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广场舞权利纠纷问题
广场舞扰民议论文800字

广场舞扰民议论文800字篇一:广场舞扰民的原因及解决措施一,现象。
前不久爆出的温州一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花26万元买“高音炮”,应对小区旁广场上的广场舞噪音,持续还击了两天,惊动了社会各界。
这种“以噪制噪”的方式虽然换得了小区业主们的耳根清净,但广场舞扰民背后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跳广场舞的大妈们与被广场舞噪音影响的居民们之间的矛盾,随着近两年见诸报端的新闻报道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此前发生的泼粪、鸣枪、放藏獒等阻击广场舞的方式,不仅令人错愕,最终的结果也是两败俱伤。
二,原因。
1,从政府的角度来说,由于广场舞是随着我国经济腾飞后一种新兴的现象,所以没有对广场舞的成熟的法规进行规范。
2,从小区建设的角度来说,没有为广场舞提供合理的场地。
3,从跳广场舞的公民来说,没有适度的意识,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缺乏保护他人权益的意识。
三,介绍措施。
总之既要借鉴国外已经比较成熟的措施也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是两者的矛盾控制在一个最佳的状态。
1、政府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落实管理部门,明确管理措施和责任。
2、按规定时间统一播放,严格控制音量(不超过80Db)和播放时间(不超过晚九点半),规定每个广场只能播放一台音响。
3、尽快把群众文化健身广场建设纳入新的城镇建设规划,作统一合理的安排,避免类似矛盾的出现。
4、社区居委会和街镇文体服务中心要定期组织培训,或组织“街舞”、“健身舞”比赛,进行有效的引导,使舞蹈样式和曲目相对积极向上,有益于身心健康。
篇二:谈对广场舞的扰民事件的看法谈谈你对广场舞的扰民事件的看法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广场舞这项华人独创的健身运动在这几年内一下子就席卷了整个中乃至全球多个华人圈,尤其是一些中老年妇女,非常喜爱这项运动。
对广场舞,我觉得应该这样的看。
1、广场舞是一种文体活动,是中老年妇女晚上娱乐、锻炼身体的主要方式。
近几年,时尚的妇女广场舞在全国各地开展得如火如荼,给城市的夜晚增添了一道道风景线,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提高身体素质。
关于《广场舞开展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文献综述

078文艺评论关于《广场舞开展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文献综述本专题综述目的:广场舞作为一种有效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形式,其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随着舞民数量的增多,矛盾日渐突出。
这个问题吸引诸多学者对其深入研究。
按年度查阅CNKI收录的有关广场舞问题研究的文献可以看出,起步于1996年,从1996年收录仅有的一篇关于广场舞的文献之后一直到今天,随着对广场舞以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在社会学角度还是体育学角度,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都在作研究。
每年发表的文献数量上是呈现逐年递增的,2006年之前,CNKI收录的此类文献数量极少,2007年有4篇,2008年和2009年分别是5篇,2010年有9篇,2011年有23篇,2012年有53篇,这之后数量急速增长,说明近五年来,关于广场舞的研究得到了多方关注,2013年有224篇,2014年有695篇,2015年有671篇。
在CNKI收录的关键词包含广场舞以及问题的文献可以看出,涉及广场舞问题的研究从2010年起步,从2010年开始的1篇到2015年的143篇,这个数量也是在逐年上升的,并且逐步扩展到多个领域。
那么,相应的,涉及广场舞问题解决对策研究也起步于2010年,但近五年,在CNKI中收录的关于此类文献仅有49篇,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亟需扩展的研究视角,这些文章在给本文提供诸多参考和借鉴的同时也让笔者看到了此类研究的深远意义和广阔空间。
关于广场舞的起源的讨论,很田山(2013)指出“广场舞是指由人民大众自发的,在广场、公园、街头巷尾、楼前空地上进行的统一的,以健身、自娱、交友为目的,在音乐伴奏下的以舞蹈为载体的健身活动。
”[2]刘玉(2014)则认为“广场舞可称为广场健身舞蹈,指大众在公园、广场、校园、江边等广场空地自发性或有组织进行集体跳舞的健身娱乐行为。
”[3]于秋芬(2014)认为“广场舞是一种在一定面积的场地上开展的,以歌舞形式呈现的具有开放性、自娱性、广泛性的集健身与形体舞蹈为一体,配以音乐的体育项目”;这个时候,将广场舞作为一种体育项目进行概念命名。
广场舞问题的解决方案

