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一、绪论火工品是指能产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热能、光能、压力等能量并引起爆炸的物品。
由于火工品的特殊性,其管理至关重要。
本制度旨在确保火工品的安全运输、储存、使用以及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火工品管理(一)火工品存放1.火工品应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存放于专门的仓库或指定场所,禁止存放于住宅区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
2.火工品仓库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湿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3.火工品仓库应严格按照品种、数量、等级进行分类存放,防止混放发生事故。
(二)火工品运输1.火工品运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确保运输过程中的人员和货物安全。
2.火工品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应的规定,装载和卸载过程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
(三)火工品使用1.火工品的使用应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操作,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
2.使用火工品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确保其符合要求,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
三、放炮管理(一)放炮前准备1.放炮活动应进行审批,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安全计划和措施,确保活动的安全进行。
2.放炮场地应选择在开阔无障碍、远离居民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识。
(二)放炮操作1.参与放炮操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且持有相应的操作许可证。
2.放炮操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并且在现场设置专人负责监督,确保操作的安全。
(三)事故应急处理1.放炮活动应设立应急救援小组和现场医疗救援服务,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人员的安全。
2.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急救援,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四、制度执行与监督(一)职责分工1.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的工作职责,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2.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日常监督与检查1.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火工品存放、运输、使用及放炮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工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火工品的各类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火工品是指所有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或物品,包括爆炸物、烟火、火药、炸药、雷管、引信等。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火工品的监管工作,推动火工品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五条火工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未经认证和检验的火工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火工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生产第七条火工品的生产必须经过国家批准的单位,并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生产设备和场所,确保生产过程在安全环境下进行。
第九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火工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并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
第十一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销售第十二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销售资质,取得销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火工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不得销售过期或不合格的火工品。
第十五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保存至少一年,并配备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火工品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第四章储存第十六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储存资质,取得储存许可证。
第十七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合理、安全的储存设施,确保火工品的储存环境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储存档案,记录储存的火工品的数量、种类、储存位置等信息。
第十九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储存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火工品的储存安全。
《火工品管理办法[全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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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办法[全文5篇]》第一篇:火工品管理办法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为了不断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管好用好爆炸物品,既是促进施工生产和获得最佳效益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稳定的大局所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储存与保管第二条爆破器材仓库的分类1、按建筑类型分1.1、地面库。
地面库是指设立在地面上的库房。
使用单位设立的总库,炸药最大允许储存量为本单位半年的使用量,起爆器材为一年的使用量;分库炸药的最大允许储存量为本单位3个月的使用量,起爆器材为半年的使用量。
但是,不论总库或分库的单个库房最大储存量,都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限量。
1.2、覆土库:覆土库是指建筑在地面上用土覆盖的库房,这种库房的长边一侧多是紧贴山丘,库房的顶部覆土厚度不少于50厘米;库房的另一长边覆土的宽度必须过顶边缘1米,至地面的坡度不应少于1:1、25,以保证覆土的稳固性库房的两侧设出入口及装卸站台。
库房出入口还要设覆土挡墙。
1.3、峒室式。
峒室式也叫隧道式,是指设立在山洞或隧道内的库房。
单个库房炸药的最大允许量不应超过100吨。
1.4、井下库。
井下库是指在矿井下设立的库房,它属于分库。
2、按使用期限分:2.1、永久库。
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
2、短期库。
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
2.3、临时库。
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下的。
临时库的炸药总存量不应超过10吨,雷管不应超过2万发,导火索不应超过1万米。
第三条建库审批程序和要求1、库址选择,对库址进行审批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库房能够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外部设备距离。
