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保得盈年金保险(变额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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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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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2012]字第1-1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四条 犹豫期第五条 保险责任第六条 责任免除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处理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列于保险单后始生效。

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一致。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WPD。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年满18周岁(2)至6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主合同投保人即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年金保险合同7篇

年金保险合同7篇

年金保险合同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投保乙方年金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双方甲方自愿向乙方投保年金保险,乙方同意承保。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年金,具体金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

三、保险责任乙方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在甲方身故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2. 在甲方达到约定领取年龄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年金;3. 乙方承担的其他保险责任,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2.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约定。

五、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之日止。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甲方身故;(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本合同。

2. 在保险期间内,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如需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解除本合同。

八、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国人养老准备调研报告(1)

国人养老准备调研报告(1)

目 录1 报告的背景 (1)1.1中国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 (1)1.1.1老龄化程度快速上升 (1)1.1.2老龄化程度在地区间的不平衡,“未富先老”问题凸显 (2)1.1.3老年抚养比不断攀升,年轻人压力增加,“养儿防老”难以为继 (2)1.1.4老年家庭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加 (3)1.2现行养老保障体系的现状和不足 (4)1.2.1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现状 (4)1.2.1.1 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构成 (4)1.2.1.2 我国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的发展及失衡 (5)1.2.1.3 加快发展第三支柱养老金的重要意义 (6)1.2.2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的发展状况 (6)2 报告的产生 (9)2.1主要目标 (9)2.2调研内容 (9)2.3问卷设计 (9)2.4施测过程 (10)2.5样本描述 (10)3 国人养老准备情况 (15)3.1对养老生活的愿景和主要担忧 (15)3.1.1未退休者对养老生活的愿景和担忧 (15)3.1.2已退休者对养老生活愿景实现的评价及担忧 (19)3.2对退休收入的预期 (21)3.3受访家庭的收入和支出分析 (25)3.3.1收入和资产 (25)3.3.2消费和储蓄 (29)3.4养老准备 (30)3.4.1对自身预期寿命的估计普遍较为乐观 (30)3.4.2实际养老准备并不充足 (31)3.5金融素养与养老金融素养 (33)3.5.1受访者的金融素养及差异性比较 (33)3.5.2金融素养对养老准备的影响 (35)3.5.3受访者养老金融素养水平及差异性比较 (36)3.5.4养老金融素养对养老准备的影响 (38)3.5.5受访者利用互联网获得金融服务的参与度 (39)3.6对养老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需求 (40)3.6.1养老财务准备过度依赖第一、二支柱 (40)3.6.2专业知识不足、产品过多无法选择成为养老财务准备的难点 (43)3.6.3保本与安全是受访者最看重的养老金融产品功能 (44)3.6.4消费者期待金融机构提供养老财务规划及投资组合推荐服务 (46)3.6.5对新近推出的养老金融产品的看法 (48)3.6.5.1 税延型养老保险 (48)3.6.5.2 养老目标基金 (51)3.6.6对个人退休账户制度的期待 (53)3.7受访者的风险偏好及其对养老准备的影响 (56)3.7.1受访者的风险偏好水平 (56)3.7.2受访者风险偏好的差异性比较 (57)3.7.3风险偏好对养老准备的影响 (60)4 个人应如何做好养老储蓄投资 (63)4.1储蓄投资前的需求分析 (63)4.1.1基于退休生活目标,确定退休后的收入目标 (63)4.1.2测算退休生活目标需求和可能获得的收入之间的缺口 (63)4.2了解可选择的金融产品 (65)4.2.1商业银行提供的产品 (65)4.2.2通过证券公司选择的投资产品 (65)4.2.3基金公司的产品 (66)4.2.4保险公司的产品 (67)4.2.5信托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68)4.3确定适当的养老投资策略 (68)4.4典型案例分析 (69)5 建议 (74)5.1个人:尽早规划退休生活,加强养老投资储蓄 (74)5.2金融机构:创新和完善养老金融产品及服务 (75)5.3政府责任:建立个人退休账户制度,推动第三支柱发展 (75)5.4积极发挥理财平台连接各方的纽带作用 (76)11.7 4.87此外,2。

产品说明书 - 步步稳赢年金保险(变额型)

产品说明书 - 步步稳赢年金保险(变额型)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步步稳赢年金保险(变额型)产品说明书本产品为变额年金保险产品,您需要承担本产品的投资风险,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一、产品特色❖账户投资透明度高,专家理财,时时监控账户进程;❖投资收费低廉,三年后无退保费用,投资周期适中,资金流动性高;❖稳赢利益投资账户设置单边上调价格保护,为最高历史单位价格的80%;❖五年后可选择转换年金,做退休或资产转移规划;二、产品基本特征(一)变额年金保险运作原理本产品的稳赢利益投资账户在确定资产配置时,会根据事先确定的各种因子,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来动态调整账户的资产配置,而不会采用投资经理根据市场变化,自主判断、主动择时等投资方式来确定目标资产配置。

