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洋洋借贷者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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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09.01【实施日期】199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第一条被保险人凡投保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以下称“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约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附约保险期间与主验合同一致。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无法继续偿还消费贷款,保险人为其偿还失业并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须偿还的该贷款本息。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之一,保险人不承担偿还消费贷款责任: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三、对于被保险人按主险合同的规定,在失业前发生应缴的贷款部分;四、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失业;五、被保险人领取救济金期满;六、被保险人在失业期间从事有收入的行为持续180天(含180天)以上。

发生第一项情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发生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保单生效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附约解除当主险合同解除时,本附约自行解除,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生效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的申领被保险人失业,申领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保险金申请书及保险合同;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三、区、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失业证明及领取救济金证明;四、被保险人贷款及偿还贷款情况证明。

第七条释义本附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解释如下:一、失业:“被保险人由于非本人正愿原因而失就业岗位,且已领取政府有权部门发放的失业救济金的情形。

不包括被保险人自己过失或无正当理由而自愿离职;因品行不端被解雇;因劳动争议而离职或因介入劳动争议而导致停工造成自己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职业介绍机构所介绍的适当职业等。

定期寿险合同

定期寿险合同

定期寿险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定期寿险产品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保险产品名称及保险金额。

1.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定期寿险产品名称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产品”)。

1.2 本产品的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第二条保险期限。

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______年。

2.2 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止。

第三条保险费及缴费方式。

3.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向乙方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3.2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为____________(例如,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等)。

第四条保险责任。

4.1 在保险期限内,若甲方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的指定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4.2 若甲方在保险期限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终止时,乙方将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金受益人。

5.1 甲方有权指定____________为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

5.2 若甲方未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在甲方身故前先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保险金将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支付。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6.1 甲方有权在保险期限内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6.2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将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已支付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喜洋洋年金保险产品组合

喜洋洋年金保险产品组合

喜洋洋年金保险产品组合被保险人:李宝宝性别:女性年龄:0岁年缴保费:7272元/年缴费次数:20 保障期限:至90岁满期保障金额:10万+65岁之前的所交保费+已经领取生存金+红利李先生是个外资企的管理人员,年收入10万,两月前生了个千金宝宝,想帮宝宝买既有健康医疗,和意外医疗又有教育金还有将来的养老金功能..每年交费7272元保障10万20年缴费宝宝的保障利益如下: 1.生存金利益:宝宝1岁开始就每年领取1500元---64岁即:1500x64次=96000元 2.累积生存金:如宝宝的生存金不领取话在公司进行3%的福利滚存做累积生息.宝宝18--21岁时领取作教育金 3.教育金利益:在宝宝18--21岁时每年领取万(一共领取4次,共万)可作宝宝的大学教育金补助 4.婚嫁创业金:在宝宝25时可领取万左右,可作孩子的婚嫁金,创业金..以后每年1500元的生存金可一直领取到64岁,作平时生活补贴.门急诊医疗补贴..也可以不领取作累积生存金生息功能利益.. 5.养老金利益:65岁开始每年领取5400元--89岁,作补充养老金.即:5400x25次=135000元6.祝寿金利益:65 70 75 80 85岁每次给付3000元祝寿金,即:3000x5次=15000元7.满期金利益:90岁时满期给付即:60000元8.累积生存金:如生存金养老金一直不领取到90岁时累积生存金生息:万累积红利万(中档) 重疾寿险功能:保单生效后,宝宝在20岁之前有10万的寿险,20岁之后是8万寿险保障,5万的重疾,(是终身+红利) 意外医疗功能:从保单生效后宝宝在18周岁之前有少儿意外医疗门急诊及意外引起的住院功能5000元的保障实际固定收益;投保险人实际缴费万固定收益万(红利是不保证,但是能够防止通货膨胀的,因此所有红利还没算进去) 产品特色利益:身故功能,如被保险人在65岁之前发生生命风险是还所交保费+保障+之前的生存金+红利豁免功能利益:如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发生意外全残时,公司就给予豁免其还没有交完的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证领取功能:保证领取20年的养老金功能!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时,发生意外或其他生命上风险时.公司就给付客户还没有领取的养老金给付家人.. 产品特色:年年快速返,生活高品质,养老加速返,保证20年定期再返还,健康又祝寿满期高额返,双倍保额享身故保障高,保额加保费全残保费免,让爱永相伴保单能贷款,急用可领取分红方式多,保额会长大简易投保规定:投保年龄:28天--60周岁保险期限:至被保险人年满90岁的保单周年日止缴费期限;5年10年15年20年年交合众人寿5周年感恩巨献28天--60周岁可投保一年就领,每年5%!65岁起每年领18%,每5年加领10%!90岁领取200%大礼包!保费豁免,保费贷款,保证领取!返得快,拿得多,交得短,领得长!轻松缴费一阵子,快乐畅享一辈子喜洋洋特有储蓄功能:累积生息让你的保单变atm机想领就领余下部分继续复利滚存红利交清增额:让你的保单会长大保额长大,固定领取长大,累积领取长大,年度分红长大【31种重大疾病范围】 1.心脏瓣膜置换术2.早老性痴呆(阿耳茨海默氏病 3.血管成型术(最高给付10万元)4.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5.细菌性脑膜炎6.良性脑瘤7.心肌病8.主动脉手术9.失聪(丧失听力)10.脑炎11.失明12.肢体缺失13.丧失言语能力14.多发性硬化15.严重头部创伤16.运动神经疾病17.帕金森氏病18.原发性肺动脉高压19.暴发性肝炎20.急性心肌梗死21.中风22.生障碍性贫血23.癌症24.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25.昏迷26.重要器官移植手术27.瘫痪28.慢性肝病终末期29.大面积烧伤30.慢性呼吸衰竭31.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这是一份为宝宝量身订做的计划书随着那一声稚嫩的啼哭,您的宝宝来到人间。

