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即《合并财务报表》,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规定了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准则和方法。
对于上市公司、大型企业以及跨国公司来说,合并财务报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合并财务报表》基本内容概述1. 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和作用《合并财务报表》是指一个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对其控制的子公司以及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法律实体合并编制的财务报表,它展示了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合并财务报表是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全貌的重要信息来源,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2. 《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原则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商业实质原则、关联交易原则、账面价值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遵循,保证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和全面。
3. 在合并财务报表编报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在实际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涉及到一些关键问题,比如合并成本的计量、合并日的确定、收购成本的确认、控制的确认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遵循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深度探讨1. 合并财务报表与单体财务报表的异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往往涉及到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而在单体财务报表中,只涉及到一个公司的财务状况。
合并财务报表与单体财务报表在编制方法、会计处理等方面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需要进行合并调整,而在单体财务报表中则不需要。
2.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及核算在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核算方法,比如合并成本法、股权法等。
这些方法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及不同控制形式的子公司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运用。
3. 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复杂交易处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复杂的交易,比如跨境合并、收购、重组等。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主要变化【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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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入实质性控制概念,即投资方虽持有小于 50%的表决权,但综合
考虑投资方拥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各方拥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其 他各方表决权的分散程度、潜在表决权、其他合约性安排、被投资方以 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所有因素和条件后仍可具有控制。 3、引入关于拥有决策制定权利的投资者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的判断指 引。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主要变化【会计实务操 作教程】 一、基本概念 新修订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丰富了“母公司” 、“子公司”的定义, 提出“主体”概念,并采取列举式对“主体”进行定义。主体包括企 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提出 了“投资性主体” 、“结构化主体”概念,并列举了投资性主体一般特 征。 二、控制的判断 对“控制”概念进行了重述,使用“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取代了 原“企业”的说法,并对控制的判断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1、改进控制的定义,强调控制构成的三要素为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可 变回报以及能够行使权力影响可变回报。
其中,代理人作为代表其他方行使权力的第三方,并不控制被投资
方。 4、引入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投资方通常是在被投资方整体 层面对是否控制进行评估,但极个别情况下,可以将被投资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一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第一章总则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与个别财务报表相比,合并财务报表具有下列特点:1. 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对象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
2.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是母公司,但所对应的会计主体是由母公司及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所构成的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简称为“合并集团”)。
3. 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立场上,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考虑了特殊交易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的,旨在反映合并财务报表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除上述情况外,本准则不允许有其他情况的豁免。
本准则主要规范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特殊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不涉及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
外币报表的折算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以下简称“外币折算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现金流量表准则”)规范;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由《企业会计准则第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规范。
第二章合并范围本准则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解释----74d94e90-7156-11ec-b330-7cb59b590d7d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rsqb;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根据控制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2)对特殊目的主体的合并;(3)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格式;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权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被投资单位各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公司治理结构、潜在投票权等因素。
(一)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含特殊目的主体等),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例如,原采用比例合并法核算的合营企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对特殊目的主体的合并(一)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在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母公司根据具体业务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实体,为企业提供融资、商品或服务,以支持其主营业务活动。
2.母公司实质上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2决策权,包括在特殊目的主体成立后才开始存在的某些决策权力,通常采用预先设定经营计划方式授权。
如企业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通过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等,母公司实质上有权获得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利益。
例如,获得从特殊目的主体分配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权力,以及通过未来净现金流量、利润、净资产等方式获得清算中大部分剩余权益的权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报表》

三、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注2: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大于处置日子公 司现金余额的部分,应当在“处置子公司及 其他营业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列示;处置 子公司收到的现金小于处置日子公司现金余 额的部分,应当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 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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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非同一控制下新增投资):
项目
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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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三)合并范围上的差异: 新准则高度强调控 制是唯一的合并依据。
1、新准则所强调控制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 而不是仅仅法律形式的控制。
实质控制标准: (1)通过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半数
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 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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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①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 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 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处理结果:按股权比 例计算抵减,少数股东权益可能为负数)
②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 的,该项目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 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处理结果:少数股东权益以零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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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母公司A公司持有子公司B公司80%股份(长期
