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9]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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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
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1.22
•【字号】浙价商[2009]19号
•【施行日期】2009.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
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商〔2009〕1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经研究,现就《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一般工商业”分类电价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满1千伏普通工业用户自2009年2月1日起可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六时段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

自2009年7月1日起取消“未执行分时电价的商业用电”,同时不满1千伏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六时段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

为便于管理,电价执行类别应在不影响电网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由用户提前一个月申请,经供用电双方确定后,在一年之内保持不变。

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商业用户的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仍参照非工业用电标准执行。

三、原农村综合变压器供电的商业用户自2009年7月1日起统一按“一般工
商业用电”价格执行。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得到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2011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2011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2011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公布日期】2011.12.12
•【字号】浙价资〔2011〕401号
•【施行日期】2011.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2011年度农村电网维
护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1〕40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农村电网维护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95个供电企业农村电网维护费金额300211万元(含税),专项用于平衡城乡用电同价后2011年度减收的农村电网维护费(详见附表)。

二、农村电网维护费主要用于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并适当考虑农电体制改革因素。

其资金的使用应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各级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浙江省物价局、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全省实行统

浙江省物价局、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全省实行统

浙江省物价局、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价工[2000]2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发布日期】2000.01.19【实施日期】2000.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物价局、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浙价工[2000]28号2000年1月19日)各市(地)、县物价局、经委(计经委)、电力局(供电局):为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加强电价管理,规范电价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经国家计委原则同意,决定在我省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销售电价水平(一)电价总水平。

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平均水平为0.595元/千瓦时(含国家规定的基金、附加),各类用户具体到户价格水平及分类说明见附件一、二。

(二)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到户电价由市(地)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核定。

(三)为提高电价政策的透明度,国家批准的基金及附加均已纳入统一销售电价中,其中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015元/千瓦时,电力建设基金0.02元/千瓦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05元/千瓦时。

各地不得在价外另行加收。

二、对部分企业实行电价折让为保证电价改革的顺利实施,同时确保国有企业改革三年两目标的实现,对原统配电量比重较大、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后电价上升较多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电价折让的政策,在三至五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销售电价。

具体办法见附件三。

对于个别统配机组留成电量较多,现行销售电价总水平较低,当地大工业用户较少的县(市),报经省批准,可对若干类电价实行全县(市)范围内的统一折让,在三至五年内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销售电价。

各地“三电”资金的结余,应用于电价上升较多的国有企业的折让,不得挪作它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自供区(趸售区、转供区)城乡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自供区(趸售区、转供区)城乡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自供区(趸售区、转供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价商[2003]16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发布日期】2003.04.30
【实施日期】2003.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自供区
(趸售区、转供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浙价商[2003]160号2003年4月30日)
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两改一同价”工作部署,我省对小水电自供区及趸售区、转供区开展了农网改造。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已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工作的,并经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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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浙发改价格〔2020〕36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64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要求,现就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国家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本年度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

本通知所附浙江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2021-2022年浙江电网输配电价降价资金全部用于降低大工业电价,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

同时,取消电解铝、氯碱生产用电等电价分类,部队、狱政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合表电价。

三、浙江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华东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销售电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电力用户1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四、市场交易上网电价(包括脱硫、脱销、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

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通知规定的销售电价。

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及时落实到位。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浙江电网销售电价表(略)2.浙江电网输配电价表(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1月2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29•【文号】发改价格[2008]1680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0号)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网公司: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华东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一)为缓解煤价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华东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2.14分钱、浙江省2.12分钱、江苏省2.08分钱、安徽省1.2分钱、福建省2.33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三峡电站向华东有关省(市)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2686元、浙江省0.2862元、江苏省0.2424元、安徽省0.2287元;落地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3824元、浙江省0.4018元、江苏省0.3535元、安徽省0.3385元。

