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制度所有资料
外省建筑业企业入湘备案等级规定及相关资料

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0]136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 随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省内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
我省建筑市场坚持开放和公平竞争,不设市场壁垒,进入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逐年增加、市场份额逐步增大,据统计:2009年在我省施工的省外企业达230家、施工总建筑面积8600余万平方米。
全国各地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开展工程承包经营活动,带来了先进的施工管理经验和新工艺、新技术,有助于提高我省建筑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也有少数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后法制意识淡薄,市场行为不规范,如有的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出让资质和资质挂靠;有的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合同备案和组织项目施工;有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工程项目部落实,质量安全隐患滋生,相关岗位责任制形同虚设;还有的无视国家和我省有关治理建设领域“两个拖欠”政策规定,乘跨省之机规避政府监管,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并蓄意逃避,引发群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上述种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与社会稳定,为遏制少数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中的不良行为,整顿、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特制订印发《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管处联系。
附件:1.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基本情况登记表.doc2.省外入湘建筑业企业登记需提供资料.doc3.诚信承诺书.doc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在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省外入湘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在继续坚持开放建筑市场的同时,根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区外施工企业备案资料内容及流程

区外施工企业备案资料内容及流程区外施工企业备案资料内容及流程一、企业基本信息扫描件上传内容:1、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在藏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使用身份证阅读器);2、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彩色扫描件;3、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件的原件彩色扫描件;4、在藏技术人员任职文件的原件彩色扫描件;5、企业在藏办公地址证明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二、企业资质信息扫描件上传内容:1、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使用身份证阅读器);2、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彩色扫描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件彩色扫描件;三、专业技术人员扫描件上传内容:1、每个人员身份证原件(使用身份证阅读器);2、注册建造师(从中央库下载)原件彩色扫描件,安考B证原件彩色扫描件;3、专职安全员(安考C证)原件彩色扫描件;4、造价员原件彩色扫描件;5、施工员(西藏发的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6、质检员(西藏发的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7、材料员 (西藏发的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8、以上6类人员相关的社保原件彩色扫描件,学历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职称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注:1、企业备案至少要具备一套人员(即:建造师、专职安全员、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各一人);2、人员证书有多页的必须把每页都扫描后一起上传。
四、公司提供的纸质资料:1、区外建设工程类企业进藏资质备案登记表(注:企业在“一体化”平台将相关资料完善后,系统自动生成登记表,企业自行打印);2、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彩色扫描件;3、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彩色扫描件;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件彩色扫描件;5、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件的原件;6、在藏技术人员任职文件的原件;7、企业在藏办公地址证明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8、专业技术人员上传的所有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9、委托代理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社保证明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以上资料按照顺序依次装订成册(只需提供一册资料),扫描件每页加盖单位公章)注:公司资料中:1、法人授权委托书在网站(网址/doc/a311878283.html,/)公告通知中有固定格式下载,委托书必须在企业所在地公证处进行公证,企业提供的委托书必须是下载的固定格式,否则窗口工作人员将不予受理;2.在藏人员委派文件:企业上报的人员必须与企业委派文件一致(委派文件要以本企业正式公函形式出具);3.企业在藏办公地址证明材料:租赁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00㎡,承租时间不得低于1年)。
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8-28 14:17【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藏建管[2008]124号各地(市)建设局:为加强对区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规范区外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区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区外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区外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在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建筑业相关活动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辖区内的区外企业市场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在藏从事建筑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同时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业务,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详细的地址等;有与承担业务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工程业务的介绍信;(二)由企业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区外建筑业企业进藏备案申请表》;(三)驻藏办公场所使用或租赁凭证;(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施工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六)企业法人证书及驻藏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件;(七)企业设立驻藏机构的决定以及派驻进藏人员的任命文件;(八)企业驻藏人员的身份证件、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安全考核证书、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等原件。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进入某地施工前,需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外省备案的流程规定。
一、备案对象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进入某地承接工程时,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对象包括:1. 在外省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2. 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承接工程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3. 与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合作,承担工程部分施工任务的单位。
二、备案流程1. 注册备案企业账号外省建筑施工企业需在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注册备案企业账号。
注册时,企业需提供企业基本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 填报备案信息企业登录备案系统,填写以下信息:(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资质等级、注册地址等;(2)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合同金额等;(3)人员信息: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4)其他相关信息: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3. 提交备案材料企业将填写好的备案信息及以下材料提交至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审核备案材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信息等。
5. 发放备案证明审核通过后,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企业发放备案证明。
企业凭备案证明在工程所在地承接工程。
三、备案规定1.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办理备案手续;2. 备案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3.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4.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需重新备案。
四、违规处理1.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将无法在工程所在地承接工程;2. 备案材料虚假、伪造的,将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22年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指南

