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交接管理办法(603号)

合集下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京建法〔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物业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23〕6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结合当前基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物业管理领域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文件12件,具体如下:一、《关于明确房改售房的物业管理收费口径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08号)。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6〕30号)。

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06号)。

四、《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622号)。

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58号)。

六、《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0〕721号)。

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03号)。

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758号)。

九、《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1〕11号)。

物业管理移交办法

物业管理移交办法

物业管理移交办法标题:物业管理移交办法引言概述:物业管理移交是指将一个物业项目的管理权从开辟商或者前一任物业公司转交给新的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过程。

这个过程需要严格遵循一定的办法和程序,以确保物业管理的顺利过渡和高效运营。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业管理移交的办法和步骤。

一、准备工作1.1 确定移交时间和方式在物业管理移交前,需要与开辟商或者前一任物业公司商议确定移交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移交时间应尽量避免在重要节假日或者物业项目的高峰期进行,以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移交方式可以通过签订正式的移交协议或者举行移交仪式等形式进行。

1.2 完善物业管理档案在移交前,新的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需要对物业管理档案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整理。

这包括采集和核实物业项目的相关资料,如建造图纸、规划方案、合同文件、维修记录等。

同时,还需要对物业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1.3 确定管理团队和责任分工在移交前,新的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需要组建一个专业的管理团队,并明确各个成员的职责和分工。

管理团队应包括物业经理、维修人员、保安人员等,以确保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同时,还需要与开辟商或者前一任物业公司进行沟通,了解物业项目的特点和问题,以便更好地进行管理。

二、移交过程2.1 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移交过程中,新的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应派遣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

他们需要了解物业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建造结构、设备设施、绿化景观等方面的情况。

同时,还需要对物业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人员配备、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等方面。

2.2 制定移交计划和方案在了解物业项目的情况后,新的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制定详细的移交计划和方案。

移交计划应包括具体的时间节点和工作内容,以确保移交过程的有序进行。

移交方案应包括管理制度、服务标准、费用收取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物业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3 进行移交商议和协调在移交过程中,新的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需要与开辟商或者前一任物业公司进行商议和协调。

物业管理交接方案范本大全

物业管理交接方案范本大全

物业管理交接方案范本大全一、交接范围:1、物业管理交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部门的所有工作内容和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保洁、安保、维修、设施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

2、交接方案需要包括物业管理的所有相关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件、财务报表、人事档案、设备清单等。

3、交接的范围还包括物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设备和资产,如办公设备、维修工具等。

二、交接时间和地点:1、交接时间应提前安排,一般在交接前1-2周进行,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2、交接地点一般为物业管理部门的办公室或者指定的会议室。

三、交接人员:1、接收方的交接人员应为新任物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或者代表人。

2、交接方的交接人员应为原物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或者代表人。

3、双方可以适当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参与交接,以确保信息的全面传递。

四、交接方案:1、交接方案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管理的整体情况及工作内容的具体描述,包括工作范围、责任分工等。

(2)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清单,包括合同文件、财务报表、人事档案等。

(3)物业设备和资产清单,包括办公设备、维修工具等。

(4)未完成的工作和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2、交接方案应在交接会上由双方交接人员亲自进行交接,并在交接过程中逐一核实相关资料和文件以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3、双方在交接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包括交接清单、交接记录等,以备日后查阅。

五、交接后的工作:1、交接后,新任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熟悉原有的工作情况和资料文件,对未完成的工作进行安排和跟进。

2、原物业管理部门应对交接后的工作进行适当的协助和解释,确保新任物业管理部门顺利接手工作。

3、新任物业管理部门应在接手工作后,及时通报交接后的情况和工作进展给相关领导和部门,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交接总结:1、交接总结应由接收方负责人或代表人主持,与交接方的负责人或代表人一同参与。

2、交接总结主要包括交接的过程及效果的评价,以及交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物业管理移交办法

物业管理移交办法

物业管理移交办法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移交是指将一个物业项目的管理权从开辟商或者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过程。

物业管理移交的目的是确保物业项目的顺利运营和良好管理,保障业主的权益,提高物业项目的品质和价值。

二、移交流程1. 确定移交时间:双方商议确定移交时间,普通在物业项目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移交。

2. 移交准备工作:a. 原物业管理方应提供物业管理移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物业项目规划图纸、建造结构图纸、设备设施清单、业主名册、相关合同和协议等。

b. 新物业管理方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了解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移交计划和管理方案。

3. 移交协议签订:双方签订物业管理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确保移交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移交交接:a. 原物业管理方应按照移交协议的要求,将物业项目的管理权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方或者业主委员会。

b. 新物业管理方或者业主委员会应派出专业团队进行接收,核对移交资料和设备设施清单,确保移交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 移交验收:新物业管理方或者业主委员会对移交的物业项目进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对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业主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和检查。

