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全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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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办法[全文5篇]》第一篇:火工品管理办法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为了不断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管好用好爆炸物品,既是促进施工生产和获得最佳效益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稳定的大局所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储存与保管第二条爆破器材仓库的分类1、按建筑类型分1.1、地面库。
地面库是指设立在地面上的库房。
使用单位设立的总库,炸药最大允许储存量为本单位半年的使用量,起爆器材为一年的使用量;分库炸药的最大允许储存量为本单位3个月的使用量,起爆器材为半年的使用量。
但是,不论总库或分库的单个库房最大储存量,都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限量。
1.2、覆土库:覆土库是指建筑在地面上用土覆盖的库房,这种库房的长边一侧多是紧贴山丘,库房的顶部覆土厚度不少于50厘米;库房的另一长边覆土的宽度必须过顶边缘1米,至地面的坡度不应少于1:1、25,以保证覆土的稳固性库房的两侧设出入口及装卸站台。
库房出入口还要设覆土挡墙。
1.3、峒室式。
峒室式也叫隧道式,是指设立在山洞或隧道内的库房。
单个库房炸药的最大允许量不应超过100吨。
1.4、井下库。
井下库是指在矿井下设立的库房,它属于分库。
2、按使用期限分:2.1、永久库。
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
2、短期库。
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
2.3、临时库。
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下的。
临时库的炸药总存量不应超过10吨,雷管不应超过2万发,导火索不应超过1万米。
第三条建库审批程序和要求1、库址选择,对库址进行审批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库房能够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外部设备距离。
设立仓库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储存的品种数量选定库房的位置。
在库址选择阶段,设立仓库的单位要提供以下文件:1.1、隶属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书。
2、主管城乡规划部门的用地许可证明。
1.3、计划任务书。
1.4、库址现状地形图,要求能显示出库房的地理位置及与周围村镇、厂矿、重要建筑设施、公路和铁路、供电和通讯线路等的四邻距离,150Μ以外。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工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火工品的各类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火工品是指所有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或物品,包括爆炸物、烟火、火药、炸药、雷管、引信等。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火工品的监管工作,推动火工品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五条火工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未经认证和检验的火工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火工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生产第七条火工品的生产必须经过国家批准的单位,并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生产设备和场所,确保生产过程在安全环境下进行。
第九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火工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并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
第十一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销售第十二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销售资质,取得销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火工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不得销售过期或不合格的火工品。
第十五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保存至少一年,并配备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火工品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第四章储存第十六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储存资质,取得储存许可证。
第十七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合理、安全的储存设施,确保火工品的储存环境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储存档案,记录储存的火工品的数量、种类、储存位置等信息。
第十九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储存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火工品的储存安全。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为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下面是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火工品的概念及分类火工品是指用于燃烧发生爆炸、冲击、闪光等现象的化学物质及其制品。
根据国家的管理规定,火工品被分为易制爆危险性高的一类、易制爆危险性一般的二类和未制成的火工品三类。
一类火工品是易制爆危险性高的火工品,如炸药、雷管等。
二类火工品是易制爆危险性一般的火工品,如烟火、爆竹、焰火等。
三类火工品是未制成的火工品,如化学原料、燃料、氧化剂、还原剂等。
二、火工品的安全管理方法1. 火工品管理人员的资格和素质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
其资格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同时,管理人员应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入的工作思路、专业的风险意识和高度负责的工作精神。
2. 生产场所的防火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火法规,规定场所必须严格分区分层,分别存放危险等级不同的火工品。
生产、储存地点区分明确、标示清楚,并给予标准的防爆、防火处理。
3. 物流和运输安全管理从生产到储存和运输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在运送火工品时,要求具有资质的负责人员全程看管,准确落实有关运输手续,并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进水、不受撞击。
4. 技术规范的管理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研究开发新型火工品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必须通过专业机构检测认证方可进行使用。
同时,要在规范范围内定期进行检测。
5. 废弃火工品的处置处理设备和工具应符合安全要求,既不产生爆炸,也不产生火灾。
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安全、科学、环保的方法进行处理。
三、火工品安全管理的责任生产、经销和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生产单位应保证产品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技术规定,并制定完善的质量控制程序。
经销单位应加强对所销售的火工品的质量管理和防控意识培训。
使用单位应加强服务质量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若使用不当引起事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用于管理和监督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活动,以确保公共安全和防止火灾等事故发生。
根据《火工品管理办法》,对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火工品生产:对火工品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生产设备和技术要求等进行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遵守生产标准和安全措施。
2. 火工品销售:规定了火工品销售企业的经营条件和要求,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售,不得向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火工品。
3. 火工品储存:明确了火工品储存场所的要求,包括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储存条件的要求,以及对储存场所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等。
4. 火工品使用:规定了火工品使用的条件和安全措施,包括使用人员的资质要求、使用场所的条件要求,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5. 火工品运输:对火工品运输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装卸操作的安全措施,以及对运输过程中的监管和管理等。
6. 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了火工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包括安全控制措施的落实、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等。
《火工品管理办法》通过对火工品相关活动的规范管理,提高了火工品管理水平和安全性,有效防止了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火工品管理办法范文

火工品管理办法范文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工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遵循科学、规范、便民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火工品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火工品是指具有爆炸性、燃烧性、氧化性以及其他危险性质的物质或装置。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安全、环保的火工品替代品,减少对传统火工品的依赖。
第五条火工品的管理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火工品信息化管理系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的管理服务。
第六条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火工品的生产管理第七条进行火工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和要求开展生产活动。
第八条火工品的生产活动应当设立专门的生产车间和场所,保证生产环境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第九条火工品的生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第十条火工品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采购和检测,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稳定和可靠。
第十一条火工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包括防火、防爆、防静电等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事故。
