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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

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

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期限内,被保险人享受养老金时,保险公司承诺应付给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同时也向保险合同另一方支付同等金额的退还保费,确保被保险人能够收回保险期间已支付的保费。

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是一种特殊的保险条款,其主要目的是让被保险人在享受养老金的同时,也能够获得对已支付的保费的退还。

在当前社会状况下,养老保险已成为一大社会热点,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因此也变得非常有价值。

养老保险不仅是一个保障私人养老的工具,也是国家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的主要方式之一。

此种类型的保险条款能够让被保险人在退休后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也能够获得之前支付的保费退款,被保险人可以感受到有关当局对养老金的重视,也可以在享受养老金收益时更加信任保险公司。

在保险条款中,养老金还本保险最为常见的是养老年金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享受到一定养老收益的同时,当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去世时,保险公司还应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返还相当于已缴保险费的总额;如果在被保险人本人的约定养老金领取期限内去世,则停止养老金领取并按照相应比例将剩余的养老金再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的意义在于,通过确保被保险人在得到实际收益的同时,也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险金返还,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建立了长期的合作信任关系,是一种符合利益共赢的保险服务形式。

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的形式多样,因此,被保险人在选择养老年金保险时,应该认真仔细阅读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应该考虑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条款的异同,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产品。

尽管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的本质是返还已支付的保费,但它实际上也代表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责任和保障。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退休是否有足够的养老金已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不少人担心自己的养老保障不够充分。

这时,有了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的保险产品,不但能够确保被保险人享受到相应收益,也能够让被保险人尽可能地获得理财保险的好处。

【最新】 养老金保险条款 模板(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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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XXX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XXX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XXX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XXX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XXX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养老金保险条款

养老金保险条款

养老金保险条款什么是养老金保险养老金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企业以及个人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生活所缴纳的费用及其所形成的资金池,从而实现职工退休后享有一定的经济待遇和社会保障。

养老金保险条款概述养老金保险条款是指社会保险机构和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及个人之间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约定缴费、参保、保险责任、理赔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的文件。

养老金保险条款是保障职工养老待遇的重要法规文件,对保障养老金保险权益和规范保险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养老金保险条款的内容1.缴费缴费是参加养老金保险的基础,是保障职工退休后生活的重要保障措施。

养老金保险条款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同时,养老金保险条款还规定了缴费标准的基础、缴费比例、缴费期限等具体条件。

2.参保养老金保险条款中规定,职工应当在所在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并参加养老金保险。

参加养老金保险是职工享受退休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要前提,养老金保险条款规定了参保条件和程序。

3.保险责任养老金保险条款中对保险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保险责任是指养老保险机构根据规定的条件向参保职工或其遗属支付退休金、离退休费、养老金等待遇的责任。

养老保险机构在保证养老待遇的基础上,应当合理运用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4.理赔养老金保险条款中对理赔的内容也作了详细规定,理赔是指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其他规定条件时,养老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养老金等待遇的支付。

养老金保险条款规定了理赔的程序、申请条件、理赔方式等具体规定。

养老金保险条款的重要性养老金保险条款是保障职工养老金权益和规范保险机构经营的重要法规文件,对于参保职工和社会公众来说具有重要的保险意义。

参保职工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养老金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加强保险意识,增强保险保障能力,从根本上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经济生活。

同时,保险机构和政府也需要积极加强对养老金保险条款的监管和规范,确保保险机构合法经营和社会保障的合理性。

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一、保障内容:
年金:寿险12%首次保费,次年至届满为15%基本保额。

养老年金:15%基本保额。

祝寿金:基本保额
身故:领取养老金前,已交保费/现金价值;领取养老金之后,领取现金价值。

二、保险免责: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等。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版)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版)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版)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版)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人寿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人寿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人寿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保险条款。

第二条保险定义在本保险条款中,除非另有规定,下列用语应作如下解释:(一)投保人:自愿接受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计划保险条款规定并向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费的个人或组织。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个人。

(三)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责任期间:自被保险人年满45周岁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时或人寿保险公司责任期满时为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人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遭受疾病所致的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并可按照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导致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以及被保险人在达到领取条件时4大常见疾病(心肌梗塞、脑中风、恶性肿瘤、重度脑损伤)之一先后发生的,分别给付指定领取期间内的养老金。

第四条保险费支付方式被保险人可以年缴或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如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应将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完毕,保险期内不再收取保险费,如缴纳年度保险费,应每年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方法支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费计算及变更(一)人寿保险公司依据合同规定,按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

保险费率可以按年限分段设定。

(二)在生效后的合同期限内,保险费率如有变动,以新的保险费率计算的保费按约定时间或下一年度保险费支付日开始计算。

不能支付新的保险费率为收取标准的保费,应当按原有的保险费率收取。

第二章保险责任与赔付第六条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人寿保险公司给付相应的身故保险金。

(一)下肢瘫痪,单侧臂残废,言语失能,全失明者给付保险金额的200%。

(二)单眼失明,单耳失聪意外伤害导致致残程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等级标准》该等级的:给付保险金额的100%。

第七条重度人身损伤保险金被保证人在合同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引起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如鉴定为重大伤残,将按本合同剩余领取期间内平均每月应领取养老金金额或保险费总额的200%,给付一次性重度人身损伤保险金。

2023版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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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实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实;五、受益人的户籍证实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实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第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咨询应据实告诉。

如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诉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诉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宅不明,或其他缘由,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但当被保险人挑选第七条其次或三款规定的领取方式,开头领取养老金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实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切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假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切,并且其真切年龄不符合本合同商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切,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对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根据实付保险费与对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切,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对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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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

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

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养老金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年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在首次领取时,提供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被保险人身故通知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内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下一个领取日前通知本公司。

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养老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养老金领取人退还因此而多支付的养老金及利息。

第十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

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对该被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
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领取首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
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1%”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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