6. 移交后续工作:a. 新物业管理方或者业主委员会应根据移交资料和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工作计划和预算,确保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营。

b. 新物业管理方或者业主委员会应与业主进行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浮现的问题和纠纷。

三、移交标准1. 移交资料:a. 物业项目规划图纸和建造结构图纸:用于了解物业项目的整体布局和建造结构,为后续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b. 设备设施清单:详细列出物业项目内的设备设施及其数量、品牌、型号等信息,为设备维护和更新提供依据。

c. 业主名册:包括业主的姓名、联系方式、房屋信息等,用于业主服务和信息沟通。

d. 相关合同和协议:包括物业管理合同、服务协议、维修合同等,用于了解物业项目的合法性和责任范围。

新旧物业公司交接管理流程

新旧物业公司交接管理流程

新旧物业公司交接管理流程新旧物业公司交接管理流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涉及到业主的日常生活和物业服务的连续性。

我们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发现交接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这不仅影响到业主的满意度,也对物业公司的形象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构建一个高效、细致的交接流程显得尤为重要。

一、交接准备阶段1.1 资料整理在交接的第一步,旧物业公司需要对所有的资料进行整理。

这些资料包括业主档案、物业管理合同、财务报表等。

比如,业主档案中包含的业主姓名、联系方式、房屋信息等,这些信息都需要准确无误。

此外,物业管理合同的条款也必须清晰明了,以便新物业公司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1.2 工作交接会议接下来,旧物业公司和新物业公司应该召开工作交接会议。

这个会议非常关键,所有的关键人员都要参加。

会议上,可以把物业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业主的反馈一一说明。

通过这样的沟通,双方可以理清责任,避免未来的纠纷。

比如,旧物业可以告诉新物业,哪些业主比较敏感,或者有哪些问题需要优先解决,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信息。

二、交接实施阶段2.1 现场勘查交接过程中,现场勘查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步。

新物业公司需要对小区的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比如电梯、监控、绿化等。

这个阶段,新物业需要记录下所有设备的运行状态,甚至拍照留存,以便日后进行维护和管理。

如果发现问题,应该及时与旧物业沟通,争取在交接时解决。

2.2 财务交接财务的交接同样重要。

这一环节涉及到物业的资金流动,包括各项费用的结算和账务的清理。

旧物业需要向新物业提供详细的财务报表,包括欠费名单、已收款项、支出记录等。

这些财务数据直接关系到新物业的后续管理。

如果不清晰,可能会造成业主对新物业的不信任,甚至引发投诉。

2.3 业主沟通最后,业主的沟通是交接中不可忽视的环节。

新物业公司应该主动与业主沟通,介绍新公司的服务理念、管理方式以及联系方式。

这时候,给业主一种安心的感觉很重要。

可以考虑组织一个业主见面会,解答他们的疑虑,并收集反馈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京建发[2010]603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0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进一步规范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订了《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进行物业项目交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交接,是指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以及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物业项目交接纠纷,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五条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平等协商、维护社区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交接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可由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交接;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全体业主授权的业主代表进行交接。

物业交接方案

物业交接方案

物业交接方案物业交接是指在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与新的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之间进行物业管理权利的转移。

物业交接的目的是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顺利进行。

物业交接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交接筹备阶段:在物业交接之前,双方应进行交接筹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物业交接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相关人员参与交接,准备相关物业档案和交接清单等。

双方应共同制定交接计划,并确定交接人员和责任人。

2. 交接人员安排:双方应各自指派专人负责物业交接工作。

交接人员需要了解原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流程、相关业务信息和物业设施状况。

交接人员还需要确保交接过程中的信息和资料安全,不得泄露业主的个人隐私和财务信息。

3. 交接档案准备: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相关的物业档案和资料给新的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

包括物业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物业收入支出情况,物业合同、人员归档等。

同时,新的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应对这些档案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

4. 交接清单制定:双方应共同制定交接清单,明确交接的内容和要求。

交接清单应包括物业设施的保养、维修和更新计划,以及安保措施和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更新计划等。

交接清单还应包括人员、账目、文件及档案等的交接事项。

5. 资金和账目交接:交接过程中,双方需要核实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并进行资金的交接。

原物业管理单位需将收到的物业管理费和其他收入交接给新的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

同时,需要清理旧的资金账户,并开立新的账户。

6. 人员交接:交接过程中,双方需要核实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待遇。

新的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应明确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工作职责和奖惩制度。

原物业管理单位应协助员工和工资福利资料的交接。

7. 交接后的监督和协调:交接完成后,双方应保持沟通,进行监督和协调,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双方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物业管理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并共同制定未来的工作计划。

