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30-关于修订并全面实施《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深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债券【发文字号】中国结算深业字[2014]6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4.02.14【实施日期】2014.0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14]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适应中小企业私募债(含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的结算模式调整,本公司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予以修订,相关修订内容如下:一、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含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的交易的结算模式调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含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日间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即RTGS结算);如果交易日间未完成交收,则自动转为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二、将《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2013年5月31日发布)和《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2013年7月29日发布)相关内容纳入。
修订后的《指南》于2014年2月17日起实施。
原《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和《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第一章登记存管1.1初始登记1.1.1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初始登记1.1.2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私募债、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的初始登记1.2变更登记1.2.1交易变更登记1.2.2其他变更登记1.3托管与存管1.4持有人名册服务1.5派息、兑付1.6回售1.7赎回1.8可转债转股1.9可交换私募债换股1.10退出登记1.10.1兑付、转股、换股、回售或赎回后退出登记 1.10.2终止上市或终止挂牌第二章结算2.1基本结算原则2.2净额结算业务2.2.1清算2.2.2交收2.3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业务2.3.1清算2.3.2交收2.3.3确定不满足交收条件的交易2.4日终逐笔全额结算业务2.4.1清算2.4.2交收2.5债券发行结算业务2.5.1国债、地方政府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2.5.2公司债发行结算业务2.5.3企业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2.5.4可转债发行结算业务2.5.5分离债发行结算业务2.5.6私募债、可交换私募债和证券公司次级债的发行结算业务第三章回购质押券管理3.1质押库的建立3.2标准券核算3.3质押券出入库处理3.3.1处理原则3.3.2入库处理3.3.3出库处理3.4欠库处理3.5质押券派息、兑付、赎回、转股和回售第四章债券净额结算业务交收违约处理4.1资金交收违约处理4.2证券交收违约处理第五章附则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市场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正文:---------------------------------------------------------------------------------------------------------------------------------------------------- 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08—10)目录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二、债券兑付兑息三、其它业务第二部分清算和交收一、证券清算二、资金清算三、交收处理第三部分回购质押品管理一、质押库的建立二、折算率管理与标准券核算三、出入库申报处理四、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五、质押券欠库处理第四部分风险管理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附件数据接口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以及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本指南中的债券包括国债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其中公司债等其它债券指公司债、企业债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一)国债发行登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发行的国债,在上证所系统场内分销或场外分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依据上证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国债初始发行登记。
(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的初始登记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在上市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上证所传送的结算参与人认购数据及本公司办理的相关交收结果,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向上证所申报、由上证所转送本公司的发行数据,以及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登记。
1、所需材料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请债券初始登记时应向本公司提交如下登记申请材料:(1)《证券登记表》;(2)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复印件;(4)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有);(5)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6)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7)网下发行登记时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债券的数量等内容,数据格式见本节发行登记注意事项),并在每页上加盖债券发行人公章;(8)如有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9)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6.29•【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二、其他文字性修订。
本指南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日期修订内容2022年6月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2022年5月1.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发布实施,调整交易方式和平台表述,新增投资者自行选择结算方式、合并申报等相关内容。
2.合并《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内容。
3.结合业务现状调整登记存管章节对《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指向,补充定向可转债、特定债券等内容。
4.精简清算交收章节表述,将净额结算的交收安排指向《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完善逐笔全额结算的安排。
2020年9月配合RTGS系统升级改造,调整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和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相关内容。