设立仓库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储存的品种数量选定库房的位置。
在库址选择阶段,设立仓库的单位要提供以下文件:1.1、隶属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书。
2、主管城乡规划部门的用地许可证明。
1.3、计划任务书。
1.4、库址现状地形图,要求能显示出库房的地理位置及与周围村镇、厂矿、重要建筑设施、公路和铁路、供电和通讯线路等的四邻距离,150Μ以外。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障火工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火工品的定义和分类第一节火工品的定义根据《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火工品是指能够燃烧、爆炸或发射火花、喷射烟雾、发声、产生光亮或其他能显著改变燃烧、爆炸情况的物质、装置和成品。
第二节火工品的分类根据火工品的性质和用途,可将火工品分为:1. 爆炸品:具有爆炸性能的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等;2. 烟火:用于庆祝活动和节日的燃放物品,包括鞭炮、焰火等;3. 烟花:用于舞台表演和室内庆典的燃放物品,包括烟团、烟雾等;4. 火灾自动报警器材:用于火灾报警的设备,包括火焰传感器、烟雾探测器等;5. 火箭发动机:用于推动火箭升空的发动机。
第三章火工品的生产与销售第一节火工品的生产火工品的生产应满足以下条件:1. 取得生产许可证;2. 设立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车间;3. 配备专业化的生产人员;4.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
第二节火工品的销售火工品销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取得销售许可证;2. 设立符合安全要求的销售场所;3. 配备专业化的销售人员;4. 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销售。
第四章火工品的存储与运输第一节火工品的存储火工品的存储应满足以下条件:1. 设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存储仓库;2. 配备专业化的存储人员;3. 分类存放,避免不同性质的火工品混放。
第二节火工品的运输火工品的运输应满足以下条件:1. 使用专用运输工具;2. 遵守相关运输法规;3. 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火工品的安全使用第一节火工品的使用权限使用火工品需取得使用许可证,且仅限于具备相应安全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使用。
第二节火工品使用的安全措施使用火工品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 制定使用计划,明确使用范围和时间;2. 配备专业化的操作人员;3.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4. 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识,确保周边环境安全;5. 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设备老化和失效。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用于管理和监督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活动,以确保公共安全和防止火灾等事故发生。
根据《火工品管理办法》,对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火工品生产:对火工品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生产设备和技术要求等进行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遵守生产标准和安全措施。
2. 火工品销售:规定了火工品销售企业的经营条件和要求,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售,不得向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火工品。
3. 火工品储存:明确了火工品储存场所的要求,包括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储存条件的要求,以及对储存场所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等。
4. 火工品使用:规定了火工品使用的条件和安全措施,包括使用人员的资质要求、使用场所的条件要求,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5. 火工品运输:对火工品运输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装卸操作的安全措施,以及对运输过程中的监管和管理等。
6. 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了火工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包括安全控制措施的落实、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等。
《火工品管理办法》通过对火工品相关活动的规范管理,提高了火工品管理水平和安全性,有效防止了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火工品管理制度(5篇)

火工品管理制度为了强化火工品管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库房建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当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火工品的储量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炸药、雷管、导火索不准超过公安部门要求标准。
三、炸药、雷管、导火索必须分开放置,严禁混放。
四、库内必须整洁、防潮、通风,严禁烟火,严禁存放它物。
五、严格爆破物品发放制度,严格履行审批和签字手续,做好退回登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六、对新购进的火工品必须逐箱检查登记,变质及性能不详的火工品不得发放使用。
库房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七、库内必须配备消防设施、通讯设备、报警设施。
火工品管理制度(2)火工品指的是具有爆炸、燃烧、放热或发光等特性的化学制品,如炮竹、烟花、鞭炮等。
为了确保火工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需要制定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火工品的存放管理:明确火工品的存放区域,要求符合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
存放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2. 火工品的采购和配送:规定火工品的采购程序和配送方式,确保采购渠道合法,采购数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配送过程中进行包装、标识和运输监管,防止火工品的泄露和损坏。
3. 火工品的使用管理:详细规定火工品的使用条件和使用时的安全要求,包括场地环境的检查和控制、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证书要求、使用时的防护措施等。
禁止未经许可或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火工品。
4. 火工品的销售和展示:明确火工品销售的条件和程序,要求销售商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要求销售场所符合安全要求。
对销售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检查,防止非法销售和未成年人购买。
5. 火工品事故的应急处理:制定火工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组织、应急措施和应急设备的要求。
对火灾、泄漏等事故进行及时的报告和处理,确保及时控制事故扩大和减少人员伤害。
6. 火工品的检查和监督:建立火工品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通过对火工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一、引言火工品是指在生产、科研、施工等过程中使用的爆炸物品、燃烧物品、易燃易爆气体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物品。
