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的几点意见

合集下载

政府会计制度新旧衔接的几点思考

政府会计制度新旧衔接的几点思考

政府会计制度新旧衔接的几点思考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会计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和要求。

在制度变革的过程中,新旧制度的衔接问题成为一个重要的关注点。

如何实现新旧制度的衔接顺畅,确保制度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是当前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围绕政府会计制度新旧衔接的问题进行几点思考,并探讨如何实现新旧制度的顺利过渡和有效衔接。

一、理念衔接在政府会计制度的改革过程中,理念的衔接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往往会带来不同的理念和思维方式,而旧有的制度在管理、决策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在新旧制度的衔接过程中,需要认真对接新旧制度的理念,解决新旧理念之间的差异和冲突,确保新制度的推行能够顺利进行。

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加强对政府会计理念的宣传和教育,积极引导政府会计从业人员更新理念、改变思维方式,提高适应新制度的能力,促进新旧理念的有效衔接。

二、制度衔接新旧政府会计制度在具体的政策和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制度衔接的过程中需要认真对接新旧制度的具体内容,合理安排过渡期,逐步实现新制度的全面推行。

在衔接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旧制度的承载能力和改革的压力,合理设计过渡期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确保新旧制度的衔接不会给政府的正常运行带来影响。

在制度衔接的过程中,需要注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频繁调整政策和规定,给政府会计人员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不确定性。

三、技术衔接四、人员衔接政府会计改革意味着政府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的提升,因此在新旧制度的衔接过程中,人员的衔接显得尤为重要。

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往往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更高,而旧有制度下的从业人员往往存在一定的惰性和不适应新制度的情况。

在人员衔接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政府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有效提高从业人员的适应新制度的能力。

在衔接过程中,政府需要合理调配人员资源,充分利用现有从业人员的优势和经验,确保政府会计的正常运行。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17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17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正文:----------------------------------------------------------------------------------------------------------------------------------------------------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17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

为了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的正常运行,现将股份有限公司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公司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以下各项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

(二)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

三、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

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已确认的投资,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政策变化及后续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政策变化及后续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政策变化及后续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企业会计准则政策也在不断变化和完善。

本文将探讨企业会计准则政策变化的原因及其后续规定。

首先,企业会计准则政策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国际化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在全球市场中竞争的压力越来越大。

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政策需要与国际接轨,以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经济发展需要: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需求不断变化,企业会计准则政策也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3.会计准则体系的不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会计准则体系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其次,企业会计准则政策变化的后续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减少会计准则政策的调整频率:为了减少企业因会计准则政策变化而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成本,我国相关部门需要合理控制会计准则政策的调整频率,使企业能够更好地规划和管理财务。

2.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为了确保企业会计准则政策的实施和执行效果,我国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3.提高会计准则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为了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我国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会计准则政策的解释和指导,提高会计准则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4.强化会计准则政策宣传和培训:为了提高企业对会计准则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能力,我国相关部门需要加强会计准则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会计准则政策。

在未来,企业会计准则政策将会继续根据市场需求和国际发展趋势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的需要。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将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政策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会计准则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执行。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和改进企业会计准则政策,能够为我国企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措施

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措施

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措施
为了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制定详细的过渡计划:在新会计制度实施之前,制定详细的过渡计划,包括过渡的时间节点、工作流程、责任人等,确保财务工作能够顺利过渡到新制度下。

2. 开展培训和教育活动: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新会计制度的理解和熟悉程度,确保能够正确地执行新制度下的会计操作。

3. 制定过渡准则和规范:针对新旧会计制度的差异,制定相应的过渡准则和规范,明确在过渡期间的会计处理方式和操作细节,避免因制度差异而引发的混乱和错误。

4. 做好数据迁移和转换:对旧会计制度下的财务数据进行整理、迁移和转换,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方便在新制度下的使用和分析。

5. 建立新旧制度的对照表:制定新旧会计制度的对照表,对比新旧制度之间的差异和变化,帮助财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适应新的会计要求。

6. 进行试运行和测试:在正式实施新会计制度之前,进行试运行和测试,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确保新制度的实施能够顺利进行。

7. 监督和审计: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审计机制,对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过程进行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制度衔接的质量和准确性。

8. 定期沟通和反馈:与各部门和相关方面进行定期沟通和反馈,了解他们对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过程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措施。

以上措施的具体实施需要根据每个组织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可以根据新旧会计制度的差异和变化程度进行调整和补充。