广场舞问题的解决方案导言:广场舞作为一种群众性的健身活动,在我国已经流行多年。
人们通过跳广场舞来锻炼身体,增强身体素质。
然而,广场舞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噪音扰民、场地不足、争执等。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一、噪音扰民问题噪音扰民是广场舞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小区或居民区附近,广场舞可能会产生很大的噪音,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合理安排时间:广场舞活动可以在早上和下午较早的时间进行,避免晚上或夜间活动,以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噪音干扰。
2.选择合适的场地:选择远离居民区的公园或空旷的场地进行广场舞活动,减少对居民的噪音干扰。
3.采用音量控制措施:组织广场舞活动时,可以设置音量限制,避免音乐过大声,减小噪音污染。
二、场地不足问题随着广场舞的普及,场地不足成为了一个制约广场舞发展的瓶颈。
为了解决场地不足问题,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1.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可以投资建设更多的公共广场,专门用于广场舞活动,以满足人们的需求。
2.社区共享场地:鼓励社区共享场地,在适当的时间段内,将广场舞活动纳入社区活动计划中,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资源。
3.开设公共场所:政府和社区可以租用商业空间或闲置楼宇,将其改建成专门的广场舞场所,供广场舞爱好者使用。
三、争执问题由于广场舞活动通常需要占用一定的空间,容易引发与其他活动或群体之间的争执。
为了解决争执问题,可以尝试以下方法:1.优化场地规划:在广场舞活动场地规划时,尽量与其他群体活动区域分隔开,减少争执的发生。
2.加强沟通与协调:与其他使用同一场地的群体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制定合理的使用时间和规则,充分考虑各方利益。
3.引入专业监管:政府或社区可以引入专业监管人员,对广场舞活动进行管理和调解,及时解决争执问题。
结语:广场舞问题的解决方案需要政府、社区和广场舞爱好者共同努力。
通过合理安排时间、选择合适场地、控制噪音、加强沟通与协调等措施,我们可以解决广场舞噪音扰民、场地不足和争执等问题,让广场舞真正成为人们健身、娱乐的健康活动,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关于广场舞噪音扰民背后的社会现象简析

关于广场舞噪音扰民背后的社会现象简析摘要:近年来,随着广场舞的火热程度不断攀升,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愈发尖锐。
本文主要针对广场舞衍生的噪音扰民现象进行分析和思考,由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三个角度,客观辩证地阐述观点,为解决广场舞扰民现象提供一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广场舞;噪音;扰民;分析前言:几乎每天的清晨和傍晚,广场和空地上都会有中老年人的“劲歌热舞”,这种所谓“广场舞”,体现了我国居民积极的生活态度,并逐渐成为中国标签之一了,但伴之而来的,也有很多人的投诉。
据了解,有59.4% 的市民认为噪音过大对其造成影响,23.9% 的市民强烈反对,38.7%的市民采取干涉行动[1]。
如此看来,广场舞舞陷入了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它既是市民调节生活的一种娱乐方式,又成为了市民耳中的噪音源。
一、广场舞噪音概论顾名思义,广场舞噪音指的是群众跳广场舞时产生的噪音,它包括广场舞音乐噪音、广场舞舞步噪音、和人声噪音。
这三个噪音源分别是这样产生的:由于广场舞的配乐主要是摇滚、重音、欢快的音乐,跳舞者也习惯于将音乐开到很大声,以达到热闹的气氛,因此广场舞音乐常给人以聒噪、不安的感觉。
因为跳广场舞的群众主要是中老年人,因此在广场舞中常使用跺脚、拍手等简单笨重的舞步,当几十个人甚至上百人同时做这样的动作时,噪音自然而然地就产生了。
人声噪声不仅产生于跳广场舞的人群,也可能产生于观看广场舞的人群中。
广场舞舞者会在跳舞的过程中唱歌或者喊口号,而围观的人明显是处出于凑热闹。
二、广场舞噪音是如何扰民的1、广场舞的时间段案例1:笔者的邻居刘先生表示,自己是一个朝九晚五的上班族,可每天早上六点左右,小区内的广场舞音乐就响起了,导致自己早上很早被吵醒,一整天都打不起精神,工作效率也低了不少。
案例2:刘女士是7岁小孩子的妈妈,她焦虑的说:“女儿在长身体,我每天都让她九点准时睡觉,可是外面老年人跳广场舞跳的正热闹,那噪音太大了,女儿每次都在音乐停了以后才能安睡。
如何解决广场舞噪音邻里纠纷

如何解决广场舞噪音邻里纠纷
生活中常见的邻里纠纷问题有哪些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要了解的
重要知识对于许多居住在城市里的人来说,广场舞已经成为影响正常生活的噪音来源。
在一些城市环保部门接到的噪声污染投诉中,对广场舞的噪声投诉名列前茅。
那么如何解决广场舞噪音邻里纠纷呢?
