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对外投资性资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9-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new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09〕16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国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管局应当完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推进管理创新,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明确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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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成文日期:2011-04-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冀国资[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资〔2012〕10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执行。
省国资委2012年11月20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本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依法监督管理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三)组织开展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四)督促、指导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五)按照《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沪财行〔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16〕4号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3月7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2016年1月20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有效推动了我国公益事业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中央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企业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救助捐赠活动,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集团总部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集团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要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范围,合理确定集团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应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规范界定对外捐赠范围。
企业对外捐赠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各中央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中央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中央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青国资委[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国资委〔2007〕53号)市管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外派监督机构: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政府令[2005]第180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定》),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外派监督机构的作用,使外派监督工作更具及时性、有效性,进一步促进监管企业和外派监督机构的沟通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外派监督机构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外派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应形势,拓展思路,切实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一)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督制度,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形式。
通过实行外派监督体制,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随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完善,既为外派监督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条件,也对外派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要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大胆探索实践,努力坚持和不断完善外派监督工作,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发挥更大作用。
(二)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
外派监督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外派监督机构要牢牢把握出资人监督的职责定位,积极探索外派监督工作的有效形式,突出事前防范、事中规范、事后评价的监督方式。
积极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外派监督人员自身素质,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娄财资〔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娄财资〔2018〕46号市本级各事业单位:现将《娄底市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娄底市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2018年2月28日附件娄底市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直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对外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遵循事企分开、权属清晰、权责分明、风险可控、跟踪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拟对外投资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对相关单位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批复,以及相关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是相关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项目实行专项管理,设立管理台账,相关信息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八条对外投资收益,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下属单位上缴的管理费和利润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津政办发〔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6日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优化本市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
进一步鼓励外商在津投资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创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
畅通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通道,外商投资企业可牵头或联合国内企业申报并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技术研发。
(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项目一方案”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纳入全市重点外资项目予以支持。
(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
积极支持天津市药械临床试验专家委员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
支持已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临床急需用药在天津自贸试验区三级医院依法开展临床应用,同步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下的医疗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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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外投资性资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子公司(所属企业):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子公司/各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性资产情况,为清理长期亏损、微利和没有投资收益等对外投资做准备,集团(股份)公司拟组织开展对外投资性资产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和意义
