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灾区市场和“五一”节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3月12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 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 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5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38 号6 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1995〕2165 号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 号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调〔1998〕 154 号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二滩水电站电价及川渝地区销售电价安排问题的补充报告计办价格〔2000〕 181 号1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 号11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 712 号1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 号1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 号1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 号15 国家计委关于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81 号16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 682 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 2353 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出口行业协调是否适用《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9 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西气东输至河南发电用气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64 号20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309 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405 号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农网还贷资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到期后有关问题的意见发改办价格〔2005〕 2251 号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 2447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471 号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 9 号2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江苏田湾核电站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 274 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03 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73 号2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7〕 1131 号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修订)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2746 号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代办因私签证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0号3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828 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68 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555 号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604 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729 号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短期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292号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9〕 2871 号3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3212 号4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 856 号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789 号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广东市场和行业分类价格指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711 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不锈钢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927 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2363 号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榆林一济南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 2780 号4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秦皇岛一沈阳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 665 号4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002 号4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403 号4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607 号5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发改办价格作的通知〔2012〕 693 号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1894 号5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电网丰枯季节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2〕 3031 号5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3882 号5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4095 号5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适用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62 号5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价格监测系统干部能力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 190 号5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河北等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 267 号58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煤制气项目天然气价格协调的会议纪要发改办价格〔2013〕 1997 号5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蔬菜冷库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3〕 2135 号6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四川雅安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3154 号61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886 号6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千伏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 1292 号6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和内蒙古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4〕 1648号6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向深圳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294 号6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555 号6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2739 号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3052 号6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742 号6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237 号7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182 号7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标杆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234 号7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849 号7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977 号74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185 号75 关于公布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301 号76 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3 号7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498 号7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820 号7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018 号80 关于公布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07 号8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6〕 2498 号8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711 号83 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307 号8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232 号8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581 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批新增政府最高限价管理药品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批新增政府最高限价管理药品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粤价[2012]1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2.01.19【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等价格政策文件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批新增政府最高限价管理药品目录的通知(粤价〔2012〕13号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1368号)和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63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等程序,我局制定了第二批新增政府最高限价管理药品目录(以下简称《新增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增目录》内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通用名称划分品种,各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中成药按标明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均纳入我省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所有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
二、《新增目录》公布后,我局将分期分批在网上公布受理列入本目录药品品种的价格申请,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材料。
届时我局将根据药品的生产(进口)成本和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等情况,核定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在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前,经营者暂按现行市场价格执行。
三、《新增目录》药品规格品的价格经我局核定公布后,生产经营企业应按药品差比价规则对同一品种其他剂型规格的价格进行调整,并报我局核定。
在广东首次上市的品种剂型,生产经营(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我局申请定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门票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7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门票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6da008d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e0.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门票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门票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73号2013年4月16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落实“五一”期间门票价格优惠措施营造良好旅游价格环境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87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管理,确保“五一”期间(4月29日-5月1日)各项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法定节假日门票价格管理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期间”指国务院办公厅统一规定的放假调休日期。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法定节假日门票价格的管理规定,调整门票价格时应提前向社会公布。
凡调整提高价格的,公示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计算满半年后方可执行;具体执行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应于放假调休日结束之后执行。
二、认真落实各项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精神,全面推进符合条件的景点免费开放,跟踪核实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情况,确保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在“五一”、“十一”和春节节假日期间对单次购买全票的游客实行门票价格(包括园中园门票)不低于20%的优惠政策。
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以及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救助对象、五保户等特定群体的门票价格优惠减免政策,仍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体力劳动等经营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统称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机关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不得将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务交由其所属的经营性服务机构办理,并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教育、医疗收费按《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物价部门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
第五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与经营者定价两种形式。
政府定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按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制定的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或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变动的收费标准。
经营者定价是指除政府定价以外,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或协商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章政府定价的收费管理第六条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范围:(一)依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以及公共福利性的经营项目;(二)在特殊情况下,政府认为需要强化管理的经营项目;(三)国家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的收费项目。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价[20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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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二○一○年五月十一日粤价〔2010〕84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41号)要求,规范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切实落实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全面推进我省符合条件的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工作,促进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现就进一步落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加强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意义法定节假日是旅游出行的集中时期,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也是广大游客出行关注的热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当前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确保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的基本稳定,为人民群众出行营造安定、祥和的氛围。
二、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管理(一)调整门票价格要提前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凡调整门票价格时,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粤价[2013]278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278号2013年12月6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我省现有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
(一)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等,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和商业用电价格在归并前仍按我局现有规定执行,归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后,适用范围为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以外的用电价格。
(三)稻田排灌、脱粒用电价格仍按我局公布的标准和适用范围执行。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统一按所在价区的农业生产电度电价执行。
(五)其余各类用电价格按照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附件“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实行独立的销售电价结构,除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的规定外,其余各类销售电价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电网公司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做好相关用户调整电价分类的组织和宣传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销售电价实施情况的监管,确保相关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16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铁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扩大铁路货运价格市场调节范围,简化运价结构、完善运价体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铁路集装箱、零担各类货物运输价格,以及整车运输的矿物性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工业机械等12个货物品类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法自主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整车运输具体货物品类见附件1。
二、将执行国铁统一运价电气化路段收取的电力附加费并入国铁统一运价,不再单独收取。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整车运输各货物品类基准运价不变,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国家规定的基准运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的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原整车运输运价号“7号”调整为“1号”。
铁路整车货物运输基准运价率见附件2。
三、对实行市场调节的货物运价,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建立健全运价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制定、调整运价的办法,合理确定价格水平,为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铁路运输服务。
四、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要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区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分别公示各类货物具体运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0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bd91156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77.png)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粤价〔2000〕150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办会函〔2000〕32号),现将新制定的《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的公证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减免公证收费。
二、公证机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本文附件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予、遗赠和提存公证;(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三)证明民事协议;(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理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七)证明对财产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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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灾区市场和“五
一”节日期间价格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10]7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4.19
【实施日期】2010.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灾区市场和“五一”节日期间价格监管的通
知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粤价〔2010〕7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灾区市场和“五一”节日期间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10〕16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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