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设计专篇编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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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专篇,编写方法

职业病,专篇,编写方法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概况一、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的来源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针对职业病严重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应当对其组织验收。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意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仅仅是为了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而开展的工作的,更重要的是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可以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达到减少或避免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健康的目的,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目的(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针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方案与具体技术参数,为建设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3)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提供科学依据。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范围依据国家或行业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见附件)等,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进行设计并对预期效果进行分析评价。

设计范围主要以立项文件涉及的工程内容为准,包括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各主要生产设施、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等。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依据(1)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见附件1)(2)根据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3)根据技术标准及规范(根据具体项目来确定)(4)建设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见附件2)六、职业病防护设计的主要内容1.设计原则(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工作方针,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控制制度,保证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符合职业健康要求。

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1 总则1.0.1 在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很重要。

因为只有合理的设计,才能为投产后的安全卫生提供有利的条件,否则留下隐患,投产后事故频繁,劳动环境恶劣,即使付出巨大的代价采取措施解决,还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所以从设计上采取措施,把作业环境中的危害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

国务院在一九八四年颁发的《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详细说明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送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中外合资企业,补偿贸易企业的工程项目,也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在生产使用产生尘毒危害的,必须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制造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设备,不准消减。

”“国内生产的设备,在工艺设计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尘防毒规定的要求。

”以上规范是对在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劳动部一九八八年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规定:“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负责。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对拟建设项目的劳动条件同时作出论证和评价。

2.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3.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有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要充分考虑到安全与预防职业危害的要求,对设计工作负责。

4.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不断完善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有关措施和内容,从设计上落实在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

5.经审查同意的涉及到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设计方案,如有变动要征得劳动部门的同意。

职业卫生安全专篇编制规范

职业卫生安全专篇编制规范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22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要求,结合我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规范(试行)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与格式。

本规范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建设项目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2.2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2.3 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2.4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它技术措施的总称。

2.5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是指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依据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内容3.1 概述3.1.1任务来源及目的3.1.2编制依据(1)国家、地方职业卫生法律、法规;(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及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4)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核备案批复,初步设计等。

职业卫生设计专篇编写守则

职业卫生设计专篇编写守则
3、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方式、接触时间、职业接触浓度或强度、接触人数(男、女职工数)及接触机会等;
4、新建项目类比资料,改、扩建、技改项目原有资料(监测结果、防护措施的控制性能和效果评价等)。
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
1、选址、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
4、明确本专篇设计所涉及的任务及范围。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
1、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位;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名称、存在的形态,预计职业病危害程度;
2、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尘、毒、噪声、振动、高温、低温、非电离辐射、生物因素等)的设备名、数量、理化特性等;
(一)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二)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种卫生防护措施认真编制各设计阶段的职业卫生专篇,做好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使其防护性能和效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5)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酸雾、恶臭、气溶胶等物质,宜设计成密闭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或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排毒措施,尽可能避免敞开式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有效的密闭通风防尘、除尘、排毒等净化设施。
(6)含有易挥发物质的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贮存设施,应有防止挥发物质逸出的措施。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职业卫生专篇所确定的各种防护措施和要求进行设计。如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并经卫生审核。

职业卫生设计专篇编写规范

职业卫生设计专篇编写规范

职业卫生设计专篇编写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专篇,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设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专篇编制。

第四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任务书)阶段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设计中,均必须有职业卫生专篇和具体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说明。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依据;(二)项目概况;(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措施;(五)根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七)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资概算;(八)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九)结论。

第五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或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在初步设计中按照批准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本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职业卫生专篇所确定的各种防护措施和要求进行设计。

如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并经卫生审核。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内容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内容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内容一、编制依据1.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2.地方卫生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程;3.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项目概况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附地理位置图)、性质、建设规模、总投资、生产作业体制、作业时间和劳动定员等;2.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技术路线;3.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含辅料)、中间产品、产品(含副产品)的名称及用量或产量;主要设备数量和布局,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程度、操作方式等;4.明确本专篇设计所涉及的任务及范围。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1.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位;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名称、存在的形态,预计职业病危害程度;2.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尘、毒、噪声、振动、高温、低温、非电离辐射、生物因素等)的设备名称、数量、理化特性等;3.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方式、接触时间、职业接触浓度或强度、接触人数(男、女职工数)及接触机会等;4.新建项目类比资料,改、扩建、技改项目原有资料(监测结果、防护措施的控制性能和效果评价等)。

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的预期效果1.选址、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2.生产工艺及设备布置1)工艺设计应积极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高毒原料,应尽量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的密闭生产设备,避免人工直接接触;粉尘作业在生产工艺允许条件下应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2)产生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危害大的与危害小的应隔开。

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散发危害大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源头控制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气;3)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或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逸散。

如:a设置专用密闭窗口或其他通风设施,用以回收采样、溢流、事故、检修时排出的物料或废弃物;b设备、管道等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c粉状或散装物料的贮存、装卸、筛分、运输等过程应设置控制粉尘逸散的设施。

ZW-JB-2014-002

ZW-JB-2014-00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ZW-JB-2014-002一、设计范围与内容1.设计范围根据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针对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以及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进行设计,并对其预期效果进行评价。

对于初步设计阶段施工方案尚未确定的情况,设计专篇可作相关说明后省去相关内容,仅需在补充措施建议中明确建设单位相关职责;待施工方案最终确定后,再补充相关设计内容。

2.设计内容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采取的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降噪、减振、防辐射等防护设施的设备选型、设置场所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内容进行设计;另外还包括与之相关的防控措施,如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卫生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的设计方案,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进行预算,最后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

二、设计过程1.资料收集在充分调查研究设计对象和范围等相关情况后,收集、整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资料和数据。

