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干院校资金管理办法
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学校专项资金预算的严肃性,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经费投入,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XX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除基本运行经费以外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其设立性质分为:财政专项资金和非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以专项项目为依托而下达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拨款,一般为竞争性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中省市预算内基建投资专项资金、中省教育经费专项资金、省属“四个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等。
非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学校利用生均经费拨款及事业收入等不具有限定性用途的资金,在确保基本运行经费足额保障的前提下,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校内专项资金,分为竞争性专项资金和归口部门统管的非竞争性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人才引进、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设备购置、修缮改变、基本建设及专项履职业务费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包括专项资金设立、预算分配与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与监督、退出等。
财务部门和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适应原则。
遵循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厘清管理边界,坚持“谁的管理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二)科学规范原则。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论证,科学确定资金的规模、时限、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
国家骨干院校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考核的探讨

1 健 全 管理 制度
为稳 步推 进骨 干 院校 建设 ,筹 措 、使用 和管 理好 骨干
院校项 目建设专项资金 ,是保障国家骨干院校建设任务顺
利实施 的关 键 。加大 经费 筹措 和投 入力 度 ,科 学 安排 、合
2 . 2 在大预算的前提下 ,细化各子项 目预算 以任务书的验收要点为依据对所有 的建设项 目进行分
刘宏 :国家骨干院校建设项 目资金使用和绩效考核 的探讨
物 流教 学
国 家 骨 干 院 校 建 设 项 目资 金 使 用 和 绩 效 考 核 的 探 讨
刘 宏
( 宁夏工商职业技术 学院 ,宁夏 银川 7 5 0 0 2 1 )
[ 摘 要 ]本 文对 宁夏 工商职 业技 术 学院 骨干 院校 建设 专项资金 管理 的现 状和 存 在 的 问题 进 行 了阐述 ,并提 出 了加
预算管 理 。严格按 照各 子项 目的 比例要 求执 行 :中央财 政 投 入 的专项 资金 用于 中央财 政支 持 的重 点专 业课程 体 系和 教 学 内容改 革 资金 投 入 比例 为 2 9 % ,师 资 队伍 建 设 投 入 比例 为 1 5 % ,教学 实 验 实训 条 件 建 设 投 入 比例 为 4 8 %, 办学体 制机 制创 新 与 校企 合 作 制 度 建 设 投人 比例 为 8 %。 并 严格 按照 教育部 、财 政部 批准 的学 院建设 方案及 任务 书 中 的预算执 行 ( 中央 财 政 投 入 的 专 项 资金 不 得 用 于 基 本 建 设 和人才 引进 等其他 项 目和 内容 的建 设 ) 。非 中 央财 政 投 入 的专 项 资 金 ( 地 方 专项 资金 、社 会 企 业 支 持 资 金 和 学 校 自筹 资金 ) 主要 支 持 非 中央 财 政支 持 的重 点 专 业 及 专 业群 建设 和基 础条件 建等 。
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

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关于《管理办法》的有关解释和说明(一)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高校范围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高校范围,即《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1)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支持的普通高校;(2)其他办学层次较高,学科特色鲜明,符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按照《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支持的普通高校”,既包括本科学校,也包括专科学校。
但这里有一个具体问题,需要说明一下。
下划的本科高校,原则上都纳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下划的高职高专学校,原则上也纳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属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的,在其得到示范性资金支持期间暂停专项资金支持。
按照《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学校范围应由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确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高校并不是固定的,有一个动态调整机制。
如果以后年度有新的学校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条件或有新的专升本学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向财政部申报将其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同时,中央建立了退出机制,即已经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地方高校,如果出现了违规行为,或者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很差,那么中央财政也将停止给予其资金支持。
关于这个淘汰机制的具体规定,可以参考21号文件的第十一条。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色重点学科建设、地方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六个方面。
1.特色重点学科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特色重点学科项目”的意见》(教研〔2009〕3号)和《关于做好编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方案工作的通知》(教研司〔2010〕3号)组织实施。
主要支持地方非“211工程”学校现有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4.15•【文号】财教[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高等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特别是在“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支持下,以原共建高校为主体的地方高校,充分发挥行业办学优势和区域经济服务能力,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在促进国家科技进步和服务社会、行业、地方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水平的影响,地方高校(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整体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要求。
相当一部分地方高校的办学条件有待改善,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亟待加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需要提高。
