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造价字[2006]06 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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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安徽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安徽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安徽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包含以下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08)《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T-206-2005)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2012)合肥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合肥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安徽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09)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09)安徽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09)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安徽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安徽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安徽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安徽省抗震加固定额(2002)安徽省建筑工程综合估价表(2000)安徽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2000)安徽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0)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2000)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1999)全统房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1999)安徽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98)合肥综合定额(2000)、合肥综合三县(2000)、合肥装饰定额(99)、合肥装饰三县(99)、合肥综合定额(95)、合肥安装定额(96)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合造价〔2011〕13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关于调解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告诉-造计[2011]26号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合造价字[2011]001号关于安徽省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0〕211号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0〕25号关于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相关规定-合造价字[2009]005号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取费费率的通知-合造价字[2009]001号适用范围:建筑工程:土方工程、桩与地基根蒂根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布局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金属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物垂直运输及超高降效、施工排水、降水。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合造价〔2013〕13号单价为68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合造价〔2013〕13号单价为68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

xx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造价〔2013〕13号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3〕16号)精神,现对合肥市定额人工费调整做如下规定:一、调整范围合肥市区、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按现行的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定额人工费调整。

二、调整内容1、调整后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为68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具体调整按下表进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调整表计价依据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价目表合肥地区综合价格》(第二版)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合肥地区综合价格》(第二版)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结算系数工程类别差额调整系数合建办[2001]99号合建管[2000]92号合建管调整内容xx区工日数量×36.86元工日数量×36.86元县区工日数量×38.66元工日数量×39.95元工日数量×38.66元工日数量×38.66xx估价表》2000年《xx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xx综合价格》2005年《xx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的清单计价依据2009年《xxxx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xx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年《xxxx轨道交通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年《xx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12年《安徽省抗震加固计价定额》[2000]96号配套费用定额配套综合费用配套费用定额合造价字[2009]004号配套费用定额配套费用定额配套费用定额工日数量×38.66元工日数量×46.31元工日数量×37.00元工日数量×29元工日数量×29元工日数量×21元工日数量×11元2、各定额中施工机械台班费所含的人工费按上表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造计〔2011〕26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349号)精神,现对我省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及费率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现行建设工程的税金组成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内容,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2%计取。

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建设工程税金的费率调整如下:1.工程所在地在省辖市市区的,其费率由3.475%调整为3.539%。

2.工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其费率由3.410%调整为3.475%。

3.工程所在地不在省辖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其费率由3.282%调整为3.346%。

三、税金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之内。

凡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85元/工日。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合造价〔2011〕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11号)和安徽省造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精神,现对合肥市定额人工费
调整做如下规定:
一、调整范围:
合肥市区、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按现行的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定额人工费调整。

二、调整内容:
1、以定额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合肥市区60.99元/工日、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54.16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具体调整
2、以工程量清单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不分市区与县区)
(1)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消耗量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57元/工日。

(2) 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的最低支付标准,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57元/工日。

3、调整增加的人工费除计取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时间
1、调整的定额人工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2012年1月1日以前已招标的工程和直接发包的工程,按以下规定办理:
⑴合同对人工费明确约定不予调整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⑵合同对人工费调整已约定或约定不明的,2012年1月1日未完工作量,人工
工日单价执行本文件第二条。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抄报:省住建厅标准定额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合造价字[2009]003号文件

合造价字[2009]003号文件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造价字[2009]003号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通知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简化工程量清单计价,贯彻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根据安徽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常用册)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通知》(建定[2008]259号)精神,现将合肥市贯彻执行“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以下简称“综合单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4月20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常用册)工程,均使用“综合单价”。

本“综合单价”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工程实施过程中费用索赔、现场经济签证的计算依据,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也是工程招标清单、工程成本价界定的依据。

二、本“综合单价”与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T-206-2005)配套执行。

三、执行“综合单价”计价的不再区分工程类别。

四、采用本“综合单价”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费用构成和计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包括定额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综合费,其中综合费包括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设备保护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㈡措施项目清单费:主要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费。