广场舞噪音引发邻里纠纷的解决方法:
1、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请他们来进行协商,因为跳广场舞如果说噪音过高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请相关部门进行了治理,其实城管是负责管理这个东西的。
2、也可以向居委会举报,让居委会与跳广场舞的人进行协商,减少分贝,尽量不要在人休息时间跳广场舞,
3、也可以自行与跳广场舞的人协商,大妈们有的还是比较好说话的,可以跟他们讲是在声音过大,请他们降低噪音。
跳广场舞时播放的音乐,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分贝,就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中的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但是对违法产生社会生活环境噪音污染的法律责任,我国只规定了警告和罚款的处罚措施,没有规定其他处罚措施。
所以还是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基于卡梅框架下的广场舞问题分析

政策与商法研究基于卡梅框架下的广场舞问题分析顾圣慧(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心14)摘要:广场舞不能从源头解决,究其原因是法律在确定公有资源的归属上存在空白,为此,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资源配置,分别在低交易成本、对称的高交易成本和对称的交易成本三种情形下讨论财产规则、责任规则还是不可让渡规则的适用。
因此,广场舞问题的解决要因地制宜,需考虑交易成本,政府制定赔偿金标准的成本等因素。
关键词:广场舞;卡梅框架;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 o i:10. 19311/j.c n k i. 1672-3198. 2017. 10. 070生活中,随处可见在居民小区,广场空地、甚至学 校,很多中老年人乐此不疲得跳着广场舞,通常情况下 还伴随着高分贝的音乐6广场舞确实满足了众多中老 年人的身心®求。
但也给周围的居民,其他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们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比如声音污染,广场占用等广^舞严重困扰着人们的生活,为何不能从源头解决,我认为是法律在确定公有资源的归属上存在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同时公民也有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
”但是宪法 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 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的“度”应该如何判断,使用公共场所何为不损害国家、社会、方面面,与香港现实实际相匹配,与社会发展的趋势相 吻合,并有一些权利与自由具有独特性,是内地所没有的。
例如:宗教组织可以自由传教,且所办的学校还能继续提供宗教教育,生育自由、组织参加工会、罢工的 权利和自由93.3 多重保障性首先,保护居民权利作为一项基本准则《基本 法》把特区政府依法保障香港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作为总则规定之一,笔者认为作为总则规定之一足以看出对香港居民权利与自由的童视。
其次,《基本 法》还有专门章节对香港居民的权利与自由予以专门规定a《基本法》第3章$用一章篇幅详尽规定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广场舞扰民社区的解决方法

广场舞扰民社区的解决方法广场舞在中国社区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广场舞的音乐高亢、阵容庞大,以及活动的时间通常选择在傍晚或者夜晚,因此给周围居民带来了一些困扰。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的解决方法来缓解广场舞扰民社区的情况。
第一、建立有效的交流渠道社区居民与广场舞团队之间的有效沟通十分重要。
社区可以设立一个广场舞事务管理委员会或由相关部门负责与广场舞团队进行协商。
这样可以让广场舞团队更加了解居民的需求与关切,并及时调整他们的活动时间和音量。
第二、制定行为规范和相关法规制定广场舞团队的行为规范和相关法规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例如,明确规定广场舞的活动时间和范围,以及最大音量的限制等。
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于不遵守规定的广场舞团队进行处罚。
这样可以明确规范广场舞的行为,减少其对居民的干扰。
第三、改善社区环境和设施改善社区环境和设施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手段。
