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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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文实行“五专”。

专人负责,专用处方,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账册。

1、有醒目标示,数量固定,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做到账目相符。

2、定期检查毒麻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药物性状。

如发现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停止使用并交药房处理。

3、发现下例情况,应立即向医院,药学部门和保卫处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骗或者冒领的。

4、所有毒麻类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并遵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有、借用、取用。

5、建立毒麻药品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签名,护士长检查妥善后及时凭专用处方和空安瓶补充完好。

6、毒麻药品必须专用红处方开具,项目填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特别是患者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名称、编号等,医生签名后,保留空安瓶。

7、建立麻醉药品残余药液销毁登记本,对于使用半支的毒麻药品应倾倒销毁,并双人复合,双人签名。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文(二)根据____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日常管理工作。

2、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4、医院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6、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

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

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品,在管理和使用方面需要更加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立法、注册、配送、使用等方面,对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立法和政策支持为了保障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各国家和地区通常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专门的政策来支持安全管理工作。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各国家和地区需要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对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配送和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

2. 责任主体的确定:法律法规中需要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医疗机构、药店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监管。

3. 监督和执法机构的设立: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和执法机构,对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管和执法。

4. 相关政策的制定:政府需要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医疗机构和药店等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措施。

二、注册和许可要求1. 生产企业注册和许可:生产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企业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和许可,获得相应的生产资质。

2. 医疗机构许可:从事治疗相关疾病或症状需要使用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许可,获得相应的医疗资质。

3. 药店执照:从事相关药品销售的药店需要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获得相关认证才能经营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配送和储存管理1. 配送环节的管理:在药品从生产企业到医疗机构或药店的配送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物流管理系统,确保药品安全可控。

2. 储存条件的要求: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要在特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储存,医疗机构和药店需要建立健全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监控和溯源:医疗机构和药店需要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对药品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录像记录,确保药品的安全可溯源。

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具有毒性、麻醉性或精神药品作出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

1. 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毒、麻、精药品的分类、监管和处罚措施,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2. 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毒、麻、精药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3. 许可证制度:对从事毒、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批和核准,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4. 进出口管理:建立进出口毒、麻、精药品的准入和出口许可制度,加强对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和控制。

5. 配送和销售管理:实行毒、麻、精药品的配送和销售登记制度,确保其流通环节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6. 贮存和运输管理:规定毒、麻、精药品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加强对贮存和运输环节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泄漏、失窃和交叉污染。

7. 监测和检验:建立毒、麻、精药品的监测和检验体系,定期对市场上的药品进行抽检,确保其质量符合标准。

8. 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理:规定毒、麻、精药品使用过程中的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处置不良反应。

9. 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使用者的意识和素质。

10. 处罚和奖励措施:建立相应的处罚和奖励机制,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惩罚,对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综上所述,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毒、麻、精药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护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毒麻精放药品是指具有麻醉作用或成瘾性的药品,其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公共安全、预防药品滥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毒麻精放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定了以下关于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2. 《毒品和精神药品分类管理目录》3. 《毒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二、管理机构设置1. 国家药监局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毒麻精放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工作。

2. 各地方药监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毒麻精放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1. 生产企业或单位需向国家药监局提出毒麻精放药品生产申请,须提供相关生产、质量管理、销售等资质信息。

2. 申请通过后,需向药监部门递交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接受审批。

3. 药品批准文号颁发后,生产企业可以开始生产,并须接受药监部门的定期抽检。

4. 从事毒麻精放药品销售的零售药店及医疗机构,必须持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诊所经营许可证》。

四、存储和配送1. 生产企业必须设立符合药品GSP标准的仓库,对毒麻精放药品进行妥善的存储。

2. 配送企业必须具备合规的经营资质和条件,确保毒麻精放药品的配送过程安全可靠。

五、使用和监管1.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必须依法进行毒麻精放药品的配送、销售和使用,不得超范围经营。

2. 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患者在医生的处方下使用毒麻精放药品。

3. 对于毒麻精放药品的使用情况,药监部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通报。

六、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 对于未经许可或超范围生产、销售毒麻精放药品的企业,将依法进行查处。

2. 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制度、擅自销售毒麻精放药品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监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3. 对于虚报、掺假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七、宣传教育1. 加强对医护人员、药剂师和患者的毒麻精放药品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使用安全意识。

2. 通过各类媒体渠道,推动公众认识毒麻精放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危害。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是指对具有毒性、麻醉性或精神活性的药品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防止毒麻精药品被滥用或非法流通。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来负责毒麻精药品的监管工作,包括药品的审批、注册、监督抽查等。

