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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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续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申请延续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申请延续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150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延续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2.办事指南编码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150013.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5.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决定书有哪些常见的应用场景?

决定书有哪些常见的应用场景?

决定书有哪些常见的应用场景?一、行政领域行政决定书是国家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的书面表述。

它起到明确政府权力边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重要作用。

在行政领域中,决定书的常见应用场景主要包括:1.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表述。

它具有明确违法行为、保障被罚当事人知情权和申辩权等特点。

2. 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活动中,依法作出的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是否予以准予的决定的书面表述。

它具有明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行政许可活动的公开透明性等重要作用。

3. 行政裁决决定书行政裁决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争议解决活动中,依法作出的裁决结果的书面表述。

它具有明确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诉讼权等功能。

二、司法领域决定书在司法领域中也有广泛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判决决定书判决决定书是法院在审理案件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决决定的书面表述。

它具有明确判决结果、保护当事人权益以及法律效力等重要功能。

2. 裁定决定书裁定决定书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进行程序上的调整或处理所作出的书面表述。

它具有关键证据的排除、程序合法性的保障等作用。

三、经济领域决定书在经济领域中也有一些常见的应用场景:1. 质量检验决定书质量检验决定书是质检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后,依法作出的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书面决定。

它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 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它具有保证纳税人权益、维护税收秩序等重要功能。

3. 市场监管决定书市场监管决定书是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它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决定书在行政、司法和经济领域都有重要的应用场景。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目录》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8〕16号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我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我们对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由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了汇总梳理,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目录》二○○八年二月十七日附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含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核技术应用及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利用、关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国家环保总局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国家核安全局)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格审查国家环保总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含与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及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国家环保总局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核安全局)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四、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国家环保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国家环保总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六、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6项七、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3项八、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九、危险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8项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5项十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进口配额许可证审批国家环保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十二、民用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核发及装料、退役的审批国家环保总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国家核安全局)2、《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十三、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十四、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查批准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十五、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核发国家环保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十六、放射性污染防治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可和放射性污染防治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国家环保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十七、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核发国家环保总局《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国家核安全局)十八、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国家环保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三条、第六条(国家核安全局)十九、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国家环保总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国家核安全局)二十、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核发国家环保总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核安全局)二十一、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核准国家环保总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核安全局)二十二、在我国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国家环保总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核安全局)二十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2项。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陕环办发〔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56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环保局、府谷县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2016年6月13日第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6月27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省环境保护厅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以省环境保护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省环境保护厅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厅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各业务处室(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等工作,并对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改和废止提出建议;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调研起草;(二)公开征求意见;(三)组织论证;(四)合法性审查;(五)集体讨论决定;(六)公布;(七)备案。

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听证时间:年月日时
听证地点: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
记录人:翻译人员: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单位及职务:
利害关系人:单位及职务:
委托代理人:单位及职务: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职务
职务
听证记录:
听证申请人、记录人应当逐页签字确认
尾页:有关参加人对听证笔录阅核后,应注明“上述笔录内容已阅,记录属实。

”并签名
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日期(拒绝签字的,注明拒签事由)
其他参加人:签名、日期
行政许可审查人:签名、日期
听证主持人:签名、日期
记录人:签名、日期
第页共页。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陕环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陕环发〔2010〕38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2010年第1次厅务会会议纪要,现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一、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的总体原则(一)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以保护环境、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忠于职守,创新思维,提高效率,增强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机制,严格行政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审批实行环评处牵头,其他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受理、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技术评估、环评审批、环境监理、“三同时”监督检查、试生产核查、验收调查监测、验收审批等各环节的责任、时效,按时办结许可事项。

(三)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及环保部委托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需遵守本规程。

二、强化分类分级的环评审批机制(一)强化技术评估。

所有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建设项目的环保可行性严格把关,评估中心在项目报告审查中,应对建设项目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的符合性,选址、选线、厂区布局的合理性,与重要敏感环境保护目标关系,对各环境要素的影响范围、程度;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等给出明确结论性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西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行政许可的函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西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行政许可的函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西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行政许可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8.10.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行政许可
正文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西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跨省转移
危险废物行政许可的函
江西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商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砷渣250吨(HW48,321-002-48),转移至郴州钖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处理。

拟转废物须按环保要求包装后,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沭阳县四通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采用危险废物专用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运输。

转移时限至2018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要求申领、填写、存档、报送转移联单。

转移前3日内应将转移路线、计划和时间等信息报告抚州市环境保护局,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湖南省环境保护厅、郴州市环境保护局、郴州市环境保护局苏仙分局,并自觉接受当地以及沿途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管。

三、你公司应主动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环保措施和
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因转移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你公司拟转移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危险废物的接受者与以上批复内容不一致时,必须重新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申请。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0月23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赣环法字〔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各设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省政府对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于4月8日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明确了我厅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8项,精简的行政许可项目9项,转办的行政许可项目8项,保留实施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5项,精简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4项(具体项目见附件)。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4月8日省政府《决定》印发之日起,厅各有关处室(单位)对未列入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

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经办处室要与受委托单位及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编制审批流程图,提高行政效率,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增设审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审批条件,不得擅自降低审批标准,在省政府规定的审批时限内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间。

二、对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厅有关处室要组织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

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各项审批权限落实到位。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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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许延决字〔〕第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原许可证编号:)行政许可延续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

经审查,审查情况和准予延续许可的理由(即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标准。

本机关依据(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延续你(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长期有效的可不填有效期限)。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持本决定,到
办理(领取)行政许可证件(注:如准予许可决定书与许可证件一并送达申请人,可将时间划去)。

行政机关印章(专用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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