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钢铁(集团)公司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XXX钢(XXX)资产字第283号
总则
第一节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形资产管理,提高无形资产收益,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室中心、各
第三条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持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在较长时间内对公司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劳务服务等方面持续发挥积极作用,能给公司增加良好经济效益,而无论其是否在行政财务账面直接反映的经济资源。
第五条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一、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
1.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非专利技术,又称技术秘密、技术决窍;
3.商标;
4.标记名称:厂商名称,服务标记,货源标记;
5.著作权:文学、艺术作品,自然科学作品,社会科学作品,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
6.土地使用权;
7.采矿权;
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第二节无形资产管理职责分工
一、公司对无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归口负责。
二、公司无形资产的管理分工如下:
(一)无形资产的计价、核算由公司资产管理处负责;
(二)专利权、专有技术、自然科学作品著作权由公司科技处负责;
(三)商标、商誉由公司销售处负责;
(四)经济、管理等社会科学作品著作权、标记名称、计算机软件由公司企业管理处负责;
(五)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由公司党委宣传部负责;
(六)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由公司设计管理处负责;
(七)采矿权由公司生产计划处负责;
(八)土地使用权由公司设计管理处负责;
三、各分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细则,内容应包括:
(一)目录、档案的建立;
(二)开发、使用、购入、转让;
(三)奖惩规定、保护措施;
(四)纠纷处理。
四、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已计价入账,资产管理处和各分管处室都要建立台账,定期分析研究,最大限度地提高无形资产收益。
第三节无形资产的取得
一、公司通过下列途径取得无形资产:
(一)自行开发;
(二)购入或引进;
(三)国家授予;
(四)接受投资或捐赠;
(五)随公司持续经营而形成等。
二、无形资产的开发
(一)公司鼓励各单位和广大职工开发无形资产。凡属执行本单位或公司的任务,履行本岗位职责,或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开发创造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属公司。
(二)无形资产开发程序
1.专利开发的一般程序:
(一)各单位提出立项申请;
(二)公司立项;
(三)项目负责人完成拟定说明书、权利要求书;
(四)公司科技处审定并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五)国家授予专利。
2.专有技术开发认定
凡属公司生产经营中形成的技术,未申请专利或申请专利未获批准的,经公司科技处组织鉴定,可确认为专有技术。
对于商标、标记名称,公司通过征集、评选,并在国家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取得。
十、购入和引进无形资产的审批权归属公司,购入和引进无形资产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公司实际、适用;
(二)技术上先进、成熟;
(三)经济上合理、效益高。
十一、接受投资或捐赠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以列程序办理:
(一)公司分管部门登记、建立档案;
(二)附有单据的,按照单据记载的金额作价入账;未附单据的,公司资产处委托评估后作价入账;
(三)公司分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十二、对外转让、出租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必须经公司批准。
十三、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照《XXX钢铁(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XXX钢(1XXX4)投资字第47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无形资产的保护
十四、公司各分管无形资产的处室,应在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中明确本系统的无形资产保护的规定,并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修订,确保所管无形资产的安全,制止流失。凡从本单位小团体利益出发损害公司无形资产权益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十五、公司在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均负有保护公司无形资产的义务。公司鼓励员工制止、举报侵犯公司无形资产产权的行为,并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于损害公司无形资产权益,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员工,将视其情节轻重,按《X XX钢铁(集团)公司对违返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处罚的暂行规定》(XXX钢钢钒会计[1XXX9]145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十六、若与外部发生无形资产产权纠纷,则以产权主管部门牵头,通过协商解决,或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