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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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XXX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XXX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XXX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XXX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XXX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版)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版)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版)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版)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退休后养老金2023计算公式怎么样

退休后养老金2023计算公式怎么样

退休后养老金2023计算公式怎么样退休后养老金计算公式怎么样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账户存额÷计发月数每个月领取的养老金金额=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50岁为195月、55岁为170月、60岁为139月,60岁以上统一120月)假设男性职工老李每年缴费4000元(退休时老李65岁),且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00元。

如果老李缴满15年之后不再缴存养老金,可以领取养老金如下:基础养老金=7000×20%=1400个人账户养老金=(4000×15)÷120=500每个月领取的养老金金额=1400+500=1900需要注意的是:2023退年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个体女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退休男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的员工,管理(技术)岗位的女性员工按照55周岁退休,工人岗位的员工按照50周岁退休。

2023养老金政策新规定养老金新政策有哪些新规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将全面征求社会意见,退休年龄延后对于职工居民领取养老金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养老金新政策具体新规如下:从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

从2020年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领取规定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

①基本工资10年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

(随国民经济增长)②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16322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新华保险产品保险责任

新华保险产品保险责任

吉庆有余保险类别(按保险责任):两全保险适用人群: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缴费方式:年交,与保险期限相同保险期限:10年、15年、20年、30年产品特色:期内身故全残寿险保障,分红增额,满期一次性给付完整的大笔资金,保障家庭生活方方面面,规划特定期限子女教育、养老、购房换新居、二次创业的资金安排。

强制积累,规避风险,有效理财。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1、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单红利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并经保险监管机关认可,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对应日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将公布的分红率,在该分红率公布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新华人寿尊贵人生年金保险

新华人寿尊贵人生年金保险
案例演示
投保代码: 尊贵人生年金保险,代码673。尊贵人生可选责任,代码673001。 主险基本责任 一次交清方式,基本责任基本保额不低于5000元; 期交方式,基本责任基本保额不低于10000元。 主险可选责任 主险基本责任基本保额达到以下限额,方可约定或增加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基本保额不得高于基本责任基本保额的10倍 。
条款解析
关于可选责任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费率--若非同时投保,可选责任费率需单独计算 客户看到可选责任费率表中的费率均为整年费率,若中间进入需要一个相应的费率,此费率由具体公式计算得出。不管是投保时约定还是之后增加,其对应的保险利益都是在60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的满期利益,增加晚费率自然要高些。 (二)可选责任分红原则 1、基本责任根据实际期交方式分红,可选责任按照趸交方式分红; 2、约定或增加的可选责任均须经过一个会计年度末(过一个12月31日); 3、达到一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后,才可进行年度红利分配。
如何计算生存保险金领取总额?
投保年龄为奇数时, 领取次数= (60 -投保年龄- 1)/2 + 21;投保年龄为偶数时,领取次数= (60 -投保年龄- 2)/2+21
那么,生存保险金总额= 10万元× 9%×领取次数
生存保险金总额= 10万元× 9%×【(60 - 32 - 2) /2 + 21】= 306000元 注:以上关于生存保险金领取额度的计算未包含红利。
条款解析
条款解析
生存保险金: 60周岁前每2年返还主险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9%;60周岁开始每年返还主险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9%,至80周岁。
解析: (一)60周岁前两年一返,60周岁后年年返还,增强客户对生存金领取的体验感。 (二)60周岁前每两年的返还可以用来规划日常的生活,60周岁后每年的返还金可以作为养老补充,让养老生活更有品质。

金融合同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金融合同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金融合同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一、合同概述本合同是由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签订的养老金保险合同。

本合同的目的是为您的未来养老提供经济保障,确保您在退休后能够享有稳定的经济生活。

二、合同主体1. 投保人:与本公司签订本合同的自然人或法人。

2. 被保险人:本合同所列明的受保障的人。

3. 受益人:根据本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三、保险条款1.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金额及相应的保险费,按照本公司的规定进行确定和调整。

2.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满期日为止。

3. 养老金领取: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开始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和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4. 保险责任: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在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约定支付养老金;(2)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四、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后,本公司将按照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2. 合同终止:本合同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投保人支付全部保险金并领取完毕;(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4)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完全部养老金。

五、合同变更与修改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或修改。

若需变更或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变更或修改协议。

六、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国家法律法规有所变更,本公司有权对本合同作出相应调整。

3.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相关情况。

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新华人寿保险险种介绍

新华人寿保险险种介绍

新华人寿保险险种介绍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按照人数的不同分为个人险和团体险。

个人险又根据不同的需求分为理财保险、养老保险、少儿保险、健康险、意外险、终身寿险以及定期寿险。

理财保险中以分红,两全险居多,在提供理财保障的同时提供人身保障,既有身故赔付又有满期返还,还有专门的健康理财计划,如福家安康终身健康理财保障系列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设计。

新华人寿的养老险也以分红型居多,具有代表性的有:尊贵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C款)(分红型)、荣享人生养老金保险(分红型)。

新华人寿的健康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重大疾病保障,一类是住院医疗保障,具有代表性的有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以及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7)。

新华人寿的意外险种类相对较少,主要有:吉瑞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借贷安心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新华人寿还有保障和理财兼具的终身寿险,以及一年一消费的定期寿险。

新华人寿针对团体的险种有很多,根据需求分为员工福利系列、学生平安系列、建筑工程系列、金融贷款系列、出行保障系列以及旅游景点系列。

分别针对不同人群的需求,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保障。

新华人寿的这些险种主要是以意外险为主。

保险的意义在于防范未知风险,未雨绸缪及早做好规划,有助于建立起优质为生活。

理财保险: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百年好合两全保险(分红型)、红双喜盈宝通两全保险(分红型)、红双喜盈宝利两全保险(分红型)、荣耀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至尊荣御年金保险(分红型)、福寿安康终身健康保障计划、荣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福禄相随两全保险(分红型)、红双喜金富贵年金保险(分红型)、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福家安康终身健康理财保障A计划、福家安康终身健康理财保障C计划、红双喜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红双喜保利盈两全保险(分红型)、红双喜喜来顺两全保险(分红型)、红双喜喜福汇两全保险(分红型)、红双喜喜得利两全保险(分红型)、红双喜新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红双喜新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红双喜金钱柜年金保险(分红型)、红双喜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红双喜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福如东海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福如东海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养老保险:尊贵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C款)(分红型)、荣享人生养老金保险(分红型)少儿保险:附加成长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成长绿荫定期寿险健康保险: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障计划、附加成长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附加荣康重大疾病保险、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附加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7)、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保险:吉瑞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借贷安心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终身寿险:福如东海A、B、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福寿安康终身健康保障计划、福家安康终身健康理财保障计划定期寿险:附加定期寿险、定期寿险(A款)、定期寿险(B款)、附加借贷安心定期寿险企业保险的险种有员工福利系列、学生平安系列、建筑工程系列、金融贷款系列、出行保障系列以及旅游景点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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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

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

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养老金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年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在首次领取时,提供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被保险人身故通知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内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下一个领取日前通知本公司。

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养老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养老金领取人退还因此而多支付的养老金及利息。

第十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

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对该被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领取首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1%"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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