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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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个人抵押循环额度管理办法

林权证个人抵押循环额度管理办法

民丰银行“富林宝”个人抵押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并规范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发【2004】89号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是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

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对林权占有,将该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借款人用林权作抵押向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申请贷款,借款人或其他提供抵押的林权所有人为抵押人,我行为贷款人,栾川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为抵押权人。

第二章客户准入条件和抵押物范围第四条借款人以自然人形式申请抵押循环额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在我行及其他金融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三、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借款人以企业形式申请抵押循环额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县注册登记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企业;二、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合法、可自主支配的收入来源,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三、拥有稳定的经营生产场所,经我行认定其生产经营活动历史不少于3个月;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的信贷政策;五、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

第五条抵押物范围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所有权、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地的林地使用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银行核定抵押循环额度贷款时应当坚持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并重的原则,重点研究客户还款能力,重视客户充足的现有收入对按时偿还额度项下各类贷款的保障作用,确保贷款投入与还款能力相匹配。

林权贷款操作流程

林权贷款操作流程

林权贷款操作流程第一条为了提高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溪市城市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遵照国家信贷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加快落实“六项机制”建设,根据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操作流程,特修订此林权贷款操作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适用于本地区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城乡居民个人的贷款需求。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目前所包括的贷款额度为个人50万元,小企业100万元。

利率为法定基准利率的1.8倍。

期限为1-5年,最长不超过5年。

担保方式为抵押加保证。

还款方式分为按月计息,等额本息。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包括贷前咨询、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以及相应的组织系统的规定与程序。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小额林权贷款业务的城市信用社桓仁县分社。

第六条小额贷款内控流程可划分为贷前处理、贷中处理、贷后处理三大部分。

贷前处理包括:宣传与营销、贷前咨询、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调查报告;贷中处理包括: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处理包括:基础管理、贷后跟踪检查(贷款回访)、贷款预警监测、贷款拖欠管理和贷款回收等。

小额贷款操作内控流程如下图所示:第七条宣传与营销城市信用社各分社小额贷款业务人员应该对开办业务的城镇、社区、街道、专业市场和个体经营者相对集中的区域进行宣传。

宣传的内容:1.信用文化宣传。

在宣传过程中应突出“城信微贷,微小企业成长的伙伴”“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等信用理念,营造积极向上的信用氛围;2.小额林权贷款产品介绍;3.申请小额林权贷款应具备的条件;4.申请小额林权贷款需要准备的材料;5.办理林权贷款的程序;6.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7.保证、抵押人责任;8.贷款经办营业部地址及业务咨询电话。

第八条贷款业务受理:业务受理流程具体如下:一、客户本人应通过电话或实地咨询,并亲自到各分社的办公地点提出贷款申请。

贷款申请要提供以下基本信息:姓名、地址、职业、家庭状况、贷款历史、要求贷款的数量和期限、贷款的目的,并简单描述将如何使用贷款,包括自有资金的数量和提供担保条件。

林权抵押贷款相关内容

林权抵押贷款相关内容

林权抵押小额循环贷款相关内容我县开展的林权抵押贷款以来是以小额循环贷款为主,担保公司贷款为辅的机制,小额循环贷款受益的林农相对面广,涉及的户数多,担保公司担保是以解决林业经营大户的贷款。

小额循环贷款方便简捷:由林农与林农之间以林权提供担保,借款人以林权抵押给抵押权人的一种模式,不需对林权进行评估,因为借款人与抵押权人相互间熟悉,而且对抵押的林权价值了解,敢于担保。

借款人填好《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人、抵押权人、共有人在申请表中签字盖章,签订《遂昌县林农小额循环贷款林权反担保合同》,村委会审核以保证抵押林权的真实有效,信用社以村为单位集中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发放小额贷款证。

授信林农可以在有效期内凭贷款证随时到信用社领取贷款。

实行“集中评定、一次登记、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三年有效,随用随贷”。

林权登记机关为方便林农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登记采用三种形式:1是林权机关到现场集中为林农办理林权抵押登记,由信用社通知林农指定日期或在信用社集中办理或到村为林农直接办理。

