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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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5.08•【文号】国办发[1998]15号•【施行日期】1998.05.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加强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是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档案得到妥善处置,档案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为确保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规,提出以下意见: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

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健全档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78年以前(含1978年)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皆应移交给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已由部门档案馆接收进馆的档案除外),具体接收范围内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确定。

三、机构变部门和单位在1979年以后(含1979年)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或单位代管,不得分散。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上传日期:2005-06-27 阅读次数:4431(档发[2005]1号)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高度重视档案信息资源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

档案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社会各界察往知来的原始凭证,是国家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是党和国家对档案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是档案事业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档案事业在新时期实现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各级档案部门要充分认识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地把这项工作推向深入。

(二)进一步增强做好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多年来,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但是面对国家各项事业对档案信息需求的日益迫切和国家信息化发展的新形势,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依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不足;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手段和方法比较落后;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化服务水平不高;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不够健全,特别是数字档案信息在收集、传输、发布、提供利用过程中的保存、保密、保真等安全保障工作水平还不高。

各级档案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档案信息资源建设管理能力和开发利用水平。

二、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三)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事业发展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把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家信息化建设体系,以档案信息资源管理为基础,以档案信息资源高度共享为目标,加快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步伐,促进档案事业在新时期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下,全市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以“安全第一,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为指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作为,档案工作在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推进我市档案事业“三个体系”建设,更好地为我市科学发展新跨越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档案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各项事业基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对档案工作予以充分的重视和支持,把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加强对档案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档案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制约档案事业发展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

随着档案资源总量的增长和档案安全保管的要求以及服务方式的改进,不断加大对档案工作的资金投入,特别要加大对档案安全保管、抢救保护和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为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档案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工作的系统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要动员社会力量,发挥部门作用,整合社会资源,联手推动档案工作,真正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档案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档案工作新机制和新格局。

二、敢于创新,突出特色,开创档案宣传工作新局面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时期档案宣传工作要“高举旗帜、围绕中心、立足档案、面向社会、贴近群众”的要求,全市各级档案部门要敢于创新,精心策划,开展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不断提升档案工作的领导认可度、社会关注度和群众满意度。

要深化对档案宣传工作的认识,利用独特的馆藏优势,在宣传工作上大胆尝试和创新,抓住机遇向领导宣传,抓住热点向社会宣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9.06.04•【文号】人社部函〔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档案局,河北省委办公厅、江苏省委办公厅,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近年来,全国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履职尽责,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无私奉献,在管理档案资源、服务工作大局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推进我国新形势下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充分调动广大档案工作者的积极性,展示新时代各级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忠诚干净担当的精神风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档案系统县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

2.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军队档案部门连续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的在职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60个,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45名。

评选表彰采取好中选优、差额评定的方式组织实施。

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作的意见》的通知颁布⽇期:2014-04-28执⾏⽇期:2014-04-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照⽚档案馆,中国⼈民⼤学档案学院: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档案⼯作的⾼度重视和⼤⼒⽀持。

《意见》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档案⼯作,推动中国特⾊社会主义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纲领性⽂件。

为做好《意见》的学习贯彻落实⼯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意见》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个⾼屋建瓴、总揽全局、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纲领性、指导性⽂件,是中国特⾊社会主义档案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件⼤事。

《意见》反映了在全⾯深化改⾰,实现“两个⼀百年”⽬标的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对档案⼯作的新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有利于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档案⼯作的主要⽬标和根本任务,清醒认识新形势下档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利于强化档案⼯作领导,进⼀步完善档案⼯作管理体制和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建好档案、管好档案、⽤好档案,提⾼信息化条件下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平,促进档案事业安全、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冲破思想观念束缚,推进档案⼯作改⾰,充分发挥档案⼯作记录历史、传承⽂明、服务社会、造福⼈民的重要作⽤,更好地维护党和国家及⼈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级档案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作实际,充分认识《意见》发布的重⼤意义,精⼼组织好学习贯彻落实,做到真学、真懂、真⽤,以《意见》的学习贯彻落实为契机,进⼀步推进档案事业科学发展。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整理和数字化现场会会议文件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整理和数字化现场会会议文件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整理和数字化现场会会议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公布日期】2008.11.12•【文号】档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整理和数字化现场会会议文件的通知(档发〔2008〕6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整理和数字化现场会于2008年11月3日在中国科学院召开。

现将国家档案局局长、中央档案馆馆长杨冬权同志在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整理和数字化现场会上的讲话(2008年11月3日)杨冬权同志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总结近两年来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特别是档案数字化工作和移交进馆工作,对今后一段时间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进行部署。

这次会议的一项内容是参观中国科学院机关档案整理与数字化工作。

中国科学院机关档案整理与数字化项目引入了项目管理的理念,设计制作了详细明晰的项目流程单,对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使各个环节都可进行“回溯性检查”,通过项目流程的全程介入管理和全面细节管理,确保了项目的质量,体现了中国科学院档案部门的同志们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

通过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工作,不仅使中国科学院的档案符合向中央档案馆移交的标准,同时也对中国科学院机关的档案作了一次彻底清理和全面整理,使中国科学院机关档案管理开始从手工管理向信息化、数字化管理转变,既保护了档案实体,又方便了今后的开发和利用,全面提升了机关档案工作的业务水平,开创了机关档案工作新的局面。

我们相关单位从这里学习取经后,回去也能像中国科学院这样,积极地开展机关档案的数字化工作,并规范地、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确保数字化质量,从而尽快地以数字化为龙头,全面提升本机关的档案工作水平和信息化水平。

国家档案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4.02.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副省级城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7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24年1月12日公布,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继2020年档案法修订颁布后档案法治建设又一新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为切实做好《实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档案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要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

《实施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档案法各项规定,进一步优化档案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档案资源齐全收集、安全保管以及有效利用的制度措施,提升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科学精准保障档案法有效实施,为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公布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广泛开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各级档案部门要做好《实施条例》学习宣传工作。

全国档案工作者要先学一步,第一时间全面了解《实施条例》主要内容及其精神实质、建立的工作机制及落实要求,通过学习和宣传《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9.01.03•【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为加强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现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2019年1月3日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档案工作是一项事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性工作,是企业管理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扎实做好企业档案工作,为企业自身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近些年来,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档案工作出现并面临着一些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档案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国有企业档案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和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认识(一)充分认识国有企业档案工作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各项活动的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了大量重要敏感信息,不仅具有重要的信息价值,而且具有极高证据价值。

国有企业档案事关党和国家核心利益,涉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各企业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扎实做好国有企业档案工作。

(二)充分认识国有企业档案工作对于国有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作用。

企业档案作为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原始记录,是企业资产的载体和证据,是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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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布部门】国家档案局a35
【发布日期】2014.04.28
【实施日期】201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意见》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档案工作,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为做好《意见》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
《意见》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个高屋建瓴、总揽全局、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档案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意见》反映了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新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有利于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根本任务,清醒认识新形势下档案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利于强化档案工作领导,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建好档案、管好档案、用好档案,提高信息化条件下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促进档案事业安全、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冲破思想观念束缚,推进档案工作改革,充分发挥档案工作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作用,更好地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级档案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充分认识《意见》发布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好学习贯彻落实,做到真学、真懂、真用,以《意见》的学习贯彻落实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档案事业科学发展。

二、全面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意见》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档案工作的新要求,包含5个方面23项内容,主要是:
在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方面,《意见》首次提出要坚持并不断完善党委和政府领导、档案部门归口负责、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档案工作体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为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能提供条件,提高其执法监督指导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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