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新编版)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B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B第一条保险的定义本保险合同所称“本公司”为中国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所称“投保人”为与本公司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当事人,所称“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指定并经本公司确认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享受本合同保险责任的保险对象。
被保险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投保条件和要求。
第二条保险责任1.基本保险责任本产品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间内因非意外身故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附加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附加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费率1. 保险金额本产品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份。
2. 保险费率本产品的保险费率按照如下表格计算:年龄保险费率(千分之)0-309.631-4011.241-5016.851-6025.661-7035.2第四条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终止1. 保险期间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1年。
2. 保险责任终止在下列情形下,本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1.被保险人死亡或者本合同解除;2.被保险人未按照规定支付保险费或者未按时支付保险费;3.被保险人故意损害自己的身体或者假冒疾病等原因导致身体损害;4.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或者本合同规定时间未能从事本职工作;5.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条款要求补偿后,保险金已经全部支付。
第五条约定内容1. 保险合同的生效本合同在投保人交付有关费用后,经本公司确认生效。
2.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可以在被保险人死亡之日起 60 天内,携带完整的保险合同和有关证件,向本公司提出保险金申请。
本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之日起 30 日内,批准保险金支付或者书面说明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3. 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关保险契约的变更应当在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
4.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退保保险合同的解除与退保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执行。
5. 其他约定本保险合同之内容、条款、条件等,以保险单正、副本、批单及保险单附页等书面文件载明者为准。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新编版)

(合同范本)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49347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新编版)SINOSURE bright future insurance clause (b)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新编版)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发文字号1: 发文字号2: 全文: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第二章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是一种寿险产品,为客户提供终身保险保障和投资增值服务。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条款中的内容:
1. 保险责任:产品针对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担,可能提供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手术医疗保险金等不同的保险责任。
2. 保险期限:产品的保险期限一般为终身,即保障至被保险人去世。
3. 保险费用:产品的保险费用由客户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可能采用一次性交费、分期交费等方式。
4. 保险金领取:当客户满足保险责任的条件时,可以申请领取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金的领取方式有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等选择。
5. 退保处理:客户可以在一定的退保期限内选择解除保险合同,并获得相应的退保金。
以上仅为一些可能包含在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中的内容,具体以实际条款为准。
请您在购买保险产品前,详细阅读和了解条款的具体内容,并向保险公司或相关专业人士咨询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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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B)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 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 效力恢复。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 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 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 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 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 利息。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 复效1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的20倍给付身 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 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度残疾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七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 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 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

【关键字】保险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保障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障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障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障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障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障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障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障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障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障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障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障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障费,应依照本保障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障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障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障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障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障金中扣除欠交保障费的利息。
保障费第四条保障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障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障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障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衿渲幸恢治竞贤谋o辗呀桓斗绞健?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障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障人年满18周岁。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障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障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障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障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被保障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障单所载保障金额给付教育保障金;二、被保障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障单所载保障金额的2倍给付创业保障金;三、被保障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障单所载保障金额的4倍给付结婚保障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金融合同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5篇

金融合同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5篇篇1尊敬的客户,本保险合同协议旨在明确您与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在锦绣前程保险产品中的权益与义务。
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确保理解其内容。
本合同协议的签订,意味着您已经充分了解并接受相关条款内容。
一、合同双方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二、保险产品及范围本保险合同涉及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产品。
本保险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人身保障,包括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
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所列明细表为准。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元。
2. 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元。
2.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如年缴、季缴等)。
五、保险责任开始与终止1. 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开始,至合同期满或终止日止。
2. 合同终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到期、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已给付保险金等。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如实告知。
2. 投保人应按约定支付保险费。
3. 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间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七、保险人的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如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人对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具有核定权。
八、保险事故的处理及保险金申请1. 投保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金申请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将在约定时间内给付。
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 本合同的解除应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金融合同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5篇

金融合同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5篇篇1一、合同概述本合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关于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项目的约定。
本合同遵循自愿原则,旨在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中的保险项目将严格按照本条款执行,任何变更、修改均需双方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属于金融类合同范畴,内容严格,要求严谨,以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得到最大保障。
二、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本保险的标的为投保人的寿命。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给付身故保险金;2. 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 根据附加险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等。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可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如投保人需要继续保险,应在保险期间届满前与保险人协商并办理续保手续。
五、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 保险人的权利:(1)按照约定收取保险费;(2)对投保人的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和核保;(3)对投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2. 保险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向投保人提供保单、保险凭证等相关文件;(3)对投保人的咨询进行解答。
六、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1. 投保人的权利:(1)要求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对保险标的享有保密权;(3)对保险合同内容享有知情权。
2. 投保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2)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3)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保险人。
七、保险事故的处理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核定并给付保险金。
如发生争议,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解决。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经双方书面同意。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2019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2019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衿渲幸恢治竞贤谋o辗呀桓斗绞健?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创业保险金;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结婚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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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新SINOSURE bright future insurance clause (b)(合同范本)姓名:单位:日期:编号:YW-HT-049347保险合同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新编版)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发文字号1:发文字号2:全文: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 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第二章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 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 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 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第三章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 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7 倍给付创业保险金;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保险金额的5.7 倍给付结婚保险金;四、被保险人生存至60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 倍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上述前三项保险责任可以任意选择组合,每少选择其中一项,可相应增加另一项保险金的份额。
以上选择组合,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在被保险人25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的伤害而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被保险人25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和60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 年内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 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的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 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度残疾时:一、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章责任免除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本条款第九条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第六章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第十一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七章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 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 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及第二期以后(含第二期)成长年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申请免交保险费或申请领取第一期成长年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或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及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九章合同的解除第十七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 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章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 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一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成长年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二章变更地址第二十二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三章索赔时效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 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章批注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五章合同纠纷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释义第二十六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一、双目失明;(注1)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说明1.失明的认定(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 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