 至致 死 的报 道 。显 然 , 这 些 医 药广 告 中有 相 当一 部 分 是 虚 假 的 , 给 并
人 们健 康 与 生 命 带 来 极 大 威 胁 。 因 此 , 何 界 如
定 和 防 治 虚假 医药 广 告 成 为 当务 之 急 。


域外 医药广告监管 的借鉴意义
以 上 各 国 对 医 药 广 告 的 监 管 无 疑 告 诉 我
们 : 法 可 依 是 前 提 , 律 强 制 是 保 障 。同 时也 有 法
医药 广 告 会 与媒 体 相 伴 相 随 ? 一 个 相 对 合理 的 解 释便 是 经 济利 益 的驱 使 。在 媒 介 、 告 商 、 广 受 众 之 间 , 资 源 和权 力 结 构 显 然 是 一 种 不 对 称 其
的监 管也 是重要 的原 因。如何 对虚 假 医药 广告进 行 有 效 的规 制 就 成 了非 常重 要 的 实践 与理
论 问题 。域外 医药广告成 熟 的监 管制 度 能给我 们 以相 关启迪 , 时应 当完善 立 法 , 强执 法 , 同 加
并 完善行 业 自律 , 另外提 高政 府服务 质 量也应 当是 虚假 医药广告 法律规 制 的基本要 求。 关键 词 : 虚假 医药 广告 ;立 法 ; 法 ;法律 规制 执 中图分类 号 : 9 3 8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 7S. .20 )40 8 -4 D 2. A 10 -n,( 0 6 0 -4 50 n n 医 药 作 为 一 种 特 殊 商 品 , 人 的 生 命 健 康 与 息 息 相 关 。而 一般 的 消 费者 并 不 具 备 相 关 的 医

最新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浅析

最新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浅析

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浅析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广告代言责任的规定纵观我国现行法,涉及广告行业行为规制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广告活动道德规范》、《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中。

但对于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第38条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虚假广告代言的行政责任,《广告法》第37条规定可以对虚假广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对象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可见,《广告法》中的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局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作为广告的表演者和重要参与者却被排除在责任主体范围之外。

同样,现行的其它法律法规也未能对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做作出明确规定。

立法的缺失致使法律对此无法规制。

我们在某些领域也出台了应对措施。

2005年年底,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其中规定,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中。

2006年又出台了最新政策,严禁名人做医药广告。

据报道,明星助阵医疗药品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已成为全国政协委员关注的焦点。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官员已严令禁止公众人物利用自己的形象代言证明广告。

但是,以上的相关规定明显缺乏应有的刚性,没有约束力。

对于一意孤行的虚假广告代言人,目前并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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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摘要]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推出的竞价排名模式使得人们更加有效地获取各类信息。

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缺少严格审查,一些虚假医药信息传递给了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法律方面又存在空白,无法有效地对消费者提供救济。

文章将针对上述原因进行分析,并给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商;竞价排名;虚假医药广告;消费者权益一、虚假医药广告问题与现状近些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势头迅猛,成为人们学习和娱乐的重要途径。

通过网络平台来获取、利用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现象。

2012年10月10日全球性社交营销代理机构We Are Social发布报告称,目前亚洲互联网用户数量达到10.3亿,占全球互联网用户总数的45%。

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为40%,在亚洲排名第9。

①网络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它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威胁。

由于生活节奏日渐加快,对于一些小病小痛,网友们常常在网上咨询一下然后再决定是否要去医院,他们也经常自己在网上买一些对症的药品,这样节省了不少时间。

然而,网络上却充斥着大量假医假药。

2013年3月5日,互联网实验室发布《关于搜索推广中的违法医疗广告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假药依然在百度的推广和售卖之列,77.8%的推广药品属三无产品;在被调查的91家北京医院中,40%的医院被百度进行了山寨推广、冒名顶替。

②二、虚假医药广告存在原因分析为什么网络能为虚假医药广告提供生存土壤,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一)网络方面审查力度较低因为审查力度问题,医疗广告在电视、纸媒等渠道的投放逐渐减少。

且对于一些小型医药商家来说,也正处于事业起步阶段,没有过多资金用来宣传。

网络方面也对医疗广告的规范尚不明确,且收费也比其他宣传媒介低,因而网络成为医药广告首选的渠道。

(二)商家对竞价排名的不正当使用搜索引擎发展初期主要是由互联网数据搜索技术的提供商向其他网站提供搜索服务,后来转向对搜索结果的竞价排名,这一模式利用互联网网民对搜索引擎的依赖和使用习惯,在网民检索信息的时候尽可能将广告主的信息传递给目标受众,通过目标受众对所显示的搜索结果的点击向广告主收费。

③相比其它推广方式,竞价排名能够更灵活地控制推广投入、持续优化,不断地提升投资回报率。

竞价排名这一商业模式,不仅给搜索引擎服务商带来高额利润,还让参与竞价排名的经营商家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

但是竞价排名也被一些企业所利用,他们通过参与竞价排名,将不合格产品推向社会大众。

(三)缺乏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定我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按照现行的广告法,竞价排名并不属于广告,但是从竞价排名效果来看,它也起到了广告的效果。

竞价排名是否隶属于广告范畴至今仍是一个争议疑点。

这使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针对竞价排名进行审查。

而搜索引擎服务商作为企业,其目的在于盈利,让其针对每一家参与竞价排名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无疑会增加运营成本,也会降低网络用户搜索体验满意度。