2. 药品分类:将药品按照其毒性、麻醉性或精神活性程度进行分类,确定其所属的毒麻精药品类别。

3. 生产和销售许可:对生产和销售毒麻精药品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审批和许可,确保其符合相关的生产和销售标准。

4. 药品标识和包装:毒麻精药品必须标明其毒性、麻醉性或精神活性的级别,并按规定进行包装,确保使用者能够清楚识别和区分。

5. 使用许可和管理:对使用毒麻精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生或临床研究人员进行审批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6. 监测和执法:建立监测体系,对毒麻精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执法措施。

7. 合理使用教育:开展毒麻精药品合理使用的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正确使用药品的能力。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社会的安全,防止毒麻精药品的滥用和非法交易,同时也促进了药品生产和使用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和安全,合理管理和使用毒麻精药品的一项重要举措。

毒麻精药品是指那些具有成瘾性和致命性的药物,例如海洛因、可卡因等。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药品,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卫生,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对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法律法规的制定国家在管理毒麻精药品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确立了管理机构和管理要求。

关于毒品管理方面的法律包括《毒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毒麻精药品的分类、管理权限、管理要求等,为毒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毒麻精药品的分类管理根据《毒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毒麻精药品根据其危害程度和临床用途分为不同的等级,分别进行管理。

一般来说,毒麻精药品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等多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药品在管理上有所区别。

一类毒麻精药品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性,只能在特定的医疗机构中使用,而三类毒麻精药品危害相对较小,可以在普通医疗机构中使用。

三、配送管理毒麻精药品的配送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国家对毒麻精药品的配送进行严格限制,确保合法使用,严防非法销售或使用。

相关的管理规定包括了毒麻精药品的配送标准、配送程序、配送记录等,保证毒麻精药品的流通能够受到有效监管。

四、使用管理在毒麻精药品的使用方面,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合理使用和合法使用。

一方面,国家明确了毒麻精药品的使用权限,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才能使用一类和二类毒麻精药品。

国家规定使用毒麻精药品的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相应的使用程序和记录要求,确保使用过程的合规和可追溯。

五、监管和执法国家通过设立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监管和执法规定,对毒麻精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和执法。

相关管理机构,警察机关和卫生部门等会对毒麻精药品的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医疗机构等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2023年麻精药品管理制度6篇

2023年麻精药品管理制度6篇

2023年麻精药品管理制度6篇书目第1篇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第2篇x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运用管理制度第3篇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流程第4篇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运用管理制度第5篇麻精药品经营管理制度第6篇玉州医院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玉州医院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人民医院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毒、麻、精神药品及毒性中药的品种范围应依据《中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床科室储备的毒、麻、精神药品,仅限该科室常用和急救用的品种,并建卡建册,实行'四专':即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

每班交接,交接班时帐物相符。

用后凭处方、安瓿和登记本向药房领取。

剩余药液须经两人查看弃去,共同签名。

三、毒、麻、精神药品用量必需严格按处方限量执行。

四、外出执行临时任务,确需携带毒、麻、精神药品时,需经医务处同意,可预领肯定基数,严格驾驭运用管理,并填写登记清晰。

完成任务后,凭处方、安瓿报销。

五、此类药品标签有明显标记,在标签显着位置上分别注明'毒'或'麻'的字样,定期检查以防失效、过期。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平安、合理运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在医院内管理、开具、调剂麻醉、精神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需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管理要求1. “枣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以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领导组成。

设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下称麻、一精)药品基数的相关科室、病房必需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识的人员特地(兼职)管理,该人应保持相对稳定。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担当。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1. 引言为了保障毒麻精药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及时掌握药品的流向和管理情况,制定本《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使用和管理的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以及精神药品等。

3. 毒麻精药品的分类标准毒麻精药品根据其毒性等级和管理要求,分为以下几类:3.1. 毒性等级根据《毒性药物分类管理办法》,将药品分为非毒性、低毒性、中毒性和高毒性四个等级。

3.2. 管理要求根据药品的危害程度和使用特点,将毒麻精药品分为特殊管理药品和常规管理药品两类。

3.2.1. 特殊管理药品特殊管理药品包括: - 麻醉药品类:如丙泊酚、地西泮等。

- 精神药品类:如氯硝西泮、哌替啶等。

- 一类精神药品:如安眠药、镇静药等。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要求包括:- 必须进行全程记录,包括采购、使用、库存、销售等。

