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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母婴保障疾病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母婴保障疾病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母婴保障疾病保险条款[2012]字第1-1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四条 犹豫期第五条 保险金额第六条 保险责任第七条 责任免除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六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第十七条 如实告知第十八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九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一条 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PCB 1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母婴保障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佳人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并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PCB。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2)至55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4〕两全保险012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第三章第三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一条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TRCIB。

第二条第二条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凡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第四条犹豫期犹豫期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1. 保险合同原件;2. 解除合同申请书;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您特别提示您,,本合同被解除时本合同被解除时,,其附加附加合同同时被解除合同同时被解除合同同时被解除。

工银安盛人寿保得盈年金保险(变额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得盈年金保险(变额型)条款
趸交保险费 (1 第1次部分领取金额 第 n 次部分领取金额 ) ( 1) 第 1 次部分领取前的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第 n 次部分领取前的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本项中个人账户价值是指领取申请审核通过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保险期间届满 后,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本合同第 7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GHONP
4
第二章
第七条 管理模式
投资与账户条款
我们采用内部组合对冲模式对本产品进行管理,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通过内部模拟期权的 方式管理本合同的最低满期金。 我们运用的内部组合对冲管理,不影响投资账户的正常运作和单位价格的计算。
第八条
投资账户
一、 投资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 (二) 我们建立了工银安盛人寿和谐投资账户供您投资(投资账户详见释义(3) ) ; 我们通过投资账户来管理和计量各项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产生的投资损益均计入投资 账户; (三) (四) (五) 投资账户的资产由我们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及保险监管机构制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投资账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现有投资组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或投资市场环境发生改变,现有投资渠道已经不再适应市场环境的需要,或出现新的 投资渠道时,在充分保障您的利益并提前书面通知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修改投资账 户的投资组合规定,结转、关闭投资账户,合并、分立投资账户,以及合并、分立投 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在充分保障您的利益前提下,我们可以设立新的投资账户。 二、 投资账户的评估和投资单位价格的计算 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以投资单位计量,投资单位数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我们于每一证券市场交易日对上一证券市场交易日的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 计算并公布投资单 位买入价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1000
200 0%, 10%, 20%, 30%
杂项费(ME) 800
本附加合同购买的保险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本保单利益表内载明。若保险份数根据本附加合同 其他条款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份数为准。
第五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生(6)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本 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前将扣除约定的“自负比例”,且各项给付金额不超过 保单利益表所载最高给付金额。
如上述文件正本留我们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 GHPB。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其身体健康的 配偶或者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也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醉酒(8)、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疾病或遭遇医疗事故;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保险份数变更 被保险人人数变更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地址的变更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五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需了解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如实告知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资料提供 特别约定 合同的解除 争议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 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保险合同生效日一致。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 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70 周岁,则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若我们不接受续保,将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通知您。
ADD 4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有特殊约定,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八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
本附加合同。
附录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的; 2.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时; 3.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 4. 累计未偿还之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 5.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红利或溢交保险费时,如您有保险合同借款未还清的情
(18)
形,我们将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后给付。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安心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安心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安心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2013]字第1-384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以便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第一章 基本条款基本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险保障。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合同有效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金额第二章第二章 费用条款费用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第三章第三章 保单理赔服务保单理赔服务保单理赔服务条款条款条款::向您介绍保险金申请和理赔办理的手续。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四章第四章 保单变更服务保单变更服务保单变更服务条款条款条款::向您介绍我们为您提供的保单变更服务。

第十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地址变更第五章第五章 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需了解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权限制第十四条 年龄及性别确认与错误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终止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管辖法律第六章第六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名词释义:: 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地理解。

第一章第一章 基本条款基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条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安心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单首页、保单利益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如上述文件正本留我们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OTA RIDER 1。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的规定同主合同。

工银安盛人寿安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安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向我们提出投保本合同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 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合同内载明。
我们自保险合同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将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合同内载明。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4. 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NGPA 7
5. 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 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工银安盛人寿(2014)意外伤害保险 035 号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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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安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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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险保障。
如上述文件正本留我们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 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NGPA。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团体(2)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的正式成员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参保成员身体健康的配偶和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也可作为被保险人(3)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 约定内容执行。
三、如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 5 人,或低于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人数的 75%时,我们有权解 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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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四条 犹豫期第五条 保险责任第六条 责任免除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处理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列于保险单后始生效。

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一致。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WPD。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年满18周岁(2)至6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主合同投保人即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主合同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主合同的交费期满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附加合同退还我们。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已收本附加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原件;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被解除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被解除。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则我们将自其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条款所释义的全残(3)项目之一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则我们将自其全残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自主合同交费期满之日24时止。

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交费年限不得变更。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条款所释义的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一、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7)的机动车;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条款所释义的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或您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8)。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任何保单年度均为零。

第二章 一般条款第七条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同主合同,交费期限同保险期间。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

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当日24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9)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您应当补交应交的保险费。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的规定见主合同相关约定。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原件;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24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其所属主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1.主合同效力终止时;2.主合同交费期满之日24时;3.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4.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附加合同第九条办理复效的;5.本附加合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除有特殊约定,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受益人为主合同被保险人。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一、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1. 保险合同;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4. 公安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 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条款所释义的全残项目之一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1. 保险合同;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4. 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在申请索赔期内,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及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5. 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 受益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

六、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处理如您的保险计划有欠交保险费(包括由主合同现金价值垫交的保险费)或保险合同借款未还清的情形,则您需要先偿还上述欠款及其应付利息后才可根据本附加合同获得保险费的豁免。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复效及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

三、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整:(一)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二)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的任何内容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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