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富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建筑业协会•【公布日期】2000.01.26•【文号】•【施行日期】2000.0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内贸行一字〔1997〕第12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备案管理工作,维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遵循自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备案企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申请备案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4、至少具有一家直营店,开展特许经营一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5、至少拥有三家加盟店;6、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五条申请申请备案者应按规定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一并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1、备案表(见附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4、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若有);6、招募加盟者的有关材料;7、1000字企业简介;8、特许总店及两家以上加盟店外观及店堂照片;9、其他;10、申请者应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核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七条通知备案申请者经核查符合备案要求,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将在收到申报资料一个月内通知申请者。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八条备案日期接到通知的备案者,须交纳备案费;交纳备案费日期,即为申请者的备案起始时间。
第九条备案有效时间及续展备案之日起到次年该日为备案有效时间。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皖备案(合肥)办事流程

五、点击右上角企业管理-企业信息管理-企业基本信息-分别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负责人信息”、“经营相关信息”、“企业联系信息”
在“附件”中上传以下材料的扫描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在皖分支机构相关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网上找模板,填写,盖章,扫描)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后,如果没有此证,在此处上传营业执照影印件)
4、相关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5、外地进皖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网站上方有“外地进皖建筑业企业守法承诺书点击下载“,下载后盖章扫描)
6、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必填)
一、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右上角点击“法人注册”
注册需要材料:
1、《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影印件
2、法人代表的有效证件(《身份证信息页、国徽页》)的影印件
二、注册完成后等待审核(约4-7小时)-审核完毕会发送通知短信到注册时留下的手机号上
三、审核通过-收到公司法人账号和密码及公司法人代表子账号和密码
六、点击右上角企业管理-企业信息管理-企业资质信息-同步企业资质信息
七、点击右上角企业管理-企业信息管理-企业信息提交审核-提交审核
八、退出公司法人账号(点击左上角公司名后面的红色字”退出“)-点击”个人用户“-登录法人代信息管理-输入企业法人代表各项信息
在”附件“中上传以下材料的扫描件:
1、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
2、企业法人代表个人签名(图片或照片)
3、企业法人代表近照(证件照或其他)
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09—22 文号:闽建[2013]5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服务省外在闽建筑施工企业,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要求,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厅建筑业处联系。
省外企业在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应办理企业备案手续。
已在我省各地办理过备案的省外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已在我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而尚未办理备案的省外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备案。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入闽施工备案设置其他程序和条件,不得要求省内跨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备案,不得扣押有关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有扣押行为的地方要立即纠正;要依法加强市场和现场的联动监管,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9月22日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已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在福建省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下同)。
第四条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省外企业实行备案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省外企业备案实行统一管理。
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完善外来建筑业企业在汕从事经营活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完善外来建筑业企业在汕从事经营活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汕府建[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完善外来建筑业企业在汕从事经营活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建[2009]175号)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方便外来建筑业企业在汕从事建筑活动,我局决定对《关于开展外来企业在汕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年度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建[2008]21号)涉及事项加以完善,具体如下:一、外来建筑业企业在汕头市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应向市建设局办理年度或单项备案,取得《汕头市外来建筑业企业年度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年度备案证明》)或《汕头市外来建筑业企业单项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单项备案证明》),并依照《年度备案证明》或《单项备案证明》中标明的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外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年度备案:(一)具有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在汕头市设立分支机构,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其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具有相应的办公设备;并取得汕头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驻汕头市分支机构人员满足下列要求:1、行政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经理从业条件,企业任职文件;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企业任职文件;3、配置1名以上与承接工程相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建造师应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具有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诚信记录良好。
企业在申请备案的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的不良行为。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建市[2010]217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0〕217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外省建设工程企业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项目日益增多。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外省建设工程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服务和监管,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加强进皖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服务和监管,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指注册地不在安徽省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称“进皖企业”)。
第三条我省对进皖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具体备案管理工作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进皖企业参与我省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先到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竞标等建筑活动。