三峡电站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率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4368元、浙江省0.4407元、江苏省0.4108元、安徽省0.383元、福建省0.4023元。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省统调电厂2007-200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省统调电厂2007-200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省统调电厂2007-200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浙价商[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省统调电厂2007-200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的通知(浙价商〔2009〕85号)各省统调电厂:为做好上网电价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统调电厂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严格按照附件1、2、3、4的要求进行填写,确保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按附件规定的格式做成Excel电子表格,于3月30日之前将附件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07、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电子表格发送至浙江省物价局邮箱,同时正式行文上报我局。

附件相关电子表格可在省物价局网站()下载。

二、联系人:曹学泸,联系电话:*************,E-mail信箱为*****************。

附件:1.浙江省统调电厂成本费用及利润情况表2.浙江省统调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表3.浙江省统调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基本情况调查表4.浙江省统调燃煤电厂电煤价格情况调查表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1:浙江省统调电厂成本费用及利润情况表备注:委托运行的电厂,委托运行费用在第16栏“其他费用”中列支,并另附明细情况表及说明。

附件2:浙江省统调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表备注:第16、17栏由核电企业填写;第21、22栏,燃油电厂填写油价及发热量。

附件3:浙江省统调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4:浙江省统调燃煤电厂电煤价格情况调查表。

浙江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浙江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的用电分为六大类,具体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普通工业、非工业用电;商业用电;部队、狱政、敬老院用电;农业排灌、脱粒用电。

现将分类及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居民生活用电居民生活用电指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楼道灯、住宅楼电梯、水泵、小区及村庄内路灯、物业管理、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电,以及幼儿园、小学、所有中等教育(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学校的教育用电(不包括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高校的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等用电。

二、大工业用电1、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所有工业用电。

2、中小化肥用电:指具有生产许可证、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料企业的用电,但不包括上述企业生产中小化肥以外的用电。

3、电解铝生产用电:指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电解铝的用电。

4、氯碱生产用电: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即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氯碱的用电。

5、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或按最大需量计算。

基本电费的计费容量按受电装置上直接连接的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核定。

计费方式,在不影响电网和受电变压器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由用户提前一个月申请,经供用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在一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凡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由用户申请,供电企业确认。

用户未申请的,需量按该用户上一月申请的需量进行计算,直至用户申请变更为止。

实际计收需量中,在超过确认数15%和低于确认数10%幅度之间的,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收基本电费;超过确认数15%以上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低于确认数10%以上的,按确认数的90%计收基本电费。

但低于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则按容量总和的40%计收基本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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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
商[2009]285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价商[2009]28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1.19
【实施日期】2009.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商〔2009〕28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现就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疏导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增加电网企业购电成本等电价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9分钱,其中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从每千瓦时0.2分钱提高至0.4分钱。

二、完善销售电价结构。

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将需量电价、容量电价分别统一为40元/千瓦·月和30元/千伏安·月;扩大各电压等级差价,10千伏及以下
用电价格适当多提,35千伏及以上用电价格适当少提;取消一般工商业用电二时段分时电价;增设20千伏电压等级用电价格。

调整后省电网销售电价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

三、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见附件3)实行差别电价。

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05元和0.20元执行。

四、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除中小化肥、电解铝以外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及居民生活用电。

新增大工业用户、1-10千伏及以上一般工商业用户一律执行分时电价;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3.部分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项目)目录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高峰电价 价 变压器容量 最大需量
/千瓦
月)
一、居民
生活用电
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月用电量50
千瓦时及以下部分
0.538 0.568 0.288
月用电量51-200千瓦时部分
0.568 0.598 0.318
月用电量201
千瓦时及以上部分
0.638 0.668 0.388
二、大工业用电
1-10千伏 0.663 1.081 0.899 0.415 30 40 20千伏 0.643 1.056 0.876 0.399 30 40 35千伏 0.633 1.043
0.864 0.391 30 40 110千伏
0.611
1.010 0.835 0.371 30
40 220千伏及以上 0.606 1.000 0.827 0.367 30 40 1、中小化肥
用电
1-10千伏 0.274
30 40 20千伏 0.254 30 40 35千伏
0.244
30 40 110千伏及以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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