社区可以提供专门的广场舞场地,改善音响设备,增加亲子设施和休闲设备,用以满足广场舞团队和居民的不同需求。
同时,增加场地的布局和音响设备的调整,避免活动的音量直接朝向居民住宅区。
第四、加强媒体宣传和舆论引导媒体对广场舞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
通过新闻报道、电视节目、网络讨论等方式,加大对广场舞团队活动的报道和关注。
同时,对符合规定、配合社区协商的广场舞团队进行正面宣传,帮助广大居民更加了解广场舞团队的付出和努力,从而增进理解和支持。
第五、开展文化活动与交流开展广场舞与居民文化活动的交流可以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
社区可以定期组织广场舞与居民的联谊活动,让居民亲身体验广场舞,了解其文化内涵。
同时,广场舞团队也可以参与社区其他文化活动,增加居民对广场舞团队的了解和认同,从而减少矛盾与冲突。
综上所述,解决广场舞扰民社区问题的方法有多个方面。
通过建立有效的交流渠道,制定行为规范和相关法规,改善社区环境和设施,加强媒体宣传和舆论引导,以及开展文化活动与交流,可以有效地缓解广场舞扰民问题,增进社区和谐与稳定。
小洁舞蹈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小洁,女,20岁,系某舞蹈学院舞蹈表演专业学生。
在校期间,小洁积极参加各类舞蹈比赛,曾获得多个奖项。
某次比赛中,小洁的舞蹈作品《春之韵》荣获一等奖。
然而,在一次演出中,小洁发现该舞蹈作品被某知名舞蹈团侵权使用,未经许可在商业演出中表演。
小洁认为,该舞蹈团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舞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2. 舞蹈作品的侵权行为认定3. 侵权责任的承担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案例分析1. 舞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品为个人创作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本案中,小洁作为《春之韵》的创作者,享有该舞蹈作品的著作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品创作完成后,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小洁作为著作权人,有权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表演权等。
2. 舞蹈作品的侵权行为认定本案中,某知名舞蹈团未经小洁许可,在商业演出中表演《春之韵》,侵犯了小洁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某知名舞蹈团的侵权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某知名舞蹈团应承担以下侵权责任:(1)停止侵害:立即停止在商业演出中使用《春之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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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广场舞权利纠纷问题作者:陈志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6期摘要随着广场舞这种娱乐休闲方式在国内的兴起,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本文尝试通过权利边界界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来解释广场舞纠纷产生的原因,从法律角度解释纠纷难以解决的根本原因,并对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建议。
关键词广场舞财产规则权利边界作者简介:陈志浩,上海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81-02中国大妈们在城市公园跳广场舞,不但能够放松身心,起到强身健体之用,而且还能增加互相之间的情感联络,这本来是一件有益社交的娱乐好事,可是大妈们的广场舞阵地上却经常冲突四起,至今也没能找到一个特别有效的解决之道。
这种现象从近来的各地媒体报道就可见一斑,例如武汉广场舞者被高楼住户泼粪,淋得满身的污秽;北京一居民以藏獒来驱散广场舞人群,并且朝天鸣枪,如此过激的反应凸显各地矛盾的严重性。
广场舞,原本是一项充满乐趣的群众活动,缘何会触犯各方的利益,导致矛盾重重,无法解决?一、纠纷产生的原因城市的公园、广场作为公共场所,大妈们理应是可以跳舞的。
可广场公园又不等同于完全的私密空间,在这里跳舞也得看时间、讲究方式方法,不能随心所欲无所顾忌。
广场舞之所以会经常产生纠纷与矛盾,究其原因就是广场舞所涉及双方主体的权利边界如何界定的问题。
尤其是在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采用法教义学来解释法律的各种概念,就更加导致这种现象的出现。
在现实社会的司法过程中,这种对于权利边界的多层次性和模糊性获得了集中的体现。