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为了促进严格遵循《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转换的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衔接规定如下: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规定清查损失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预计损失,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应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设置“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及因执行新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指企业按照原制度规定,因资产发生报废、毁损等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但尚未处理的损失金额,以及已经发生的损失但尚未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如按原制度规定应记而未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资产盘亏、毁损等。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指企业按照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对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计提的减值准备。

毕业论文(一)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在执行新制度以前,对于按照原制度的有关规定清查出的损失,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账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原材料”等有关资产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余额,包括原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以及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的有关规定核查出的损失金额。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经批准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时,应先将“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未分配利润不足以冲减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还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

小企业会计制度到准则变化的建议

小企业会计制度到准则变化的建议

小企业会计制度到准则变化的建议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小企业会计制度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变化,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业务需求。

以下是关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到准则变化的一些建议:1. 强化会计信息透明度:小企业应该逐步采用更加透明的会计准则,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准确性,让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2. 简化会计核算流程:小企业会计核算流程应该相对简化,减少繁琐的报表填制和复杂的会计处理,降低小企业的会计成本和财务工作的难度。

3. 引入新的会计调整方法:小企业可以引入一些新的调整方法,如盈余管理,以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同时减少短期利润的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

4. 加强预算和成本控制:小企业应该加强预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建立健全的预算和成本控制制度,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5. 推广会计软件应用:小企业可以积极推广会计软件的应用,提高财务数据的处理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人工操作的错误和繁琐性。

6. 加强会计信息的保密性:小企业应该加强对会计信息的保密措施,确保企业的财务数据不被泄露给竞争对手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

7. 引入国际会计准则:如果可能的话,小企业可以逐步引入国际会计准则,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市场认可度。

8. 加强财务分析和决策支持:小企业应该加强财务分析和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通过准确的财务数据和分析报告,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有效支持。

9. 加强财务培训和人才引进:小企业应该加强财务培训和人才引进,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10. 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小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提高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

总之,小企业会计制度到准则的变化应该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改进和完善,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_0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_0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从××年月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部年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号)。

财政部年月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第号及其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下列规定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应收帐款坏帐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与原制度计提数的差额,采用追溯调整法。

(二)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已确认的投资及投资收益,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帐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和筹建期间汇兑损失余额较大,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和筹建期间汇兑损失余额较小,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无重大影响的,可将其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二)预付货款科目余额和预收货款科目余额,分别转入预付帐款科目和预收帐款科目。

(三)存货变现损失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四)筹建期间汇兑损失贷方余额,应区别情况处理:留待清算时处理的,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年度亏损的,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自企业投入生产经营起按年分期平均转销的,如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如直接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无重大影响的,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建议

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建议

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控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的企业会计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提出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建议,以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与改革。

一、加强规范的财务管理国有企业作为承担国家重任的主体,需要加强财务管理,以实现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比。

首先,国有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流程。

其次,对于国有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应设立统一标准,使其具备可比性,方便内外部的监督和评价。

二、完善成本管理体系成本管理对于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济效益分析至关重要。

国有企业应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成本核算制度,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科目设置,确保成本数据的真实有效。

同时,国有企业还应该根据企业的特点,建立相应的成本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各项成本指标,为企业提供科学合理的经济决策依据。

三、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国有企业属于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关键措施。

国有企业应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定风险管理的责任和流程,从预防、监测、评估和控制等方面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同时,国有企业还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推动企业治理改革国有企业的企业治理是保证企业良好运行的基础。

国有企业应该借鉴市场化经营的理念和方法,加强企业治理改革,提升企业的运行效率和竞争力。

首先,国有企业应该完善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权力和责任。

其次,国有企业还应该建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对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至关重要。

国有企业应该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实现财务数据的精确、及时和可靠。

国有企业还应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与外部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协同,提高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有许多新的变化和发展,执行中遇到一些会计政策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现整理如下,以求同仁指教。

一、关于开办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损益。

上市公司在执行新制度时,对“开办费”账户的2000年年末余额,是追溯调整2001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还是一次性转入2001年度中期损益?我们的意见是,如果数额较大,则追溯调整2001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如果数额较小,也可从简处理,一次性转入2001年度中期损益。

对拟上市改制的企业在报送申报材料时,需提供三年又一期(以下简称申报期)的财务会计资料。

那么,拟上市改制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申报期内发生开办费,是一次性记入2001年度损益,还是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入相应的损益归属年度,并调整相关年度损益?我们的意见是记入相应的损益归属年度,并调整相关年度损益,以求会计政策在申报期内前后一致。

对于申报期期初业已存在的开办费余额,我们建议将其余额一次性记入申报期最早期间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处理。