因此,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完善中央财政对地方高校发展的支持政策,探索和建立保障有力的地方高等教育投入新机制,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财政决定在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
以原共建资金支持的普通高校为主体,适当扩大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一批办学层次较高、办学特色鲜明、符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高校。
进一步改善其办学条件,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以及行业发展服务的能力。
同时,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的联动机制,在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下,切实发挥地方财政对地方高等学校发展的投入主体作用。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财务监督机制,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指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申请具有特定用途的、获得批复或批准,由学校使用的资金。
类别主要有:财政专项补助、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
(一)财政专项补助:高职生均拨款标准奖补资金、职业教育提升设、奖助学金、基建修缮拨款、设备采购等。
(二)专项资金:重点专业建设、教学资源库建设、实验室建设、教职工培训等。
(三)学校自筹专项: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以“集体决策、分级负责、责权统一、跟踪问效”为原则,进行项目的申报、管理、使用、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学校鼓励各部门积极向上或向外争取各类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为依据,以创收增效、达到预期为目标。
第五条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就所辖业务范围内专项资金进行项目申报,申报人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编制项目预算、提出预期效益和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撰写结项报告、参与项目验收和效益评价等。
财务处协同申报,并对预算安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向上争取专项资金的申报方案须经职能部门、分管副校长、校长同意后按相应程序上报;重大专项资金的申报方案经党委会审议后上报,并送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学校自筹专项资金的申报,申报人须填写《学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经学校评审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归口部门管理制和项目负责人制。
第九条项目归口部门对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项目建设总规和实施方案,组织或参与项目论证、招投标、签订合同、项目验收等工作,对项目负完全责任。
第十条按照学校内部审计管理规定,需进行项目审计的,按程序进行审计,得出审计结论后,方可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国家骨干高职院校资金安排比较研究

财会研 究 ,0 9 2 ( ) 2 0 ,0 3 .
[] 3 黄景文. 高校报账过程的流程重组[] J. 中国管理信息化 , 0 2 7 0
(0 . 1)
等 各 类 财务 业 务 的解 答 、 引导 、 询 工作 。导报 员可 以是 财务 咨 核 算 人 员 ,也 可 以是 专 门 的财 务 人 员 ,或 者是 勤工 助 学 的 学
工 作 的主 要 任 务 是 新 增 10所 国家 骨 干 高 职 建 设 院校 以提 0
( ) 一 国家 骨 干 院校 建设 资 金 总体 投 入情 况 比 较
通过对所 选取 的 1 0所 院校 总体 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投 入情况 进行分
析, 现将 1 0所院校总体 资金投入情况列表如表 1 。
从 表 1中可 以看 出 :0所 院校 全 部 建 设 资 金 投 入 总 额 1 平 均 为 98 09 7 . 6万 元 ,其 中 中央 财 政投 入 资 金 额 度平 均在
对高职院校的内涵建设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做好高职院 校的财务管理 工作 ,特别是加强 国家骨干高职院校专项资金 科学安排与管理 ,是摆在 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面前的一项迫切
而 重 要 的新 课题 。 国家 骨 干 高职 院 校资 金 投 入背 景
本文主要选择 了中东部 5省区 中 1 O所院校 ( 已完成 建 设验收的 8所国家示范性建设院校 以及 2 1 0 0年启动建设的
生 。 当 然 ,导报 员需 要全 面 了 解 和熟 知 学 校各 类 经 费 报 销规 定 ,清楚 各 类财 务 流 程 ,对 相 关 的学 校 职 能部 门也 要 有 所 了 解 。在 职 责履 行 中 , 导报 员 可 以为财 务 报销 人 员解 答 报销 中遇 到 的 疑 问 , 助 查 询 相 关 经 费余 额 , 印经 费 项 目 明细 账 。 协 打 协 调 解 决 财务 报 销人 员 与财 务 核 算 人 员之 间 的 矛盾 分 歧 ,维持 会 计核 算 前 台秩 序等 等 。 ●
高校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高校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高校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是高校为了规范和管理专项项目开展所
涉及的资金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1. 项目申报:高校教师或科研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研究方向和需求,
向学校提出专项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计划。
2. 资金审批:学校设立资金审批机构或委员会,对申请的专项项目
进行评审和审批,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资金支持。
3. 资金拨付:一旦项目获得批准,学校将按照拨付计划,将项目所
需的资金拨付给申请人或相关团队。
4. 资金使用:申请人或团队必须按照专项项目的计划和要求,合理、合规地使用资金,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5. 资金监管:学校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防止财务风险。
6. 资金报销:申请人或团队在项目结束后,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交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材料和报销申请,并经过审核后才能获得报销。
7. 资金绩效评估:学校对专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项目的科研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
8. 资金追责: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办法、超支、挪用资金、虚报等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团队,学校将追究责任,进行纪律处分,并可能要求返还相关资金。
以上就是高校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因学校的政策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与运作,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广州市财政配套专项资金,及行业企业投入与学校自筹专项资金。
第三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并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私自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财务处、示建办、人事处、教务处、纪委、审计监察室、后勤处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组员。