2022年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指南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流程申购加密锁提交要件一、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介企业不提供)副本原件、复印件;二、授权委托书原件;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4312503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初次进津的施工企业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100万,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30万,中介企业不缴纳)。
注:企业完成进津备案手续后至8号窗口打印保证金缴存凭证。
24137701民管员/劳务队长报名、培训24148085企业进津备案提交要件一、企业资格文件: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介企业不提供)副本原件、复印件。
二、人员信息:1、进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农民工管理负责人(中介企业不提供)由本企业缴纳的社保凭证原件、复印件;2、在津固定办公经营场所的自有产权证(产权人可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进津负责人)或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工程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或项目分包意向书或2022年企业已备案的工期跨至2022年的在施工程合同。
注:1.总包企业在津固定办公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米、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150平米、劳务企业及中介企业不少于100平米;租赁备案证明方式:区县房管局备案或租赁地所在辖区派出所对租赁合同确认证明或公证处公证;2.进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农民工管理负责人应为企业在职人员(非退休);3.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中介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劳务分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4.农民工管理负责人应取得民管员证书(未取得证书的,应报名参加培训);5.所提供的复印件加盖公章;24312093、24313736、24312113执业人员信息登记提交要件一、初次进津的企业或2007年(含)前进津的企业:1、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有内容页缩印到一张A4纸并加盖公章);2、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3、社保凭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中介企业不提供);二、2022年(含)后进津的企业:1、执业人员未变更执业人员备案证书原件。
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

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一、为规范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经营活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是指: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
四、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工作,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具体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管理。
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配合市施管站做好本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管理。
五、外地建筑业企业实行进津备案登记制度。
进津建筑业企业经登记备案后,由施管站发给《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备案通知书当年有效。
六、进津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持以下有效证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3)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5)企业注册地金融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6)在津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8)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9)企业近三年承包过的代表性工程的名称、规模、地点及证明文件。
七、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在津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自签订日起15日内到市施管站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八、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九、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须进行注册。
【企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

