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收入确认中会计与增值税、所得税的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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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企业会计实务(3篇)

工程施工企业会计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施工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会计实务的规范与完善对于企业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成本管理、收入确认、税务处理等方面,对工程施工企业会计实务进行探讨。

二、会计核算1. 工程施工核算工程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成本核算:根据合同约定,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进行归集,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

(2)工程结算核算:根据向业主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工程结算”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合同收入确认:根据完工进度和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计算当期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2. 其他业务核算工程施工企业还需对其他业务进行核算,如材料采购、设备购置、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等。

三、成本管理1. 成本归集工程施工企业应将实际发生的成本按照项目、部门等进行归集,以便于成本分析和控制。

2. 成本控制工程施工企业应通过加强成本核算、优化施工工艺、提高材料利用率等措施,降低工程成本。

四、收入确认工程施工企业收入确认主要依据完工进度、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总收入等。

1. 完工进度确认: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当期收入。

2. 合同约定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收入实现。

3. 合同总收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总收入。

五、税务处理1. 增值税工程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等过程中,应计算销项税额,并依法缴纳。

2. 其他税费工程施工企业还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六、结论工程施工企业会计实务涉及多个方面,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税务政策进行核算,加强成本管理,规范收入确认,确保税务合规。

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稳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检查方法PPT课件

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检查方法PPT课件

建造合同工的三条主线
第二条主线 收入如何确定
假设 合同总收入 4000万 预计总成本 3000万 如果 2018年10月31日 完成进度100% 确认收入4000万 4000-3200=800万 确认成本3000万 3000-2400=600万 借 主营业务成本 6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800
2015.12.31(先不考虑增值税,再把增值加进去)
此时 工程结算> 工程施工 工程结算1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合同成本1200 差额300 会在资产负债表上以预收账款列示
这时 我们只需检查 工程结算科目贷方是否计提增值税
建造合同工的增值税
2015
收入 1200 成本 900 毛利300
预缴时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借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小规模纳税人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简易计税 借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 银行存款
建造合同工的增值税
三个科目的余额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0
工程结算 4000
x
(1200-分包款)÷(1+3%)×3%
注意,工程结算的金额是倒挤的,这里的差额征税是营业税政策平移过来的
建造合同工的增值税
2015
收入 1200 成本 900 毛利300
2016
收入 2000 成本1500 毛利500
2017 1-10 收入 800 成本 600 毛利200
2015.12.31(先不考虑增值税,再把增值加进去)
借 应收账款 1200
假设 借 应收 1000
贷 工程结算 1200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 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相关政策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思成笔记:这边列举了10个二级科目, 是二级科目哦, 而不是三级科目的设置。

1)对比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2)对比征求意见稿, 新增了如下正列举科目: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思成笔记:这边实际上也在说明, 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 进项税是购买者支付或者负担的, 增值税是一种代收代付的核算形式, 才会体现价外税的特点, 而不经过利润表。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思成笔记:替代了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为增值税差额计征而设, 例如旅游服务。

3.已交税金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思成笔记:如小微企业的减免, 这边需要注意所得税口径与增值税口径小微企业不一样呦。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纳税调整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纳税调整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纳税调整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纳税调整彭怀⽂通常情况下,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款期限超过正常信⽤期限的,属于含有融资成分的销售。

既然是信⽤与融资,那么就有两种情况:⼀是销售⽅提供融资——先发货,后分期收款;⼆是购买⽅提供融资——先付款(⼀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后收取购买的货物。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各⾃独⽴的规定,三者不能相互混淆,下⾯先分别说明,然后再说明纳税调整。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当合同各⽅以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隐含的⽅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的交易提供了重⼤融资利益时,则合同中即包含了重⼤融资成分。

在评估合同中是否存在融资成分以及该融资成分对于该合同⽽⾔是否重⼤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包括:(1)已承诺的对价⾦额与已承诺商品的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

(2)企业将承诺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与客户⽀付相关款项之间的预计时间间隔和相应的市场现⾏利率的共同影响。

【特别提⽰】上述规定可简记为:对价⾦额与现销价格之差+时间间隔和市场现⾏利率。

合同中存在重⼤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付的应付⾦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在确定该重⼤融资成分的⾦额时,应使⽤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额折现为商品的现销价格的折现率。

该折现率⼀经确定,不得因后续市场利率或客户信⽤风险等情况的变化⽽变更。

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采⽤实利率法摊销。

为简化操作,实务中,对于分期收款期限在⼀年内的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可以不考虑融资成分。

(⼀)销售⽅提供融资1.发出商品时借:银⾏存款(收到的⾸笔款)长期应收款(应收款额合计数)贷:主营业务收⼊(现销价格确认的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开具发票的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未开具发票的税额)未确认融资收益(分期合同收款总计-现销价格确认的收⼊)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存货2.分期收款期间分摊"未确认融资收益"按照实际利率法进⾏分摊计算各期应分摊⾦额。

会计实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及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会计实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及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实务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实务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实务涉及到建筑项目从投标、签订合同开始,直至工程完工、结算和保修期结束的整个过程中的会计处理。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1. 合同管理:会计需要对施工合同的条款进行详细分析,包括合同价格、付款条件、工期、质量要求等,以便准确地进行成本和收入的计量。

