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云农综办[2004]23号各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质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农办〔200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试行标准》(国农办[2003]130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各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可按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为了实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生态综合治理等建设内容。

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成稳产高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国农办[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国农办[201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是指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报账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实行“先建后补”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创新,对于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实行“先建后补”,要按照中央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财政资金管理方式的具体要求,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成效。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项目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实行“先建后补”。

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实行“先建后补”的具体范围。

二、加强项目管理(一)注重前期评审。

实行“先建后补”,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评审工作,科学选项立项,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能力的审查,确保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级相关部门:为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一步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0号)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印发的《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6〕10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11月26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0号)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保护、支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其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稳定增加收入。

第三条凡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立项的地方切块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立项的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7
【摘要】农办计[201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厅(委、局)、农科院、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2013年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据此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总页数】13页(P25-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3.4
【相关文献】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J],
2.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计[2015]15号 [J], ;
3.农业部关于印发《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J], ;
4.关于印发《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J], ;
5.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农业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

农业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

农业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工程项目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业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是指专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农业工程项目施工的部门。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保障项目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四条项目部负责制定项目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保障项目进展顺利。

第五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项目部应当保障员工的权益,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八条项目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形成良好的工作合作模式。

第九条项目部负责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项目部负责对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保持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项目部设立项目部长一职,负责项目部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部设立副部长若干名,分工明确,协助项目部长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项目部设立办公室,负责项目部的文书工作和行政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部设立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招聘、考核、培训等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部设立财务部,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项目部设立工程部,负责项目的监管和施工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部设立安全监管部,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

第十九条项目部设立质量监督部,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部设立后勤保障部,负责项目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设立监察部,对项目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设立工作小组和项目组,对具体项目进行具体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设立危机处理组,负责项目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危机处置。

第三章职责任务第二十四条项目部长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统一领导、协调管理,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决策。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

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第六条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扶持重点第七条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色 ,开发 的产品应有 较高 的科技含量 和 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 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种苗补助、检 良好 的市场前景 ;经 济效益显著 ,示 范 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 验检测设备等;养殖业项 目 所需的基础
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 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 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
、 R I _ RA I ( ( £ }0 L
I L fj Rf E { 、 E 【 f\ EiL p j I : }E l SI ) r _ 、 }N

( { N j i
规 章 制 度
己 口 口7 9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 门项 目 主要扶持农业主产
开 发项 目 区提供示 范、服务、保 障作用, 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 区,重点扶持粮食 主产区、水 资源短缺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织实施的名优 经济林 等示范 , 销总社 地 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 目的 供 国家农发办 )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 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 ( 以
或省级 品种 审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 ,引进 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 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 助、 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 财政资金
使用范 围: 种植业 项 目所需的基础设施 建设及 设备购 置 ,包括温室大 棚、工作室 、土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 目财政资金使 用范 围:
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 )场、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等 。 林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2.10•【文号】财发[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财发[2003]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业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农村生产力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关键措施。

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工作水平和成效,对于解决好“三农”问题,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4年2月底之前报我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财政部二○○三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政部2003年12月3日)为贯彻落实新一届政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次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现对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重点,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指在农村地区开展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务、旅游、生态、金融等多种产业综合开发的项目。

该项目由农业部组织开展,旨在加速农村产业发展和脱贫攻坚,提高农民生产和生活水平。

项目申报条件1.项目覆盖范围为农村地区;2.项目实现综合开发,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务、旅游、生态、金融等;3.项目有明确的盈利模式,并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实现盈利;4.项目有社会效益,有望提高当地人民生产和生活水平;5.项目符合国家、地方政策和法规要求。

项目申报流程1.填写申报表格项目首先需要填写申报表格,表格可以从农业部网站下载或者向相关发改委、农业局申请。

2.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方案、市场调研报告、投资估算、财务方案、风险评估报告、施工图纸、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授权书等。

3.审核与评估提交申报材料后,相关部门将进行审核与评估。

主要审核方向包括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资金来源、技术可行性等。

4.签署协议通过审核的项目需要签署农业部项目合作协议。

申报注意事项1.项目方案要具体,要有可行性;2.市场前景要符合实际可行性,投资回报周期不过长;3.自有资金投资比例适中,不能全部依赖政府资金;4.项目要有可持续性,能够创造稳定收益;5.项目实施过程中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申报得到的支持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的项目,将得到以下支持:1.享受地方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2.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资金支持;3.获取行业专家的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

申报案例申报案例一:精准扶贫项目该项目以种植特色农产品为主,兼顾农村旅游和电商平台销售。

在帮助当地贫困户增收的同时,还吸引了不少游客,为当地村庄的旅游产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发展动力。

申报案例二:水产养殖项目该项目以湖泊水产养殖为主,还配套了餐饮、休闲娱乐等设施,旨在打造湖泊畔的综合餐饮娱乐休闲区。

在项目实施后不久,当地村民就实现了空前的旅游收入。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以为当地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同时也能够加速当地产业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 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 号),结合专项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设立、农业部归口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