在矿山、隧道、爆破工程等领域,火工品的使用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火工品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一旦管理不善,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火工品管理1. 火工品采购管理(1)采购火工品时,必须由采购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2)采购火工品必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采购火工品时,必须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2. 火工品储存管理(1)火工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具备防盗、防火、防爆、防潮等功能。
(2)仓库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火工品必须按照种类、规格、批次等进行分类存放,存放区域必须明确标识,严禁混放。
3. 火工品使用管理(1)使用火工品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2)使用火工品时,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3)使用火工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4. 火工品废弃管理(1)废弃火工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或丢弃。
(2)废弃火工品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处理过程必须进行监督。
三、放炮管理制度1. 放炮申请(1)放炮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放炮申请,填写放炮申请表,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2)放炮申请表必须详细填写放炮地点、放炮时间、放炮人员、安全措施等内容。
2. 放炮审批(1)放炮申请必须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必须对放炮申请进行审查,确保放炮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工品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涉爆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涉及火工品的施工项目。
第三条火工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器和爆破剂等。
第四条火工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火工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从事火工品保管、使用、押运作业的职工,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工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火工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火工品采购与储存第七条火工品的采购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火工品采购时,必须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火工品储存必须选择安全、干燥、通风、远离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储存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火工品储存场所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熟悉火工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火工品储存场所必须建立完善的台账制度,详细记录火工品的品种、数量、来源、去向、储存期限和责任人等信息。
第三章火工品运输与使用第十二条火工品的运输必须由专业运输公司承担,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火工品运输前,必须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运输要求。
第十四条火工品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火工品使用前,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确保火工品完好无损。
第十六条火工品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火工品使用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并对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火工品安全管理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是火工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对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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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南龙部…2014‟38号关于印发《中铁四局南龙铁路NLZQ-7标项目经理部火工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属各单位:为了加强标段内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防止发生火工品丢失、被盗事故及违章作业引起的爆炸事故,确保标段内的施工安全。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4-2009)、福平公司及集团公司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施工现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特制定《中铁四局南龙铁路NLZQ-7标项目经理部火工品管理办法》,望遵照执行。
附件1:火工品管理办法中铁四局南龙铁路NLZQ-7标项目经理部 2014年5月8日抄送:存档中铁四局南龙铁路NLZQ-7标项目经理部 2014年5月8日印发附件1火工品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段内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防止发生火工品丢失、被盗事故及违章作业引起的爆炸事故,确保标段内的施工安全。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4-2009)、福平公司及中铁四局火工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经理部标段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铁四局南龙铁路NLZQ-7标项目经理部各分部施工现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火工品,系指在施工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火工品以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四条施工现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涉爆分部主要领导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爆破作业队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安质部对火工品的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各涉爆分部必须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物机部,物机部长任主任。
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职责:负责与地方公安局及民爆公司的业务联系;制定火工品验收、领发、运输、使用、检查、看守等管理制度;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火工品管理人员及爆破人员;监督火工品的安全使用;协调各施工队对火工品的需求;保证和满足施工对火工品的需求;负责对火工品使用违规人员的处理及处罚。
第六条根据经理部统一规划,在二、三、四、五分部设置火工品库,各分部已与民爆公司签订合同,由民爆公司负责火工品的购买、存储、保管、运输等。
各涉爆分部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分部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实行“专人领取、专车运输、专人监用、专人退库”的制度。
专人必须由责任心强、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爆破安全员证的正式职工担任,严禁劳务队伍人员单独领退火工品。
第八条各分部各工点需要安排2名责任心较强正式职工,昼夜对各作业面的火工品申领、使用、退库数量与爆破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核对,火工品运输至现场后的使用、退库过程由工点管理人员和民爆公司的爆破员、安全员负责进行安全监管。