例如向房地产商要求合法补偿,代表了一种受侵害的居民的权利,相反对房产商们提供免受巨额赔偿的威胁,这何尝不是站在另一个角度代表了房地产商们的权利呢?过去我们的权利意识还没有如此的深入人心,类似广场舞的问题并不显得那么突出,当问题出现的时候,人们选择妥协或者忍让来避免矛盾的加剧,而如今的人们权利意识不断的提高,许多原本暗藏的矛盾纷纷激化,人们不再选择退让,而是选择各种合理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应有的利益和权益,这也进一步导致许多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更加严重。
站在大妈们的角度,跳广场舞本身是他们自己所拥有的自由和权利,这种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的追求以及娱乐形式的选择,旁人都不能加以干涉。
相反,站在周围住户的角度来看,享受安静的生活环境,免除噪音污染的也是其对抗大妈们的应有之意,其所主张的权利也无可非议。
可是这世界上恰恰没有一种权利在行使的时候是可以无视其他人的权利的,仅仅强调自身的权利而忽略自己所应该承担的义务。
你有跳舞之权利,他人也享有休息的权利;你有享受音乐的选择,他人有免于噪音干扰的权利。
所有的权利皆有边界,一切自由也都有各自的前提。
在欧美很多国家,广场舞扰民事件很少发生的原因,除去民众本身道德素养高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因为住户们对于噪音污染可以夸张为零容忍,采取一票否决制度,即只要有一位住户反对广场舞,那就得停止舞蹈,也就是说他们对于自己的权利边界界定的十分明晰。
原本娱乐大众的广场,各方主体如果无法妥善的处理各自的权利自由,则轻易的会成为纷争的战场,矛盾也将不可避免的激化。
二、纠纷难以解决的原因广场舞产生的纠纷之所以难以解决的关键,是因为如果我们还是按照一般的权利纠纷来对待,寄希望于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解决,将面临以下难以回避的困扰。
首要问题是被告难以明确——广场舞大妈们是一个群体,他们并不是一个确定的对象,人数众多,其内部也有不同的分工和地位,是仅把组织者列为被告还是将所有参与舞蹈的人都列入;是按照参加广场舞的次数来界定是否成为被告还是按照其他的某项标准来认定?我们所谓的“法不责众”心理也是造成广场舞矛盾产生的原因之一,这些都是诉讼过程中的首要面临的问题。
第二个难题是原告们的意见并不像想象中那么统一,有的居民认为有免费的音乐是一种试听享受,有的住户则认为广场舞的巨大噪音干扰了他们正常的生活秩序,严重损害睡眠,工作和学习。
正因如此,原告之间也有裂隙。
第三点涉及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其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广场舞是否构成侵害了周围住户的权利。
住户们提出的“宁静权”主张是否成立,在法律法规中也难以确定,即便是《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规定了有关噪音污染的内容,但都是原则性的条文,对于实际操作内容却是一片空白。
要想通过现有的法律法规就能顺利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想见其难度之大。
三、如何解决纠纷面对这样一个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我们应当转换不同的角度看待广场舞所带来的纠纷,首先必须确定矛盾双方的权利边界,再来寻求解决矛盾的方案。
从传统的法教义学角度出发,权利都是由法律所规范和许可的一种权能和利益,即“法无禁止就是权利”,但凡法律所没有规定的权利,就不能做出确定的决断,包括由于广场舞带来的权利义务纠纷,就不能够通过法教义学的角度提出一个比较妥善的解决方法。
原因是法教义学中固有的模式化,程式化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所有存在的法律现象,对于广场舞产生的矛盾纠纷我国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因此也无法使用常规的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与此同时为了解决生活中不同的法律问题,按照法教义学的观点解决实际问题时往往会产生生搬硬套的感觉,将某项法律问题归之于目前所存在的法律解释,很多时候都是很勉强的,甚至是错误的,没有办法做到真正的公正合理。
比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及噪音污染防治法来解决广场舞纠纷都是很牵强的。
如果我们从法社会科学的角度出发来考虑,权利的概念就显得更加宽泛,它可以解释为自由,资格,能力和利益。
针对广场舞的问题,从双方的各自观点出发,大妈们有跳舞的自由,住户们享有保持宁静的资格。
从而在这两者中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提出一个更合适的解决方案,实现真正的权利正义。
法社会科学更加注重从后果出发来寻找法律条文,区别于法教义学中的从条文出发判断结果。
制造噪声的法定权利还是保持宁静的法定权利,产生污染的法定权利还是保护环境的法定权利,希望生育孩子的法定权利还是禁止代孕的法定权利。
