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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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建议及对策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建议及对策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建议及对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我国城乡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许多农民失去了耕地和居住地,他们面临着社会保障问题。

如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建议及对策亟待制定并落实。

一、建议1.政府加大力度,加强政策扶持政府应该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政策扶持力度,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方面可以增加对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贴,包括经济补助、住房补贴等,另一方面还应该加大对他们的再就业培训补助力度,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生活状态。

2.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针对被征地农民,应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有效地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养老、医疗等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3.加强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的参与政府应该引导社会力量,加强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的参与,通过各种途径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帮助。

比如可以引导企业、社会团体和爱心人士多多帮助被征地农民,包括提供就业机会、提供岗前培训、提供教育资助、提供帮扶资金等。

4.强化对被征地农民的法律保障政府应该注重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法律保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明确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加强对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依法获得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用。

二、对策1.政府应该加强扶贫政策政府应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扶贫政策,通过精准扶贫的方式,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可以采取提供生产资金、提供就业机会、提供技能培训等各种措施,帮助被征地农民自力更生,改善生活水平。

2.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政府可以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力度,帮助他们学习一些技能,提高就业能力。

可以通过举办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班,提供各种就业岗位的培训,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实现自身的发展。

张家港市2023-07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征求意见稿)

张家港市2023-07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征求意见稿)

张家港市2023-07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5号);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4.《自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号);5.《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3)87号);6.《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3〕442号);7.《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3)15号);8.《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3)138号);9.《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3)85号);1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23)242号);11.《江苏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指南(试行)》;12.《张家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13.《张家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近期实施方案》;14.≪2023年度张家港市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15.《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16.《市政府关于公布张家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张政发(2023)95号);17.《关于公布张家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张人社发(2023)84号);18.《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张政发规(2023)2号);19.《关于公布2023年度张家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张人社发[2023)2号);20.张家港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等资料;21.成片开发拟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及其他资料。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苏府[2004]73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7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庇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庇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试点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苏州市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制度,庇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耕地被征为国有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并采取分级承担、分别实施的办法。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应按本办法制定统一的实施细则。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的被征地庇障工作由“市区征地庇养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操作。

张家港拆迁补偿标准

张家港拆迁补偿标准

张家港拆迁补偿标准
张家港市作为江苏省苏州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发展,拆迁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中。

对于拆迁补偿标准,张家港市政府也有一定的规定,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就对张家港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根据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政府将提供相应的货币补偿。

一般来说,对于自有住房的居民,政府将按照一定的补偿比例来进行货币补偿,以满足居民购置新房的需求。

而对于租赁住房的居民,政府也将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偿,以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其次,对于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的拆迁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商业用地的拆迁补偿一般包括货币补偿和重新安置等方式,以保证商户的正常经营。

而工业用地的拆迁补偿一般还包括对生产设备、库存物资等的合理补偿,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此外,对于农村拆迁的补偿标准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政府将根据农民的土地面积、土地肥沃程度、土地位置等因素来进行综合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也将提供相关的就
业培训和技能转换服务,帮助农民实现就业和增加收入。

总的来说,张家港市政府对于拆迁补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政策,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也将加强对拆迁补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到位。

希望通过政府的努力,能够让被拆迁人在城市建设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实现和谐共赢的局面。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苏府[2008]135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1.17【实施日期】2008.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府〔2008〕13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先后出台了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系列政策性措施。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部分年龄大、文化低、劳动技能差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生活保障仍有一定的困难。

为不断改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推进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统筹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完善政策,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目标原则(一)目标。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通过积极扩大被征地农民就业,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有序衔接征地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和城镇社会保险等政策,建立全面覆盖所有被征地农民的保障体系,使被征地农民全部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实现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保障)的统筹协调发展。

(二)原则。

1.稳定现有政策体系。

现行的在实践中形成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政策,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受益的基本办法,应在稳定的基础上发展完善。

2.完善扶持政策框架。

抓紧解决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面临的具体困难,研究扶持政策的完善和落实,相对统一各地区的政策框架和制度,确立公平合理的政策导向。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第三章社会保障方式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范文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范文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征地补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我们需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二、方案内容1. 征地范围:请详细说明本次征地的具体范围,包括地理位置、土地类型、面积等。

2. 补偿标准:请详细说明补偿标准制定的依据,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安置补助等。

同时,请说明是否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等因素。

3. 安置方式:请说明安置方式的种类和选择依据,包括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就业安置等。

同时,请说明是否考虑了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和实际情况。

4. 征求意见时间:请明确征求意见的时间和方式,以便广大市民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反馈机制:请说明如何收集和反馈市民的意见,包括反馈方式、反馈周期等。

三、意见和建议1. 建议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考虑到物价上涨、土地价值提升等因素,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

2. 建议增加安置补助,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安置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障。

3. 建议完善安置方式,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和意愿,提供多种安置方式供其选择。

4. 建议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及时公布征地补偿的具体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 建议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帮助被征地农民顺利融入社会。

四、结尾我们真诚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讨论,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承诺将认真倾听、积极采纳,确保公平、公正、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得以实施。

同时,我们也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的范文,供您参考。

如果您有更多的需求或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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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镇(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工作;市监察、农业、民政、审计、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八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农田基础设施补助费。

第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按照本市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批准征地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本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本市标准的,执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支付其生活补助费后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纳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

青苗补偿费和农田基础设施补助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第十七条以征地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1、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2、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3、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镇(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十八条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符合《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36号令)参保条件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职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条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从征地批准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

养老补助金按照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按月折算)的1.1倍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统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被征地前已经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征地时已按月享受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其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时,其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的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包括安置补助费、政府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其增值收益。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按月折算)的1.1倍乘以190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统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个人分账户和统筹账户组成。

个人分账户的资金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按月折算)的1.1倍乘以139计算,由安置补助费和政府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组成。

统筹账户的资金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按月折算)的1.1倍乘以51计算,由政府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组成。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实行征地补偿安置资金预存制度。

征地报批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划拨用地单位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政府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征地预存款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帐户”)。

征地报批时,市财政部门应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未经审核同意的,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收到被征地农民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农田基础设施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所在的镇财政,由镇财政按规定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进行结算管理;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个人分账户部分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养老补助金先从个人分账户中支付,个人分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从保障资金统筹账户列支。

(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中个人分账户部分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已按月享受养老补助金的,其个人分帐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帐、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第三十二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从本办法实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执行《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张政发〔2004〕71号)。

2013年11月30日前已批准征地,尚未产生被征地农民安置名单的,应按照原办法享受被征地农民待遇。

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仍然按照原办法执行。

已享受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待遇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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