2. 成本核算: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核算较为复杂,需要区分直接成本(如材料、人工、机械使用费等)和间接成本(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并对各项成本进行合理分配。

3. 进度款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会计需要根据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处理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同时管理与之相关的现金流。

4. 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筑施工企业会计需要依据工程量清单和合同条款,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价,确保收入的正确性。

5. 变更和索赔管理: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情况,会计需要对这些变更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并处理可能发生的索赔事宜。

6. 竣工结算:工程完工后,会计需要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条款进行竣工结算,包括最终确认收入、成本和利润。

7. 税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依法纳税,会计需要处理各种税金,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8. 内部控制: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9. 财务报表编制:根据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要求,会计需要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10. 审计配合:建筑施工企业会计还需要配合外部审计工作,提供所需的会计资料和解释,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实务要求会计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理解和应用会计准则,同时也要求会计人员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和流程有深入的了解。

【老会计经验】企业自产自用产品税务与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自产自用产品税务与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自产自用产品税务与会计处理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或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投资或利润分配及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其他非货币性福利等方面的行为, 税法将其界定为“自产自用, 视同销售”。

本文主要就自产自用行为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税务和会计处理的制度依据(1)税收制度规定。

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货物销售行为, 按照我国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自产自用应视同销售, 应正常缴纳增值税, 同时计算交纳所得税。

如果自产自用产品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即上述自产自用行为应当作为收入处理, 应调整企业的应税所得。

(2)会计制度规定。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并没有专题予以明确统一规定, 只在各相关准则中有所表述。

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均有相关规定, 其中具有核心指导地位的是收入准则, 其对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有助于会计处理中判断收入是否确认。

二、会计实务界对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的不同会计处理上述税收制度规定, 直接、具体指导和规范了税收实务。

在税收实务界, 对于自产自用行为的税务处理是毫无争议的, 即都是按售价、计税价格(公允价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并按售价、计税价格(公允价值)增加应税收入, 计入应税所得。

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对自产自用行为的账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致使缺乏理论指导的会计实务界产生了对自产自用行为的不同账务处理且各自为政。

具体表现在:(1)只需按自用产品的成本转账, 不确认收入。

原因是自产自用只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 不存在销售行为, 不符合正常销售的条件, 没有产生现金流量。

2020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主观题背诵知识点

2020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主观题背诵知识点
销售发票 (2)2019.4.1 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
第 1页
2020 年税务师考试辅导 涉税服务实务
取得的扣税凭证
用途
可抵进项
生产或加工 13%税率货物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
款书、9%专票
用于生产或提供 9%、6%等税率货物、 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可在 4 月份所属期转入,也可在以后月份所属期转入,但需要一次性全部转入;
(3)2019 年 4 月 1 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享受加
计抵减和增量留抵退税。
全额抵扣 VS 按比例抵扣
用于一般计税项目
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留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
项税额转出)”科目。
留抵退税对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税(征)依据的影响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服务
生产或加工 13%税率货物 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
买价×(9%+1%)
发票、3%专票
用于生产或提供 9%、6%等税率货物、 金额×9%
服务
(3)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进项税额抵扣
类型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投入产出法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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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收入确认中会计与增值税、所得税的实务处理
我们是总包单位,施工合同约定对方按照工程施工进度80%支付工程款,2017年4月末,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量为1000万元(含税),甲方应支付800万元工程款。

结果甲方资金困难,只能支付50%即500万元,我们开发票应该开50%还是80%?会计处理应该按照多少?当期所得税收入应该确认多少?
这是实务中一个典型的进度付款案例,不仅是进度付款,而且是比例付款,加上实际支付的缩水,使得建筑企业处理更加困惑。

1、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按照准则上述要求,既然双方确认的完工进度工程量为1000万元,则应该按照1000万元,减除增值税额确认企业当期项目会计收入,同时结转对应的当期项目成本。

2、企业所得税规定
建筑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主要体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第二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 已完工作的测量;
2. 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所以,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仍应按照完工进度法确认,同会计处理完全一样,当期按照会计确认的收入金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规定了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本条款应作如下理解:
第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前提是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在建筑企业就是建筑劳务已经发生。

如果尚未发生就是预收账款,后面再专门论述。

第二,在纳税行为发生的前提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三个重要节点:实际收款时间、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和开票时间;
第三,三个时间当中,先看实际收款时间和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哪个早,通常标准是哪个早按照哪个确认。

如果先于合同付款,应按照付款时间确认,晚于合同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

第四,如果发票已经开具,其他条件不用看,直接缴纳增值税。

按照以上四条理解,本案例中,1000万元工程已经发生,合同约定应付80%即800
万元的时间也到了,款项尚未支付属于企业经营风险,不能作为不交增值税的理由。

因此本案例中,企业虽然只收到500万元,但增值税仍应该按照800万对应计算,并向对方开具800万增值税发票。

我们将上面的分析形成下面的表格:
实务中很多建筑企业按照实际收款500万缴纳增值税,并同时确认500万会计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存在巨大涉税风险。

一旦被查,将面临补税、罚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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