虽然这些都需要要依靠法律来决定的,但是不同的结果所带来的效应是不一样的,我们如果采用法经济学中的一些方法来处理或许能够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
要想解决这一困境,我们可以采用法经济学中的财产规则来首先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边界。
某项法定权利受到财产规则保护的意义在于,一方当事人希望从权利持有者那里获得该项法定权利,必须通过自愿的交易、以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权利价格从持有者那里购买这一法定权利。
一但初始的法定权利得到确定,国家就不需要再来决定其转移的价值。
这种规则对每一方当事人来说,可以自由的确定某种特定法定权利对自己而言价值的多少,并且在买方给付的对价不足时给予权利持有者否决权,而且可以完全的排除国家对于权利转让交易的干预。
财产规则涉及的是一个有关谁被给予初始法定权利、而不是通过国家来确定某项法定权利的价值,最大程度上减少公权力的介入。
财产规则也意味着从权利所有者处获得某项权利必须是基于自愿的交易,并且在出卖人也认可了该项权利交换的价值基础上实现。
它涉及的实际是一个保护权利持有者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支配所拥有的某项权利,属于一种“事前的防范措施”。
依照财产规则,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并且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它还应当基于市场本身确定的价值而非国家确定的价值进行转让。
根据科斯定理,如果交易成本过高,适用财产规则就可能是无效率的,因为实现一个具有更高价值的使用权利需要协商才能达成,而财产规则可能使财产停留在对其而言无使用价值的人手中。
因此,根据效率的标准来衡量,笔者认为如果通过协商建立最初权利交换所需要的成本是非常高,即使这次交易对相关各方均有利,但依旧难以发生。
就广场舞这个个案来说,如果大妈们和居民之间就“宁静权”的交易,双方谈判的难度太高所花费的时间成本超过承受范围,例如由于大妈之间以及居民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交易价格需要经过数轮的谈判。
那么这项权利的交易也不会发生。
根据财产规则来考虑双方的法定权利,只要居民与大妈们能够就跳舞和获得安静这两件事情达成协议,大妈们以某一合理价格作为跳舞的代价,而居民们则忍受噪音的同时获得金钱的补偿。
一旦当事人之间协商的权利交换价格能够被双方接受,则这次权利交易会立刻发生效力。
但是,如果居民觉得自己的“宁静权”不能够通过支付一定价格的金钱来作为补偿的话,国家没有能力和权限来要求居民们必须接受金钱补偿,以使得大妈们获得跳舞的权利。
即使这一交易是对双方都有利,但按照财产规则,也无法达成。
但这意味着,无论是否有最初的权利设定,都会产生某项的自愿分配后果。
只有通过强制买卖使财产从一个低价值的使用者转向了一个较高价值的使用者。
依照科斯定理,法律无论如何分配最初的法定权利,只要一方当事人所增加的利益高于对相对一方造成的损害,交易就能达成。
在谈判中,双方会在增加的利益和造成的损害之间达成对价。
但是有时候使用财产规则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和矛盾。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通过协商建立一个最初权利边界的成本有可能非常大,以至于即使这个权利的转让获得收益,这样的转让也不会发生。
相反,如果一个价值的集体决定是便利的,这样的交易就很容易发生。
这就说明如果大妈们觉得所支付的交易价格过高,超过了他们跳舞所能够获得的价值,则交易不会发生。
反过来说,如果居民们觉得噪音所产生的污染超过了获得的金钱补偿,他们就不会选择这样的交易,继续选择保持“宁静权”,拒绝大妈们跳舞的权利行使。
正因如此,财产规则是对权利的“绝对保护”,具有很强的自主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58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条款显然是从责任规则的角度出发,具有被动性和强制性。
笔者认为针对现实生活中的特别个案应该从目前的责任规则向财产规则转变,对于居民的宁静权的补偿不应当仅仅由法律规定,使得居民接受噪音成了一项强制性的要求——大妈们制造了噪音可以通过支付罚金的方式来解决。
这项罚金作为补偿是否公平,不同的居民有不同的评价标准,不能够由政府来“一刀切”。
因此采用财产规则来解决,就能够保证居民的“宁静权”得到最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1]http:///view/882.htm.[2]裴维玲.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状况、成因及控制对策建议.中国环境卫生.2006.[3]金锦城.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从英国法模式看中国法制建设.比较法学.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