2.工程分析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主要工程内容、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生产过程中的原料与产品的名称和用(产)量、岗位设置与人员数量、作业内容与方法、建筑卫生学,建筑施工工艺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等进行分析。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1)分析说明建设项目建设期或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特点及分布。

2)分析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情况,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接触人数、接触时间与接触频度等。

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分析其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

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1) 构(建)筑物设计根据GB12801、GB50187、GB50019、GB/T50033、GB50034、GB50073、GBZ1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和建(构)筑物进行设计。

职业卫生设计专篇合同范本

职业卫生设计专篇合同范本

职业卫生设计专篇合同范本合同编号,【编号】。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鉴于甲方拟进行职业卫生设计项目,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项目内容。

1.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职业卫生设计项目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

1.2 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职业卫生设计项目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二条合同价款。

2.1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按时足额支付职业卫生设计项目的合同价款。

2.2 乙方应对职业卫生设计项目的合同价款开具发票,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

第三条保密条款。

3.1 双方应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 若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合同变更。

5.1 合同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方可生效。

第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6.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条其他。

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项目完工并结清款项之日终止。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附件,【相关附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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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设计专篇编写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专篇,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设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专篇编制。

第四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任务书)阶段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设计中,均必须有职业卫生专篇和具体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说明。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依据;(二)项目概况;(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措施;(五)根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七)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资概算;(八)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九)结论。

第五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或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在初步设计中按照批准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本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职业卫生专篇所确定的各种防护措施和要求进行设计。

如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并经卫生审核。

第七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一)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二) 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种卫生防护措施认真编制各设计阶段的职业卫生专篇,做好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使其防护性能和效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三)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编制职业卫生专篇,或者职业卫生专篇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设计报告,不得擅自开工。

(四)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或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还应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项目时,应同时向委托的设计单位提出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要求,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内容一、编制依据1、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2、地方卫生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程;3、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项目概况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附地理位置图)、性质、建设规模、总投资、生产作业体制、作业时间和劳动定员等;2、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技术路线;3、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含辅料)、中间产品、产品(含副产品)的名称及用量或产量;主要设备数量和布局,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程度、操作方式等;4、明确本专篇设计所涉及的任务及范围。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1、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位;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名称、存在的形态,预计职业病危害程度;2、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尘、毒、噪声、振动、高温、低温、非电离辐射、生物因素等)的设备名称、数量、理化特性等;3、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方式、接触时间、职业接触浓度或强度、接触人数(男、女职工数)及接触机会等;4、新建项目类比资料,改、扩建、技改项目原有资料(监测结果、防护措施的控制性能和效果评价等)。

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1、选址、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2、生产工艺及设备布置(1)工艺设计应积极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高毒原料,应尽量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的密闭生产设备,避免人工直接接触;粉尘作业在生产工艺允许条件下应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2)产生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危害大的与危害小的应隔开。

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散发危害大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源头控制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气;(3)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或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逸散。

如:a设置专用密闭容器或其他通风设施,用以回收采样、溢流、事故、检修时排出的物料或废弃物;b设备、管道等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c粉状或散装物料的贮存、装卸、筛分、运输等过程应设置控制粉尘逸散的设施。

(4)贮存、运输、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放射性防护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的放射防护要求。

(5)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酸雾、恶臭、气溶胶等物质,宜设计成密闭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或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排毒措施,尽可能避免敞开式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有效的密闭通风防尘、除尘、排毒等净化设施。

(6)含有易挥发物质的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贮存设施,应有防止挥发物质逸出的措施。

(7)噪声控制应首先控制噪声源,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

必要时还应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8)通风管道设计,应合理布置并采用正确的结构,防止产生振动和噪声。

3、建筑设计卫生要求(1)建筑物容积应保证劳动者有足够的新鲜空气量,设计要求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产生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有毒物质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

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不透水,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3)建筑物采光、照明符合现行《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等。

4、职业病防护设施(1)产生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应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2)使用和生产新化学物质,必须提供完整的工艺流程和毒理学资料,以及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资料;(3)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排气罩必须遵循形式适宜、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保证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防止逸散至工作场所;(4)通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遵循GBJ19-87(2001年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及相应的防尘、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5)通风系统的组成、管道材质、及其布置应合理,容易凝结蒸气和聚积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为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6)应首先选用噪声、振动小的设备,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根据噪声、振动的物理特性合理设计消声、吸声、隔来自: 安全管理网()详细出处:/San/Manage/201001/38260.shtml声及隔振、减振等噪声、振动控制措施,应使工作场所噪声、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的职业接触限值符合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卫生限值要求;(7)产生高频、微波等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线金属屏蔽;(8)设计中防暑和热辐射、防寒、防潮湿、防恶臭措施,应使工作场所炎热季节气温、冬季采暖温度和异味等符合按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9)工作场所采光系数、照明的照度和质量的设计应分别符合GBZ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和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标准和卫生要求;(10)当机械通风系统采用部分循环空气时,送入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不应超过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30%;空气中含有病原体、恶臭物质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场所,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为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1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高毒工作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1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应按照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设置组合使用的警示标识;(13)建设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14)建设单位生产或使用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必须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置使用面积足够的应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的应急救援设施。

(15)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经防护控制后,应根据类比检测数据推算或经验数据和计算的方法提出定性、定量的预期效果评价。

五、根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1、建设项目中的辅助用室及其卫生设施应按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实施;2、车间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并应设置作业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存衣室、浴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卫生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女工卫生室;淋浴室按车间卫生特征分级规定设置;3、根据生产性质应设置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及应急救援站,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仪器设备。

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2、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管理制度情况;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情况;主要包括审批文件、图纸、报告、审验意见等有关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等方面;4、建立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保证有效实施的说明;5、其他依法需要说明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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