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卫生局转发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县级医疗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宝市卫人发[2014]3号【发布部门】宝鸡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4.01.02【实施日期】2014.0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宝鸡市卫生局关于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宝市卫人发[2014]3号)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文教卫生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印发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3〕12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考范围及条件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具体如下:(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二)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报考士级资格;2、中专毕业,取得士级资格,受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报考师级资格;3、大专毕业,取得士级资格,受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报考师级资格;4、本科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可报考师级资格;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0.17•【字号】宝卫社发[2014]620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卫社发〔2014〕620号)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做好全市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卫办妇幼发〔2014〕92号)要求,特制定《宝鸡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卫生局2014年10月17日宝鸡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实施方案为做好全市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以下简称婴儿早期诊断),依据《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强全市婴儿早期诊断工作,提高婴儿早期诊断服务能力和可及性,尽早明确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艾滋病感染状况,使感染艾滋病的婴儿及时得到转介治疗。
二、工作内容(一)建立婴儿早期诊断服务网络。
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
各县区要建立并完善以县区妇幼保健机构为中心、辖区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参与的婴儿早期诊断服务网络。
重庆市妇幼保健院为国家指定“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区域实验室”(简称“区域实验室”),承担我市的婴儿早期诊断检测工作。
(二)明确婴儿早期诊断服务流程。
市、县级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在艾滋病感染阳性孕产妇分娩后3日内填写“宝鸡市艾滋病阳性孕产妇分娩情况报告单”(附件1)并报送所在县区妇幼保健机构,由县区妇幼保健机构逐级上报至市妇幼保健院基层保健科,市妇幼保健院基层保健科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阳性孕产妇分娩信息反馈至其户籍所在地县区妇幼保健机构。
宝鸡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4年全省传染病防治、职业卫

宝鸡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4年全省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和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市卫防发[2014]210号
【发布部门】宝鸡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4.04.24
【实施日期】2014.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宝鸡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4年全省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和学校卫生重点
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宝市卫防发〔2014〕210号)
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陕卫监发[2014]147号)、2014年全省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陕卫监发[2014]149号)和2014年全省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陕卫监发[2014]15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年度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县区卫生局要按照省卫计委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内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切实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
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区卫生监督所要对本辖区内的全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学校教学环境、内设医疗。
宝鸡市卫生局转发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做

宝鸡市卫生局转发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宝市卫农发[2013]364号
【发布部门】宝鸡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06.24
【实施日期】2013.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宝鸡市卫生局转发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稳
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宝市卫农发〔2013〕364号)
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
为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稳定工作,现将《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陕卫农发[2013]18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督察各级资金落实情况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乡村医生补助资金落实情况专项督察,按要求逐项、逐镇、逐村检查,主动联系县级财政部门,掌握各项资金实际拨付情况,严禁挤占、截
留、挪用,确保各项补助资金全额落实。
根据省、市掌握的信访及平时工作检查等情况,千阳、扶风、陇县等县区卫生局要重点关注这项工作,着力避免涉及乡村医生补助的有关问题扩大化。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市卫社发[2014]249号
【发布部门】宝鸡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4.05.12
【实施日期】2014.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
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宝市卫社发〔2014〕249号)
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助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确保医疗质量和母婴合法权益,现将《陕西省卫计委转发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陕卫妇发[2014]17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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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4年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通知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4年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4年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宝政办发〔2014〕22号)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关于印发宝鸡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宝市卫办发〔2014〕214号)精神,结合2012年《宝鸡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试行)》(宝市卫医发[2012]631号)要求,我市2014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9月份开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的范围和条件: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或拟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以2013年、2014年招聘上岗的大学生为主。