第三条专项项目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

项目建设遵循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体现行业特点,充分发挥农业各行业在政策引导、技术服务、示范推广等方面的优势。

第四条专项项目分为两类:良种繁育专项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

(一)良种繁育专项包括原原种扩繁基地、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和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属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包括秸秆养畜和优势特色种植业、优势特色畜牧业、优势特色渔业项目,属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五条依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行业组织实施的原则,各级农业计划管理部门负责专项项目评审、申报和验收的组织工作,相关行业部门负责专项项目推荐、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的沟通和配合,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条专项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实行奖优罚劣,与各行业、各地区项目管理工作绩效挂钩。

第二章扶持重点与立项条件第八条专项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原则上限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国有农场),避免与其他同类项目重复安排。

第九条专项项目应预期效益明显;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能力强,有偿资金归还有保障;当地政府和群众对项目建设积极性高;项目承担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并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第十条根据农业产业政策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有关要求,各专项项目投资方向为:(一)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重点扶持科研育种单位进行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原原种、原种扩繁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重点扶持育繁推一体化的大型种子企业进行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良种选育(引进)、生产、加工、储备、推广等基础设施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等。

(三)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重点扶持草种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优质牧草种子繁育、加工、储备、推广等基础设施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等。

(四)秸秆养畜项目,重点扶持畜牧养殖企业、养殖大户等进行秸秆处理设施、养殖示范小区建设及秸秆饲料开发、牛羊品种改良等。

(五)优势特色种植业、优势特色畜牧业、优势特色渔业项目,重点扶持园艺、畜禽及水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良种繁育体系和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及配套技术的示范推广。

第十一条各专项项目立项条件为:(一)良种繁育项目应能在较大范围内实现增产且改善农产品品质效果明显,名优新品种开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有良种育繁推一体化的经营机制;良种繁育推广的新品种,应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引进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100 万元。

(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应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100 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十二条农业部依据国家有关农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于每年上半年编制并发布下一年度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各级农业计划管理部门依据申报指南的各项要求,组织项目评估、筛选和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专项项目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制度。

基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申报项目,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初审后,以农计字文联合向农业部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项目应提交联合上报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各类证明材料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各类证明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申报项目按照有关权限分别由农业部或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

中央财政年度投资500 万元(含)以上的良种繁育专项项目和中央财政年度投资300 万元(含)以上的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低于以上额度的由农业部组织评估审定。

第十六条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农业部依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总指标,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年度推荐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农发办对年度推荐项目进行审核后确定立项项目,并向各省财政部门下达分省分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同时抄送农业部;农业部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编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十八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报要求,组织基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以农计字文联合报送农业部,同时附送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偿还的承诺文件。

第十九条农业部对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编制各专项年度项目实施汇总计划,并报送国家农发办批复。

第二十条国家农发办对汇总计划进行批复后,农业部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分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项目实施计划将作为拨借中央财政资金和进行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专项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或农民群众自筹资金(以下简称自筹资金)。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配套比例,比照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定的比例执行。

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

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以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自筹资金应先入账、后支出,以保证项目建设资金核算的完整性。

对于农民群众自筹资金中投劳折资或以物折资部分,须由当地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进行实地验收、评估作价,并出具有效证明后,方能入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用于良种繁育专项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用于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为30:70。

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回收期限和资金占用费率执行国家农发办统一规定。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财政有偿资金回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良种繁育专项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农作物及牧草良种扩繁、加工、贮藏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仓库、晒场、厂房、工作室及相关仪器设备;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道路、灌排设施及10kV (含)以下输变电设备;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助、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种植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温室大棚、工作室及相关仪器设备,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道路、灌排设施及10kV (含)以下输变电设备等;养殖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设施、厂房、工作室、品种改良及防疫设施、质检环保设施、秸秆饲料开发等;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及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应用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补助及示范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

第二十五条专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编制费用纳入项目前期工作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取,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2%以内控制使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并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项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借,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借出财政有偿资金应落实还款责任,借款单位或个人须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发挥审计部门与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对项目建设资金拨借、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挤占、挪用专项项目资金,或者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有偿资金未按期足额归还的,相应减少下年投资。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验收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变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和终止的,须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由专人负责工程建设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

应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应定期向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跟踪检查管理制度,会同同级财政、农发办,对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协助、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及时纠正项目实施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如期建成投产。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于每年3 月10 日前,向农业部汇总报送本省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和项目进展情况,同时抄报国家农发办。

农业部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定期汇总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实地抽查。

第三十二条专项项目建设期为1-2 年。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省专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于每年4 月10 日前,向农业部报送年度竣工项目自验报告,对于未能完工和未能通过省级自验的项目应重点说明情况。

农业部根据年度验收工作安排,组织专项项目的部级抽验工作。

第三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竣工自验报告、验收统计表、项目审计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务决算、竣工图、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及工程管护制度等。

第三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标准;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各类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是否落实;预期的效益指标是否实现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