固定乘数平衡,是指根据投资乘数、价值底线等参数,动态地调整投资账户中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间的投资比例,以管理最低保险利益保证的模式。

➢投资乘数根据对中国资本市场(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的历史波动率、流动性的测算,结合本账户的风险收益偏好,本账户的投资乘数设定为3.5,并在账户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价值底线在账户续存期内的任一交易日,本账户每日的价值底线等于我公司提供的当日投资账户保证单位价格,其对所有投保人都是一致的,即本账户历史最高投资单位价格的80%。

(二)保险责任1.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指:我们在正式接受保险金申请人的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根据我们公布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价格计算的个人账户价值。

2. 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大于70周岁,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照第1条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第1条规定的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本合同终止。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6〕两全保险 011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重点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两全保险(万能型 ) ” 条款表 ................. ...... . ........ ........ . . ... 述 。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个人账户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 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该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责任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个人账户的基本运作管理事项。

个人账户条款 费用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相关费用的具体内容。

费用条款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该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一般条款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该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该附加合同。

名词释义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您----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我们----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我们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该附加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撤销该附加合同.........................................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该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1.5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4 您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早通知我们.......................................................... 4.7 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1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1.6 您的个人账户建立及个人账户价值的处理................................................2.1/2.2 相关费用的收取..........................................................................3.2 条款目录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保险期间 1.4 犹豫期 1.5 保险责任 1.6 责任免除 个人账户条款 2.1 个人账户建立 2.2 个人账户价值 费用条款 3.1 保险费 3.2 相关费用 一般条款 4.1 垫交保险费 4.2 合同效力的中止 4.3 合同效力的恢复 4.4 合同的解除 4.5 合同效力的终止 4.6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7 保险事故的通知 4.8 保险金的申请 4.9 保险金的给付 4.10 诉讼时效 4.11 如实告知 4.1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13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4.14 合同内容的变更 4.15 联系方式的变更 4.16 借款 4.17 争议处理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 附加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万能型) 万能型)条款保险责任条款1.1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您的申请,附加于主保 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 ,并列于主合同保险单后。

变额年金产品金盛保得盈保险宣导介绍

变额年金产品金盛保得盈保险宣导介绍

保障额度
基本保障额度
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确定基本保障额度。
额外保障额度
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购买额外保障额度,提高总保障额度。
03
产品投保流程
了解保险条款
01
了解保险期限、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重要条款,确保自己 充分理解并接受。
02
了解保险金额、保费支付方式及金额,以便制定合理的保险 计划。
04
复合收益型
一些高端的变额年金产品可能 采用复合收益方式,即同时提 供固定的最低保证收益和与投 资表现挂钩的浮动收益。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案例二:李女士的理赔过程
理赔背景
01
李女士,52岁,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大额医疗费用支出。
理赔申请
02
李女士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相关医疗费用发
票和其他证明文件。
理赔结果
03
经过保险公司审核,李女士的理赔申请得到批准,获得30万元
的医疗保险金赔付。
案例三:王先生的投资回报
投资背景
王先生,38岁,注重投资理财,希望通过购买金盛保得盈保险实现 财富增值。
投资策略
王先生选择购买金盛保得盈保险,并附加投资账户,将保单现金价 值用于投资。
投资回报
经过几年的投资运作,王先生的投资账户收益稳步增长,实现了良好 的投资回报。
06
产品常见问题解答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变额年金产品?
比较不同产品
研究不同变额年金产品的投资策 略、费用结构、保障程度等方面 的特点,以便找到最适合自己的 产品。
05
产品案例分析
案例一:张先生的投保经历
投保背景
张先生,45岁,事业有成,为了保障 自己和家人的未来生活,选择购买金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 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70 周岁,则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若我们不接受续保,将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通知您。
ADD 4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有特殊约定,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八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
本附加合同。
附录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吉瑞定期寿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吉瑞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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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第四条 保险金额第五条 保险责任第六条 责任免除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和宽限期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六条 地址的变更第十七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吉瑞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列于保险单后始生效。