第三章火工品的销售管理第十二条进行火工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销售许可证,并严格按照销售许可证的范围和要求开展销售活动。
第十三条火工品销售活动应当在专门的销售场所进行,确保销售环境安全、整洁。
第十四条火工品销售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化的包装材料,并在包装上标明明确的警示标识和说明书。
第十五条火工品销售人员应当进行专业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证书,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第十六条火工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和信息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火工品的储存管理第十七条进行火工品储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储存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储存许可证的范围和要求开展储存活动。
第十八条火工品的储存场所应当专门划定,符合安全要求,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项目部火工品管理办法

项目部火工品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有效管理火工品的使用、存储、销毁等相关流程,本项目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部所有施工现场的火工品管理。
2. 火工品的定义与分类2.1 定义火工品是指能够产生火花、热、光等能量,或者能够迅速氧化并释放能量的物质。
包括易燃易爆物质、火种、火药、炸药等。
2.2 分类按照爆炸等级的不同,可以将火工品分为三类:A级、B级和C级。
具体分类标准如下:•A级:易燃物质,具有引燃及燃烧的能力•B级:易爆物质,具有爆炸的危险性•C级:剧毒、腐蚀性及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3. 火工品的管理流程3.1 采购在在采购火工品时,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并根据施工需求选择合适的品种和型号。
3.2 运输在运输火工品时,需要选择安全可靠的运输公司,并在运输途中做好货物保护措施,避免火工品受损或泄漏。
3.3 存储在存储火工品时,需要选择符合标准的库房,要求库房干燥通风、不积水、不受阳光暴晒、防潮防火,同时应将不同等级的火工品分别存放,防止混淆。
3.4 使用在使用火工品时,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使用火工品,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3.5 销毁在销毁火工品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者对周围人员及设施构成安全威胁。
4. 火工品的安全指南为了保证火工品的安全使用,在进行火工品管理时需要遵循如下指南:•意识到火工品的危险性,不私自乱用乱放。
•避免火工品的损毁,严禁使用损坏的火工品。
•不要尝试将火工品当作玩具使用。
•真正需要使用火工品时,必须由专人负责使用,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在火工品活动地点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隔离栅栏、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等。
•保持现场环境清洁,及时清理使用完毕的火工品残余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安全隐患。
5. 火工品事故的处置方法在火工品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了火工品事故,应及时如下处理:•迅速报告现场主管,组织人员撤离。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工品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涉爆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涉及火工品的施工项目。
第三条火工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器和爆破剂等。
第四条火工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火工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从事火工品保管、使用、押运作业的职工,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工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火工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火工品采购与储存第七条火工品的采购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火工品采购时,必须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火工品储存必须选择安全、干燥、通风、远离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储存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火工品储存场所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熟悉火工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火工品储存场所必须建立完善的台账制度,详细记录火工品的品种、数量、来源、去向、储存期限和责任人等信息。
第三章火工品运输与使用第十二条火工品的运输必须由专业运输公司承担,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火工品运输前,必须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运输要求。
第十四条火工品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火工品使用前,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确保火工品完好无损。
第十六条火工品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火工品使用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并对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火工品安全管理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是火工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对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2024年铁路工程火工品管理办法(3篇)

2024年铁路工程火工品管理办法____年铁路工程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铁路工程中使用的火工品的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中使用的火工品的管理。
第三条铁路工程中使用的火工品,指能够发出火花、火球、火焰、爆炸、燃烧或其他具有火源的化学物质、装置或工具。
第四条进口、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处置铁路工程中使用的火工品,应当同步进行火工品安全管理,以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铁路工程中使用的火工品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铁路工程火工品管理的责任主体:铁路工程建设单位、火工品生产经营单位、铁路工程施工单位、铁路工程监理单位等。
第二章火工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要求第七条火工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火工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二)有独立的生产、存储、运输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有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四)有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火工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五)有完善的火工品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能够应对突发情况;(六)有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防护用具,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火工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火工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火工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第九条火工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火工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工品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量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一条火工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火工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溯。
第三章铁路工程施工单位管理要求第十二条铁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火工品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第十三条铁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排查,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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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铁二十局集团石黔高速施工总承包指挥部三分部工程建设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杜绝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结合石黔高速施工总承包指挥部三分部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石黔高速施工总承包指挥部三分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火工品,系指在中铁二十局集团石黔高速施工总承包指挥部三分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以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四条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为了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项目分部成立以分部经理为组长;分部书记、总工、副经理、安全总监为副组长;各职能三部门及架子队队长为组员的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分部经理对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领导负责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过程安全,爆破作业领导负责火工品使用过程安全。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必须依照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本办法规定,详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程,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使用火工品,必须接受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标段内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火工品器材管理第七条我分部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火工品在管理过程中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错发等问题。