- 专人负责,严格限制使用人员和范围,并做好相应的授权和审批流程。

3.2.2. 常规管理药品常规管理药品包括: - 镇痛药品类:如吗啡、可待因等。

- 麻醉辅助药品类:如咪达唑仑、曲马多等。

常规管理药品的管理要求包括: - 记录药品的采购、使用、库存等情况。

- 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使用,确保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4. 毒麻精药品的采购管理4.1. 采购流程•制定采购计划,明确药品的种类、数量和规格等信息。

•制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申请书,明确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等。

•部门审批,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将采购申请提交给采购部门。

•采购部门负责根据需求制定招标文件或询价单,并发布给供应商。

•供应商报价,采购部门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评审,并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

•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进行药品的验收和入库。

4.2. 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包括采购计划、采购申请、招标文件、供应商报价等。

•采购记录必须按时间顺序进行归档,并做好备份,以备查阅。

5. 毒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5.1. 药品领用•药品领用必须经过授权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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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本目录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小组成员组成 (1)大爱医院对毒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措施 (2)大爱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6)大爱医院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8)大爱医院毒性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4)关于印发《省第一人民医院<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5)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流程 (17)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登记本 (18)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情况评估表 (19)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小组成员组成组长:春旺成员:许嫚、段金叶、毕坚强药剂科对毒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措施毒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第一条药库安装专用防盗门;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第二条药库设有毒麻药、精神药品专库。

专库设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与院保卫科监控报警系统联网。

第三条毒麻药、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于专库保险柜;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第四条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毒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第一条药剂科应当凭取得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向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条根据本院临床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毒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第三条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四条药品入库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五条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六条药库设立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卡,实行专人管理。

第七条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第一条已有普通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药师不得为本人调剂该类药品。

第二条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

第三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严格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四条及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代办人)、发药量。

药品卡片台头:药品通用名、剂型、剂量规格、剂量单位,收支结存及经手人。

第五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和专册登记卡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和专册登记卡保存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第一条已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第二条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按照《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药品。

第三条首诊医师应当亲自检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四条医院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在病历中应留存以下资料备查:(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或者其他相关有效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明文件;(4)《知情同意书》也应存入患者病历。

第五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第六条为普通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每次就诊只准开具一;为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门(急)诊患者,每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应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第七条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处方为1日常用量;住院患者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以不开处方,而以用药医嘱单领用药品,但该用药医嘱单应保存两年备查。

第八条对癌痛患者确需超常用剂量使用吗啡制剂,医师应在患者病历中记录超剂量使用理由,并在处方超常用剂量处再次签名。

同时更要加强监管,防止麻醉药品流失。

第九条除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第十条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第十一条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为一次常用量,并只准在本院使用,不得带出医院外使用;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药剂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安全管理1.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一精药品)必须在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后,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药公司购买。

所购买药品由医药公司直接送至医院,不得自行提货,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验收麻醉、一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复核人签字。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一精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3.储存储存麻醉、一精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麻醉、一精药品库存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一精药品建立专用帐卡,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容包括:日期、领用部门、领药单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专用帐卡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应在领药单上签字,领用单据保存三年。

4.过期、损坏的麻醉、一精药品应当登记造册。

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院保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情况应登记。

二、麻醉、一精药品的调配和使用安全1.根据临床需要在门诊、住院药房设置麻醉、一精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周使用数量。

周转柜应有交接班清点记录,各药房每天核对处方数量与日消耗数量必须一致,使用HIS系统的还应与HIS系统统计的日消耗量一致。

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

麻醉、一精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2.药房调剂麻醉、一精药品应遵循《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等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拒绝调配。

麻醉、一精药品处方应双人复核、正楷签署全名。

3. 麻醉、一精药品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

专册登记容包括:、性别、年龄、号、病历号、临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三、其它安全事项发现如下情况之一,应当立即报告科室领导,由科室领导报院保卫科,再由保卫科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一)麻醉、一精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二)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一精药品。

省第一人民医院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医院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全过程。

第三条医务处、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负责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处方权第四条设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人员及职责见附件1),负责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第五条各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第六条定期对我院执业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及涉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经过8个学时以上培训并考试合格,报卫生厅备案后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均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第八条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将以文件形式公布,药剂科在具体工作中应严格查对,不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律不得调配。

第三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第九条根据医疗需要由药剂科编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年度采购计划报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到指定医药公司购买。

采购人员按用药情况采购,保持合理库存。

所购买药品由医药公司直接送至医院,不得自行提货,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十条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二条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卡,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容包括:日期、领用部门、领药单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专用帐卡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应在领药单上签字,领用单据保存三年。

第十三条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

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院保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情况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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