实行“5+3”培训模式2、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本市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或拟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以2013年、2014年招聘的大学生为主,实行“5+3”培训模式(2)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拟在本市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实行“3+2”培训模式二、培训内容1、住院医师培训:根据卫生部住院医师培训标准细则,共18个专业。
根据我市培训基地实际,2014年市培训基地培训专业确定为内科、外科、妇产科、神经内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临床病理科8个专业,基地将根据学员所报专业进行综合和专业培训,为各医疗单位培养合格的住院医师。
各派出单位,要根据医院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方向,2014年培训专业方向仅限于以上8个专业中2、全科医师培训: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执行,专科生培训可减少临床二三级学科内容。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爱婴医院复核及创建工作的通知-宝卫社发[2014]382号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爱婴医院复核及创建工作的通知-宝卫社发[2014]3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d2e7b20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aa.png)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爱婴医院复核及创建工作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爱婴医院复核及创建工作的通知(宝卫社发〔2014〕382号)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助产机构:为深入开展“妇幼健康年”活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全市爱婴医院管理,规范产儿科服务,不断提高母乳喂养率、促进母婴健康,按照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陕卫办妇幼发[2014]96号)文件要求,经市卫生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及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及创建工作(一)复核及创建对象:1993年至今全市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并开展助产业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前期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但目前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复核及创建标准:依据《国家爱婴医院复核标准(2014版)》,从制定相关规定、管理培训落实、母乳喂养宣教、产妇早开奶情况、母乳喂养指导、母婴同室管理、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等多个方面进行复核。
(三)复核及创建方法:采取座谈汇报、现场查看、资料核查、走访调查、培训抽查等方式进行量化打分、综合考评。
复核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四)复核及创建步骤:1、自查自改阶段(7月上旬):凡是复核及创建机构要认真对照《国家爱婴医院复核标准(2014版)》严格自查自改,并向县区卫生局提交自评评估报告和复核申请。
2、县级复核阶段(7月中旬-7月下旬):各县区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爱婴医院复核及创建单位按照国家复核标准进行复核,并将合格单位上报市卫生局,对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机构,取消其参与本轮爱婴医院复核资格。
宝鸡市卫生局印发《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宝鸡市卫生局印发《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宝卫农发[2014]647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宝鸡市卫生局印发《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宝卫农发〔2014〕647号)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根据《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实施意见》(陕卫基层发[2014]295号)和“创建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活动要求,现将《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宝鸡市乡镇卫生院群众满意度测评办法(试行)2. 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第一周期达标计划表3.2014年“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评分标准4.乡镇卫生院群众满意度测评表5.乡镇卫生院群众满意度测评公示表6.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名单汇总表7省卫计委印发《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考核指标体系》宝鸡市卫生局2014年10月27日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实施意见》(陕卫基层发[2014]29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活动以满足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百姓的优势,进一步强化政府承担办医责任,合理定位乡镇卫生院的功能,为辖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乡村卫生公共管理等服务,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让群众充分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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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卫生局转发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培训项目报名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卫医发[2014]340号
【发布部门】宝鸡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4.06.16
【实施日期】2014.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宝鸡市卫生局转发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
培训项目报名工作的通知
(宝卫医发〔2014〕340号)
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
现将《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4年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培训项目报名工作的通知》(陕卫办科教发[2014]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县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挑选符合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尤其是被列为宝鸡市医学重点专科的科室必须选派学科带头人或医疗技术骨干。
2、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要求各县区卫生局不受每县区10人的名额限制,积极选送培训人员,超额部分我局将审核后在各县区之间进行调剂。
3、各县区卫生局、各有关县级医疗机构一定要合理安排工作,全面保障工资福利待遇,确保选派人员安心参加培训,取得良好学习效果。
4、各县区卫生局务必于7月6日前将《2014年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培训报名汇总表》及电子版报送市局医政科。
联系人:张玉英联系电话:3260248
电子邮箱:bjswsjyzk@
宝鸡市卫生局
2014年6月16日
附件1:
2014年县级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
名额分配表
附件2:
2014年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培训项目专业汇总
学科带头人:
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
医疗技术骨干:
内科类:内科(综合)、ICU、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内分泌科、肾内科。
外科类:外科(综合)、骨科、胸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肝胆外科、肿瘤外科、麻醉科。
中医类:中医科、中医肛肠科。
其他:妇产科、儿科、病理科、皮肤科、耳鼻咽喉科、眼科、急诊科、精神病科、口腔科(口内+口外+修复)、放射科(常规+CT+MRI)、超声科。
2014年陕西省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培训项目专业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