第五条为提升我省建筑业、勘察设计业整体技术水平,积极引进省外高资质、高素质的企业参与我省工程建设,在我省备案的进皖企业,应依法取得以下资质,并在近两年无不良记录:1、建筑业企业: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以上劳务资质;2、工程监理企业:专业甲级或综合资质;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外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及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的省外企业的监管工作。
外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苏办事机构协助做好对该省进入本省的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外企业在本省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省外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
第五条省外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江苏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驻苏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发放《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以下简称《核验书》),企业凭《核验书》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多省取消备案管理,外地建企“大松绑”

多省取消备案管理,外地建企“大松绑”今年9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深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在会议中,提出了“统一建筑市场”的想法,并随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之后部分省市相继出台并落实取消外地建企备案管理,“统一建筑市场”又向成功迈进了一步!这几天湖北省就出台了一个新规定。
湖北省,明年1月1日起,省外建筑企业在鄂承揽业务,将取消备案管理。
同时,省内市州不得设置“门槛”阻止外来企业进入本地建筑市场。
此举将推动湖北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取消备案管理为省外建筑企业“松绑”省外建筑企业来湖北承揽业务,备案管理后才有招投标资格。
从明年1月1日起,这一管理将被取消,企业或人员只需登录全省“电子平台”,所有信息将信息化管理。
今后,去湖北省开展建筑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人员,将实行信息登记。
只需登录“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简称“一体化平台”)登记,湖北省将对外公示企业、人员信息。
同时,省内外建筑企业在各市州区域流动,审批手续也将简化,实行一体化平台登记管理。
市州取消登记备案手续,并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阻止外来企业进入湖北省建筑市场。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违规条款,投标人的各类信息一律以一体化平台数据为准。
不再出具建筑企业“诚信证明”明年1月1日起,湖北省住建厅也不再为出省承揽业务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出具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诚信证明”。
如企业需要“诚信证明”参加投标的,可登录一体化平台打印相关证明。
此外,废止省外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证,各分支机构停止在鄂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湖北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省内外建筑企业监管“一视同仁”。
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项目主要人员变更是否符合规定,企业资质是否存在出借、挂靠问题,工程分包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等是否达标,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制度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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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外省建筑施工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由申请人按照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建筑管理处申请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内容。
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与决定(一)建筑管理处受理后由承办人A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主管副处长审定材料,形成初审意见;(二)处务会集体研究。
依据初审意见,召开处务会集体审查。
评审意见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示,申报企业对审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诉;通过申诉仍不合格的,材料返还申请人;(三)通过审核的,呈报主管副厅长审核签批,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送达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厅长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下载
0911176148.jpg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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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富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进富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
三、进富建筑业企业备案分二类:第一类为公开备案,可参加本市所有建设工程的建筑市场活动;第二类为单项备案,以单个项目备案,仅可参加该工程项目的建筑市场活动。
四、富阳市建设局是进富建筑业企业的主管部门,局建筑业管理科负责进富建筑业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五、外地施工企业办理进富备案后,方可在富承接工程。
建设工程发包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未办理进富备案的外地企业;违反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二章企业备案六、进富建筑业企业办理公开备案手续,实行即时受理,每季度集中办理,办理结果在市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进富建筑业企业办理单项备案手续,实行即时受理,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富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七、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富阳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富设立办事管理机构或分公司;2、企业近三年获地(市)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奖项不少于1项或获县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奖项不少于2项(劳务分包企业除外,对个别特殊专业承包企业可放宽该条件);3、进富注册建造师近三年获县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奖项不少于1项(劳务分包企业除外,对个别特殊专业承包企业可放宽该条件)。
4、进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一级及以上;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二级及以上(对个别特殊专业承包企业可适当放宽该条件)。
5、驻富固定办公场所应设在富春街道城区,面积不得低于180m2,办公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和本市及其它进富施工企业办公场所内。
办公场所应设立驻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财务等科室;安装固定电话,配置指纹考勤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
6、在本市银行交纳职工工资支付保函。
主项资质等级为特级和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函额度:省外企业为150万元,省内杭州地区以外企业为100万元,杭州地区企业为80万元;主项资质等级为二级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函额度:60万元。
因特殊工程需要施工企业进富的,保函额度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专业承包企业的职工工资支付保函金实行减半办理或按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的20%交纳。
单项备案的进富施工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函金按项目工程造价的20%或按相应的标准足额交纳。
八、办理进富备案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1、《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富备案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富分公司营业执照》。
3、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无死亡事故、近两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省外企业须出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出省施工证明。
4、由市招标办出具的进富建筑业企业驻富人员证明单。
驻富人员由市招标办负责验证并建立数据库备查。
①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的驻富负责人、技术、质量、安全、财务负责人委托书及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
