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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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建设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建设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前言随着人们对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水利水电建设显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由于水利水电建设的特殊性、复杂性,其建设安全评价任务非常繁重且具有一定的困难性。

因此,制定合理、有效的水利水电建设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对于推动水利水电建设工作的合理有序、稳步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科学规划是水利水电建设安全评价的基础。

要充分考虑工程建设的环境、地质及其他特殊性质,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建设方案。

在此基础上,对工程进行合理分级,确定好评价的指标及良好的效果。

2. 安全第一水利水电建设安全评价是用户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保障。

在水利水电建设安全评价的过程中,安全第一的原则必须贯穿于整个过程中。

无论从建议,还是从工程建设的策划等方面来看,安全都必须是重中之重。

3. 依法管理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建设安全评价过程中,完全按照法定程序和合法权限开展工作,切实保障用户权益。

4. 透明公开水利水电建设安全评价应该做到透明公开,让公众了解其相关信息,这样才能进一步获得公众的支持和信任。

二、建设安全评价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安全评价的依据分为三类:1.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是建设安全评价的法定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适用标准和指标进行评价。

2.技术标准和规范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建设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而且在评价过程中应以技术标准和规范为基础。

3.经验和技术建设安全评价还应结合实践经验,借鉴其他行业的安全管理模式,经由实践积累逐渐建立其本行业的规范标准。

三、安全评价流程水利水电建设安全评价分如下几步:1.项目立项阶段:提前进行意见反馈,通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会议等方式对工程的相关指标进行明确。

2.设计深化阶段:进一步明确企业和工程责任人,根据基础工程、设备工程和建筑工程的不同特性,确定不同阶段的安全管理方式及其实施方法,并评估其安全风险。

3.施工阶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独特的问题加以分析和解决,特别难题应通过开展安全专项技术研究等方式进行创新研究和尝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2.15•【文号】国务院令第74号•【施行日期】1991.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五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标准规定。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1]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1]

• 5.4.1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包括居民迁移线、征地线、城市集 镇和专业项目处理线,应根据水库淹没、回水、浸没、滑 坡、坍岸、风浪、船行波、枢纽工程用地、枢纽工程施工 等影响程度,以安全、经济,方便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为 原则分析划定。
• 5.4.2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应根据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 建设区的划分,统一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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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规范[1]
2、处理规划设计
• 11.2.1铁路、公路、水运、电力、电信、广播电 视等工程项目,应根据影响程度,按原规模、原 标准(等级)、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并结合项目 所在地的地形、地质条件等,尽可能在经济合理, 技术可行的条件下,给予恢复或改建。不需要或 难以恢复的补偿项目,应研究提出合理的补偿方 案。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 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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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2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规范[1]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 规划设计系列规范
•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 •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 • 《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 《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 •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 •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
选取其他标准时,应进行分析论证。

铁路、公路、电力、电信、水利设施、文物古迹等淹
没对象,其设计洪水标准按照GB50201及相关行业技术标
准的规定确定。若GB50201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无规定的,
可根据服务对象的重要性研究确定其设计洪水标准。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1]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1]

附件: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受委托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00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3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3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3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的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独立评估,重点是通过对移民安置前和安置后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状况、城市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改(复)建的调查、分析和对比,对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城市集镇和专业项目的恢复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发现移民安置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解决方案。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应当开展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

第五条独立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独立和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独立评估应当以国家及省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法规政策和规范、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独立评估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报告)等为工作依据。

2023年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2023年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2023年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2023年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保障项目的安全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是指对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各个阶段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的过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各地方水利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四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二章项目安全评价责任第五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开发单位应当负责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包括组织编制项目的安全评价方案,组织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六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开发单位进行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数据资料。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验,独立、客观地开展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八条水利部门应当指导和组织开发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并监督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安全评价内容第九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项目选址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评价;(二)工程设计的安全性评价;(三)施工方案的安全性评价;(四)水工结构的安全性评价;(五)工程设备的安全性评价;(六)工程运行的安全性评价;(七)环境保护的安全性评价;(八)自然灾害的安全性评价;(九)工程资金的安全性评价;(十)社会影响的安全性评价。

