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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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年月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的相关管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来穗人员服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共交通网络,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使用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短途公共交通接驳系统。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或者企业信用档案。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1年)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1年)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0年6月1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2021年3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停放、充电、通行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形成安全使用、文明出行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制定和实施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操作细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建设,整合现有道路资源,完善非机动车道路网,组织编制电动自行车道路红线内停放场所专项规划。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市容环境和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环境的电动自行车废弃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广旅体、消防救援、银保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广州电动自行车标准(一)

广州电动自行车标准(一)

广州电动自行车标准(一)
广州电动自行车标准
背景
•广州作为中国电动自行车领域的先行者,一直致力于完善电动自行车标准。

•电动自行车的快速普及给城市交通带来了便利,但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问题
•市场上存在大量低质量的电动自行车,导致不安全因素增加。

•电动自行车的乱停乱放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解决方案
•制定并实施广州电动自行车标准。

•该标准将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制造、销售和使用环节。

标准内容
1.电动自行车基本要求:
–额定功率不超过500W。

–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

–车辆质量不超过55kg。

–车辆配备前、后刹车灯和指示灯。

2.销售管理要求:
–销售商需获得电动自行车销售许可证。

–销售商必须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禁止销售未标识品牌、型号和生产企业的电动自行车。

3.用户使用规范:
–使用电动自行车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严禁使用未经许可的电动自行车改装件。

–严禁在禁停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实施效果
•广州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和安全性。

•减少低质量电动自行车的市场竞争力。

•增强市民的安全意识和交通规范意识。

总结
•广州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出台是对电动自行车乱象的规范行动。

•这一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
无。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售、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和责任主体)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统一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完善公共交通,监督管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道路运输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经贸、规划、人社、财政、民政、安监、文电、环保、城管、民宗、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镇职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完善公交网络)- 2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交网络,推广公共自行车的使用,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微循环公共交通系统。

第六条(专业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市规划、和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在相关管理工作中,应当本着有利于道路畅通和非机动车、摩托车管理的原则,合理行使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职权。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管理使用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配合相关部门行使本条第一至二款规定的权力。

第七条(残疾人安置就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并制定配套的优惠扶持措施,多途径解决残疾人就业需求。

2022年广州电动车管理规定

2022年广州电动车管理规定

2022年广州电动车管理规定2022年广州电动车管理规定道路行驶要求: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文明出行。

不得驾驶非法加装或者改装、拼装、超标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违背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广州交警将依法予以惩罚;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按照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处理。

上牌规定:1、符合《电动自行车平安技术规范》(GB17761-2022,以下简称“新国标”)并获得CCC认证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登记核发白底黑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2、“新国标”实施前在用的,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简称“旧国标”)或符合“新国标”但未获得CCC认证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应当在2022年9月30日前办理过渡期登记,凭有效材料登记核发黄底黑字过渡期号牌和行驶证,号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止。

3、符合“新国标”并获得CCC认证的网约配送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登记核发蓝底白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并按网约配送的用处使用。

广州电动自行车上牌办理流程(一)个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流程广州市户籍居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外地户籍居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及居住证,可依法申请登记电动自行车。

个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实行预约制,市民在提交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前须观看宣扬〔教育〕视频。

操作流程如下:第一步:参与学习。

在“广州交警”微信公众号的“电动自行车服务”模块,通过“视频学习”栏目观看宣扬教育视频,完成学习。

其次步:录入信息。

预备个人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销售发票、待上牌电动自行车,在“个人电动自行车登记办理”栏目,录入上传个人和车辆信息,提交申请。

第三步:登记预约。

审核通过后,在“办理进度”栏目点击“办理记录”进入“办理详情”页面,点击“线上预约”选择预约上牌网点,并缴纳牌证费。

第四步:安装号牌。

携带相关材料和电动自行车,按预约时间到达预约网点,由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核验并安装号牌。

广州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广州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2017年3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的相关管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来穗人员服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共交通网络,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使用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短途公共交通接驳系统。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或者企业信用档案。