二、关于研究和开发费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上市公司在执行新制度时,对过去已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是追溯调整2001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还是一次性转入2001年度中期损益?我们意见是,如果数额较大,则追溯调整2001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如果数额较小,则一次性转入2001年度中期损益。

拟上市改制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申报期已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我们认为应分别转入研发费的发生年度。

对申报期期初已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应记入申报期最早期间的年初未分配利润。

三、关于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这就引申出以下三个问题: 1.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作价规定,同《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无形资产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的规定相左。

我们认为,控制投资人无形资产出资过大问题,可以通过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来限定。

2.不是为公发股票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允许无形资产按投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如若允许,那么同样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发股票公司与非公发股票公司对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入账基础不一;如若不允许,又超越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我们认为,《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不应有公发与非公发之分。

况且,实际中有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还没有公发意图,即便有公发意图,也不一定就能如愿。

[!--empirenews.page--] 3.对已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时已按照《公司法》规定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经财政部门确认,且已入账和折股,没有按原投资者账面价值入账,在申报材料时如何处理?我们的意见是尊重历史,从简处理,不再追溯。

四、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一般来讲,企业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是20~40年,而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是50~70年。

按照上述规定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在计提折旧时如何确定折旧年限?我们意见仍然要分别土地成本和其他建造成本,按不同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五、关于固定资产核算的问题固定资产核算还有以下两个实务问题值得探讨: 1.《企业会计制度》明确了未单独计价的软件的会计处理,
即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如果该项软件单独计价,是列为固定资产核算还是列为无形资产核算?我们意见,单独计价的软件应列为无形资产核算。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照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加上相关的税费入账;而接受投资方则是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

那么,投资各方对该固定资产所确认的价值与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之间的差异,在投资方按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股权投资差额”将投资成本调整为与其在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一致;但在投资方按成本法核算的情况下,则不作处理。

仅仅因为投资方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不同,界定的投资成本就不同,这样处理似欠合理。

六、关于新增的资产减值准备根据财政部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由于我国市场发育不完善,早期的相关信息更难以获取,使得各相关年度期末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确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将很难操作。

我们认为,在拟上市改制企业中,其前两年年末的报表不再追溯调整,简单地从2001年度起计提这些资产的减值准备。

七、关于存出投资款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由于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此未专门规定,许多公司的证券投资款余额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并计提了坏账准备。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应对此事项采用追溯调整法,重新厘定各年年末的坏账准备余额。

八、关于发行股票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的处理原制度规定,发行股票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有效申购部分列资本公积,无效申购部分列其他长期负债,分五年转销。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利息收入后的相关费用,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empirenews.page--] 上市公司2000年末如有该项利息账面余额如何处理,是转入资本公积,或调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还是转入2001年度损益?我们意见,转入资本公积反映较为合理。

九、关于应付福利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按实列支,不允许“应付福利费”科目出现红字余额。

上市公司“应付福利费”账户的2000年年末红字余额,是调整2001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还是一次性转入2001年中期损益?我们意见是,如果数额较大,则追溯调整2001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如果数额较小,则一次性转入2001年中期损益。

拟上市改制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申报期间发生的“应付福利费”红字余额,是一次性记入2001年损益,还是按每年实际发生额记入相应的会计期间?我们意见是采用后者。

对于申报期期初的“应付福利费”红字余额,我们意见是记入申报期最早期间的年初未分配利润。

十、关于会计报表附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分部报表等附表。

而现今证券法规中规定的只有三张主表,有些附表的内容是在附注里集中或分别反映的。

对上市公司而言,附表是以附注的形式出现为好,还是以附表的形式出现为好?我们的意见是,除了利润分配表与利润表合并反映外,其余附表的内容在相应的报表项目注释中披露,相关的报表项目注释要素考虑会计制度的要求,不再以会计报表附表的形式出现,以免太多的重复。

十一、关于所得税和利润分配问题在拟上市改制企业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中,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导致企业各期利润总额同原业已审计的会计报表有差异,要否调整各期应计缴的所得税?我们意见,根据会计与税收分离原则,不再调整各期应计缴的所得税。

同样地,原先的利润分配也不再调整。

对所得税返还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已有规定。

对所得税的法定减免部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则不够统一,有的地方财税部门规定计入“盈余公积—国家扶持基金”科目。

我们认为,在上市公司中对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减免部分应当冲减“所得税”科目,并入企业损益反映。

由于追溯调整或以前年度亏损导致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红字的情况下,当年实现净利润是先弥补未分配利润红字后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以下简称“两金”),还是先按净利润计提两金后再弥补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红字?不同的弥补程序将会造成净资产项目的差异。

我们认为,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32条和《公司法》第177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先弥补未分配利润红字后再提两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