统计调查2004-2009年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外并购情况,检查分析企业对外并购管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并购程序的合规性,评估并购方向合理性,评价并购实施效果,推动企业进一步规范并购行为,加强风险管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促进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采取中央企业自查和监事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查工作由中央企业组织开展,并按要求做好统计表格填报工作,提交自查报告。
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监事会结合当期监督工作,核查企业填报情况,并对部分企业开展重点抽查。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对外并购战略和方向。
主要包括对外并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有利于突出主业,完善业务链条,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是否制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并购规划;是否在战略指导下开展对外并购活动;是否存在投机性对外并购事项等。
(二)企业对外并购决策程序合规性。
主要包括企业有关投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企业对外并购对象的选择与确定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的充分性,是否开展详尽的尽职调查;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合法合规性;收购行为所涉及资产是否进行评估备案;是否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尤其关注非主业并购和境外并购活动是否按规定报国资委审核或备案;对外并购合同或协议的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等。
(三)企业资产评估的规范性和收购价格的合理性。
主要包括并购标的产权归属是否清晰;评估方法、程序是否科学合规;是否按国资委核准范围进行评估;
评估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确认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高估、低估、漏评现象;是否存在仅评估有形资产而对无形资产不计价的现象;评价最终并购价格确定的合理性;对并购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情况予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四)被并购企业并购后运行状况。
是否因大量低价无效资产致使企业存在资产质量差、资产严重不实等问题;是否存在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甚至严重资不抵债等情况;是否存在盈利水平低下,甚至经营亏损严重、持续发展无望等问题;是否存在会计核算混乱、虚构交易、成本费用不实、账实不符、会计凭证不完整等问题。
(五)分析企业对外并购风险。
分析企业并购资金来源及实施并购前后资产负债变动情况,企业对外并购规模是否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因举债并购、对被并购企业注入资金、为被并购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增大企业财务风险情况;是否存在因对外并购资产质量较差增大企业经营风险情况;是否因对外并购增加企业管理链条,致使集团管控能力下降;是否有胜任的专业管理团队实施对外并购过程及实现并购后的有效整合。
(六)评价企业对外并购成效。
是否实施了管理、研发、生产、营销、财务以及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有效整合;是否发挥了财务、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协同效应;是否实现了提高收益率、扩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追求稳定发展、获取核心资源以及调整产业结构等并购目的。
分析企业对外并购成效不明显甚至失败的原因。
四、进度安排
(一)5-6月,各中央企业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按要求填报《中央企业对外并购情况统计调查表》,提交自查报告。
于6月底前将统计调查表及自查报告报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二)7月份,监事会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结合当期监督核查企业填报情况,选取重要并购项目深入检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并购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提交专项报告或情况报告。
(三)8月份,组织若干专项检查项目组,在企业自查和监事会核查的基础上,选取部分中央企业开展重点抽查。
汇总分析《中央企业对外并购情况统计调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综合情况报告,提出相关建议。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企业工作实际,制订自查工作方案,进行专项工作部署,加强对所属企业组织实施工作指导,认真做好审核、汇总工作,确保统计填报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二)监事会应加强对企业自查和填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不符合填报规定的统计调查表,要求企业重新填报或补报。
有针对性地对重要并购项目进行专题调研,对并购成功案例加以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出对策建议,以当期监督信息形式及时报送。
加强与有关监督机构的工作沟通,充分利用其监督资源及成果,提高监督效率。
(三)各中央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有关检查工作,对本次自查工作和监事会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切实加以整改。
通过整改,健全内控机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隐患,有效提升管理水平。
各中央企业在自查工作和填报统计调查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联系。
联系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王永利牛志鹏
联系电话:(010)64471362/1358、64471358(传真)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
邮政编码:100011
附件:中央企业对外并购情况统计调查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对外并购情况统计调查表填表说明
本次统计表所称对外并购是指取得其他企业实质性控制权的经济行为,不含国务院国资委主导的中央企业之间并购、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无偿划转、企业对外非控股性投资以及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
填表说明如下:
一、中央企业单个对外并购项目统计表
(一)编制单位:中央企业集团全称。
(二)并购企业名称:实施并购企业全称。
(三)所属级次:1.集团公司总部;2.二级子企业;3.三级及三级以下子企业。
(四)并购企业所属行业: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选择填列。
(五)并购日:按照并购协议约定的企业股权或资产划转日填列。
(六)企业价值评估方式:1.收益法;2.资产基础法;3.比较法;4.其他。
(七)支付方式:1.现金支付;2.股权支付;3.承担债务支付;4.资产置换;
5.混合支付;
6.无偿划转;
7.其他。
(八)交易方式:1.协议转让;2.要约收购;3.公开拍卖;4.招标投标;5.其他。
(九)并购类型:1.横向并购;2.上游并购;3.下游并购;4.混合并购;5.其他。
(十)并购方式:1.吸收合并;2.控股合并;3.新设合并;4.其他。
(十一)是否进场交易:是否按规定执行进场交易制度。
(十二)非主业并购及境外并购是否报国资委:指企业非主业并购及境外并购是否按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或备案。
(十三)被并购企业性质:1.国有独资;2.国有控股;3.集体;4.私营;5.外商;6.其他。
(十四)被并购企业所属行业: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选择填列。
(十五)被并购企业原隶属关系:1.中央企业;2.地方企业;3.其他。
(十六)被并购企业评估资产价值:按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或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估值填列。
(十七)被并购企业评估净资产价值:按经核准(或备案)的净资产评估结果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估值填列。
(十八)被并购企业人员及财务状况:该项目下子项目仅填列并购日所在年度财务决算数及以后年度的被并购企业财务决算数。
2004-2009年已并购完成且退出的并购项目,仅填列并购当年至退出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数,并在表下备注说明具体退出时间。
二、2004-2009年度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并购日汇总统计表
本表所列各项目,以“中央企业单个对外并购项目统计表”中并购日相关数据,按年度及企业级次汇总填列。
三、2004-2009年度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年度汇总统计表
本表所列各项目,以“中央企业单个对外并购项目统计表”中“被并购企业人员及财务状况”项目下各子项目数据,按年度及企业级次汇总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