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证暂行办法
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8〕26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省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省劳动者的就业登记,以及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转失业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实行全省统一的《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状态。
《登记证》是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登记证》的管理机关。
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调整,并督促实施。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登记证》的办理机构。
负责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日常登记统计,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社会就业失业状况;负责劳动者《登记证》的发放、日常管理和年度审验。
县(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市、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为主。
省属及中央驻陕单位就业人员《登记证》的核发及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为了适度减轻市、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负担,省属及中央驻陕单位就业人员《登记证》的核发及管理工作可以向县(区)级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分解。
具体办法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办法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规范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为,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办法》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会、民办⾮企业单位)等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进⾏就业登记适⽤本办法。
本省⾏政区域内所有劳动者的失业登记适⽤本办法。
外国⼈和台湾、⾹港、澳门居民在我省就业,不适⽤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实⾏统⼀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书⾯载体,记载劳动者⾃然信息及就业、失业等信息,反映就业困难⼈员、失业⼈员⾝份认定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在全省⾏政区域内通⽤。
第四条县(区、市)级以上⼈⼒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作,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实施⼯作。
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单位和劳动者进⾏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由辽宁省就业服务局办理。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可承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基础性⼯作。
经同级⼈⼒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委托,县(区、市)级以上残疾⼈联合会所属的残疾⼈就业服务机构,可承担残疾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相关⼯作。
第⼆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管理和使⽤第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国家⼈⼒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样式,由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印制,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第六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是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河南失业证理流程

河南失业证理流程1.需要先到当地的人社局或者劳动局办理失业证。
First, you need to go to the local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department or labor bureau to apply for the Unemployment Certificate.2.前往办理时,需要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和个人材料。
When applying, you need to bring relevant identification, employment proof, and personal materials.3.办理失业证时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
You need to fill out the relevant application form and submit the required materials when applying for the Unemployment Certificate.4.材料提交后,需要等待一定时间进行审核。
After submitting the materials, you need to wait for a certain period for the review.5.审核通过后,领取失业证的时间和地点会通知申请人。
Once the review is passed, the applicant will be notified of the time and place to collect the Unemployment Certificate.6.需要签收失业证并确认相关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You need to sign and acknowledge the Unemployment Certificate to ensure that the information is correct and accurate.7.持证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当地的人社局或者劳动局办理相关的就业和社保手续。
就业失业证办理流程

就业失业证办理流程在现代社会中,就业失业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件,它记录着个人的就业和失业情况,为个人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
下面将详细介绍就业失业证的办理流程。
一、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在办理就业失业证之前,首先要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就业失业证的申办条件以及所需材料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办理之前,务必查阅相关政策文件,了解所在地区对于就业失业证的规定。
二、准备所需材料根据政策要求,准备好所需的材料是办理就业失业证的第一步。
通常包括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2. 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的复印件;3. 就业证明: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就业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4. 失业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失业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5. 照片:准备一张近期免冠照片。
三、办理申请1. 前往劳动就业局或就业服务中心:根据所在地区的规定,前往指定的劳动就业局或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失业证。
可能需要预约或按照指定时间段办理。
2. 填写申请表格:在劳动就业局或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申请表格,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确保准确无误。
3. 递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准备的材料递交到指定的窗口。
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会及时告知。
4. 缴纳费用(如有):根据政策规定,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
请注意,费用金额可能会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5. 等待审批和领取:劳动就业局或就业服务中心会对申请进行审批,一般情况下,审批时间较短。
待审批通过后,领取就业失业证。
四、注意事项1. 准备材料时,请确保复印件的清晰可辨,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
2. 如有需要,可以咨询相关办理人员以获得更详细的指导和信息。
3. 办理过程中,应注意劳动就业局或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避免错过办理时间。
4. 在办理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进行不当行为。
北京就业失业证的用处及办理流程

北京就业失业证的用处及办理流程北京市就业失业证是由北京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发放的一种证明,主要用于确认个人的就业或失业情况,是就业和失业登记的重要依据。
下面将详细介绍北京就业失业证的用处及办理流程。
一、北京就业失业证的用处:1.就业证的用处:就业证是一种用于证明个人就业情况的证明文件,具有以下几个用处:-用于办理个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可作为职工聘用的重要依据-用于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和职业培训补贴-可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相关政策2.失业证的用处:失业证是一种用于证明个人失业情况的证明文件,具有以下几个用处:-用于申领失业保险金-可作为重新就业的重要凭证-可享受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用于办理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等二、北京就业失业证的办理流程:1.准备材料:办理北京市就业失业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最近的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工作单位出具的入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若已就业)-相关证明材料如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等(根据个人情况提供)2.前往劳动保障局:3.提交申请:到达劳动保障局后,找到就业服务窗口,向工作人员递交申请。
工作人员会核对你的材料,并录入相关信息。
4.缴纳费用:根据个人情况,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办理费用。
5.等待审批:材料提交后,劳动保障局会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发放就业失业证。
审核通过后,你可以领取就业失业证或根据相关要求进行邮寄。
6.办理补助和援助:获得就业失业证后,根据个人情况,可以享受相关的就业补助和援助政策。
例如,如果你是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如果你是就业人员,可以享受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等服务。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益,促进就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状态的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登记证的发放
第四条劳动者在就业或失业时,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五条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就业或失业状态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章登记证的使用
第七条劳动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职业介
绍等服务。
第八条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出借。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制度,确保登记证的发放和使用规范。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
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虚构的,仅作为示例来展示一个可能的《就业失
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框架。
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
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管理工作,确保积极就业政策的落实,促进充分就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管理工作,确保积极就业政策的落实,促进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户籍劳动者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统一使用《深圳市失业人员证》(以下简称《失业证》)。
第三条《失业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核发,全市通用。
第四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
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相应权限负责具体经办失业登记工作。
本市残疾人失业登记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章失业登记第五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一)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二)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且用人单位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五)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七)”农转居”等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工作站办理。
其中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按市、区事权划分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原工作单位以最后缴交社会保险费记录单位为准;第(五)项规定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到原办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第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就业指导培训。
就业失业证办理流程