2是林农到信用社把林权抵押贷款手续办好,由信用社的员工到县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登记手续。

3是个别林农急需用钱,自己直接到县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林权登记机关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时,在抵押山片注记栏内签盖林权抵押专用章注明抵押内容和抵押期限,及时做好台账,发函到乡镇林业工作站,以告知该山片已被抵押,不得申请采伐、转让和林权变更手续。

到目前为止,为我县573户林农办理了林权抵押登记,抵押面积21497.78亩,抵押山块884宗,登记金额2975.7万元。

其中08年办理了林农427户,抵押面积15105.2亩,抵押山块682宗,登记金额2243.2万元。

惠及了全县20个乡镇的农户,林权抵押贷款用途广泛,用于发展林业生产和其他行业的有16种,比如三仁、应村、高坪等乡镇的农户用贷款资金来发展竹产业;金竹、湖山的农户用贷款资金来培育油茶和板栗等经济作物;大柘、石练的农户则用来加工菊米和茶叶;还有其他乡镇的农户来造林抚育、经营农家乐、下乡脱贫、做工程等等。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三章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第五章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六章第七章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八章第九章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第十四章第十五章(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第十六章第十七章(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第十八章第十九章(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二十三章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二十四章第二十五章第六条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七章第七条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林权抵押登记

林权抵押登记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在林改办办理时填写;
2、抵押人个人身份证和抵押权人企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
登记证、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印鉴章);
3、抵押合同原件,《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4、林权证原件;
5、抵押人若委托,需要有授权委托书;
6、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50亩以下不需要提供);若林
改办同意,可以写一份情况说明其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价值等;
7、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林权证》及原《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随着国家对林业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政策的不断完善,林地资源的价值逐渐被认可并发挥出来。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林地资源的抵押贷款政策逐渐受到关注。

近期,国家出台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对于林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1. 实施意见政策的背景林地资源是国家珍贵的生态资源,其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对于林地资源的监管和管理是非常严格的。

然而,随着林地资源的价值逐渐被认可,开发利用林地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对林地资源的利用需求,国家制定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以促进林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2. 实施意见政策的内容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林权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实施意见政策对于可以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林地范围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国家所有林地、集体所有林地等不同范围的林地资源。

(2)林权抵押贷款的申请条件:政策明确了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包括符合国家有关林地使用规定、具有稳定的经济效益、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等条件。

(3)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批程序:政策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相关部门的审核流程、资料的准备和提交要求、审批时限等具体内容。

(4)林权抵押贷款的监管措施:政策还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包括贷款利用监管、还款责任监管、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3. 个人观点和理解林地资源是国家宝贵的生态资源,其保护和开发利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政府出台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对于促进林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林权抵押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以确保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 总结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的出台,将对于林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带来重大影响。

林权担保贷款细则

林权担保贷款细则

林权担保贷款细则1. 引言林权担保贷款是一种以林权作为贷款担保的金融服务,旨在支持林业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林权担保贷款的相关细则,包括贷款申请条件、贷款额度、利率及还款方式等。

该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促进林权担保贷款的实施,确保贷款的合理利用和风险控制。

2. 申请条件为了获得林权担保贷款,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拥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林权证书•林地面积达到一定的规模,具有开发和经营的潜力•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贷款记录•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还款能力•符合当地林业发展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满足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林权担保贷款。

3. 贷款额度林权担保贷款的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由申请人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在确定贷款额度时,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申请人的资产状况和还款能力•林地面积和经营潜力•林权的市场价值和价值增长潜力贷款额度的确定应该合理、科学,既满足申请人的资金需求,又能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4. 利率及还款方式林权担保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由金融机构决定,一般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场利率来确定。

在制定利率及还款方式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市场利率水平•贷款期限和金额•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常见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和按季等还款方式,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

5. 风险控制为了确保林权担保贷款的安全性,金融机构需要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风险控制措施:•严格的贷款审查和评估,确保申请人的资质和还款能力•建立健全的抵押物评估和管理制度,确保林权作为贷款担保的价值和可变现性•加强贷后管理,对贷款使用情况和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配置足够的风险准备金,应对可能出现的违约和逾期情况通过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可以降低林权担保贷款的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申请人的利益。