这一法律空白,让虚假医药广告有了可乘之机。

(四)医疗体系自身问题与现实生活当中的“看病难、看病贵”这一社会现象形成鲜明对比,网络求医问药非常方便,且既经济又高效。

假医药正是看中了人们转向网络求医问药这一点,才大胆地在网络上利用搜索引擎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大肆欺骗消费者。

三、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依法建立行业监督组织尽管现今很多行业都成立了自己的行业协会,承担着同行业间相互沟通、联合做强的职责。

但是对于企业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这一行为,行业协会除了晓以大义外,并没有合法依据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即便是协会成员签署同意行业协会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也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

毕竟行业协会实行自主参与,不强制参加。

行业协会可能根本不知晓实施违法行为企业的存在,就更不用说针对其进行制裁了。

1.建立行业监督组织的合法依据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2.建立行业监督组织的必要性行业监督组织的建立目的在于为行业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它可以会同行业协会对本行业进行双管齐下,一方面由行业协会促进本行业技能创新以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由行业监督组织针对本行业中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监控。

这样就可以达到既能促进技术发展、提供高质量产品,又能维护好某一行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

首先,消费者关心的是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而这项权益受到侵害多是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引发的。

由此可见,行业监督组织可以增加一条消费者投诉的渠道,在了解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同时,也能够及时针对该行为对有关企业或个人进行制裁。

其次,行业监督组织应当是一种公益组织,应当存在于某一行业经济利益链条之外。

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它可以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公布,这种公布行为是一种自我修复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行为。

在一定时期内,行业监督组织可以将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的信息提交到政府监管部门。

若该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法院审查诉讼,行业监督组织还可以将此类信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这样也会增加企业或个人的违法成本,从而达到监督目的。

(二)提升搜索引擎服务商社会责任感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无法辨别产品的真伪,只能冒着被骗的危险购买各种商品来换取更好的生活。

如果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此过程中为伪劣产品打开通往市场的大门,无疑是增加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几率。

1971年科特勒和泽尔曼首先提出“社会营销”一词。

科特勒认为:社会营销是设计、执行、控制的方案,是希望是目标团体接受社会的某些理念、理想或措施,它是通过运用市场的细分与组合、顾客行为的研究、概念的演变与沟通、动力效应、诱导机制、交换原理等手段是目标团体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④社会营销观念当中包含了消费者利益、企业利润和公共利益三方面,要求企业在制定营销政策时,兼顾这三方面的利益。

搜索引擎服务商选择营销模式时,应当将消费者利益纳入考虑范围,以达成良性发展目的。

为消费者把好权益关,针对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商品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这都将是良好社会营销的例证。

(三)填补法律空白以维护消费者权益1.网络广告的法律定性分析北京市工商局2001年4月颁布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广告,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因特网在网站或网页上以旗帜、按钮、文字连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力求通过向搜索引擎服务商购买关键字,向网络用户展示其商品或服务,而这本身就是一种网络广告行为。

在这一过程中,实质上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扮演着网络广告中的广告主角色,搜索引擎服务商则处于广告发布者的地位。

2.填补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空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搜索引擎服务商通过竞价排名人为干预搜索结果顺序,该行为实际上是发布广告行为。

在竞价排名营销模式下,搜索引擎服务商声称其提供的只是搜索功能,发布广告的程序是商家在线购买关键字,填写各项信息,然后经由系统直接自动发布。

可以看出,搜索引擎服务商并没有审核商家的材料,而是通过一个系统软件规避了这一法定义务。

(四)完善电子药品监督机制从2011年4月1日起,基本药物中标品种需全部持有“电子身份证”,实行电子监管。

列入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

⑤此举为加强药品监管建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但是,需要监控的不仅是基本药物,其他药品也要纳入到电子监控范围,从更大范围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快递物流业,可以将快递人员工作编号与所送药品电子监管码结合起来,以防药物在发送药物过程中被掉包。

如果某一快递员所送药物出现质量问题,则需要其无过错提交证据,而不能以快递员只负责配送,不承担其他义务为由抗辩。

(五)建立重点社区医院客座专家医生制度看病难看病贵现象普遍存在,声誉好的医生大多在知名医院,很多病人从很远的地方来求医问药,看病成本较高。

单纯的提高专家出诊费用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反而剥夺了穷人得到专家看诊的机会,不利于社会良性循环发展。

建立重点社区医院客座专家医生制度。

赋予专家医生一定的法定义务,让专家定期到社区医院出诊,这样既可以让更多的病患得到更为权威的看诊,也能够缓解知名医院因挂不上专家号而引发的看病难的问题。

四、结语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希望能够对竞价排名行为进一步认定和规制,也希望能够呼唤起虚假医疗广告中广告主和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社会责任感,平衡好企业利润、消费者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通过改善“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才能够改变人们在网络上求医问药而产生的各种权益受损问题。

[注释]①中文互联网数据资讯中心.We Are Social:截止2012年10月亚洲网.http:///archives/72318.html.2012,10,10。

②郭新.互联网实验室发布《关于搜索推广中的违法医疗广告情况调查》,《信息早报》2013,03,13。

p[2]张磊.谁来救赎百度[J].中国消费者报,2011,08,24.第C04版.[3]张玲玲.竞价排名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认定[J].知识产权,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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