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0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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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08〕26号

渝府发〔2008〕2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82 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表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表
分公司O
子公司O
分公司O
子公司O
分公司O
按进口类别统计
项目
种数(种次)
数量(册、张、份、盒)
金额(万美元)
图书
报纸
期刊
电子音像
总计
按业务类别统计
项目
展出出版物册数总计
展览次数总计
境外出版物展览
奖罚记录
本年度获奖记录
本年度违规记录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说明:
1.利润总额: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附件1
年检登记表
省别单位盖章
单位及业务信息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批准单位
主办单位
批准时间
批准文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业务范围
注册资本(万元)
利润总额
单位人数(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网址
海外分支机构名称
国内分支机构名称
子公司O分ຫໍສະໝຸດ 司O子公司O分公司O
子公司O
分公司O
子公司O
分公司O
子公司O
2.表中统计数字,含总公司及分公司情况,不含子公司情况。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第七条第(二)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应取得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第八条第(二)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应取得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第三十九条“正式报纸需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三十天前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三十天前申请的,须经特别批准)。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版。正式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应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文种、开版等进行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编辑方针一致;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纸印数应与主报的印数一致(因特殊情况,临时增期印数需少于主报印数的,须经特别批准),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或借此提高报纸定价。非正式报纸不得临时增版、增期。报纸不得随意减版、减期(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引起的除外)。”修改为:“报纸需临时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三十天前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三十天前申请的,须经特别批准)。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版。报纸临时增期应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文种、开版等进行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编辑方针一致;临时增期的报纸印数应与主报的印数一致(因特殊情况,印数需少于主报印数的,须经特别批准)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或者借此提高报纸定价。报纸不得随意减期(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引起的除外)。”

重庆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对全市音像电子制作、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进行年度核验的通知

重庆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对全市音像电子制作、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进行年度核验的通知

重庆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对全市音像电子制作、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进行年度核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8.01.08•【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对全市音像电子制作、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进行年度核验的通知各音像电子制作、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全市音像电子制作、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进行2007年度核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核验内容1.音像电子制作单位核验内容:人员、资金及设备的配备状况;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经营情况;制作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严格履行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委托手续。

2.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核验内容:人员、资金的配备状况;电子出版物发行经营情况;保存进货、发货凭证和张挂经营许可证情况;发行经营活动有无违规行为。

二、核验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音像电子制作、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将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制作、发行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的音像电子出版物;2.音像电子制作单位及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转让、租借许可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3.无《复制委托书》非法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4.未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制发的统计报表和月报表的;5.存在其他违规经营行为的;6.连续两年出现经营和管理不善的;7.敷衍年度核验工作或胡乱、隐瞒填报核验数据的。

三、核验方法音像电子制作单位必须填报《音像电子制作单位年度核验表》,发行单位在核验时必须填报《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表》,同时附送电子文档。

按要求写出工作总结、自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于2008年3月1日以前,持我局发放的制作、发行经营许可证到我局办理核验登记手续。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5•【字号】渝府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4]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重庆市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五日重庆市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引导出版物发行网点合理布局,建立繁荣有序的出版物流通市场,推动出版物发行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发行网点的设置活动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出版物发行网点的设置应符合城乡总体建设规划、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出版物发行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做到布局均衡、总量适度、结构合理、规模适当,覆盖全市城乡,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求。

出版物发行网点的设置在突出主城区、人口稠密地区、社区等3个重点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方便广大群众购买。

第四条本规划的期限为2004年至2010年。

第二章出版物发行网点规划第五条重庆市现有人口3107万,其中农业人口1976.05万,非农业人口1130.95万;主城区非农业人口318.46万。

重庆市现有出版物发行企业2217个(其中,书报刊2099家,电子出版物118家)。

目前具有总发行权的单位5家,批发单位56家,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卖场3个,连锁经营单位1家,书刊批发市场1个,2万平方米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1家。

主城区城镇人口平均每57000人拥有1个出版物批发经营网点,平均每3000人拥有1个出版物零售经营网点;非主城区每24000人拥有1个出版物零售经营网点。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印刷复制发行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印刷复制发行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印刷复制发行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渝新出联[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印刷复制发行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新出联〔2012〕3号)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大队:为贯彻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加强印刷复制发行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现将《重庆市印刷复制发行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重庆市印刷复制发行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印刷复制发行企业的管理,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决定对全市印刷复制发行行业进行集中整治。