定期寿险合同范本

定期寿险合同范本

定期寿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确保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享受到甲方提供的定期寿险保障。

二、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从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三、保险金额1. 甲方承诺在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金额。

2. 保险金额为合同约定的固定金额,乙方在合同签订时已确认并同意。

四、保费支付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费支付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保费。

2.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费,则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降低保险金额等。

五、保险责任1.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将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金额。

2. 若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重大疾病或残疾,甲方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金额。

六、保险事故通知1. 乙方或其合法受益人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其合法受益人提供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七、合同解除1. 乙方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前解除本合同,但需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 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进行,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九、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定期寿险合同范本

定期寿险合同范本

定期寿险合同范本合同编号:【编号】定期寿险合同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根据《保险法》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定期寿险进行合作,并达成如下约定:第一条保险标的1.1 甲方作为被保险人,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享受乙方提供的定期寿险保障。

1.2 本合同的保险金给付对象为甲方的指定受益人。

1.3 甲方订立本合同后,应积极履行保险合同约定,并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第二条保险期间及生效时间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共计【保险期间】年。

2.2 本合同生效时间为合同签署之日起,即【生效日期】。

第三条保险金额3.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金额】,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将向甲方指定的受益人支付【金额】作为保险金。

3.2 若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将根据甲方实际缴纳保险费的比例,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第四条保险费4.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4.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频率为【支付频率】。

4.3 若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4 甲方终止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应退还已支付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责任5.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乙方将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5.2 若甲方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届满时,本合同终止,乙方不返还任何保险费。

5.3 甲方不得故意隐瞒与保险事故有关的重要情况,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第六条申请理赔6.1 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受益人应及时向乙方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6.2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合理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予以答复。

6.3 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受益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乙方有权拒绝理赔请求。

定期寿险合同范本

定期寿险合同范本

定期寿险合同范本空白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的定期寿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一、保险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缴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费用及缴费期限: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按照约定的缴费方式及缴费期限,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三、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甲方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乙方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甲方的合法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 如果甲方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健在,乙方将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同时甲方也不再需要继续支付保险费用。