2019年1月首次清算、二次清算兑付资金相关内容修订。
2017年9月根据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优化改革,补充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业务的清算与交收相关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74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97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债券上市规则》)施行前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申请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提交债券上市申请书、注册批复文件、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本所要求的文件。
二、新《债券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新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应当按照规则有关受托管理人的规定执行;新《债券上市规则》施行前已受理未注册、已注册未发行和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其主承销商和债权代理人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等约定履行职责。
相关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391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2007年10月实施2009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2年6月第二次修订;2015年5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22年4月第五次修订;2023年10月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等行为,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2.09.10•【文号】深证会[2012]127号•【施行日期】2012.09.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的通知(深证会〔2012〕127号)各会员单位:为指导会员做好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设计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发布。
《指南》发布后,现金管理产品转为常规管理,转常规后本所可不再对会员提交的方案组织专业评价,将方案与《指南》核对后直接出具意见,作为监管部门产品审核依据。
特此通知附件:《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9月10日附件: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为了指导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设计,加强对创新产品的风险控制,促进行业创新业务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创新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概述现金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是指证券公司向其客户提供的,针对客户闲置交易结算资金增值需求,以安全的投资和便利的方式参与、退出,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登记、资产由中国结算托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的方案设计应当符合本指南的相关要求。
关于修订《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

关于修订《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一、《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主要修订内容1、根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细化了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核验要求。
修订了第1.10条,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在办理证券账户开户等业务时,应通过身份证阅读器或公安部身份核查系统核验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通过中国结算机构信息核查系统对机构投资者的信息进行辅助核验。
2、根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中国结算已发布的相关账户业务通知,重申了开户代理机构应定期对投资者账户信息进行核对的要求。
修订了第4.1.6条,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应每三年进行一次账户信息核对;对于机构投资者,应每年进行一次账户信息核对;对于交易活跃或发生交易异常的投资者,应酌情增加核查次数。
3、根据中国结算发布的《关于个人投资者身份信息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5号)、《关于机构信息核查系统上线及开展机构账户注册资料核查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56号),将中国结算信息核查系统的使用注意事项纳入指南。
增加了第1.16条,明确了系统的运营时间为每个自然日的8:30至23:00。
增加了第2.5.6条,并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信息核查结果,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等。
4、根据中国结算发布的《关于优化证券账户权属确认报送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28号)修订了第9.1.6条,强调了已为证券账户申报了使用信息的证券公司须积极配合投资者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为其提供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不得推诿。
5、根据我公司发布的《关于优化证券账户关联关系转挂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29号),修订了第4.4.1、9.2.1条,明确投资者同时有18位和15位身份证开立的账户,在办理身份证号码升位时,可以直接转挂15位身份证开立的子账户至18位身份证开立的一码通下,并注销15位身份证开立的一码通。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3.12.15•【文号】中国结算深业〔2023〕92号•【施行日期】2023.12.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2023〕92号各市场主体:为提高市场服务质量,提升业务办理效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修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受信用保护债券及信用保护凭证出入库申报方式,从提交申请表变更成通过D-COM申报,同时优化相关债券及凭证出入库安排。
二、进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在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余额满足T日交收及T+1日担保净应付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允许T日回购到期对应的质押券T 日出库。
三、上市公司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在发行结束后可通过发行人E通道提交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登记业务申请。
四、允许债券协商成交合并申报委托采用逐笔全额模式进行结算。
五、根据业务实践优化若干文字表述。
