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精编版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精品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少于药品总使用金额的70%。
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增加规定数量有自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
二、药房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对参保人员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使用。
三、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四、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按《处方点评规范》点评处方内容,对评定为不合理处方和超常处方进行经济处罚。
由分管院长组织基本药物药事委员会和相关专家,按季度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六、药剂科加强药事行政管理,要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医务科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七、医师和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
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权利。
八、医务科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
(一)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二)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三)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规定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人们群众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医生和药剂人员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的原则。
二、对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是:所选药品种数必须超过我院药品品种总数的35%,使用金额必须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并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情况逐步调整。
三、对于国家和四川省动态调整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和临床新需求的再次新增品种,在满足一品两规的情况下,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达标情况和医院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意见,交主管业务院长批准执行。
四、凡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必须全部在“四川省药品采集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采购价不得高于网上最高价限。
五、药剂科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六、各科室应首先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的基本药物,使用品种数不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品数的35%,使用金额不得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金额的30%。
七、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实施监控,按季度通报各临床科室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基本药物用药品种比和用药金额比。
八、实行处方点评制度,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统计分析。
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九、药剂科应定期组织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知识培训。
十、加强临床药师的培养,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促进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基本药物方面相关政策的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女全、有效、经济,结合我院临床用药实际情况,现制定我院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及措施如下:一、国家基本药物的概念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
二、指导思想国务院《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文)、河南省《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卫药政【2019】1号文)以及驻马店市《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驻卫药政【2019】4号文)等文件明确要求,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
各科室要统一思想,扎实做好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
确保达到二级医院要求的使用比例,即我院的国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50%o三、组织管理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我院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管理。
日常工作由药剂科全面负责:组织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宣传、培训及监管,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供应、基础数据的维护。
药剂科人员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的处方点评,对科室是否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把考核结果与科室质控相结合报质控办。
并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定期在河南省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系统网站进行网络直报我院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临时性上报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数据。
四、具体措施和规定1 .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培训药剂科负责整理我院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目录及相关资料,每年定期组织对医务人员进行基本药物合理应用培训教育工作。
2 .加强处方点评药剂科每月对医师处方(医嘱)是否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进行检查、分析、反馈、上报。
3 .实行科室负责制临床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行科室负责制,并与科室质量考核挂钩,将国家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分解到每个临床科室。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一、前言药品管理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国家基本药物是维护国家公共卫生的重要保障,是参保人群及医疗服务机构必备的药品,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对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文根据我国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和其所面临的问题,着重阐述了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
二、基本药物的定位及选取基本药物是指公认疗效确切、安全有效,临床必需,常用药物。
传统药物需要基于病情进行选用,现代药物则会有不同适应症,无法一概而论。
国家基本药物的定位是为保障广大参保人民和医疗服务机构在医疗需求中得到及时、规范、合理的药物服务,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关键保障之一。
国家基本药物的选取是依据疾病谱、患病率、治疗效果、药物安全性、合理用药等因素进行选取,经过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
在选取时应综合考虑疾病的严重程度、患病率以及药品的疗效、安全性、价格、全国范围内的应用情况等因素。
同时,基本药物的选取还需与药品组合和基础医保制度结合,更好满足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求。
三、优先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1. 监测药品的供应状况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及时掌握基本药物的供应状况,遇短缺及时向上级医疗服务机构馈报,由政府部门采取措施并统筹协调,保障基本药物的供应,提高基本药物及医疗服务的保障水平。
2. 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积分制对于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生,通过使用基本药物获得积分,积分可以用于提高基本药物的供应量。
同时,积分高低也会影响到医疗服务机构及医生的绩效评价,对于确诊、规范、标准化开具处方的医生及医疗服务机构,积分将得到提高,从而提高基本药物的使用率。
3. 建立基本药物使用审核制度为保障国家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各级医疗服务机构需建立基本药物使用审核制度,对于非基本药物的使用要进行审查,如果确实需要使用,需经过多名医务人员的会诊后方能开具。
同时,通过严格的审核制度,也能针对非基本药物的使用进行控制,降低基本药物使用成本。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规定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规定(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人们群众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医生和药剂人员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的原则。
二、对国家基本药物和补充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是:所选药品种数必须超过我院药品品种总数的35%,使用金额必须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并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情况逐步调整。
三、对于国家和动态调整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和临床新需求的再次新增品种,在满足一品两规的情况下,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达标情况和医院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意见,交主管业务院长批准执行。
四、凡国家基本药物和补充目录药物必须全部在“药品采集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采购价不得高于网上最高价限。
五、药剂科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六、各科室应首先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补充的基本药物,使用品种数不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品数的35%,使用金额不得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金额的30%。
七、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会和相关专家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实施监控,按季度通报各临床科室国家基本药物和补充基本药物用药品种比和用药金额比。
八、实行处方点评制度,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会和相关专家,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统计分析。
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九、药剂科应定期组织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知识培训。
