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色晚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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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148号

财税【2014】148号

第 5 页,共 31 页源自保险公司十一、复星保德信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
十二、工银安盛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
十三、光大永明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
序号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1 2 3 4
保险产品 德华安顾附加安吉星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德华安顾附加安吉星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德华安顾附加华佑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德华安顾附加华珍少儿住院医疗保险 德华安顾顾守金生年金保险(分红险) 德华安顾华健重大疾病保险 德华安顾华佑两全保险(分红型) 东吴年年承顺定期寿险 东吴欣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东吴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东吴定期寿险 东吴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东吴附加年金保险(万能型) 东吴年年承恩年金保险(分红型) 东吴年年承泰两全保险 东吴如宁心e终身寿险D款(万能型) 东吴团体定期寿险 东吴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东吴医保康团体医疗保险 东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东吴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复星保德信爱满溢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爱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爱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爱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爱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爱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爱享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爱心倍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复星保德信爱心倍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复星保德信安心守护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保得安定期寿险; 复星保德信保得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保得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保得康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保得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保逸生终身寿险; 复星保德信财星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复星保德信附加爱享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安心守护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保得康B款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保得康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保得康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定期寿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青年守护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投保人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2012]字第1-1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四条 犹豫期第五条 保险责任第六条 责任免除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处理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列于保险单后始生效。

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一致。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WPD。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年满18周岁(2)至6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主合同投保人即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中国人寿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

中国人寿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

中国人寿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为五十五和六十周岁两种,开始领取日为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养老金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投保人约定的年领或月领方式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年领养老金标准为基本保额的10%,月领养老金标准等于年领养老金标准乘以0.084。

二、身故保险金1.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六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一百零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与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如该差额小于或等于零,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新条款

新条款

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保险利益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年金开始领取日及领取方式
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和七十周岁五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

年金的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年金领取方式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不得变更。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

交费期间
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本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工银安盛人寿保得盈年金保险(变额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得盈年金保险(变额型)条款
趸交保险费 (1 第1次部分领取金额 第 n 次部分领取金额 ) ( 1) 第 1 次部分领取前的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第 n 次部分领取前的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本项中个人账户价值是指领取申请审核通过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保险期间届满 后,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本合同第 7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GHONP
4
第二章
第七条 管理模式
投资与账户条款
我们采用内部组合对冲模式对本产品进行管理,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通过内部模拟期权的 方式管理本合同的最低满期金。 我们运用的内部组合对冲管理,不影响投资账户的正常运作和单位价格的计算。
第八条
投资账户
一、 投资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 (二) 我们建立了工银安盛人寿和谐投资账户供您投资(投资账户详见释义(3) ) ; 我们通过投资账户来管理和计量各项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产生的投资损益均计入投资 账户; (三) (四) (五) 投资账户的资产由我们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及保险监管机构制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投资账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现有投资组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或投资市场环境发生改变,现有投资渠道已经不再适应市场环境的需要,或出现新的 投资渠道时,在充分保障您的利益并提前书面通知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修改投资账 户的投资组合规定,结转、关闭投资账户,合并、分立投资账户,以及合并、分立投 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在充分保障您的利益前提下,我们可以设立新的投资账户。 二、 投资账户的评估和投资单位价格的计算 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以投资单位计量,投资单位数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我们于每一证券市场交易日对上一证券市场交易日的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 计算并公布投资单 位买入价

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四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四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投保人签名: 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签名:
日期: 日期: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详细情况咨询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周年红利 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周年红利 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 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向您寄送红 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 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合同必须有效。
红利及红利分配
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四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产品类型 分红型两全保险
产品特色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满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且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以 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保险责任 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则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八至第九项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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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6〕两全保险 011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重点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两全保险(万能型 ) ” 条款表 ................. ...... . ........ ........ . . ... 述 。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个人账户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 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该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责任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个人账户的基本运作管理事项。

个人账户条款 费用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相关费用的具体内容。

费用条款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该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一般条款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该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该附加合同。

名词释义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您----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我们----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我们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该附加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撤销该附加合同.........................................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该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1.5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4 您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早通知我们.......................................................... 4.7 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1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1.6 您的个人账户建立及个人账户价值的处理................................................2.1/2.2 相关费用的收取..........................................................................3.2 条款目录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保险期间 1.4 犹豫期 1.5 保险责任 1.6 责任免除 个人账户条款 2.1 个人账户建立 2.2 个人账户价值 费用条款 3.1 保险费 3.2 相关费用 一般条款 4.1 垫交保险费 4.2 合同效力的中止 4.3 合同效力的恢复 4.4 合同的解除 4.5 合同效力的终止 4.6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7 保险事故的通知 4.8 保险金的申请 4.9 保险金的给付 4.10 诉讼时效 4.11 如实告知 4.1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13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4.14 合同内容的变更 4.15 联系方式的变更 4.16 借款 4.17 争议处理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 附加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万能型) 万能型)条款保险责任条款1.1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您的申请,附加于主保 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 ,并列于主合同保险单后。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双喜金钱柜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资料汇编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双喜金钱柜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资料汇编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4条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2.6条您有选择保单转换条款的权利……………………………………………第3.6条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7条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3.8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4条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5条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3.6 转换条款 3.7 减保 3.8 保单贷款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的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欠交保险费及 未还款项的扣除 4.6 累积生息账户 5.基本条款 5.1 如实告知 5.2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3 地址变更 5.4 失踪处理 5.5 争议处理 6.释义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内容变更 1.4 合同解除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开始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2.6 保单分红 2.7 责任终止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付、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现金价值 6.1 周岁6.2 不可抗力6.3 意外伤害6.4 手续费6.5 身体全残6.6 精神病6.7 斗殴6.8 保单年度6.9 自然年度6.10 毒品6.11 酒后驾驶6.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13 无有效行驶证6.14 机动车6.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6.16 高风险运动6.17 认可医院6.18 指定鉴定机构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双喜金钱柜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年2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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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金色晚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2013]字第1-204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四条 犹豫期第五条 保险金额第六条 保险责任第七条 责任免除第八条 周年红利第九条 周年红利及年金的处理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第十一条 垫交保险费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九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第二十条 如实告知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二十二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四条 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五条 借款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金色晚年年金保险合同(分红型)》(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DA。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您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我们。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原件;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年金:本合同提供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50、55、60和65周岁四种,您可以和我们约定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年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我们不再接受您的变更申请。

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

如果您未在投保单上选择任何选项,我们将按年度领取处理。

年金领取一旦开始,我们不再接受您对年金领取方式的变更申请。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3)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每年的年金领取日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并保证给付20年。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及其之后每月的对应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月的年金领取日按保险金额的0.84%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并保证给付20年。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年数满20年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继续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其身故或保险期满,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4);2、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20年期间内身故,我们将一次性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20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年金两者的差额,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年数满20年之后身故,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周年红利本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

周年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上一保险年度的应交保险费。

只有当您交清第二个保险年度的保险费后,才可获得周年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九条 周年红利及年金的处理周年红利及年金将首先用于偿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将按您选择的下列任一方式处理:1.现金给付。

2.累积生息: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如果您未在投保单上选择任何选项,我们将按选项2 处理红利及年金。

第二章 一般条款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分期支付保险费。

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约定的保险费到期日前支付续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

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当日24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9)的,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该保险合同欠交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垫交保险费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若您选择垫交保险费的,我们将用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10),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其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以该余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若上述余额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的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当日的24时起中止效力。

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对合同中止日24时起至复效日24时为止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您可自犹豫期后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之前申请解除本合同,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 保险合同原件;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24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2.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时;3.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4.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办理复效的;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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