电动自行车管理标准

电动自行车管理标准

电动自行车管理标准一、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便捷、环保的交通工具,正逐渐受到人们的青睐。

然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制定电动自行车管理标准势在必行。

二、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1.所有电动自行车需进行登记管理,包括车辆所有人的身份信息、车辆的基本信息等。

登记信息应存档备查,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追溯。

2.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应包括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车架号等基本信息,以便对车辆进行唯一标识和管理。

3.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应采用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管理1.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通过相关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

驾驶证应与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进行关联,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查询和核实。

2.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红绿灯、礼让行人、不逆行等。

违反交通规则的驾驶人员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扣分。

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了解电动自行车的性能和特点,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应对。

四、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1.电动自行车应配备安全设备,包括前后灯、刹车装置、反光镜等。

安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应得到重视,确保其正常工作。

2.电动自行车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检测内容包括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电池系统等。

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应佩戴安全头盔,确保驾驶过程中的头部安全。

同时,驾驶人员应穿着鲜明的衣物,提高自身的可见性。

五、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处罚1.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等。

2.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如酒驾、逃逸等,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六、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生产管理1.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和生产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中山电动车规章制度

中山电动车规章制度

中山电动车规章制度为了维护中山市电动车交通秩序,提升市民出行安全和便利性,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一、注册登记1.所有电动车需在中山市交通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取合法编号。

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2.注册登记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车辆购买发票和车辆合格证等相关证件。

注册登记费用为50元/辆。

3.注册登记后需定期进行年检,检验合格后颁发年检标志,未通过检验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二、标识标识1.所有电动车需粘贴车辆号码牌,号码牌应能够清晰显示,不得遮挡。

2.夜间行驶需开启前后灯光,保证行车安全。

3.禁止私自改装电动车外观,影响车辆识别的行为。

三、安全驾驶1.严禁酒驾、毒驾。

2.不得超速行驶,需遵守道路交通规则。

3.行驶中禁止使用手机,保持集中注意力。

4.青少年不得驾驶电动车。

四、停车规定1.禁止在过街天桥、人行道、消防通道等非指定停车区域停放电动车。

2.停车时需关闭电动车电源,锁好车辆。

3.违规停放的电动车将被执法部门处罚,包括罚款、扣车等。

五、环保要求1.鼓励使用电动车代替传统燃油车,减少空气污染。

2.电动车充电需使用指定充电桩,不得私拉电线充电,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3.保持车辆清洁,不乱丢弃垃圾。

六、处罚措施1.违反规章制度的电动车将被执法人员暂扣、罚款等处罚。

2.多次违规将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影响日后行车记录。

七、其他规定1.建议电动车驾驶员购买相应保险,保障自身权益。

2.有关部门将组织定期的电动车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以上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生效,如有补充、变更,将提前通知相关驾驶员,望广大市民积极遵守,共同维护中山市的交通秩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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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三章其他规定第四章电动自行车档案第五章嫌疑车辆调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试点登记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电动自行车试点登记。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等基本岗位和牌证管理岗等辅助岗位,基本岗位不能兼任。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各岗位对外设置统一标识。

第三条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

按照统一标准,将登记信息和经办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打印相关证、表。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电动自行车查验工作指引查验电动自行车,按照本规范规定使用印章。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四条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对电动自行车的下列事项予以登记:(一)车辆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身份证明号码、联系地址和电话;(二)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编码、电动机号;(三)车辆的颜色;(四)车辆的号牌号;(五)车辆的整车质量(含电池)、电动机功率、蓄电池类型、蓄电池标称电压、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参数;(六)合格证编号、出厂日期、初次登记日期;(七)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五条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与《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比对,数据相符的,查验电动自行车,核对编码拓印膜。

符合规定的,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合格证。

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与被盗抢电动自行车数据库比对,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三)牌证管理岗制作、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采集安装号牌后车辆左前45度、左后45度照片各一张导入登记系统。

