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法律顾问制度
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法律顾问行为,提高单位依法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是单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促进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为单位的决策、管理、运营等活动提供法律支持。
第三条单位法律顾问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单位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顾问的聘请与职责第四条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选拔、面试、考察等方式,选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职责:(一)为单位的决策、管理、运营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二)参与单位重要合同的起草、审查和修改;(三)代理单位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四)协助单位处理涉及法律问题的突发事件;(五)开展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活动;(六)为单位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六条法律顾问应当保持独立性,客观、公正地提供法律服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与流程第七条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一)解答单位内部法律咨询;(二)为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三)起草、审查和修改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四)参与项目的招投标、谈判、签约等环节;(五)处理单位的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六)开展法律培训和普法教育;(七)其他单位依法需要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八条法律顾问工作流程:(一)接受委托:单位向法律顾问提出委托需求,明确服务内容和要求;(二)拟定方案:法律顾问根据委托需求,制定法律服务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期限、方式等;(三)签订合同:双方签订书面法律顾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四)开展服务: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五)审核与反馈:单位对法律顾问的服务进行审核,法律顾问根据单位意见进行调整和改进;(六)总结与评估:法律顾问定期向单位汇报工作情况,单位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评估。
本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本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职责第三条本单位法律顾问由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1. 为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合同、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2. 参与起草、审查、修改本单位的重要法律文件;3. 协助处理本单位涉及的法律纠纷,包括诉讼、仲裁等;4. 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各业务部门依法进行经营活动;5. 定期对本单位法律事务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防范措施;6. 参与制定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其合法性;7. 对本单位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治意识。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工作程序第五条法律顾问的工作程序如下:1. 接到法律事务咨询或报告后,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2. 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3. 参与制定或修改法律文件,确保其合法性、有效性;4. 协助处理法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起草诉状、答辩状、调解协议等;5. 对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决策、合同等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6. 定期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法律事务工作情况。
第四章法律顾问的管理第六条本单位设立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1. 定期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2. 根据考核结果,对法律顾问进行奖惩,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者进行约谈或调整;3. 法律顾问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薪酬、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本单位将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确保本单位在法律事务上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推动本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经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和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和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和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厅直属各单位、省高速集团、省路政总队: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6〕9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厅属各单位按照《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厅《关于在全厅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赣交法规字〔2014〕27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明确法律顾问职责、强化法律顾问管理。
二、推行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制度(一)厅属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设立公职律师。
按照《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司律字〔2015〕67号)要求,于2017年12月13日前将申请公职律师的人员名单、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报省厅政策法规处。
再由省厅统一向省司法厅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二)申请公职律师的人员应当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公职律师履行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部门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部门法律顾问是指部门聘请的专业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负责为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审查合同、处理纠纷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部门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能够熟练运用办公软件,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第四条部门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为部门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
(二)审查部门制定的合同、协议、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三)参与部门重大决策的讨论,提供法律意见;
(四)处理部门发生的法律纠纷,代理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五)开展部门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
第五条部门法律顾问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部门提出法律顾问需求,明确咨询或者服务的事项;
(二)法律顾问接受委托,就相关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或者服务;
(三)部门对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反馈意见。
第六条部门应当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提供办公场所、查阅相关资料、参加有关会议等。
第七条部门法律顾问的报酬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支付,报酬标准参照市场行情和部门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部门应当定期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部门法律顾问在工作中违反本制度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部门有权解除聘请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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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精选五篇]第一篇: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信访、拆迁等行政活动中的各类风险,切实维护政府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特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对本局涉法案件,提请法律顾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直接由法律顾问代表我局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三条法律顾问由我局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
所聘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局党委会审定。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为各股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我局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根据需要对我局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我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我局处理原国企集体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7、接受我局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我局各股室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我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
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七条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政府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由行政机关聘请,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或具备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法律顾问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保障合法权益;(二)专业高效,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三)公平公正,维护政府公共利益;(四)勤勉敬业,积极履行职责。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聘请与管理第四条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聘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一)由行政机关法律事务部门提出聘请法律顾问的建议;(二)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三)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第六条法律顾问的职责:(一)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法律风险评估等服务;(二)参与起草、审核、修改规范性文件;(三)参与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四)代理行政机关参加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五)协助行政机关处理法律纠纷;(六)参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律顾问的解聘程序:(一)法律顾问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解聘;(二)法律顾问违反职业道德或聘用合同约定,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解聘;(三)法律顾问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解聘。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工作与保障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法学专业背景,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熟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四)具备较强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能够胜任法律顾问工作。
第九条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干预;(二)获得与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三)获得合理的报酬;(四)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意见和建议。
XX县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XX县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XX县交通运输局与法律顾问的合作关系,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达成以下协议:第二条合作内容1.法律顾问应当为XX县交通运输局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支持,维护XX县交通运输局的合法权益。
2.法律顾问应当积极参与有关XX县交通运输局的重大决策、活动,提供专业意见和法律建议。
3.法律顾问不得泄露XX县交通运输局的任何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确保其工作的保密性。
第三条工作时间1.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如需加班或调整工作时间,法律顾问应提前与XX县交通运输局沟通,并取得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报酬及支付方式1.XX县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法律顾问的报酬。
2.报酬支付方式可采用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第五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等。
2.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恢复履行。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县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第七条生效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如需要继续合作,可经双方协商延长有效期。
甲方(XX县交通运输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法律顾问):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为XX县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协议内容,双方应当遵守相关约定并履行责任。
附件列表1.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复印件2.合同签署人员身份证明3.工作报告及成果汇总法律名词解释1.法律顾问:指向委托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专业支持的律师、法律专家等资质人士。
安波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试行)

安波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试行)安波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街道法律顾问工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街道法律顾问,是指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聘请的、为街道办事处提供法律服务的公职律师和专家、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安波街道法制办负责管理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
第四条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四)勤勉、敬业、高效。
第五条街道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为涉及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街道办事处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三)受街道办事处委派代理街道办事处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诉讼法律事务;(四)协助街道办事处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街道办事处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合同的谈判;(五)经街道办事处指派,以街道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六)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所属部门和街道各村(社区)的法律顾问工作;(七)协助街道办事处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八)受托办理政府其他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聘用第六条担任街道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二)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法律)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三)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四)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一般应具有高级律师等以上职称;(五)在相关领域具有5 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六)年龄:30-55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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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支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及依法办事的水平,防范和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支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支队聘请的法律顾问,应是注册的执业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支队聘请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所签定聘用合同。
凡以支队名义作出的行政决定、重要文件,事先要经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支队分管领导才予以审阅签发;凡涉及支队重大的项目、机构改革政策等,支队领导班子都应专门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法律顾问的权利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支队召开的有关会议。
必要时,列席支队有关会议,获得履行支队顾问职责所必备的政策、文件资料以及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五、法律顾问的义务是对支队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依据,对支队起草或拟作出的行政行为,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参与处理支队涉法民事、经济、行政及其它纠纷;代理支队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维护支队的合法权益;协助支队参与重大商务洽谈,审查重大经济合同;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协助支队开展法制教育,解答法律咨询;向支队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支队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服务;应当保守支队的秘密;办理支队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