第四章安全评价程序第十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综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的程序包括:编制安全评价方案、实施安全风险评估、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等。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方案应当由开发单位组织编制,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评价目标、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等。

国务院471号令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471号令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 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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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
专业水平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评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以下简称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行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有关资质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14]124号)和《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利枢纽、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潮汐电站、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治理、城市防洪、围垦、水土保持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并在各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等综合性设计文件中署名的设计、校核、审查、审核、审定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由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实行行业自律。

协会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并成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评价工作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具体负责评价工作。

第四条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协会对符合相应等级条件的设计人员颁发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等级证书。

第二章等级标准
第五条一级专业水平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二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累计从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副设总及以上职务。

2.主持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设计2项以上。

3.参加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设计8项以上。

第六条二级专业水平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三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累计从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5年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副设总及以上职务。

2.主持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设计1项以上。

3.参加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设计5项以上。

第七条三级专业水平人员应参加设计人员专业水平
评价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八条已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工程移民)资格证书》的,视同符合一级专业水平人员条件。

第三章考试、考核认定和等级证书申请
第九条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定期组织考试,考试信息将提前6个月在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网址:)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专家组负责拟定专业水平评价考试的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评阅卷等工作。

协会负责考试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可视情况委托省级同业协会承担相应地区的考试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以下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考试。

(一)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累计从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设计1项以上。

2.参加过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设计2项以上。

第十二条水平评价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申请人应登录
协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管理系统》报名。

第十三条申请人经协会审核合格后发放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协会公告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并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设计人员三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首次专业水平评价考试前,协会将考核认定一批一级专业水平人员,考核认定信息将提前3个月在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凡在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人员,可提出考核认定申请。

考核认定标准如下: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累计从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10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副设总及以上职务。

2.主持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设计5项以上。

第十七条申请考核认定的人员,应登录协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管理系统》申请。

第十八条省级同业协会负责对申请考核认定的材料
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协会审核。

协会负责组织审核合格人员的水平评价测试工作。

第十九条协会对通过审核并测试合格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合格人员颁发一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取得二级或三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并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可提出相应的等级评价升级申请。

协会定期受理等级评价升级申请,受理信息将提前3个月在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等级评价升级申请由省级同业协会负责初审,并将初审意见送协会审核,协会将审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已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工程移民)执业资格证书》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审核后,将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一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专业水平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应当由本人保管。

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设计人员提出延续申请。

延续申请由省级同业协会初审,初审后报协会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协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专业水平等级证书延续审核,需考核参加
继续教育情况。

协会通过网络教学、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更新设计人员技术知识,提高设计人员业务水平。

第四章从业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取得专业水平等级证书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本岗位工作。

第二十六条取得专业水平等级证书人员可从事以下业务工作: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技术咨询。

(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项目招标、采购咨询。

(三)对本专业规划设计项目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关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取得一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人员可在各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等综合性设计文件中作为审核、审查、校核、设计人员署名;取得二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人员可作为校核、设计人员署名;取得三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人员可作为设计人员署名。

署名应注明证书编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考试、等级证书和考核认定的,协会将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且一年内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延续申请不合格
1.近3年无工作业绩的。

2.脱离本专业业务岗位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从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作降级处理
1.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

2.从业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3.在质量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4.不严格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作注销证书处理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等级证书的。

2.从业中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等级证书的。

4.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

5.将质量不合格的设计文件等按照合格签字,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不严格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十条等级证书延续申请不合格者,整改合格后可按同意延续申请办理;等级证书降级者,换发相应等级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升级申请;等级证书注销者,收回相应等级证书,五年内不受理相关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受理相关申请。

第三十一条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设计人员等级证书管理过程中,接受社会监督。

出现以下情形的,协会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理。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等级证书的。

(二)索取、接受申请单位或设计人员财物的。

(三)私自泄露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员信息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协会XX届XX次理事会议审议
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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