四、保险金受益人:甲方可在合同生效期间指定受益人,如需变更受益人,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甲方可在合同生效期间书面通知乙方解除保险合同,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可在甲方违约或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用的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

六、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七、合同生效及争议解决: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

保险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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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II计划《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计划》包含身故保险金、年金、满期金和现金红利等保险利益,让您在获得充分风险保障的同时,有效的积累资金以补充家庭所需,为未来的事业发展、退休养老等做好准备。

风险提示该计划中的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主合同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

本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保险责任及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产品基本特征分红保险是客户享有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盈余分配权的一类保险产品。

本公司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主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各保单年度的红利分配金额,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公司一般每年宣布一次红利分配方案,并将每张保单的红利金额通过《分红业绩报告》通知客户。

保单特色短期缴费,逐年返还只需付费8年,即可逐年领取生存现金直到88岁。

生存现金,生活无忧在您65岁、70岁、75岁时,高额生存现金可以保证您的生活品质。

红利相随,锦上添花保单红利能够有效的充实保障,领取红利助您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身故保障,全残豁免周到的身故和全残保障,在不幸发生时让您有备无患。

满期给付,安享晚年在您88岁时给付满期金,晚年时光安逸无忧。

注:岁是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

65岁、70岁、75岁及88岁都是指被保险人年满65岁、70岁、75岁及88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是指被保险人65岁、70岁、75岁及88岁生日。

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一、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主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定期寿险承诺书标准版写

定期寿险承诺书标准版写

定期寿险承诺书标准版写尊敬的客户:本承诺书由 [保险公司名称](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供,旨在明确定期寿险产品的相关承诺与保障范围。

一、保险责任本公司承诺,根据您所购买的定期寿险合同,一旦您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或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根据您的需求和合同约定,可以是一年、五年、十年或更长时间。

四、保费支付保费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趸交),也可以是分期支付(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具体支付方式由您选择。

五、保险责任免除本公司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已存在的残疾;4.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活动或职业;5. 其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况。

六、犹豫期自您签收本承诺书之日起,您享有 [犹豫期天数] 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您已支付的保费。

七、保险金申请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受益人应尽快通知本公司,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本公司及时处理保险金申请。

八、保密条款本公司承诺对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您同意,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九、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承诺书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其他本承诺书为定期寿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承诺书内容与合同内容有冲突,以合同为准。

请您仔细阅读本承诺书,并在确认无误后签字。

[保险公司名称][日期](以下为签字栏,供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名: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请注意:本承诺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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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洋洋借贷者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范围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宣告死亡处理3.6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4.2 宽限期5.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5.1 效力中止5.2 效力恢复6.合同解除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年龄错误8.2 未还款项8.3 合同内容变更8.4 联系方式变更8.5 争议处理9.释义9.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9.2 周岁9.3 消费贷款9.4 有效身份证件9.5 即时保险金额9.6 意外伤害9.7 全残9.8 毒品9.9 酒后驾驶9.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11 无有效行驶证9.12 机动车9.13 现金价值9.14 情形复杂喜洋洋借贷者定期寿险条款(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喜洋洋借贷者定期寿险”简称“喜洋洋”。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喜洋洋借贷者定期寿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投保本保险;办理消费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办理商品分期付款业务的销售商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消费贷款借贷者投保本保险。

年龄为18周岁至69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具备消费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或销售商申请并获得消费贷款的个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即时保险金额以消费贷款余额为限,初始保险金额按我们的核保结果确定,即时保险金额根据本合同和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逐年递减。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设1-30年共30档。

保险期间与贷款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贷款归还日,按即时保险金额(不包括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未按消费贷款合同约定还款而形成的逾期欠款)给付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发放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或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销售商。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及贷款合同;(2)被保险人还贷收据或证明;(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及贷款合同;(2)被保险人还贷收据或证明;(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及贷款期限等确定。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限期月交(即在交费期间内每月支付一次保险费)和限期年交(即在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

本合同提供的交费期间有3年、5年、10年、15年和交至保险期间届满五种。

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5.1 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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