6. 政策支持林权担保贷款是国家对林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支持政策,各级政府都积极鼓励和支持相关金融机构推广和实施该项贷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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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为:1、先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达成贷款意向,一般林业放贷金融机构为农行或信用社;2、然后找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评估;3、拿到评估报告后,再将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去放贷银行办理抵押申请和贷款申请;4、银行受理后,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5、到当地县级林业系统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6、将林权证、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银行,银行放款。

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应向林业部门提供下列资料:1、《林权证》2、《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书》3、《林权抵押合同》4、《借款合同》5、《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6、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程序:按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抵押贷款程序规定。

具体申办程序为:(1)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2)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3)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4)签订抵押合同;(5)申请抵押登记;(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7)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不能用于抵押贷款的资源资产:(1)对已划为的生态公益林,包括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和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4)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5)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可以用于抵押贷款的森林资源资产:(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使用权。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及效力问题在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担保或反担保的设置比较重要,若在保业务出现了代偿,担保物能否处置及处置效果直接关系着担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所以任何担保或反担保的设置都要谨慎。

有些客户尤其是涉农的客户在申请贷款担保时,提出使用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以此来担保债务的偿还。

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于森林资源资产设立抵押并没有障碍,但是在做业务的过程中还是要综合考量抵押物的价值及处置效果,决定是否将其设置为担保或反担保措施。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法律依据有关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主要依据是《森林法》及2004年7月5日由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它们较为系统的对于森林资源资产的抵押做出了规定,此外还有一些零星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采伐更新法》、《担保法》及《物权法》中。

本文主要借助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来对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展开论述。

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范围我国《森林法》对于森林资源资产进行了列举,但是对于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界定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而《办法》在严格遵循《森林法》的规定基础上,对于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包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地和林地使用权;(五)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未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用于流转的森林和林地;一类是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

对于(五)中提及的林木由于没有权属证明,而且流转性较强,所以不具有实际操作性。

同时,在《办法》中也列举了不得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地和林地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的程序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程序主要有(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四)签订抵押合同;(五)申请抵押登记;(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从程序角度来看主要是以上七个规程,但是在抵押登记办理过程中却有许多事项需要注意。

首先是抵押物的审核和权属认定问题,这是抵押成立的关键,尤其是有关权属认定的问题。

对于抵押人享有对于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益主要是审查其是否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对于林权证上所载明的事项,尤其是所有权人和权属范围进行审查,由于地方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涉及到较大不动产的流转,民间较多的是通过双方的纸质契约加保人来进行,而对于登记部门的效力没有认识,导致实际所有人和登记部门记载的登记人不一致,林权抵押贷款评估产生登记误差的可能增加,所以审核这不仅是登记部门的职责,抵押权人也应当进行审核,。

《办法》还对于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界定,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主要是对于抵押范围的划定,有利于抵押权人权益的保护,而其中对于林种、林龄等的选择也对于将来抵押物的处置有着较大的影响。

其次是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问题。

《办法》规定:“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

”可以看出,抵押物是否需要评估完全在于抵押权人,而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也在于抵押权人,所以作为抵押权人若能够对抵押物抵押价值有清晰的了解,可以不选择评估,而由双方来约定抵押价值,可以减少费用的支出;若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没有概念,则需要选择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公正的评估,避免主观臆断而导致抵押物处置后不能包含全部债权事件的发生。

第三是有关抵押合同效力的问题。

《办法》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但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由于《物权法》是新法及上位法,所以合同的效力应当是从签署之日起生效。

而对于抵押的效力仍旧是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林权部门办理完毕登记之日起生效。

两者的区别在于,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即使没有办理登记,也可以依据合同来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抵押生效则意味着抵押权人可以据此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债权。

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为拓宽林业融资渠道,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操作程序,国家林业局日前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内容如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七条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初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

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四)签订抵押合同;(五)申请抵押登记;(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十一条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二条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

否则,抵押无效。

第十五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三)抵押合同;(四)林权证;(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七)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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