浇筑混凝土模板及支撑费、脚手架费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中。

浇筑混凝土模板及支撑与浇筑混凝土子目的清单编码对应,脚手架费的清单编码按下表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费,其通用项目已列入综合单价。

具体措施项目可依据本综合单价,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㈢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⒈安全文明施工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措施费、临时设施费,按规定单列。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人工费调整.doc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人工费调整.doc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人工费调整1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合造价字[2008]001号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合肥地区各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定函〔2007〕897号)和《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07〕33号)文件精神,现对合肥地区定额人工费调整做如下规定:一、调整范围:合肥地区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的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定额人工费调整。

二、调整内容:1、以定额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市区41.73元/工日、三县37.05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装饰装修工程人工工日单价调整为: 市区44.04元/工日、三县39.36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具体调整按下表进行:2、以工程量清单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不分市区与三县)(1)、发包方在编制工程拦标标底时,其消耗量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1元/工日调整为39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计取管理费、利润、组织措施费、规费(不可竞争费),只计取税金。

(2)、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的最低支付标准,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39元/工日。

三、调整时间和调整方式:1、调整的定额人工费,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按以下规定办理:⑴、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日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⑵、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日单价执行本文件第二条。

⑶、以工程量清单为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其投标报价中人工工日单价低于39元/工日,可进行调整,但调整的人工工日单价不得超过8元/工日且增加的工日单价不得超过39元/工日。

3、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列入工程造价,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4、她们宁可做一时的女王,不愿一世的平庸。

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税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税率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合造价字[2006]06号
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税率的通知
合肥地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皖政[2000]3号文精神,现对合肥地区建设工程的税率予以调整,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调整后的合肥市区税率为3.475%,三县税率为3.410%。

二、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价目表《合肥地区价目表》(2000) 税率调整后的工程造价按下式计算:
工程造价=综合价格×1.0006×工程费用类别调整系数±材料价差
×(1+税率)
三、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合肥地区市政工程结算系数(以直接费为计费基础的项目)见下表:
计费基础工程名称
工程
类别合肥市区
结算系数
三县结算
系数
一36.7434.47
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直接费道路、桥
涵、防洪、
堤防工程
二31.7229.51
三25.8523.70独立土石方工程
(机械施工)
30.6528.45
四、本通知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抄报:省造价总站、市建委
抄送:肥东县建管局、肥西县建管局、长丰县建管局。

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

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

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效率,切实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维修、城市轨道交通)从项目概算至竣工结算各阶段的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活动。

第三条计价依据解释是指对我省、市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答疑与补充说明。

造价争议调解是指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调解。

计价依据是指国家、省、市颁发的工程计价标准、规范、相关工程造价文件和各专业工程定额、估价表、综合价目表等。

第四条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颁发的工程计价标准、规范、相关工程造价文件,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

第六条市造价站应公开受理程序和人员名单,参与依据解释和争议调解人员应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或造价员资格。

对于特殊或疑难问题,由市造价站负责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专家库”中抽取,一般抽取3至5名单数专家)协调处理。

第七条申请计价依据解释的,申请方需填写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附表一)并加盖申请单位章,向市造价站提出申请。

市造价站应自受理计价依据解释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遇特殊或疑难问题,应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时间,但答复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对于国家、省、市颁发的工程计价标准、规范、相关工程造价文件和各专业工程定额、估价表、综合价目表等计价依据已说明清楚的或超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范围的问题,不予答复。

第八条提出造价争议调解申请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争议各方当事人联合盖章的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调解申请表(附表二);(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施工图与施工组织方案;(四)招标文件和控制价(标底)、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五)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六)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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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合造价字[2006]06号
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税率的通知
合肥地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皖政[2000]3号文件精神,现对合肥地区建设工程的税率予以调整,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合肥市区税率为3.475%,三县税率为3.410%。

二、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价目表《合肥地区价目表》(2000) 税率调整后的工程造价按下式计算:
工程造价=综合价格×1.0006×工程费用类别调整系数±材料价差×(1+税率)
三、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合肥地区市政工程结算系数(以直接费为计费基础的项目)见下表:
四、本通知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抄报:省造价总站、市建委
抄送:肥东县建管局、肥西县建管局、长丰县建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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