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第二十五次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加强印刷复制发行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新出字〔2012〕28号)要求,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查处印刷复制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规范印刷复制发行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印刷复制发行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由市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共同组成重庆市印刷复制发行监管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组长: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雷平副组长:市新闻出版局局长助理谢宾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黄剑成员: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处处长张富伟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处长方林江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一处处长侯跃贞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处,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

最新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总结

最新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总结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总结------------------------------------------作者------------------------------------------日期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根据总署《关于开展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11〕445号)要求,市新闻出版局认真组织开展了本辖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将年度核验工作与法规培训等工作有效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加强服务,提高年度核验工作质量,强化日常管理手段。

我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扬扎实苦干的工作作风,深入细致的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宣传发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核验方案,克服时间紧、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圆满地完成了本市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

现将我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报告如下:一、年度核验基本情况截至2011年底,我市共有各类出版物发行单位1484家(未含连锁经营门店数量),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1418家,由于我市城市整体规划改造,房屋拆改及地下铁路的改造扩建,或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66家单位未参加年度核验自行撤消。

市、区两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参加年度核验的1418家单位,按照年度核验的要求认真进行核准,对符合要求的1357家企业办理了年度核验登记手续;对61家因涉及登记事项变动和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给予了缓期登记的处理,待整改后再行年度核验手续。

市新闻出版局对其中204家具有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7家区域连锁经营总部、1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网上年度核验;对2家出版物总发行单位、1家全国连锁经营企业进行了网上审核,并上报总署审核年检。

为加强对国有新华书店的管理,强化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本着扶持和服务于国有主渠道的原则,市局对全市新华书店系统所属44家批发单位、29家零售单位进行了统一的年度核验工作,并统一换发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进而掌握了全市国有新华书店的基本情况,便于管理、规范。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20•【文号】新出印发[2009]191号•【施行日期】2009.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新出印发[2009]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为确保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出版物市场繁荣有序、社会和谐稳定和意识形态安全,根据第二十二次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新闻出版总署2009年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自2月23日至3月22日在全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对印刷、复制企业和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行动(以下称“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个时期以来,非法出版活动日趋猖獗。

非法出版物表现在市场上,有些是从境外走私进来的,或是地下生产厂制作的,但是也有些非法出版物就出自正规的印刷、复制企业。

在销售环节,非法出版物大都是游商走贩兜售;但是一些正规音像店、书店、出版物批发市场也为非法出版物提供了经营场地。

正规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销售单位参与非法出版活动是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对此,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同志要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当前打击印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对所辖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指导,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行为,力争将非法出版猖獗的势头打压下去。

二、突出重点、制定计划今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部分印刷、复制企业的订单比较往年大幅下降。

我们一方面要积极协助这些企业渡过难关;同时,也要加强行政监管,切实履行职责,防止有些企业唯利是图,铤而走险,给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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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0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
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07.12.28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0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菜元坝书刊交易市场、各出版物批发单位: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管理,促进书刊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全面、真实的反映和掌握我市的书刊市场状况,我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书刊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1.社会各行业(含机关、团体、企事业、个体、菜元坝书刊交易市场)、所办的书报刊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网点);
2.邮政系统的书刊零售经营单位(网点);
3.私营、个体书店(摊、亭)。

二、年检内容
(一)总结检查2007年度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

如存在上述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设立发行机构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

(三)总结检查一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册(盘)数、出版物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纳税总额及库存出版物总定价等情况。

三、年检办法
(一)请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将此通知转发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单位。

(二)凡参加年检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年检登记表》,并于2008年1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年检登记表》报至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三)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须于2008年2月15日前审核完毕所负责单位的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做出能否通过年检的决定,对通过年检的,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检栏内盖章。

四、年检处罚
(一)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缓期登记:
1.一年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具备发行机构基本条件的;
4.不能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的;
5.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检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的。

(二)缓期登记期限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出缓期登记文件起6个月之内。

(三)缓期登记的单位在缓期登记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
检申请,报所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6个月后仍未达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将被取消登记资格,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五、年检要求
(一)各区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扩大宣传和加强服务,进一步提高参检率,并通过年检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要将年检工作与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效结合起来,互相促进,提高年检工作质量,强化日常管理手段。

(三)要仔细核对相关数据,认真分析市场形势,向市局提供详实的年检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中应包括所辖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在数量和结构上发生的新变化、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以及年检工作中的新做法和新经验等内容。

(四)要通过年检,及时收集整理行业信息,摸清行业底数,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发行单位数据库。

年检登记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向我局报送年检总结报告和总署统一印制的《年检情况汇总表》,同时将被缓期登记、警告、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单一并附上。

2008年2月29日前,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务须将上述材料报送我局。

请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2008年本地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换证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年检登记表
省别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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