总之,物业交接方案是确保物业管理工作连续性和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物业管理服务交接方案

物业管理服务交接方案

物业管理服务交接方案一、前期准备1.1 明确交接方案的主体物业管理服务的交接,主要涉及到两个主体,一是原物业管理服务方,二是新物业管理服务方。

在交接前,需要明确双方的具体责任,以及具体的交接流程和时间安排。

1.2 梳理待交接的项目资料双方需共同确认待交接的项目资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件、服务项目清单、费用结算单、重要通讯录、业主档案、维护保养记录等。

1.3 协商确定交接时间在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交接前,双方需要协商确定具体的交接时间,以确保交接流程的顺利进行。

通常情况下,交接时间至少应提前一个月确定,以便双方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准备。

二、物业管理服务交接流程2.1 召开交接准备会议在交接前,原物业管理服务方和新物业管理服务方应召开交接准备会议,共同明确交接的具体事项和责任分工。

会议需要明确讨论以下内容:交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待交接的项目资料清单交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2.2 分工明确,全员参与在交接过程中,需要明确双方的具体分工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资料交接、档案整理、业主交接等工作。

在交接过程中,双方全体工作人员均应全程参与,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需要明确指定交接工作的负责人,以便统一协调和管理交接工作。

2.3 资料交接验收对于待交接的项目资料和档案,需要进行详细的清点和验收工作。

双方工作人员应按照清单逐项核对,并签署交接验收表。

如有遗漏或不合格的情况,应当立即协商解决。

2.4 业主交接物业管理服务的交接除了涉及到资料的交接,还需要进行业主的交接。

双方需要共同落实业主名单,并开展业主交接工作。

交接过程中需要注意核实业主信息、业主意见收集等工作,确保业主交接工作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2.5 交接完结会议在交接完成后,双方应召开交接完结会议,全面评估交接工作的是否完成。

在会议上,应共同总结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同时,明确确认交接工作的结束时间和责任划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京建发[2010]60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进一步规范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订了《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进行物业项目交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交接,是指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以及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物业项目交接纠纷,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五条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平等协商、维护社区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交接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可由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交接;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全体业主授权的业主代表进行交接。

全体业主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也可以按照《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83号)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物业项目交接查验评估,/并出具物业项目交接查验报告。

第七条物业项目交接前应当签订交接协议。

交接协议一般包括:物业项目名称、交接主体、交接时间、权利和责任分界点、交接内容、交接查验方法和标准、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交接:
(一)全体业主将业主共同决定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二)双方协商签订交接协议;
(三)全体业主及时将业主共同决定、交接协议等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四)双方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和交接协议约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并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施行前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由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交接。

第九条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的,或者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交接:
(一)全体业主将业主共同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二)双方协商签订交接协议;
(三)全体业主及时将业主共同决定、交接协议等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四)双方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交接协议约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并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提供事实服务的,或者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与全体业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交接: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全体业主;
(二)双方协商签订交接协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将决定、交接协议等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四)双方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交接协议约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并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

物业服务企业告知之日至合同期限届满之日不足3个月的,应当自告知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撤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停止物业服务。

全体业主怠于履行交接义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按规定组织交接。

第十一条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交接:
(一)全体业主将业主共同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二)双方协商签订交接协议;
(三)全体业主及时将业主共同决定、交接协议等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四)双方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交接协议约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并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物业项目交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交接的起算时间为:
(一)约定期限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自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其他情形,自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接到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书面告知之日起算。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共同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内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章交接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物业项目交接可以参照《新建物业项目交接查验标准》进行交接查验。

第十五条物业项目交接时,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应当履行配合义务,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资料;
(二)拒不配合交接查验;
(三)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四)强行接管;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行为。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强行接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下列行为:
(一)未经业主共同决定选聘为物业服务单位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但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接管的除外;
(二)原物业服务企业尚未撤出时,未协商达成一致或者未经诉讼、仲裁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

第四章应急物业服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住宅物业项目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
(一)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原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
未能依法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约定单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未能依法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资质被注销等原因致使其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

第十九条应急物业服务的方式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可以专门成立应急物业服务队或者指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等。

第二十条组织应急物业服务前,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收费、服务期限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应急物业服务内容仅限于垃圾清运、秩序维护、二次供水、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的服务事项。

第二十二条应急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收取。

第二十三条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导和协助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应急物业服务期间,物业共用部分的毁损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应急服务单位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资料、拒不配合交接查验、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强行接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交接义务、不按规定交接、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强行接管的,由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和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保安员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交接纠纷,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资料、拒不配合交接查验、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强行接管的,全体业主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物业项目交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京建物[2006]23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