其主要职责是:以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为依据,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中央、地方,及学院自筹与行业企业投入的建设资金,并负责项目实施、资金投向、年度资金安排;对购置实验实训设备、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所使用的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管理,确保建设方案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在领导小组下,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管理。
一、各项目建设工作小组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机构,其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论证,加强对申报立项的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财务报告、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负责。
二、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其职责是:1.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2.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编制、汇总和上报审批;3.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分项目控制;4.根据资金来源渠道、项目单位等分配专项资金到各子项目,科学合理设置项目账户以进行会计核算;5.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实施动态跟踪管理;6.按照有关规定,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7.按时编制财务季报和年终决算等相应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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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XX职业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2号]的规定,结合《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的要求,按照《XX职业学院关于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针对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资金包括用于实施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企业投入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学校对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
建设项目预算作为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管理模式,严格项目管理,任何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是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制定学校专项资金总体建设目标;2.负责学校专项资金的筹措及配置;3.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4.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5.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决算。
第五条学校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实行资金管理责任制。
各二级项目组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论证;2.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3.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4.负责预算调整方案的起草;5.负责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台帐。
第六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对项目预算编制原则的制定和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和预算的汇总;2.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中期检查和期末验收;3.负责项目成果评估和效益分析;4.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考评和监管;5.负责财务报告的审核等。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在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1.参与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的编制、汇总,提请工作小组审定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2.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项目控制;3.负责经批准的按来源渠道、项目单位等分配的专项资金到各子项目,并单独设立项目账进行会计核算,运用项目预算控制系统等有效手段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管理;4.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核算,对专项资金各子项目采取专账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5.严格项目管理,强化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年度使用计划按期完成;6.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与项目建设进度、预期目标相一致;7.按时编制财务报告和年终决算,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支付修缮工程款项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职业学院固定资产采购审批程序、合同签订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按照招投标程序办理。
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第十条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过项目申报、审核论证、立项审批、预算核定等程序,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按管理程序逐级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各项目单位在上报项目预算时,应严格按照相关项目申报文本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四章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我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方案》中的项目建设支出。
其中,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专业内涵建设与体制机制创新,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专职人员引进等方面;地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师资队伍与领导能力建设、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与校企合作制度建设等;企业投入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中央财政支持专业及专业群、社会服务及对口支援等。
专项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项目工作组必须严格按计划分配使用经费,加强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1.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与校企合作制度建设费,是指地方政府与行业企业共建高职院校,建立高职院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形成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建立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的人事制度发生的费用。