为防止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可对电动自行车关键部位采取拍照等措施予以保存。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条下列资料存入电动自行车档案:(一)《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原件;(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电动自行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是原件;(四)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原件;(五)《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七条办理改变电动自行车车身颜色、更换同类型电动机的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电动自行车,属于更换电动机的,核对电动机的标注功率;制作电动自行车标准照片。

符合规定的,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

符合规定的,录入变更信息,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收回原行驶证。

(三)牌证管理岗制作行驶证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销毁原行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八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地级以上市管辖区域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电动自行车,核对编码拓印膜。

符合规定的,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与被盗抢电动自行车数据库比对。

符合规定的,录入变更后的信息,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三)牌证管理岗收回号牌并销毁,核发有效期为十日的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

未收回号牌、行驶证的公告作废。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比对电动自行车编码拓印膜。

符合规定的,整理、密封档案资料,签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加盖非机动车管理机构业务专用章,将档案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并告知其于十日内到转入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转入,不得自行拆封。

第九条办理电动自行车转入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查验电动自行车,核对编码拓印膜;制作电动自行车标准照片。

符合规定的,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案资料,比对编码拓印膜;查询并下载登记信息,与被盗抢电动自行车数据库比对。

符合规定的,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号牌号码。

(三)牌证管理岗制作号牌、行驶证,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三)项要求采集照片。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入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办理转入,不得退档:(一)电动自行车转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电动机或者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除电动自行车编码外其他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的。

对属前款第(一)项的,办理转入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属前款第(二)项中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或者技术参数不全的,办理转入时一并更正、补齐。

第十一条转入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与转出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协调。

转出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转入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协查申请二日内以传真方式出具书面材料,转入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凭书面材料办理转入。

转出地和转入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对转出电动自行车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请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协调。

转入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退档业务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录入退档电动自行车信息、退档原因、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出具退办凭证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

第十二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电动自行车,核对编码拓印膜;制作电动自行车标准照片。

符合规定的,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当事双方共同签名的《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当事双方的身份证明、行驶证;原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审查来历证明;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与被盗抢电动自行车数据库比对。

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三)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在地级以上市管辖区域内的,牌证管理岗核发行驶证。

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不在地级以上市管辖区域内的,按照本规范第八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办理。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办理变更登记的,下列资料存入电动自行车档案:(一)《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原件;(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属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地级以上市管辖区域的,收存行驶证原件;(四)属于电动自行车转入的,收存原电动自行车档案内的资料;(五)属于变更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收存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因故无法到场的,收存来历证明。

第十四条办理变更备案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在地级以上市管辖区域内迁移、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和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

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属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变更的,收回原行驶证。

牌证管理岗销毁原行驶证,制作行驶证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核实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录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

(三)电动自行车编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损坏的,查验岗查验无被凿改嫌疑的,核对电动自行车编码拓印膜,打刻原电动自行车编码,按规定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

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

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五条办理变更备案的,下列资料存入电动自行车档案:(一)《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原件;(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属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收存相关事项变更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在被盗抢期间,电动自行车编码、电动机功率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能够确认该电动自行车与被盗抢的电动自行车为同一辆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二)电动自行车编码被改变的,按照本规范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

(三)电动机被更换的,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第(一)项、第(二)的规定办理,如果电动机功率超出国家标准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后予以办理。

《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原件、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复印件存入档案。

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十七条办理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查下列资料:1.对电动自行车灭失或报废的,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灭失或报废的相关证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2.对因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退车的,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和电动自行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并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3.对电动自行车因故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并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退回合格证、发票,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

4.对电动自行车登记被撤销的,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

(二)符合规定的,登记审核岗录入登记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

(三)牌证管理岗销毁号牌、行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八条下列资料存入电动自行车档案:(一)《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原件;(二)行驶证原件;(三)对电动自行车灭失或报废的,收存相关证明;(四)属于因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退车的,收存电动自行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五)属于电动自行车登记被撤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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