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
××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实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实;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等相关的证实、资料。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哀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可使而消逝。
第十四条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假如本合同当初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初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借款时光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
未能准时偿还的,则全部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初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对付利息。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七条住宅或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宅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宅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切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假如发生错误,本公司根据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切,并且其真切年龄不符合本合同商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切,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对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根据实付保险费与对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切,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对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人寿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人寿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保险条款。
第二条保险定义在本保险条款中,除非另有规定,下列用语应作如下解释:(一)投保人:自愿接受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计划保险条款规定并向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费的个人或组织。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个人。
(三)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责任期间:自被保险人年满45周岁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时或人寿保险公司责任期满时为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人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遭受疾病所致的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并可按照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导致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以及被保险人在达到领取条件时4大常见疾病(心肌梗塞、脑中风、恶性肿瘤、重度脑损伤)之一先后发生的,分别给付指定领取期间内的养老金。
第四条保险费支付方式被保险人可以年缴或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如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应将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完毕,保险期内不再收取保险费,如缴纳年度保险费,应每年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方法支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费计算及变更(一)人寿保险公司依据合同规定,按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
保险费率可以按年限分段设定。
(二)在生效后的合同期限内,保险费率如有变动,以新的保险费率计算的保费按约定时间或下一年度保险费支付日开始计算。
不能支付新的保险费率为收取标准的保费,应当按原有的保险费率收取。
第二章保险责任与赔付第六条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人寿保险公司给付相应的身故保险金。
(一)下肢瘫痪,单侧臂残废,言语失能,全失明者给付保险金额的200%。
(二)单眼失明,单耳失聪意外伤害导致致残程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等级标准》该等级的:给付保险金额的100%。
第七条重度人身损伤保险金被保证人在合同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引起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如鉴定为重大伤残,将按本合同剩余领取期间内平均每月应领取养老金金额或保险费总额的200%,给付一次性重度人身损伤保险金。
2023版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_1

2023版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最新2024年养老保险合同范本7篇

最新2024年养老保险合同范本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参加养老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和原则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关于养老保险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甲方的养老保险权益。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甲方参加养老保险之日起生效,至甲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止。
三、保险内容和标准1. 乙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为甲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甲方的缴费情况和个人账户余额。
2.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乙方根据甲方缴费金额和缴费年限确定甲方的养老保险待遇。
3. 甲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4.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调整保险费率、待遇标准等事项。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2)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3)享有查询个人账户、缴费记录等信息的权利;(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养老保险进行非法活动。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为甲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管理;(2)按照保险内容和标准向甲方支付养老保险待遇;(3)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服务,包括保险咨询、个人账户查询等;(4)对甲方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金额根据甲方工资收入等因素确定。
2. 甲方可通过单位代缴、银行代缴等方式支付养老保险费。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协议6篇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协议6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保险公司,具备提供养老金保险服务之资质;乙方自愿向甲方投保个人养老金保险,并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支付保险费。
现甲乙双方就个人养老金保险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乙方在退休或约定情况下能够获得经济保障,从而确保乙方的养老生活质量。
二、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乙方支付首期保险费并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乙方选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保险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附件《保险费支付表》。
四、保险责任1.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按照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乙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养老金;(2)乙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甲方将给付身故保险金。
2. 乙方应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若因乙方未足额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责任终止,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2.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完全部养老金;(3)乙方身故;(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六、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投保信息,如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甲方应对乙方的投保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3.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养老保险合同样书一6篇

养老保险合同样书一6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雇员):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养老保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关注养老保障的原则,为确保乙方的养老权益,达成本养老保险合同。
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保障乙方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自乙方入职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日止。
三、养老保险费用1. 甲方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2. 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并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用。
四、养老保险待遇1.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有权享受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2. 甲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养老保险待遇。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个人信息和社保缴纳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并保障其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3.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个人信息,导致甲方无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协议7篇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协议7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前言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个人养老金保险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个人养老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三、保险标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的个人养老金,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缴纳养老金保险费。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缴纳的个人养老金总额。
2. 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五、保险责任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乙方缴纳的个人养老金承担保险责任。
2. 在保险期限内,乙方因意外身故或全残,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3. 在保险期限内,乙方因病去世,甲方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乙方缴纳的个人养老金余额给付给受益人。
六、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养老金保险费。
2. 乙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七、合同生效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可随时申请终止本合同,甲方在收到申请后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3. 本合同到期或约定事项完成后自动终止。
八、保险金申请与给付1. 乙方或受益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 甲方在收到申请后,将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给付保险金。
九、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 双方应对乙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十、违约责任1. 双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新养老保险合同范本7篇

最新养老保险合同范本7篇第1篇示例:最新养老保险合同范本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旨在规定双方在养老保险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投保人的养老权益。
下面我们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最新的养老保险合同范本及其相关内容。
养老保险合同范本一、保险合同基本信息1. 保险合同编号:XXXXXX2. 保险公司:XXX保险公司3. 投保人姓名:XXX5. 保险产品名称:养老保险7. 保险费及缴费方式:XXXX元,年缴8. 受益人信息:XXX二、养老保险责任1. 养老保险金给付标准:按照投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缴费年限及缴费金额进行测算并给付养老金。
2. 养老金给付方式:XXX3.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期限和方式:投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约定的领取方式和期限领取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3. 养老保险金的申领流程:投保人需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申领表格,经核实后即可领取养老保险金。
4. 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应明确免责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故意瞒报风险、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等情形。
5.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投保人有权指定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信息应真实有效。
四、养老保险合同解除、终止及退保1. 若投保人因故无法继续缴纳保险费,可以申请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
2. 投保人可以选择在特定时期内退保,但需承担相应的退保费用。
3. 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
五、其他条款1. 通知方式:各方之间的通知可以书面或邮件方式进行,地址为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
2. 争议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 其他约定:双方在合同中可以额外约定其他事项,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权益保障。
以上就是最新的养老保险合同范本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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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六十五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养老金的领取分为即期领取和延期领取二种。
即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二种,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延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岁五种,开始领取日为投保人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1.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2.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于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十年。
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止五种。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如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四条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
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七条住所或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释义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月)的生效对应日。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获知得性免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
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