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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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汇总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汇总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关于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考察报告

关于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考察报告

关于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考察报告关于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考察报告重庆市地处我国西南地区东北部、长江上游,1997年3月设中央直辖市,现辖14个市辖区、4个县级市、17个县、4个自治县,面积8.23万平方公里,人口3107万。

现有事业单位2.5万多个,实有人员达49.5万多人,覆盖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农业等各行各业,其人员总量大概相当于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总量的5倍。

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约33.4万人,占67.5%,且大多数是高学历的知识分子。

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起步比较早,配套措施相对完善,改革进度较快,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一、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度、主要做法1999年天津会议之后,重庆市开始全面启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2000年重庆市召开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动员会议,计划用5年时间,在2004年底前全部搞完。

截止今年8月底,市属64个部门展开62个,40个县(市)区展开27个,近20万人签订了聘用合同,占42.9%。

其中有13个部门、7个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聘工作全面完成。

在改革中,分流人员达16322人,主要集中在教育系统。

通过改革,扩大了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和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增强了事业单位活力,极大地调动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一)加强领导,确保事改有序推进。

为了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重庆市人事局非常重视市委、市政府两个层面的领导和督促作用。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王鸿举亲自担任。

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原市委书记贺国强同志亲自到会指导,并做了重要讲话。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每年都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目前已召开了六次。

事改方面的文件有12个是经过市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由组织、人事两家联合印发,提高了文件的权威性。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4名专职工作人员,3名兼职工作人员,其中常务副主任由市人事局一位助理巡视员担任,专门负责抓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具体操作。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69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69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69号)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重庆市人事局政务公开规定(试行)》已经2007年11月1日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事局政务公开规定(试行)重庆市人事局办公室2007年11月14日重庆市人事局政务公开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事行政管理体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局内各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包括本局工作人员)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四条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内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并对全市人事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和拟订相关制度;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其它处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局政务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第六条政务公开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对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如实公开。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10.23•【字号】渝人发〔2003〕164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发〔2003〕16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目前,全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反映和提出了一些操作性、政策性的具体问题,为在我市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人发展,经研究,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聘用制度适用范围问题1.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是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国办发〔2002〕35号和渝府发〔2003〕37号文件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全民、集体事业单位中混岗使用全民、集体性质人员,如何签订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其人员编制的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全民、集体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进入的全民、集体性质人员,均要签订聘用合同书。

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其人员的编制性质不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试行人员聘用合同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37号文件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4.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否具有同等效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劳动合同制工人,应签哪一种合同?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渝人发(2000)134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渝人发(2000)134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渝人发(2000)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并履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其完善规定手续的新进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禁止事业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六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在30日内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或政府人事部门授权行业主管部门鉴证。

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也可授权其自行审核和再授权自行鉴证。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设岗,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㈢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㈤特殊岗位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㈥聘用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聘用的基本程序:㈠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及聘用方法;㈡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拟聘人选;㈢经单位组织考核考察,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聘用人选;㈣签订聘用合同,履行审核和鉴证手续;㈤公布聘用结果。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09.19•【字号】渝人发〔2000〕138号•【施行日期】200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2000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第四章考核机构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六章考核的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渝府发〔2006〕133号

渝府发〔2006〕133号

渝府发〔2006〕1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他各项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

要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一律不得突破国家的政策规定。

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二○○六年十一月四日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 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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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
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1]9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10.10
【实施日期】2001.10.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
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1]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日号)文件精神,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对市
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员分流安置的原则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遵循“分类指导、精减机构、优化结构、减员增效、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内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探索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妥善安置下岗分流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人员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
(一)正常退休
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0]148号)文件的规定,凡符合《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渝人发[2000]142号)第五条、第六条退休条件的,都应退休。

副高职称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提前退休
事业单位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时,财政全额拨款和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含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年满5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上作人员,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允许提前退休(市管干部和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者除外)。

从事高空、高温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以及其它有毒有害工种的人员,如其连续工龄符合国家有关退休政策年限的,可在原规定提前5周年退休的基础上依次顺推再提前5年,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少数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
技术人员,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退休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事局审批。

凡被批准提前退休人员可按每两年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政策增加职务(等级)工资,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但最高不超过3档职务(等级)工资。

提前退休人员所提前的年限与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计发退休费比例,但提前的年限不计算连续工龄。

教师提前退休所提前的年限不计算教龄。

提前退休人员按退休人员管理,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其经费来源渠道不变。

批准提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审批(统计)表》、《重庆市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花名册》一式2份,由各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办理增加退休费手续。

(三)提前离岗
事业单位实施人事制度改革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接近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3年)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原则上都应提前离岗(市管干部和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者除外)。

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提前离岗年龄可再放宽两年。

提前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其工资福利待遇(指基本工资,69元保留津补贴、老粮贴、烤火费、清凉饮料费等)按在职人员同等待遇,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的,离岗人员提前离岗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可视为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

提前离岗人员不占事业单位编制,不晋升职员职务和技术职称,其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提前离岗期间,由单位和本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提前离岗人员,纳入退休人员管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四)辞职辞退
认真执行《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管理办法》(渝府发[1999]68号)。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该单位人事制度改
革时,经单位批准辞职的,事业单位可视本单位财力情况,酌情给予一次性的补助费。

事业单位有权依据该管理办法辞退工作人员,被辞退人员如符合领取辞退费条件的,山辞退单位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五)自谋职业或进入企业
提倡和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谋职业或进入企业。

事业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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