投资账面金额80万元),B公司当年报表净利润-500 万元,B公司股本100万元,期末未分配利润-500万元。 A对B不存在其他实质长期权益。
1)约定母公司与少数股东各自承担亏损
母公司投资收益金额:-500×80%=-400
7、2006年2月15日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新准则”。
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制度解析

修 订 后准 则 里 的 “ 合 并 财务 报 表 ” 是 指反 映企 业 集 团 中母 公 第 l 2 号—— 合并 : 特 殊 目的主 体》 , 财政 部借 鉴 了国 际会 计 准则 , 同 司 和其 全 部 子 公 司 形成 的整 体 报表 , 包括: 资 产 负 债表 、利 润 表 和 时 吸 收解 释 公告 、年 报 通 知等 相 关 内容 , 为 解 决现 行 准则 实 施 中存
现 金流 量 的 财 务 报表 。2 0 0 6 年 颁 布 的 新准 则 区 别 于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暂 行 规 定》 ( 财 会字 [ 1 9 9 5 1 1 1 号) 旧规 定 的细 微差 异 就是 考 虑 了合 并现 金 流量 表 的 编 制要 求 。在 《 合 并会 计 报表 暂 行规 定 》 ( 财 会字 【 1 9 9 5 1 1 l 号) 旧规 定 中 , 集 团合 并财 务 报 表 是指 由母 公 司编 制 的 , 将 母 公 司 和子 公 司2 个 单独 的法 律 主体 形 成 的企 业 集 团作 为一 个 会计 主体 , 综 合 母子 公 司 反映 企 业集 团整 体 经 营成 果 、财 务状 况及 其变 动 情 况 的一 整 套会 计 报表 。 由此 , 新 准 则 和 旧规 定两 者对 合 并 财务 报表 的 合 并范 围在 本 质上 是 相 同的 , 即对 外提 供 的合 并 财务 报 表信 息 是 以母 公 司与子 公 司所 属的 企业 集 团为基 础提 供 的 。
一
其他 企 业 , 其 他未 列 举 的企 业 集 团企 业 管理 当 局 自行 确 定是 否 编制
合并 报表的概念界定
合 并会 计 报表 。因此 , 制度 为 列举 一 些企 业 因为不 强 制合 并 报表 也 不 愿 意编 制 合 并 财务 报表 。2 0 0 6 年颁布的 《 新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以 来 已经 执行 7 年, 2 0 1 1 年5 月 国 际准 则委 员会 发 布 国际 财务 报告 准 则第1 0 号 合 并财 务 报表 》 , 废 止 了 国际 会计 准 则第 2 7 号 《 合 并 财务 报 表 和 单独 财 务 报 表 》有 关合 并 会 计 报 表 的部 分 以及 《 解 释 公 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解释为了易于本准则的应用领域和操作方式,现就以下问题做出表述:(1)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2)对特定目的主体的分拆;(3)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格式;一、以掌控为基础确认分拆财务报表的分拆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考虑被投资单位各个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因素。
(一)应列入分拆财务报表分拆范围的被投资单位母公司应将其掌控的所有子公司(不含特定目的主体等),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定的子公司,均应当列入分拆财务报表的分拆范围。
(二)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如原采用比例合并法核算的合营企业,应改用权益法核算。
二、对特定目的主体的分拆(一)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在推论母公司若想掌控特定目的主体时,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母公司根据其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向企业提供融资、商品或劳务以支持其主要经营活动。
2.母公司实质上具备掌控或赢得掌控特定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2决策权,包含在特定目的主体设立后才已经开始存有的某些决策权力,通常使用预先预设经营计划方式许可。
例如企业具有单方面中止特定目的主体的权力、更改特定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更改特定目的主体章程的立法权等。
3.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母公司实质上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如以未来净现金流量、利润、净资产等方式,获取从特殊目的主体中分配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权力以及在清算中获取大部分剩余权益的权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英对照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33 - Consolidated financialstatements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总则Article 1: These Standard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 Basic Standards for the purpose of regulating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Article 2: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are structural reports about the financial status, business performances and cash flows of the enterprise group formulated by parent companies and subsidiary companies.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Parent company means the company has one or more subsidiary companies (or main body).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Subsidiary companies mean which are controlled by their parent company.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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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二)合并利润表;(三)合并现金流量表;(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合并范围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八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
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
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第九条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一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
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利持有人能否从行权中获利等。
某些情况下,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有可能会阻止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
这种实质性权利既包括提出议案以供决策的主动性权利,也包括对已提出议案作出决策的被动性权利。
第十二条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
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第十三条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二)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第十四条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二)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
(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四)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第十五条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六条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投资方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
(二)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三)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
(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在评价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的影响。
特殊关系通常包括: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方的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依赖于投资方、被投资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投资方参与其中或者是以投资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比例等。
第十七条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
投资方应当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回报的可变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
代理人仅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不控制被投资方。
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的,应当将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
第十九条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
(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
(二)除(一)以外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
但极个别情况下,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以下简称“该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单独主体),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单独主体)。
(一)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二)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一)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二)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三)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的,通常情况下应当符合下列所有特征:(一)拥有一个以上投资;(二)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三)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四)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
第二十四条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二十五条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并,并参照本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按照视同在转变日处置子公司但保留剩余股权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的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的交易对价。
第三章合并程序第二十六条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
(二)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三)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