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条款(B 款)
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0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六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保险。
第三条满期年龄及保险期间满期年龄分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满期年龄。
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七、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2012]字第1-1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四条 犹豫期第五条 保险责任第六条 责任免除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处理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列于保险单后始生效。
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一致。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WPD。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年满18周岁(2)至6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主合同投保人即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工银安盛人寿保得盈年金保险(变额型)条款

本项中个人账户价值是指领取申请审核通过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保险期间届满 后,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本合同第 7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GHONP
4
第二章
第七条 管理模式
投资与账户条款
我们采用内部组合对冲模式对本产品进行管理,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通过内部模拟期权的 方式管理本合同的最低满期金。 我们运用的内部组合对冲管理,不影响投资账户的正常运作和单位价格的计算。
第八条
投资账户
一、 投资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 (二) 我们建立了工银安盛人寿和谐投资账户供您投资(投资账户详见释义(3) ) ; 我们通过投资账户来管理和计量各项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产生的投资损益均计入投资 账户; (三) (四) (五) 投资账户的资产由我们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及保险监管机构制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投资账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现有投资组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或投资市场环境发生改变,现有投资渠道已经不再适应市场环境的需要,或出现新的 投资渠道时,在充分保障您的利益并提前书面通知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修改投资账 户的投资组合规定,结转、关闭投资账户,合并、分立投资账户,以及合并、分立投 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在充分保障您的利益前提下,我们可以设立新的投资账户。 二、 投资账户的评估和投资单位价格的计算 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以投资单位计量,投资单位数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我们于每一证券市场交易日对上一证券市场交易日的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 计算并公布投资单 位买入价
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B

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 关于本合同 7.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1.1 合同构成 7.1 受益人1.2 投保范围 7.2 保险事故通知1.3 合同生效 7.3 保险金申请2.如何交纳保险费 8.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2.1 保险费的交纳 8.1 如实告知8.2 权益归属3. 账户设置 8.3 年龄错误3.1 公共账户 8.4 地址变更3.2 个人账户 8.5 失踪处理8.6 争议处理4. 账户收益及账户价值 8.7 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4.1 保证收益4.2 红利事项 9.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4.3 账户价值 9.1 团体9.2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5.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9.3 会计年度5.1 保险责任 9.4 保证利率9.5 全残6. 投保人权利 9.6 终止费用6.1 被保险人增加 9.7 最低保留金额6.2 减保选择权 9.8 减保费用6.3 合同内容变更 9.9 合同终止费用率6.4 合同解除 9.10 不可抗力9.11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9.12 周岁9.13 利息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见9.1)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以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为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月生效对应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计算,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各保险公司重疾险比较,全国排名前20的都在这了!哪家性价比高?