本指南自2023年12月18日起实施,原指南同时废止(《指南》3.3.2条债券协商成交合并申报选择逐笔全额结算模式的相关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以项目上线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2023年12月1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82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深证上〔2023〕98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深证会〔2016〕289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不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簿记建档参与主体第三条簿记管理人应当由主承销商担任;有多家主承销商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其中一家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
非簿记管理人的承销机构应当按照簿记建档发行安排和相关协议约定,积极配合簿记管理人工作。
第四条簿记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发行人协商簿记建档时间安排和详细方案;(二)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与发行人和其他承销机构(如有)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利率或者价格区间(以下简称簿记区间);(三)记录投资者认购公司债券的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四)组织簿记建档工作,维护簿记建档现场秩序,确保簿记建档工作顺利进行;(五)按照本指引及相关约定进行公司债券的定价和配售;(六)对簿记建档过程中各项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和说明,并妥善保存簿记建档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与簿记建档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八)发行人委托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簿记建档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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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文件中国结算深业字〔2012〕23号关于修订并全面实施《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配合深交所债券交易制度调整,促进深市债券市场发展,本公司对原《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2年7月11日发布,以下简称《指南》)中债券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回购”)的购回价格计算公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式为:购回价格=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5(天)同时,本公司将调整回购业务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运作,全面实施《指南》相关规定,具体事项如下:一、从2012年12月10日起,将可转债纳入质押券范围。
二、从2012年12月10日起,将国债、地方政府债折合的标准券额度与公司债(含可转债)、企业债折合的标准券额度进行合并计算。
三、从2012年12月10日起,将质押券出、入库效率从“T 日质押解押,T+1日可用”调整为“T日质押解押,T日可用”,即当日申报入库的质押券,其折合的标准券当日可用于回购交易;在质押券足额情况下,当日申报出库的质押券,当日可以卖出。
四、从2012年12月10日起,将以“托管单元”为单位调整为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可用额度和回购融资额度的核算。
每个交易日日终,结算系统按照当日适用的债券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各证券账户提交入库的标准券数量,并以此为基础对质押券出、入库及回购进行管理。
五、从2013年2月25日起,将按照调整后的购回价格计算公式对当日及之后到期的回购交易进行结算。
2013年2月25日之前(不含当日)到期的回购交易仍执行原购回价格计算公式,即:购回价格=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0(天)。
上述通知内容具体参见《指南》、《关于做好完善深圳债券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2012年3月9日)和《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版)。
请各结算参与人等市场参与主体做好业务及技术准备工作,确保本次调整平稳过渡。
特此通知附件:《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债券登记结算指南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12年11月29日印发打字:巫志芬校对:张龙共印:2份附件: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第一章登记存管 (5)一、债券初始登记 (5)(一)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初始登记 (5)(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私募债的初始登记 (6)二、债券变更登记 (7)三、债券托管与存管 (7)四、债券持有人名册服务 (8)五、债券派息、兑付 (8)六、债券回售 (9)七、债券赎回 (10)八、债券转股 (10)九、其他事项 (11)第二章结算 (11)一、基本结算原则 (11)二、债券净额结算业务 (13)(一)清算 (13)(二)交收 (14)三、债券逐笔全额结算业务 (14)(一)清算 (14)(二)交收 (15)四、债券发行结算业务 (16)(一)国债、地方政府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 (16)(二)公司债发行结算业务 (16)(三)企业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 (18)(四)可转债发行结算业务 (18)(五)分离债发行结算业务 (18)第三章回购质押券管理 (18)一、质押库的建立 (18)二、标准券核算 (19)三、质押券出入库处理 (20)(一)处理原则 (20)(二)入库处理 (20)(三)出库处理 (21)四、欠库处理 (22)五、质押券派息、兑付、赎回、转股和回售 (23)第四章债券净额结算业务交收违约处理 (24)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24)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 (25)第五章附则 (26)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市场债券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通过深交所交易或转让的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以下简称“可转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以下简称“私募债”)等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的规定;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结算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其他登记结算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一章登记存管一、债券初始登记(一)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初始登记国债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发行后,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和深交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发行登记;国债通过深交所挂牌分销或场外合同分销的,本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分销结果将相应国债登记到持有人证券账户。
地方政府债的初始登记参照国债办理。
(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私募债的初始登记1、发行人办理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私募债的初始登记前,应当与本公司登记存管部联系,咨询初始登记相关事宜。