包括:(1)董事会或理事会成立、运作产生的办公费、调研费和专家论证、咨询费等费用;(2)校企合作保障制度的制定、开发、调研和资料费等费用;(3)教师为企业和社会服务、开展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建设等费用。
2.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建设费,是指主动适应区域产业结构升级需要,按照订单培养、工学交替等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对学院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专业进行教学研究;引入行业企业技术标准,开发专业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1)有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调研费(包括差旅费)、培训费、资料费、材料汇编、教材编写、印刷装订、课件制作、网站建设等费用;(2)企业和课程专家论证、咨询等费用及由此发生的差旅费用;(3)引入行业企业技术标准,专业课程的开发和设计、网络设计、资料费、劳务费等。
3.师资队伍与领导能力建设费,是指用于专业带头人培养、骨干教师培养、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兼职教师的聘任(聘用)以及领导能力的提高等发生的费用。
其中,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从行业企业(聘任)聘用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专业带头人和兼职教师,以及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师资队伍建设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其总额的15%,其中1/3可用于聘用上述类型兼职教师。
包括:(1)与企业联合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费用(出国培训、国内院校进修、实践锻炼、参加学术研讨或交流会等)及相关的差旅费等;(2)聘任(聘用)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家作为专业带头人,以及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为兼职教师所需费用;(3)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及测评、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培训等费用;(4)为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校举办和个人参加的培训、讲座和调研产生的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和劳务费等。
4.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发生的费用。
其中中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购置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的上述支出,并且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教学实验实训设备购置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50%。
包括:(1)仪器设备及软件的购置、运输、安装、调试、维护以及相关费用。
(2)新建、改建、扩建校内实验实训基地所需要的基本建设、配套设施购置、运输、安装、搬迁等费用。
(3)实训项目开发、校内外实训基地运行管理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等费用。
5.社会服务能力建设费。
包括:(1)社会服务基础条件建设费用;(2)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面向区域开展高技能和新技术培训、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发生的费用;(3)为企业职工和社会成员提供多样化继续教育、为中职毕业生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发生的费用等;(4)对西部支教支援、合作办学产生的费用;(5)作为“山东省大学生竞赛基地”举办大赛及相关培训所发生的费用等。
6.基本建设费,是指与建设任务相关的基本建设支出,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7.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办公室在实施项目建设中,所必需开支的经费。
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项目论证、评审、考核、验收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和专家劳务费等。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支出审批程序1.专项资金支出须按照《XX职业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方案》、《XX职业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及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建设单位年度资金支付计划。
2.年度资金支付计划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建设专家论证,并经建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建设组所在单位负责人确认后,提交学校项目建设办公室审查。
3.学校项目建设办公室组织学校项目建设专家组审核并确认后实施。
4.审批后的专项资金,由各二级建设项目组具体管理使用。
在项目实施前,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按类别填写《XX职业学院骨干校建设经费使用审批单》,办理经费使用审批手续;5.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办理专项资金报销审批程序。
6.经费使用人根据建设项目的需要,在项目预算或额定金额范围内,填报《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见附件1)。
购买仪器设备、用品及资料还需制作详细清单;7.重点建设项目负责人初审,并在《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上签字;8.重点建设项目总负责人审查,并在《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上签字;9.项目经费在4000元以内的,由创建办主任审批,并在《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上签字;10.项目经费在4000元至10000元的,由创建办主任和实施领导小组组长同时审批,并在《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上签字;11.经费使用人将审批后的《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送资金管理组组长审核,资金管理组按照批准的经费执行,同时经费使用人将《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复印件送示范性创建办公室备案。
12.项目开支超过1万元的,须经校长在报销单上审签。
骨干校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调整资金支付计划,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进行项目论证,并重新执行以上操作程序后,方可支付建设资金。
13.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与骨干校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未经申请批准的超出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或定额的费用。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审批程序必须按照校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五章专项资金决算管理第二十条年度终了,各类专项资金必须根据主管部门决算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帐手续,财务处编报财务决算,经审核汇入年度财务决算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上报决算时,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提供必要的文字说明,其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的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