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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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2001》中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同时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根据上述规定,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时,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可变现净值”是本次会计制度修订过程中首次出现的概念,它是一个很缺乏可操作性的概念,它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同时《企业会计制度》制定了众多的存货项目,在期末时对单个的存货项目计算其可变现净值,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以原材料为例,“估计售价”可以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考虑原材料的可使用程度合理确定,这个确定的过程不可避免地要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而“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则很难进行合理的确定。同时由于一些大中型企业对存货一般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因而在分项确定其历史成本时还要对材料成本差异进行合理的分配。“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都与此相类似。在工业企业中,这几类存货种类繁多管理也最复杂。因而笔者认为,“可变现净值”在会计工作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也极大地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根据几年来H股上市公司及境内上市公司的工作经验,我们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可参照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先将存货按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再按不同类别对个别存货计算账龄,根据不同的账龄考虑存货的残值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某些特殊的存货(如由于技术进步或由于更改工艺路线不再使用的存货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计提不同种类的特殊准备。

譬如:对于一般性的存货,可按如下账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月至6月计提1%,6月至12月计提2%,1年至2年计提5%,2年至3年计提10%,3年至4年计提30%,4年至5年计提50%,5年以上计提80%。对于一般性存货并不计提100%的存货跌价准备,

主要是考虑了存货残值的存在。对于一些特殊性的存货,如《企业会计制度2001》第32页所列示的四种情况,则不论其账龄的长短均计提100%的特殊准备。而对于另外一些存货,如原材料中的修理用备件,部分属于随设备一并购入的主要备件和备用备件及不规则使用的备件,这类备件由于其特定性和专用性,其使用期限往往很长,特别是一些进口设备,随设备而购入的备件具有很强的专用性,有些可能到十几年或几十年后固定资产报废时也没能投入使用,但根据设备的技术要求却又必需备用。因而将这部分备件视同一般的存货按账龄计提跌价准备也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对于此类存货应按照各类备件的实际可使用状况分类计提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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