其中,对公开备案的驻富负责人、质量、安全、财务负责人须录入指纹管理。
② 企业参加项目管理的建造师、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的注册证书、上岗证、三类人员证书、社会保险凭证。
5、在富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办公场所由行政许可科、建筑业管理科共同踏勘确认。
办公场所如属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租期不得低于一年。
6、企业与注册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订的《人员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7、由市招标办出具的进富企业已办理我市银行职工工资支付保函证明及保函复印件。
保函原件留存市招标办,实行统一保管,支付保函资金要求足额交入银行,交入银行资金凭证提供市招标办验证。
8、企业和进富注册建造师近三年获得质量(安全)奖项的证明材料。
九、进富备案申请统一受理期结束后,市建设局组织人员对企业驻富的机构设置、办公场所、人员配备、获得质量(安全)奖项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富备案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外地施工企业不予进富备案告知单》,并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除不予备案外,半年内不予受理进富备案申请:(一)实际不具有办公场所的;(二)实际到位人员与备案人员严重不相符的;(三)进富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境外施工企业进富施工根据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十一、进富建筑业企业发生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驻富负责人、驻富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内容变更的,应从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富备案证》到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办理变更手续。
十二、企业遗失《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富备案证》,应在本市市级及以上报纸声明作废后重新申领。
十三、进富建筑业企业在富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组织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
进富从事建筑市场活动满一周年的(自备案之日起),必须设立分公司。
十四、由市招标办负责建立进富建筑业企业数据库,录入相关数据:①进富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②驻富管理人员:驻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财务负责人;③驻富项目管理班子:注册建造师等人员,以便做好在富人员管理。
并建立进富建筑业企业考勤制度,重点考勤对象是驻富管理人员;考勤工作由驻富负责人负责,出勤时间不得少于15天,局建筑业管理科、市招标办负责抽检考勤情况。
十五、进富建筑业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技术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所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
十六、进富建筑业企业应加强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按照要求建立用工册管理制度,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进富建筑业企业应加大对务工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积极创建民工学校,通过民工学校组织农民工参加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务工人员素质。
十八、进富建筑业企业应遵守富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征收和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九、进富建筑业企业应遵守本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管理、计划生育、食堂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规定向本市公安、计生、卫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二十、市建设局应加强对进富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管理,每年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进富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富备案证》的处理:1、未办理进富备案手续,擅自在富施工的;2、在富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不符合要求的;3、驻富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位与进富备案不符的;4、驻富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出勤时间不符要求的;5、施工现场项目班子不到位的;6、企业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设置与施工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不相适应,技术工种和劳务作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的;7、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8、末按规定创建民工学校,对民工进行岗前培训的;9、在富期间发生建筑市场、施工现场不良行为或受到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10、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各类事件的;11、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二十一、市建设局对进富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年度检查定于每年三月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年度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1、进富建筑业企业应根据当年的年度检查通知,填写年度检查申报表,并提交《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富备案证》,交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等相关资料。
2、对年度检查资料齐全的企业,市建设局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复核结论,并记录在《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富备案证》年度检查记录栏内。
3、进富建筑业企业年度检查结果在富阳市建设局网站公布。
二十二、年度检查的内容:1、进富建筑业企业在富人员是否与备案相符,是否与其在富施工承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2、进富建筑业企业在富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劳动用工、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3、进富建筑业企业在富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产值是否达标:一年内,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建筑业产值应在1000万元及以上;二级总承包企业建筑业产值应在800万元及以上;园林绿化企业产值应在350万元及以上;建筑装修装饰等专业承包企业产值应在300万元及以上(产值证明材料以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
二十三、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1、进富建筑业企业在富未发生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且一年内在富工程业绩达标的,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2、进富建筑业企业发生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经批评教育后整改的,或一年内在富有工程业绩而不达标的,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3、进富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① 发生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二处及以上的,或同一行为一年内发生二次的;② 连续二年年度检查为基本合格的;③ 一年内在富无工程业绩的;④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年度检查资料,经提示仍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二十四、进富单项备案的施工企业,在富承接的工程项目获得富阳市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奖项的,经企业申请可按本文规定办理公开备案。
二十五、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或发生第二十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整改不到位的,市建设局取消进富建筑业企业在富备案资格,二年内不得办理进富备案手续。
在富尚有项目在承建的,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对该企业列入单项备案,待该工程项目完成后收回单项备案证。
二十六、外地企业终止在富承接工程,应到市建设局办理离富手续,同时上缴《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富备案证》。
办妥离富手续的企业,在其承包的最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6个月后,经查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和其它遗留问题的,可退还职工工资支付保函。
二十七、注册地不在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园林古建、装修装饰、消防、机电设备、建筑智能化等,以及由建设系统招标办法操作的涉及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