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09
国寿产险(备案)[2009]N12-现金保险附加险条款(27个)
![国寿产险(备案)[2009]N12-现金保险附加险条款(27个)](https://img.taocdn.com/s3/m/8facc1fc770bf78a6529548a.png)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金保险附加险条款(27个)本附加条款是现金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1.错误及遗漏描述条款2.保险箱/金库损失扩展条款3.雇员住所扩展责任条款4.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5.非营业时间扩展条款6.损失通知条款7.防盗设施损坏保险条款8.个人财产损失保险条款9.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10.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11.自动增加限额条款12.现金支票条款13.雇员忠诚扩展条款14.雇主责任扩展条款二、规范类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2.违反保险(单)条件条款3.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4.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5.钥匙条款6.保险库条款7.保险箱上锁条款8.第一受益人条款9.预付赔款条款10.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11.保护措施条款12.运输保证条款13.上锁保险柜中的现金条款一、扩展类(14个)1.错误及遗漏描述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保障并不因其延缓或非故意地或无意地错误或遗漏通知本保险人已获得或占用的新场所或申报财产价值或描述任何保险利益、风险或财产而受到损害,但被保险人一旦知悉这些延缓、错误或遗漏,应尽可能及早通知本保险人。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保险箱/金库损失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盗窃、爆窃、抢劫或企图盗窃、爆窃、抢劫造成被保险人的保险箱及/或金库的损失。
本保险人责任以每一事故万人民币为限。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雇员住所扩展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在“押送途中”项下扩展承保在被保险人雇员住所内因发生本保险所保风险而造成的被保险人现金损失,但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为限:(1)雇员是获被保险人授权携带其现金的;(2)雇员住所是在市内的;(3)现金必须是安全地存放在已上锁的抽屉或保险箱内;(4)本保险人只负责赔偿雇员住所有明显可见被暴力进入迹象的盗窃损失;(5)本保险人责任以每一事故为限。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条款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条款(2010年3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天安人寿。
在您阅读本附加险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特别提示基本条款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六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第七条 保险责任第八条 责任免除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条 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一条 受益人保单服务第十二条 犹豫期第十三条 欠款的扣除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保单理赔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九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名词释义特别提示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附加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产品特色:一、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十六周岁(2)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二、身故或全残(3)保险金。
免责事项:责任免除: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13);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其他:一、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五条);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九条);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六条)。
退保的损失: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B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B款)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B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对其第一次续保的,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对于通过本公司第一次续保审核的,后续续保时本公司不会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投保人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之和。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 版)(B 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版)(B款)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版)(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版)(B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产品编码(险种代码)

险种代码险种名称42重大疾病定期保险55个人养老金保险57个人养老金保险(88版)266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2014版)268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300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303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305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310国寿附加终身疾病保险(尊享版)311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312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315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316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317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318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319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320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至尊版)321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优享版)322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323国寿附加福瑞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325国寿附加福瑞安康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338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339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341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342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优享版)343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优享版)405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411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412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413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415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416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417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420国寿鸿丰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423个人养老金保险(旧版)425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425康宁终身保险( 2007 版)426康宁定期保险(2007修订版)426康宁定期保险( 2007 版)427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428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B型)429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B型)430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431国寿鸿康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432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433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434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435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436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B款)437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438国寿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439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442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443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449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453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454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455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457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458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460国寿美满人生至尊版年金保险(分红型)461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462国寿绿荫呵护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463康宁终身保险464康宁终身保险465康宁定期保险466康宁定期保险472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473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474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475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478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478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485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486国寿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险487国寿鑫裕护理保险488国寿鑫裕长期意外伤害保险489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491国寿美满人生至尊版年金保险(分红型)492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493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498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499国寿鑫丰两全保险(分红型)500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502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504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505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507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款)508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B款)509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C款)510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511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512国寿防癌疾病保险513国寿康复金重大疾病保险515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517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518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518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519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铂金版)520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豪华版)522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523国寿恶性肿瘤疾病保险524国寿祥意终身寿险525国寿颐享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526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531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532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533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534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546国寿祥瑞终身寿险548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552国寿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553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险(分红型)554国寿鑫悦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555国寿鑫福赢家年金保险(分红型)559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560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564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565国寿福瑞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578国寿盛世传家终身寿险602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603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604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05国寿团体医疗保险(2007版)60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610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条款611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条款612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613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14国寿肿瘤预防疾病保险618国寿安翔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619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619国寿附加瑞鑫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620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621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622国寿高危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623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4版)(2007修订版)624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625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626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B款)627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628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629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30国寿附加绿洲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31国寿附加绿洲门诊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32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33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634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635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636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637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638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639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640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641国寿附加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42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43国寿附加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44国寿附加绿舟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45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46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647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648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649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651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652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653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654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55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