就业失业证办理流程就业失业证是国家对劳动者就业和失业情况进行统计和管理的重要证件,也是劳动者在就业和失业过程中的重要保障。
那么,就业失业证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办理就业失业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办理就业失业证的材料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或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等。
这些材料是证明个人身份和就业情况的重要依据,必须准备齐全并保证真实有效。
接下来,办理就业失业证的流程是怎样的呢?首先,劳动者需要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就业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办理就业登记。
办理就业登记后,劳动者将获得就业登记证明。
而对于失业的劳动者,则需要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失业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失业登记表》,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办理失业登记。
办理失业登记后,劳动者将获得失业登记证明。
办理就业失业证的流程主要包括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两个环节,其中就业登记是对已就业的劳动者进行登记和管理,而失业登记是对已失业的劳动者进行登记和帮扶。
这两个环节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就业失业证办理流程。
在办理就业失业证的过程中,劳动者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
同时,劳动者还需密切关注办理进度,及时了解办理结果,并妥善保管好就业失业证,以便日后的使用和查询。
总的来说,办理就业失业证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义务和权利,通过严格的办理流程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统计和管理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情况,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就业保障和帮扶服务。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大家对就业失业证的办理流程有更清晰的认识,为自己的就业和失业情况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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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证件印制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样式的制定。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封面、封二、16个内页、封三(留白)、封底组成。
其中,封面、封二、内页第1-9页、内页第16页为全国统一内容页;内页第10-13页为“自选页”;内页第14-15页为“自定义页”。
第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全国统一样式印制本地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选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选页”,并可在“自定义页”部分增加记载内容。
在“自定义页”增加记载内容的具体项目、填写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内页第10-15页进行调整的,应将所调整的具体项目记载页按照“自选页”在前、“自定义页”在后的顺序从第10页起排,其余页作为“其他记载事项”页接排,并将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设计方案和样本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六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三章证件发放第七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
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第十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劳动者在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四章证件使用第十二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三条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
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就业援助对象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五章证件管理第十八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第二十条《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换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移居境外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死亡的;(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相关规定内容,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一、证件信息(一)证件编号〖栏目解释〗指该证件的编号,共16位。
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确定;第7、8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义编码;第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填写要求〗1.证件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国家标准执行。
3.未进行自定义编码的,该2位数字统一编为“00”。
4.发放年份代码使用该发放年份后两位数字作为编码。
5.证件编号实行一人一号,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例〗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130103,未自定义编码,该区2011年发放的第15本证书编号应为:“1301030011000015”。
(二)发证机构〖栏目解释〗指具体发放该证件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名称。
〖填写要求〗1.机构名称使用该机构全称并包括该机构所属行政区划名称。
2.机构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3.机构名称加盖骑字公章后方为有效。
〖例〗“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就业管理局”。
(三)发证日期〖栏目解释〗指该证件发放的具体日期。
〖填写要求〗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年“05”月“22”日。
二、个人基本情况(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填写要求〗与持证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记录一致。
(二)照片〖栏目解释〗指持证人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填写要求〗1.照片可采用粘贴方式或直接打印方式。
2.粘贴照片的应当加盖发证机构钢印;直接打印照片的,可免加盖钢印。
三、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记录持证人办理此证相关业务时的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户籍的首次登记日期及发生变更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户籍性质〖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性质,包括:(1)农业;(2)非农业;(3)居民户。
〖填写要求〗以户口簿记录为准,在“农业、非农业、居民户”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的,统一填写“居民户”。
〖例〗“居民户”。
(三)详细地址〖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地址。
〖填写要求〗与户口簿记录一致。
四、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记录持证人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常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一致的,直接填写户籍地址,不得空缺。
(一)日期〖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常住地居住的起始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机构书面证明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详细地址〖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现居住半年以上的具体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街道(乡镇)及门牌号等。
〖填写要求〗地址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五、学历及变更情况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学历情况及学历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无法提供学历证明的,此项可不填写。
(一)日期〖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学历证书的发放日期,包括年、月,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的顺序,按照“yyyymm”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
(二)毕业于何校何专业〖栏目解释〗指学历证书上记载的毕业学校和专业,以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记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