第八条储存火工品的仓库,应相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九条我分部选派火工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时,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1)仓库保管员,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爆炸物品。
具体任务是①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②负责按照程序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③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④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⑤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⑥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⑵仓库安全员,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
具体任务是:①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②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③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④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十条每个火工品仓库,施工单位应选派2名以上的安全员担负守库任务并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和巡守。
第十一条火工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并与110连警,采取给仓库保管员、安全员配备必要的警戒设备,库区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备固定电话等必要的通讯联络工具并确保其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每天作业后剩余的火工品,施工现场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三条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火工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在认真清点登记后,由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等资料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
销毁时,应在批准地点进行,并有分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四条积压的火工品,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
具体处理方式是:⑴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⑵按规定进行销毁;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公安机关同意后,可在路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
调剂、转让时,一般以整箱(盒)为单位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严禁擅自向分部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火工品;严禁将火工品承包给架子队保管、使用。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做好清库和撤库工作。
撤库后,保管员须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存档。
第三章火工品器材储存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火工品必须储存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安全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十八条严禁随意存放火工品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火工品器材临时存放点。
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实施。
临时存放时,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
严禁将火工品器材分发给施工队伍或个人进行保存。
第十九条我部建立严格的火工品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
火工品收存、发放,应严格按照制度登记、签字,由经理委托负责人签发《爆破器材审批使用签认单》。
库房管理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火工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第二十一条火工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应设置明显的标牌。
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其中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边缘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二十二条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并确保通风良好,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库房内应悬挂湿度计和温度计。
第四章火工品器材仓库第二十三条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火工品,但无专门储存火工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
第二十四条火工品仓库建立前,应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实施。
仓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和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进行火工品仓库建库选址时,应会网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勘察实地,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建库时,还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自然灾害的破坏。
第二十六条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⑴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⑵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和防护网。
⑶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低2米。
墙外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设置排水沟。
⑷库区内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同时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
⑸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严禁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汽油和煤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⑹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设置临时存放点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柜,并派专人保管、看守。
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超过当日的使用量。
第五章火工品器材购买第二十八条火工品器材购买工作由物资部门负责。
购买前,物资部门应按计划签订火工品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并购买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采购爆炸物品时,委派经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六章火工品器材运输第三十条运输火工品器材时,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并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三十一条运输火工品器材时,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驾驶,并选派熟悉所运火工品器材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三十二条运输火工品器材的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交通安全规定。
装运火工品器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并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
装运时,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三十三条火工品运输应按指定路线,在白天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
途中需要停歇时,须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派专人看管,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三十四条火工品器材装卸、倒运时,应在白天进行。
执行装卸任务的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并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五条火工品器材应按照车辆核定荷载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
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
运行中显示红灯与鸣笛。
装运时,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且高度不得超出车帮。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装在两辆车内专车运送,两车之间距离大于50m。
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装在木板车厢内,车内应衬垫胶皮或麻片,并只准平放一层。
第三十六条火工品器材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须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七章火工品器材使用第三十七条需要使用火工品,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应根据工程情况和爆破施工需要,合理配备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的爆破工,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九条应定期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检查考核,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
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收回“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
第四十条使用火工品时,施工作业班组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在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
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