2、债券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1)债券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2)网下发行(指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下同)债券登记申报电子文件;(3)国家有权部门核准债券发行的文件或深交所出具的私募债《接受备案通知书》;(4)债券担保协议(如有);(5)发行人已签章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6)承销协议;(7)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8)发行人最新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9)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除验资报告外,均需加盖发行人公章。
3、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形式审核后,根据其申报的登记数据办理债券初始登记。
对于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的债券,本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发行认购结果将债券登记到持有人名下。
对于网下发行的债券,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申报的持有人名册电子文件进行预登记,并在预登记名册交发行人检查核对、签章确认后,将债券登记到持有人名下。
4、发行人申请文件齐备的,本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债券初始登记,向发行人出具债券登记证明文件。
二、债券变更登记1、债券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或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本公司根据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债券变更登记。
2、债券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质押等变更登记业务,参照本公司A股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三、债券托管与存管1、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或交易取得的债券,托管在其委托认购或交易的证券公司的托管单元,并集中存管于本公司。
发行人申请将投资者通过网下认购取得的债券存管在本公司的,须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在所提交的网下发行债券登记申报电子文件中提供债券托管的证券公司的托管单元。
2、投资者申请将托管在某证券公司的债券转托管至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将债券从证券公司的某一托管单元转托管至另一托管单元,须通过转出方证券公司申报办理转托管手续。
债券转托管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存管业务指南》关于证券转托管业务的规定办理。
3、跨市场发行或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等债券,可以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之间、本公司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之间、本公司与银行柜台市场之间办理跨市场转托管。
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按照中国结算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四、债券持有人名册服务1、发行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服务网站或者采用邮寄、现场办理等方式申领债券持有人名册。
债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按照中国结算《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指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2、T日(T日为交易日,下同)买入债券的投资者在T日日终完成交收后列入T日债券持有人名册,T日卖出债券的投资者在T日日终完成交收后不列入T日债券持有人名册。
五、债券派息、兑付1、国债、地方政府债的派息、兑付本公司根据国债和地方政府债派息、兑付的有关通知,在派息、兑付日前确认资金到账后,将派息、兑付款项划付至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在派息日、兑付日将相应债券利息或本息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
2、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私募债的派息、兑付相关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有关债券派息、兑付的规定办理。
3、投资者在R日(R日为派息、兑付的权益登记日,下同)买入债券的,享有该债券派发的利息;投资者在R日卖出债券的,不享有该债券派发的利息。
六、债券回售1、债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回售的,相应登记结算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1)债券发行人应当于H-1日前(H日为回售申报开始日)向本公司提交业务办理申请;(2)K+1日(K日为回售申报截止日,下同),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投资者回售申报数据,向债券发行人提供债券回售申报结果,并通知债券发行人支付回售款及手续费。
(3)债券发行人须于K+2日16:00前将回售款及手续费足额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4)K+4日,本公司确认资金足额到账后,进行回售款资金处理及投资者证券账户债券持有余额记减工作,并将回售款于K+5日划入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
(5)K+5日本公司向债券发行人出具债券回售处理结果。
2、债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进行债券回售的,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本公司与发行人另行约定。
七、债券赎回1、债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债券赎回的,相应登记结算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1)债券发行人应于S-1日前(S日为赎回日,下同)向本公司提交业务办理申请;(2)S日,本公司通知发行人支付赎回款及手续费;(3)债券发行人须于S+2日16:00前将赎回款及手续费足额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4)S+4日,本公司确认资金足额到账后,进行债券赎回资金处理及投资者证券账户债券持有余额记减工作,并将赎回款于S+5日划入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
(5)S+5日,本公司向债券发行人出具债券赎回处理结果。
2、债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系统以外的途径进行债券赎回的,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本公司与发行人另行约定。
八、债券转股1、债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债券转股的,每个转股日,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投资者有效转股申报数据,于当日日终记减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余额,并记增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公司的要求,事先将用于偿还转股时债券面额不足转换1股部分的资金足额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本公司于转股日次一交易日,将相应偿还资金划入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
2、债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系统以外的途径进行债券转股的,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本公司与发行人另行约定。
九、其他事项1、债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派息、兑付、赎回、回售业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向本公司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本公司将终止为其提供代理派息、兑付、赎回、回售服务,后续未了结的派息、兑付、赎回、回售事宜由债券发行人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