56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57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658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659国寿康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2008版)660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定期寿险661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662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663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664国寿农村小额交通意外伤害保险665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666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667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668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型)672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673国寿输血感染疾病保险675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676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77国寿附加农村小额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78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79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残疾意外伤害保险680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81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82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83国寿附加定期寿险(A款)684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685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686国寿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687国寿神州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688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89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690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691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692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93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694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695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96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97国寿绿舟定期寿险698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99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700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701国寿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02国寿执法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03国寿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704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05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706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A款)707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708国寿附加疾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709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710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711国寿家庭幸福意外伤害保险712国寿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713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714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A款)715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716国寿辉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717国寿病员安康意外伤害保险718国寿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719国寿附加补偿金定额给付医疗保险720国寿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721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意外伤害保险723国寿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724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727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728国寿非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29国寿家政服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36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2011版)738国寿安宁骨折意外伤害保险739国寿旅行综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40国寿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741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742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743国寿附加福禄尊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746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747国寿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749国寿附加绿荫呵护少儿重大疾病保险752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756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757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760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版)(B款)761国寿附加长久呵护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762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763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766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769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770国寿附加祥和定期寿险(2014版)772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773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A款)774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B款)775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C款)776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D款)777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E款)778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779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781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型)785国寿e家吉祥送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790国寿长城二号军人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797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798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800国寿金盾二号武装警察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802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B款)803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805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特定疾病保险(B款)807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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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版 利差返还型)S3066鸿运A型保险98版S3166鸿运B型保险98版S3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S3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98版 利差返还型) S33重大疾病定期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S34福寿安康保险98版满期金额是保费的整数倍S35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98版S36简易人身保险98版S37独生子女两全保险98版S38个人购房贷款定期人寿保险98版S39国寿如意两全保险S40国寿英才少儿保险(99版)S40国寿英才少儿保险S42康宁终身保险S43康宁定期保险S44福寿安康保险98版满期金额不是保费的整数倍S48安居定期保险S49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S50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S50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S51祥和定期保险S52祥运定期保险S53祥瑞终身保险S54祥瑞终身还本保险S55国寿福瑞两全保险S56国寿福馨两全保险S57国寿少儿保险S63国寿鸿盛终生保险S65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S66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S6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S70国寿鸿瑞两全保险S72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S73国寿鸿盛终身保险(2003版)S75国寿鸿祥两全保险(2003版)S76国寿鸿宇两全保险S77国寿鸿鑫两全保险S78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S84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S89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款)S90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S91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S93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S95国寿祥福定期寿险SA5国寿鑫彩一生年金保险SA888鸿利终身保险(97版)SA999鸿福终身保险SB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SB3重大疾病定期保险SC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SD2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
《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B款定期寿险》条款-(已上线)

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B款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2.1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期间2.2 等待期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3.1 保险事故通知3.2 豁免保险费申请3.3 豁免保险费申请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效力终止8.2 适用主合同条款9. 释义9.1 保单年度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9.3 周岁9.4 有效身份证件9.5 意外伤害9.6 毒品9.7 酒后驾驶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9 无有效行驶证9.10 机动车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12 手续费9.13 不可抗力9.14 利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XXX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B款定期寿险条款(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XXX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B款定期寿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其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百年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百年附加定期寿险条款(2012年12月中国保监会备案)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您有退保的权利☞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阅读指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1.3投保年龄1.4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3.6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5.1 效力中止5.2 效力恢复6.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年龄性别错误8.2 合同效力终止8.3 与主合同不一致的解决9. 释义9.1 周岁9.2 保单周年日9.3 全残9.4 醉酒9.5 毒品9.6 管制药品9.7 酒后驾驶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9 无有效行驶证9.10 机动车9.11 现金价值9.12 本合同约定利率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附加定期寿险合同”。
2009年10月1日后中国人寿公司全部可售产品清单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SLBPS
国寿附加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SLBPS
国寿附加绿舟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SLBPS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SLBPS
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
SLBPS
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SLBPS
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
SLBPS
SLBPS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SLBPS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SLBPS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SLBPS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SLBPS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
SLBPS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
SLBPS
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CBPS8
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
CBPS8
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
CBPS8
国寿智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CBPS8
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
CBPS8
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CBPS8
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B型)
CBPS8
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B型)
CBPS8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SLBPS
国寿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SLBPS
国寿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SLBPS
国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SLBPS
国寿参观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SLBPS
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SLB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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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六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保险。
第三条满期年龄及保险期间满期年龄分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满期年龄。
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七、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
年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一、主合同终止;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一、三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未发生过身故保险金给付,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九条附则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 “借款”事项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二、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三、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四、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
第十条释义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
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受益人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保险金申请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人寿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借款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
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仅适用于分红型保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