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一致。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TMR。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满18至60周岁(2)(续保可至65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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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交保险费 (1 第1次部分领取金额 第 n 次部分领取金额 ) ( 1) 第 1 次部分领取前的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第 n 次部分领取前的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本项中个人账户价值是指领取申请审核通过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保险期间届满 后,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本合同第 7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GHONP
4
第二章
第七条 管理模式
投资与账户条款
我们采用内部组合对冲模式对本产品进行管理,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通过内部模拟期权的 方式管理本合同的最低满期金。 我们运用的内部组合对冲管理,不影响投资账户的正常运作和单位价格的计算。
第八条
投资账户
一、 投资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 (二) 我们建立了工银安盛人寿和谐投资账户供您投资(投资账户详见释义(3) ) ; 我们通过投资账户来管理和计量各项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产生的投资损益均计入投资 账户; (三) (四) (五) 投资账户的资产由我们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及保险监管机构制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投资账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现有投资组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或投资市场环境发生改变,现有投资渠道已经不再适应市场环境的需要,或出现新的 投资渠道时,在充分保障您的利益并提前书面通知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修改投资账 户的投资组合规定,结转、关闭投资账户,合并、分立投资账户,以及合并、分立投 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在充分保障您的利益前提下,我们可以设立新的投资账户。 二、 投资账户的评估和投资单位价格的计算 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以投资单位计量,投资单位数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我们于每一证券市场交易日对上一证券市场交易日的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 计算并公布投资单 位买入价
个人账户价值的领取 (一) 您可书面通知我们以提取投资单位的形式领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最低领取金额及领 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需符合我们的规定。我们将按核准申请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 卖出价转出投资单位并收取相关费用。一般情况下,我们将于收到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的申请后 5 日内做出核定,并于做出核定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责任。 (二) 您要求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领取申请书;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凡出生满 30 天至 70 周岁
,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趸交保险费并签发 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保险期间为 7 年,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 止情况发生之日 24 时为止。
投资账户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被关闭或被限制、暂停交易时; 投资账户的投资对象被暂停交易或计价时; 投资账户内的资产不能被估价时; 其他不可抗力
(21)
因素导致我们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时。
投资账户于同一计价日可以转出的投资单位数以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总数的 10%为限。 如果同一 计价日被要求转出的投资单位数超过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总数 10%的,我们将在 10%的范围内按 总申请数量和您申请数量之间的比例从个人账户下转出部分被要求转出的投资单位,未被转出 的投资单位将结转至下一个计价日以当日的卖出价转出,该计价日可转出的投资单位数同样受 上述限制,且前一计价日结转的转出申请不具有优先性。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 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按照您在投保单中选择的投资时间,我们对您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申请,作出如下处理: 1. 如果您选择在本合同度过犹豫期后进行投资的,我们在收到您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和相关证 明、资料后向您全额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2. 如果您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的,则保险费已经转入您的个人账户,我们将在收到您 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后退还您下列金额: 退还金额= 已收初始费用+已收保证利益费用+审核通过日下一个计价日 资单位
GHONP 3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下列第八至第十 二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GHONP 6
3.如为委托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 您要求全额领取时,参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办理。
GHONP 7
第三章
第十条 趸交保险费
费用条款
趸交保险费是指您按照合同约定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我们扣除初始费用后,将剩余保险费 按审核通过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买入价买入投资单位,转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
(9) (8)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11)
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醉酒
(12)
、故意自伤;
九、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死亡; 十、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一、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特技
第十一条
一、初始费用:
相关费用
对您所交纳的趸交保险费,我们扣除不高于 5%的初始费用后,剩余的保险费按审核通过日的下一个计 价日的买入价买入投资单位,转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 二、买入卖出差价: 我们在每个计价日公布的投资单位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差价为 2%,即: 买入价=卖出价×(1+买入卖出差价) 三、资产管理费:投资账户收取的资产管理费为
(7)
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我们给付
本合同的最低满期金与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较大者予您,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若您未申请部分领取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且本合同有效,则本合同的最低 满期金为您的趸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若您申请过部分领取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且本合同有效,则本合同的最低 满期金为:
(6)
而身故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同时本合同
保险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以下两者之和: 1. 100%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2. 10%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最高至人民币 100 万元。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身故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同时本合同 保险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以下两者之和: 1. 100%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2. 5%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最高至人民币 100 万元。 本项中个人账户价值是指理赔申请审核通过日的下一个投资账户计价日(以下简称“计价日” ) 的个人账户价值,如果理赔申请发生在第 7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后,个人账户价值是本合同第 7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二、满期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第 7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GHONP 1
第五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
第一章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保险责任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得盈年金保险(变额型)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 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 GHONP。
(5) (4)
的买入价×个人账户投

GHONP 2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第十条 第十一条 趸交保险费 相关费用
第四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
要求。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年金转换权 合同的解除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如实告知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地址的变更 争议处理 同。
第九条
个人账户
一、 个人账户的建立 保险合同生效后,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创建对应的个人账户,以记录您持有的投资单位数及选择 的投资账户种类,并每年向您寄送保险合同状态报告。 二、 个人账户价值的确定 (一) 我们将趸交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买入投资单位,转入个人账户。 买入投资单位数=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买入价 (二) 三、 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下的投资单位数×卖出价
(22)
投资账户资产净值
× 距上 次计价日天数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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