二、火工品购买和配送第九条火工品器材购买和配送工作,由各工点材料人员负责上报分部物机部汇总后每月向爆破公司下达购买计划,由民爆公司全权负责购买、运输。
同时项目部物机部进行购买计划存档备案。
第十条火工品由民爆公司负责配送至各工点,且各施工点火工品使用由民爆公司提供专业运输车辆负责配送,同时负责退库押运,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由民爆公司全权负责。
三、火工品运输和装卸第十一条各施工点火工品由民爆公司专业运输车辆统一进行运输配送及退库,期间安全管理由民爆公司负责。
第十二条施工点洞内人力搬运卸车时,由劳务队人员进行搬运,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期间由爆破员、监破员、安全员全过程监控到位,防止火工品丢失。
第十三条火工品至作业点人力搬运卸车时,两人之间安全距离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火工品搬运,必须由民爆公司的爆破员、监破员、安全员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五条严禁携带烟火、带电物品及发火物品运送火工品。
四、火工品发放及领用第十六条火工品领用由施工现场负责人、队长、物机部人员负责与民爆公司申报现场使用火工品数量、规格,由民爆公司负责发放。
火工品运输至作业点领用时必须由队长或物机部人员与施工班组爆破员、安全员进行点收,记录详细并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火工品领用审批手续不全的,库管员不得发放。
第十八条火工品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火工品,不应发放使用。
第十九条库管员在发放火工品时,必须执行一人发放,一人复核制度。
第二十条发放后应由领取人(劳务队伍人员、指定监控人员)、发放人、复核人共同在规定表格上签字,当班库管员要及时做好发放登记,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库管人员每天应对账账、账物相符情况进行检查,分部每10天进行一次帐物大检查。
五、火工品使用第二十二条装药、堵塞、爆破网路敷设必须由具有爆破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其他无证人员配合其进行相关辅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装药必须在分部指定人员的监控下进行,指定人员应详细记录炮孔个数、深度、孔距、装药量、使用雷管个数,严禁装药和钻孔平行作业。
雷管必须由分部指定人员发放,每个炮孔逐一发放第二十四条洞内爆破作业前,现场必须确定指挥人员、警戒人员、起爆人员,并确保统一指挥。
爆破时,指挥人员应指挥所有人员、设备撤离至安全地点,警戒人员负责警戒工作。
第二十五条洞内爆破后必须经过充分通风排烟,15min 后安全检查人员可进入开挖工作面,主要检查有无盲炮、有无残余炸药和雷管、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岩块、支护有无变形和开裂等;当发现盲炮、残余炸药和雷管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盲炮处理。
(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B.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请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C.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D.禁止拉出或陶出起爆药包;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即使将爆破网络短路;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2)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的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装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3)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办法: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
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做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填塞物陶出,用炸药诱爆;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E.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量、炮眼方向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处理深孔盲炮可采取下列方法:A.爆破网络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
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在联线起爆;B.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眼直径处另打平行眼装药起爆。
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进一步处理。
六、火工品退库第二十七条当日剩余火工品必须全部退回火工品临时存放点。
第二十八条当班剩余火工品由民爆公司的库管员、施工工点管理人员、施工队爆破安全员、共同清点后,与民爆公司的相关人员办理退库及相关手续。
严禁当班剩余火工品在现场或班组宿舍存放。
七、检查监督第二十九条分部物机部是火工品安全检查监督的责任管理部门,分部安质部门是火工品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
经理部每个月对火工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分部每周进行不少于一次检查。
第三十条分部各工点材料员必须每周对现场使用数量进行清理核查。
分部安质部门重点对火工品申领、使用、退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分部各工点施工负责人副经理、队长、物机部管理人员必须对火工品领用、使用、退库情况进行监控,防止发生火工品丢失或被盗事故。
八、考核与奖罚分部要建立火工品管理考核办法,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要给予责任人员罚款。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过程监控人员(隧道口领导、班组长、爆破公司负责人)罚款100~500元:(一)无故不对现场发放、运输、使用火工品进行监督的;(二)临时存放点管理帐目不清楚,帐物不相符的;(三)当日剩余火工品没有退库的;(四)现场违规运送炸药的;(五)洞内装药、引爆、排炮、排险时不在现场旁站监督的。
第三十三条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施工队罚款5000元,给予责任作业队罚款2000元:(一)未经批准,私设火工品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二)库房使用设备、安全设施不按要求配备,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三)不按需要配备足够的库管人员、过程监控人员,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第三十四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要给予管理责任施工队罚款10000元,给予责任作业队款4000元:(一)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二)发生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的;(三)发生被盗、丢失却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五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要给予施工队伍罚款2000~10000元:(一)火工品运到作业现场后,无专人看管的;(二)爆破作业人员无证的;(三)当日剩余火工品没有退库的;(四)私设火工品临时存放点的;(五)临时存放点不符合规定的,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六)作业人员私藏火工品的;(七)发生火工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六条洞内装药、引爆、排炮、排险时,过程监控人员在现场旁站监督的给予奖励。
每次爆破作业拍摄旁站监督人员的现场影像,发送至分部安质部,经查属实过程监控人员每人每次奖励50元。
九、附则第三十七条火工品领取过程:领取人员必须是合格的持有效爆破证的施工队健康人员(火工品临时存放库备案人员),持有效的火工品领取单,并且必须在分部指定的正式职工的安全监督下进行,严禁将火柴、打火机、手机、无线电产品、易燃易爆品、易产生静电的服装、鞋袜、手套等带入库区。
发放火工品严格按领取单上的数量进行发放,数字不详或有涂改严禁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