十、加强临床药师的培养,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促进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补充基本药物。
十一、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列入科室绩效考核范围,并对不达标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
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制度

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制度一、基本药物指的是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品,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
本实施办法中所指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XX市增补药物。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1、医院成立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领导小组,人员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兼任。
2、职责及分工(1)基本药物优先使用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的引进、使用、评价及监管等各项制度;(2)医务科负责组织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宣传、培训及监管;(3)药剂科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基本药物的供应、处方专项点评及《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相关知识的资料收集。
三、基本药物的配备及引进1、新品种的引进: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等相关要求拟定需要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品规目录,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作为新品种引进入院。
价格根据XX市物价局、XX市卫生局等颁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2、现有品种的调整:我院现有基本药物品种予以保留,未挂网的品规由药剂科参照XX市药品交易所网上品种调整,报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执行。
3、药剂科每季度将基本药物的调整情况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四、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相关措施1、加强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的培训。
药剂科收集国家及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相关材料,由医务科采用网上学习或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全院医师进行培训并考核。
2、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实行科主任责任制,各科根据医院基本药物目录制定本科室常用基本药物目录,报医务科备案,临床用药需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
3、全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全部药品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50%。
每个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全部药品总金额的比例低于45%的情况下应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向医务科提交书面报告。
五、监督管理1、医院每月对各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及统计分析,对基本药物使用不达标的科室进行全院通报。
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施办法

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药物的范围第二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第三条基本药物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补充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
第三条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医生和药剂人员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的原则。
第三章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四条本院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品,在临床治疗过程中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
第五条对于国家和自治区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和临床新需求的再次新增品种,在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下,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达标情况和医院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意见,经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凡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补充目录药品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网上最高限价。
第七条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各科室应优先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各科室药品使用品种总数和使用金额不低于国家相关要求。
第九条定期组织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知识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中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十条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按《医疗机构处方点评管理规范》点评处方内容,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十一条医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
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的权利。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的需求,提高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加强药物的管理和监管,国家制定了。
一、概述基本药物是指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服务需要,临床使用广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的选择和配置是基于人民群众的疾病谱、临床需求和经济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科学确定的。
二、基本药物的确定和更新1. 基本药物的确定要兼顾疾病的流行状况、可治愈率、病残率、疾病负担以及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等因素。
2. 基本药物的更新要定期进行,及时调整或替换失效的药物,增加创新药物,促进优质药物的进入市场,不断提高基本药物的质量和疗效。
三、基本药物的配备1. 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和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合理配置药物库存,确保药物供应充足。
2. 药品生产企业要保障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供应,不得垄断、虚假宣传或提高价格。
3. 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市场的监管,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价格。
四、基本药物的使用1. 医疗机构要按照诊疗指南、临床路径和基本药物目录的要求,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不得滥用抗生素和其他易滥用的药物。
2. 医师要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准确诊断,合理用药,提倡临床路径的应用,降低药物的使用风险和费用。
3. 患者要按照医嘱正确使用药物,不滥用、不超量使用,遵守药物的使用说明书,咨询医师和药师的建议。
五、基本药物的价格和支付1. 基本药物的价格应根据成本合理确定,不得擅自涨价,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
2. 支付机制要建立和完善,保障基本药物的支付能力,减轻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
3. 基本药物的医保支付政策要科学合理,鼓励患者使用基本药物,降低医疗费用。
六、基本药物的监管和评价1. 国家药监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的评价和反馈,收集患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改进。
充分发挥基本药物制度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和促进公共卫生服务中的重要作用,需要有相关管理规定的支持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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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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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
目的:
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执行。
责任人:
全体临床医师、医务科、药剂科
内容:
一、本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少于药品总使用金额的70%。
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增加规定数量有自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
二、药剂科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对参保人员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使用。
三、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四、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按《处方点评规范》点评处方内容,对评定为不合理处方和超常处方进行经济处罚。
由分管院长组织基本药物药事委员会和相关专家,按季度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
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六、药剂科加强药事行政管理,要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医教科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七、医师和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
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权利。
八、医教科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
(一)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
(二)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
(三)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十、医院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者予以解聘。
(一)不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的;
(二)不按规定如实统计药品使用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认真查验申购药品的入库、出库,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没有及时报告的。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