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条款

合集下载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2012]字第1-1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四条 犹豫期第五条 保险责任第六条 责任免除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处理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列于保险单后始生效。

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一致。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WPD。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年满18周岁(2)至6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主合同投保人即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ssfugui

ssfugui

人保寿险盛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3 宽限期 6.7 争议处理1.1 合同构成 4.4 保单贷款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5 合同效力的恢复7.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4.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 全残2. 您获得的保障7.2 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2.1 基本保险金额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3 意外伤害公共交通工具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1 受益人 7.4毒品2.3 保险期间 5.2 保险事故通知 7.5酒后驾驶2.4 保险责任 5.3 保险金申请 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5 责任免除 5.4 保险金的给付 7.7无有效行驶证2.6 保单红利 5.5 诉讼时效 7.87.9 战争军事冲突3.您的义务6.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0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1 暴乱3.2 保险费的交纳 6.2 投保范围7.12 现金价值酗酒6.3 年龄错误7.13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4 未还款项 7.14利息我们认可的医院4.1 犹豫期 6.5 地址变更 7.15周岁4.2 合同内容变更 6.6 失踪处理 7.16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2.6✧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1✧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4✧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6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分红是不保证的…………………………………………………………………………………2.6✧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6✧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人保寿险盛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2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爱家系列盛世人生两全保险固定利益:五金送福1.贺岁金(?-59岁):?元/年*?年=?元2. 养老金(60-88岁):?元/年*29年=?元3. 祝寿金(60周岁):?元4. 长寿金(88周岁):?元5. 保障金(88周岁前):?元累积收益:至60周岁时可领取:生存金累积?+红利累积?=?元至80周岁时可领取:生存金累积?+红利累积?=?元健康人生生存保障金:70/80周岁时领取养老金?元重疾保障金:一年内患重疾,退还保费?元一年后至70/80周岁前患重疾,给付?元全残保障金:因意外造成全残给付?元身故保障金:一年内非因意外身故退还保费?元一年内因意外身故给付?元一年后至70/80周岁前身故给付?元三十二种重大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 冠状动脉搭桥术6. 终末期肾病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 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后遗症.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 心脏瓣膜手术17. 严重阿耳茨海默氏病18. 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三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 语言能力丧失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 主动脉手术26. 多发性硬化27.终末期肺病28. 颅脑手术29.骨髓灰质炎30.严重肌营养不良症31.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32.侵蚀性葡萄胎安享人生+重疾重疾或身故保障:自投保开始至?周岁,被保险人即有?万元的32种重疾或身故保障,同时一直享受公司的经营成果。

?岁领取养老金:被保险人无重疾生存至?周岁,可按保额的90%领取?万元的养老金。

红利累积至?周岁约?元。

?岁后重疾或身故:被保险人在?周岁后重疾或不幸身故,按余下的保额的10%即?万元领取重疾或身故保险金,同时领取累计的红利。

80岁时红利累计约?元。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对于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对于五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6〕两全保险 011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重点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两全保险(万能型 ) ” 条款表 ................. ...... . ........ ........ . . ... 述 。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个人账户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 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该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责任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个人账户的基本运作管理事项。

个人账户条款 费用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相关费用的具体内容。

费用条款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该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一般条款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该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该附加合同。

名词释义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您----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我们----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我们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该附加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撤销该附加合同.........................................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该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1.5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4 您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早通知我们.......................................................... 4.7 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1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1.6 您的个人账户建立及个人账户价值的处理................................................2.1/2.2 相关费用的收取..........................................................................3.2 条款目录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保险期间 1.4 犹豫期 1.5 保险责任 1.6 责任免除 个人账户条款 2.1 个人账户建立 2.2 个人账户价值 费用条款 3.1 保险费 3.2 相关费用 一般条款 4.1 垫交保险费 4.2 合同效力的中止 4.3 合同效力的恢复 4.4 合同的解除 4.5 合同效力的终止 4.6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7 保险事故的通知 4.8 保险金的申请 4.9 保险金的给付 4.10 诉讼时效 4.11 如实告知 4.1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13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4.14 合同内容的变更 4.15 联系方式的变更 4.16 借款 4.17 争议处理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 附加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万能型) 万能型)条款保险责任条款1.1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您的申请,附加于主保 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 ,并列于主合同保险单后。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尊享全方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尊享全方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工银安盛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附加附加尊享尊享尊享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终身寿险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投资连结投资连结型型)条款条款[2012]字第1-107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保险期间 第三条 犹豫期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第二章第二章 投资与账户条款投资与账户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投资账户(2)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投资账户第七条个人账户第三章第三章 费用条款费用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相关费用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保险费第九条相关费用第四章第四章 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年金转换权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六条如实告知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第五章第五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一条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尊享全方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工银安盛人寿尊享全方位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并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以主合同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的合同条款

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的合同条款

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的合同条款合同编号:XXXXXX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定义1.1 受保人: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1.2 投保年龄:指投保人年满18周岁及以上。

1.3 被保险人:指投保年龄在0-60周岁(含0周岁)的人。

1.4 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的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1.5 保险金额: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即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向受保人支付的理赔金额。

1.6 保险费:指受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1.7 累计分红:指在保单生效之日起,保单每年的累计分配给分红账户的金额。

1.8 分红账户: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建立并保管的归属于受保人的账户,用于接收并积累累计分红。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累计分红。

2.2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任何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作为身故保险金。

2.3 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存活,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作为生存保险金。

2.4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存活,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作为满期保险金。

2.5 累计分红:保险公司将按照分红比例将一部分保险费分配给受保人,并计入分红账户,累计分红将作为被保险人满期或身故时的附加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缴纳方式3.1 保险费用由受保人按期缴纳,保险公司在验收后收取,并开具正式保险单。

3.2 保险费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

一次性支付即受保人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用;分期支付即受保人按约定的期限分期支付保险费用。

3.3 分期支付保险费用时,保险公司有权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条保险合同终止与解除4.1 本合同自保单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终止。

4.2 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达到后,保险效力终止,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银安盛人寿〔2014〕两全保险012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第三章第三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一条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TRCIB。

第二条第二条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凡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第四条犹豫期犹豫期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1. 保险合同原件;2. 解除合同申请书;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您特别提示您,,本合同被解除时本合同被解除时,,其附加附加合同同时被解除合同同时被解除合同同时被解除。

第五条第五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所载的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第六条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1.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如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2.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18%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18%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给付若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工银安盛人寿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附加附加盛世如意盛世如意盛世如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同各项保险金。

第七条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自本合同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年内自杀自杀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能力人的除外;;四、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主动主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3);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6)的机动的机动车车;六、 战争战争、、军事军事冲突冲突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暴乱或武装叛乱;;七、 核爆炸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第八条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分期支付保险费。

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约定的保险费到期日前支付续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

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当日24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8)的,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该保险合同欠交的保险费。

第九条第九条垫交保险费垫交保险费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若您选择垫交保险费的,我们将按以下情况自动垫交其欠交保险费及利息(9):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前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用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前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前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其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以该余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若上述余额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条第十条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您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当日的24时起中止效力止效力。

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对合同中止日24时起至复效日24时为止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时为止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 保险合同原件;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24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 2.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时; 3.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 4.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办理复效的; 5.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如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 6.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对无法确定的部分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险金的责任,,但我们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一、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4.公安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申领“满期保险金”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1. 保险合同;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3. 您或您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