【关键字】企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根据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8]4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备案具体操作流程:1、申领登陆《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住处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http//市建管处地址:宁波市柳汀街169号联系电话:2、在市建管处办理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提保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及以上企业150万元人民币,二级企业120万元,三级企业8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在50万及以下的企业2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10万。
(联系电话:)3、将企业住处和人员情况输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并确认提交,同时企业驻甬机构管理人员须到市建管处在指纹考勤系统中录入指纹。
4、企业向宁皮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交备案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老实巷70号五楼联系电话:5、建委窗口受理备案申请后,市建管处对企业和人员网上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且《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建委窗口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
6、企业持《信用证》可在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企业到宁波其他县、市、区承接业务可持《信用证》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企业进甬施工备案须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1、备案申请表(附件2);2、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甬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3、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甬施工及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4、建筑业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副本;5、企业自有在甬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登记证。
工程施工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工程施工备案需要哪些材料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工程施工备案成为了建设工程管理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工程施工备案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施工单位向有关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相关资料、手续和文件等。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准备齐全的备案材料可以有效提高施工的合法合规性,也能够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那么,工程施工备案需要哪些材料呢?本文将从资质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计划、安全管理文件等方面详细介绍工程施工备案的相关材料。
一、资质文件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2、承包人员资质证书:承包管理人员的相关职称证书、技术资格证书等;3、施工质量管理人员资质证书:质量管理人员的相关职称证书、技术资格证书等。
二、设计文件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建筑设计图纸、结构设计图纸、给排水设计图等;2、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构件图、节点图、工艺图等;3、设计变更申请:如有设计变更,需要提供变更申请、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施工计划1、总体施工计划:包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等;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中的时间计划、技术路线、工艺流程等;3、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组织设计、应急预案等。
四、安全管理文件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资料;2、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安全生产方案、事故报告、安全资料等;3、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的相关职称证书、技术资格证书等。
五、土地使用证明1、土地证:用地单位提供的土地证或土地使用证明;2、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3、地方政府出具的用地、规划、环保等相关文件。
六、施工材料1、环保验收文件:环保验收合格证;2、质量检测报告:施工材料的质量检测报告等;3、质量检验记录:材料进场检验记录、使用记录等。
七、其他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证明: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2、建设工程交底记录:施工单位的交底记录,包括施工工艺、安全措施等;3、其他有关备案文件:如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工程项目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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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7-18 来源:县住建委建管局作者:字体大小: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鼓励和吸引外地有实力、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我县建筑工程活动,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我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不在本县范围内但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含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专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绩企业)。
安徽省省外建筑业企业除需提供安徽省建设厅建市﹝2010﹞217号《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资料外,还需按本办法第五条(六)、(八)、(九)款要求备案。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进绩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以下简称县备案管理机构)。
第二章企业备案
第四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实行备案制。
进绩企业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单项工程备案。
企业备案的,可参加本县建设工程的建筑市场活动;单项工程备案的,仅可参加邀请招标和民营投资建设工程的建筑市场活动。
第五条办理企业备案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复印件留存):
(一)《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证明;
(六)企业法人授权委托的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委托书,企业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驻绩常驻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拟派绩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在绩溪设立分公司的还应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主要人员的社保证明;
(七)驻绩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的内容包括: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20㎡。
办公场所属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一年;设立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财务等办公科室;安装固定电话,配置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
(八)与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九)实行进绩企业诚信保证金制度,进绩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备案前,需按照以下要求缴纳诚信保证金;省外企业为50万元,省内宣城市外企业为40万元,县外宣城市内企业为30万元,在绩设立分公司的企业为20万元(分公司在绩设立满3
年及以上的合法经营企业为10万元)。
省外企业需经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备案后,进绩备案前缴纳诚信保证金。
进绩企业诚信保证金应从其基本帐户以转帐或电汇的方式打入指定帐户,账户由县备案管理机构与进绩企业共同管理。
要求退还诚信保证金的,经审核,可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但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第六条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手续的需提供第五条(一)、(二)、(三)、(四)、(五)、(六)、(八)、(九)款材料,(七)款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固定电话、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必须配备。
第七条首次进绩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到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签订企业进绩诚信承诺书。
第八条进绩企业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实行每月集中受理一次,认真审查外地企业进绩备案内容和备案资料,对企业诚信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核查,对驻绩机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内容实地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外地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进绩备案手续。
进绩企业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手续的,实行即时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登记备案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入绩备案手续。
第九条在本县特殊工程项目招标中,如遇符合条件的投标企业数量不足,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县备案管理机构同意,拟参加投标的进绩企业可即时办理进绩单项工程备案手续。
第十条进绩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授权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应从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进绩企业必须凭《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登记备案表》从事建设工程的建筑市场活动,经营活动中的相关手续必须由企业授权驻绩负责人到场办理。
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参加本县建筑工程投标及其它建筑市场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进绩企业在绩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授权驻绩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财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
2、建立考勤制度,对驻绩管理人员实行考勤;考勤工作由驻绩管理负责人负责。
3、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项目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技术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所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
4、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和会计核算管理制度;遵守绩溪县税务部门税务征收和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进绩企业应遵守本县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管理、计划生育、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食堂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规定向本县人社、公安、计生、卫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县备案管理机构对进绩企业的日常管理实行平时检查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县备案管理机构检查发现进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或给予通报批评:
(一)项目负责人不在岗或项目负责人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
(二)驻绩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位与备案登记不符的;
(三)施工现场项目班子不到位的;
(四)不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
(五)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六)二年内未承接工程项目,无施工业绩的;
(七)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外地进绩的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分支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分支机构执业执照复印件;
2、建设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招标代理分支机构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建设监理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
4、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需提供产权证明);
6、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并具备工程建设注册执业资格;
7、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近一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第十七条县备案管理机构对进绩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进绩建筑业企业年检于每年三月进行。
年度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绩建筑业企业应根据当年的年度检查通知,填写年度检查申报表,并提交《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登记备案表》,交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等相关资料。
(二)对年度复核资料齐全的企业,县备案管理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复核结论,并记录在《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登记备案表》年度复核记录栏内。
第十八条年度检查的内容:检查进绩建筑业企业在绩机构与人员情况是否与备案时相符,是否与其在绩施工承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检查企业在绩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劳动用工、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进绩建筑业企业在绩未发生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发生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经批评教育后整改的,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发生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未整改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县备案管理机构应注销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办理进绩备案手续。
(一)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
(三)年度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无故不领取《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登记备案表》的;
(四)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年度检查资料,经提示仍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进绩企业被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通报批评并经整改不到位的或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登记备案表》遗失的,应在本县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需要特殊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建设单位要求,经县备案管理机构同意,可以特殊办理。
第二十三条进绩企业终止在本县承接业务的,应到县备案管理机构办理离绩手续。
办妥离绩手续的企业,在其承包的最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一年内,经查实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和其它遗留问题的,退还诚信保证金。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原已办理备案手续的进绩建筑企业应按本规定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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