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南滨—葛洲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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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南滨—葛洲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规划设计单位:汕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设计人员:院长:吴贤文副院长:沈陆澄总工:李钊项目负责:陈鹏设计人员:陈鹏(高级规划师)李轶华(规划师)陈晓芸(高级规划师)叶旭新(规划师)肖文锐(规划师)文本编写:陈鹏李轶华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汕头市南滨——葛州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顺利实施,落实规划图则规定的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第二条本文本适用于本次规划南滨——葛州片区面积约860公顷范围内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相关规划设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三条本文本与汕头市南滨——葛州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第四条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南滨——葛州片区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汕头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第五条本规划经汕头市规划局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汕头市规划局。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性质定位

第六条规划目标为:塑造“21世纪园林式山水城区”的基本格局,结合自然地理环境,因势利导,将城区建设于青山绿水之中,将城市园林、城市森林融入城市建设之中,园中有城,城中有园,山水因城而增色,城得山水而灵秀,使该片区的自然人文优势得以充分发挥。第七条性质定位:南滨片区规划为以会展博览、文化体育、旅游娱乐为主体,配套部分金融、信息、商贸,兼具高品质居住生活功能的游憩商务区。葛州片区规划为南滨片区的生活服务配套区,具有一定旅游娱乐功能的高档次居住区。

第三章用地布局与分区

规划区形成“两片六区”的规划空间结构。⑴ “两片”——南滨中心片、澳头——葛洲居住片区。⑵ “六区”——核心功能区、体育文娱区、南滨居住区、澳头居住区、葛洲居住区以及园林游憩区。第八条功能分区具体安排:核心功能区——位于南滨片的中部,包括会展中心、文化中心、购物中心、信息金融中心,集办公、宾馆、高级公寓等于一体的综合用地,以及两个配套的居住小区。体育文娱区——位于南滨片的西部,包括体育中心、娱乐城、海滨文化公园、石林公园等;其中体育中心的性质为汕头市水上体育中心,包括已建的游泳跳水馆和规划的综合体育馆、露天水上活动中心以及体育宾馆。南滨居住区——位于南滨片的东部,主要包括两个具有一定规模与档次的高尚住宅小区。澳头居住区——位于深汕高速公路西侧,为一新建的高档居住区。葛洲居住区——位于深汕高速公路东侧,结合现状葛洲村居的改造而成。园林游憩区——位于核心功能区与澳头居住区之间,属于南滨与葛洲-澳头两大片区的过渡地带,也是整个规划区的生态绿心;主要包括一个高尔夫球场和一个将红树林公园、笔架山公园、云龙湖公园有机串连在一起的城市生态公园。第九条空间格局为“一带三轴”格局。“一带”——东西向沿海发展带,其中南滨中路规划为中央绿化景观轴,是以步行为主、集街头表演和游憩为一体的综合性商业文化街。 “三轴”——南北向两条主要绿轴和中心区空间景观主轴,对景、透景丰富,是极具特色的山水轴线。重视对中心主轴线广场、建筑的布置和海上视觉焦点的景观处理,使南北两岸城市中心主轴线得到有机地衔接。

第四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十条本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O)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同时结合本规划出现的个别具体用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用地划分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见附表1)。第十一条本规划各类别的用地规划建设和用地内建筑的设置应符合用地与建筑相容性的

小类为辅(见附表1)。第十一条本规划各类别的用地规划建设和用地内建筑的设置应符合用地与建筑相容性的规定(见附表2)。第十二条本规划各类别的用地比例,根据本地区实况和国家、广东省和汕头市的相关规定进行平衡。第十三条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建筑物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并符合“汕头市南滨——葛州片区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附表2)的规定,并参照“汕头市南滨——葛州片区控制指标一览表”(附表3)的有关要求执行。第十四条以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地块内的公共设施、绿化用地及小区道路可根据实际开发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做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图则中提出的控制指标要求。第十五条规划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以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调整,但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六条建筑容量控制: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扩建和改建后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得超过图则中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控制指标。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或因开发商提供公共设施而获得指标奖励等所有对建筑容量的变动必须在图则中规定的指标基础上调整,调整程度必须由规划主管部门协调掌握。第十七条建筑高度控制: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扩建和改建后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图则中规定的建筑高度的控制指标。特殊地段的建筑限高必须根据下一层次城市设计的要求进行调整。第十八条建筑密度控制: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扩建和改建后的建筑密度不得超过图则中规定的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特殊地段的建筑密度必须根据下一层次城市设计的要求进行调整。第十九条建筑后退控制: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汕头市南滨——葛州片区规划建筑退后用地红线、道路红线距离控制表”(附表5)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应满足消防、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要求,特殊地段的建筑后退必须根据下一层次城市设计的要求进行调整。具体后退要求为:一般支路两侧建筑后退红线不低于3米;一般干道两侧建筑后退红线不低于5米;40米以上城市干道两侧建筑后退红线不低于10米;高度高于24米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得低于10米并且后退距离必须保证道路中线在视点高度向该建筑最高点仰角不少于76度;道路两侧建筑除红线后退外必须满足建筑间的间距要求。第二十条建筑间距控制: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汕头市南滨——葛州片区规划建筑间距控制表” (附表4)的要求,同时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的要求。

第六章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第二十一条道路用地为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第二十二条本规划区对外联系主要道路有:深汕高速公路、过海隧道、安海路、南滨路、濠洲路。第二十三条规划区内部道路分为三个等级: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30~40米);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25~30米);支路(道路红线宽度15~20米)。第二十四条在片区主要出入口规划社会停车场库和交通设施用地;在中心区主要公共建筑和商务建筑集中区均布置有较大型社会停车场库;在居住区社会停车规划根据组团的划分而设置。第二十五条地块配建停车位设置必须符合图则规定。

第七章公共设施控制

第二十六条公共设施的设定和规模应符合公共设施规划图和图则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规划确定的需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实际实施中必须保证其独立用地;其余未规定独立占地的设施可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或统一兴建。第二十八条对非盈利性的配套公共设施如幼托、公厕、垃圾收集站等应严格按规划的定点和规模进行建设;对可由市场调节设置的配套公共设施,可结合实际情况调整。第二十九条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用设施的位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作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或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指标控制一览表中的规定。第三十条本规划未涉及的其它配套公用设施参照广东省及汕头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绿地控制

第三十一条图则规定的各地块绿地率指标为下限指标,执行时不得随意降低。第三十二条图则规定的各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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