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卫生法规(一)(2.25)
卫生法律责任(医疗卫生法规课件)

特定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 组织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卫生案 件的活动
(四)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卫生法具 体生效或 适用范围
• 什么时间 • 什么区域 • 对什么人适用
时间 效力
空间 效力
卫生法
对象 效力
(四)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生效
如:2001失效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 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卫生法的遵守
案例
• 1月26日,广东某地陈某因未佩戴口罩被公交司机拒 乘。陈某恶意阻止公交车行驶并谩骂、殴打出警人员。 最终陈某被刑事拘留。
• 公共场所如未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根据我国《传染 病防治法》等规定,将接受相应的处罚。
人人应做合格 守法公民
卫生立法与实施
01 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理论 02 助产士管理相关法律制度 03 助产士活动相关法律制度
01 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理论
第一部分
Basic theory of health laws and regulations
1.1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1.2
卫生立法与实施
1.3
卫生法律责任
1.2
卫生立法与实施
(二)
卫生法实施的形式
(三)
卫生法的适用
(四)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五)
卫生法的遵守
(一)卫生法实施的含义
卫生法的 实施
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 律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 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
(二)卫生法实施的形式
行为模式卫生法的实施
卫生法律规范
卫生权利 的行使
卫生义务 的履行
卫生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医疗用品使用】医师应当使用经国 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 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 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疗知情同意】医师应当如实向患 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 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 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三十二条【医学证明出具】未经医师(士) 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 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 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 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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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
第三十三条【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 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 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 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 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 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 的批准后实施。
执业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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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执业医师法(五)
第二十八条【服从调遣义务】遇有自然灾害、传 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 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报告义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 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 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执业医师法
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第一部分法律(共10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6.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行政法规(共32部)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8.2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9.2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11.28)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4.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7.20)第三部分部门规章(共92部)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7.28)食糖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糖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粮食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酒类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蜂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3.1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3.27)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7.30)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8.1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9.12)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1991.12.20)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5.1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10.7)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10.31)护士管理办法(1993.3.26)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3.1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9.2)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1994.10.8)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4.27)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4.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7.9)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3.15)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3.15)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7.3.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6.5)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9.21)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2.25)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1999.7.23)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10.25)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12.29)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1.1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5.15)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7.10)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10.3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2.20)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2.20)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8.26)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10.23)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10.2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1.2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3.2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3.28)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3.28)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4.8)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2002.5.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7.3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7.3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7.3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12.1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12.1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5.1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3.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3.4)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5.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04.12.31)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2.28)第四部分附录(共13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982.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1997.3.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4.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4.29)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11.1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3.15)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12.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
卫生法规课件pptx

卫生法规与民法的关系
卫生法规与民法存在交叉
卫生法规与民法存在一定的交叉,二者都关注于保护人的生 命健康和人身权利。
卫生法规对民法的补充
卫生法规对民法在某些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特别 是在涉及健康和医疗方面的问题上,卫生法规提供了更为具 体和针对性的规定。
卫生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
社会法与卫生法规存在交集
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制定卫生标准的意义
01
卫生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人民健康、规范市场行为、推动行业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卫生标准的流程
02
制定卫生标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步骤,包括前期调研、起
草标准、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等环节。
实施卫生标准的要求
03
实施卫生标准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同时加强监督和检
公布
修改后的卫生法规应当及时公布,并自公布之日 起生效。
未来卫生法规的发展趋势
更加注重预防
与国际接轨
未来卫生法规将更加注重预防,加强源头治 理,注重风险评估和控制。
随着全球卫生形势的变化,未来卫生法规将 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 区的交流与合作。
加强监管力度
促进创新发展
未来卫生法规将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力度 ,严格执法,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
社会法与卫生法规存在一定的交集,二者都关注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的维护。
卫生法规为社会法的实施提供支持
卫生法规对于社会法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为社会法的实施提供 了更为具体的措施和手段。
06
卫生法规的修改与完善
卫生法规的评价与反思
01
法规实施效果评估
定期对卫生法规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以便了解法规存在的问题和不
卫生法规PPT课件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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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情形:
①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 反应;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 造成的损害;③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 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 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 损害;④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 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 合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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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机构的预防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 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 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 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 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 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 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 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 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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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 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 规定处理;
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 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 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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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传染病菌种、毒种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传
染病菌种、毒种,是指可能引起传染病 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 病毒毒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 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 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 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 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 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法规

(4)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
(5)精神障碍的再次诊断和医学鉴定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责任
(7)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实施
(8)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的要求
(9)精神障碍患者的病例资料及Fra bibliotek管(10)心理治疗活动的开展
4.精神障碍的康复
(1)医疗机构精神障碍康复技术指导
(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
(5)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管理
(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概念
(2)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
5.法律责任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责任
(2)接种单位的法律责任
六、艾滋病防治条例
1.概述
(1)艾滋病防治原则
5.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法律责任
(2)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3)从事心理治疗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1.概述
医疗机构服务宗旨
2.医疗机构执业
执业规则
3.登记和校验
(1)医疗机构的登记
(2)医疗机构的校验
4.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十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九、执业医师法
1.概述
医师的基本要求及职责
2.考试和注册
(1)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2)医师资格种类
(3)执业注册
(4)准予注册、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的情形
(5)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法律救济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 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 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 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 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 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 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 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 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 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 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 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 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 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ppt课件

2、纵向:卫生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 发生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①外部行政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和公民,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公共行政关系。
②内部行政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 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与工作人员之间行政的人事关系。 ③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等专业机构之间的行业 管理关系。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人大及常委会)
宪法中的卫生法律规范 (全国人大)
11 法律中的卫生法律规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0多行政法规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1.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0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1.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01.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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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法的法律体系
公共卫生
中国的卫生法律体系
健康相关产品
医疗服务资源 与技术准入 劳动与社会保障
传 染 病
职 业 病
母 婴 保 健
环 境 卫 生
食 品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化 妆 品
医 疗 医药护 机 师师士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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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的渊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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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途径
• 行政机关救济—卫生行政复议 • 司法机关救济—卫生行政诉讼 • 卫生行政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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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行政复议
•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卫生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 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 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