现代人的风险意识越来越强,不仅会定期体检,还会为了弥补疾病和意外所带来的损失而考虑加入互助计划或者购买商业保险。
不同的人买保险的时候,由于需求和偏好不同,选择也是不一样的。
有的朋友就是偏爱大公司,或者只认准某个大公司品牌,为了满足这些朋友的需求,我也曾经专门进行过平安人寿、中国人寿、泰康和中国太平等保险公司的产品测评。
今天我们通过14款产品的测评,综合分析一下大众眼中的大公司的重疾险产品如何?看看大公司重疾险哪款值得买?主要内容如下:1)保险公司大小,应该如何衡量?2)2019最新大公司重疾险测评3)7款大公司重疾险分析,哪款好?一、哪些公司,才算是大公司?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其实国内已经有近200家保险公司,很多人也就知道其中三五家而已。
而很多人对“大公司”的定义也都是凭感觉,比如看见过广告的,或者身边业务员多的,可能就算大公司。
如何衡量一家公司的大小呢?其实没有标准答案。
我建议大家参考银保监会的「保费排名」,保费卖了多少,应该是衡量公司大小的重要指标。
我统计了2018年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数据,看看排名前20的大公司都有哪些?从官方的保费排名中,可以看到,其中有常见的平安人寿、中国人寿,也有不常见的中邮、建信等公司。
不能说没有听过的公司,就是小公司,面对信息不对称的保险产品,大家一定要学会理性分析,不要陷入惯性思考的误区中。
二、2019大公司重疾险测评:我通过咨询多家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从20家保险公司中,挑选了14款具有代表性的重疾险,一起来详细看一下。
1、「保费排名」前10名公司我从保费排名前10名中,挑选了8款具有代表性的重疾险,具体如下:●中国人寿康宁2019●平安人寿平安福2019Ⅱ●太平洋人寿金诺优享●华夏保险常青树多倍版2.0●中国太平人寿金生康瑞●泰康惠健康●人保无忧人生2019●天安健康源2019增强版话不多说,先看对比表:直接说结论:●如果追求性价比:中国太平人寿金生康瑞价格最低,保障也基本够用,不过这款产品要是想购买30万以上,要通过银保渠道才可以。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第十条
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GTM 7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 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二、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 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退还 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GTM 8
第四章 保单变更服务条款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增加保险金额的,必须符合我们的投保和 核保规定并交付相应增加的保险费;减少保险金额的,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也必须满足申请变更时我们规 定的最低限额。您的变更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 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九条 资料提供
您应向我们提供每一个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他与合同有关的 一切资料,并建议您详细记录并保存以上资料。
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定期寿险条款(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构成。
“团体定期寿险”简称“团定寿”。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三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64周岁以下(含64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10%,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人保寿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型) B 款)条款目录 (

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与如实告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2
账户设置
2.1 公共账户 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可以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
2.2 个人账户 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2.3 账户归属 本合同项下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属于投保人。
3
保险费及账户余额
3.1 保险费的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交纳保险费,但投保
人保寿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型)(B 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2.账户设置 2.1 公共账户 2.2 个人账户 2.3 账户归属
6.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 6.2 保险金申请
保障
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确定各项保障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全部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中支 付。当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使用 公共账户内的余额对该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支付。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和投保人 申请从公共账户中支付的金额用尽后,本公司将停止向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直 至其个人账户有新记入的余额或投保人再次申请从公共账户余额中为其支付保险 金。停止支付的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解除或被保险人的资格按本合同 约定终止后将不再支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 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书(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 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已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 或者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GTMB 9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全残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 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 4. 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5. 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 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三、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GTMB 7
四、受益人未满 18 周岁(10)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五、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第十条
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 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前已存在,而您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以往慢 性疾病、症状之复发,或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
资料提供 特别约定 合同的解除 争议处理
第六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地理解。
GTMB 2
产品概述:
温馨提示
您购买的是工银安盛人寿团体一年定期寿险(B 款),英文简称 GTMB。这是一种为团体(2)成员身故 或全残(5)提供保障的保险。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团体一年定期寿险(B 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单首页、保单利 益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 面协议构成。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保险金额变更 被保险人人数变更 职业或工种变更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地址的变更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五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需了解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如实告知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GTMB 1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GTMB 5
第二章 费用条款
第七条 保险费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
GTMB 6
第三章 保单理赔服务条款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三、如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 5 人,或低于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人数的 75%时,我们有权解 除本合同,并在扣除 25%的手续费(12)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 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保险费差额退 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保险费差额增收未 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 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于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零时终止,我们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二、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 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上述文件正本留我们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 GTMB。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的投保团体成员;其身体健康 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也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如果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或性别所需收取的保险费多于已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 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已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 的比例给付。
三、如果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或性别所需收取的保险费少于已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 费无息退还您。
GTMB 11
第十七条 如实告知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条款(B 款)
[2012]字第1-1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合同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以便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温馨提示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给您提供的保险保障。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有特殊约定,全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如上述文件正本留我们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4),必须是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的投保团体成员;其身体 健康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也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您也应当如实告知 与本合同有关的情况。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 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自保险合同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合同内载明。若该保险金额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发生变 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及时通知:
被保险人人数、职业或工种变动时,您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GTMB 3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团体一年定期寿险保险合同(B 款)》(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单首页、保单利 益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 面协议构成。
第五章 一般条款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 权。
第十五条 地址的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所载最 后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