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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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企业属于A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法,AA类_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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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企业属于A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法,AA类你的企业属于A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通商》孟庆伟背景介绍:2008年1月30日,中国海关总署以总署令第170号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更加侧重对企业信用等级的分类和与世界海关制度的衔接,在新增管理类别和扩大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将信用管理、AEO制度、贸易安全、关企合作伙伴关系等理念和内容融入其中。

新《办法》对AA类企业申请是如何规定的?AA类企业有什么特殊优势?于今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企业有着诸多疑问,带着这些问题,我刊邀请中国海关总署稽查司企业管理处处长乔进明与青岛海关企业管理处副科长赵义共同为外贸企业对新《办法》进行了解读。

《通商》:在打击走私、反商业瞒骗、反恐等领域,海关需要加强与企业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合作,请问新《办法》在原有A、B、C、D四个管理类别的基础上,新增AA类管理类别,是否就是海关与企业建立合作的第一步?乔进明:其实,对企业实施的分类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建立在海关与企业合作的基础上。

基于此,海关与企业的合作采取两种模式:第一,根据AEO制度的要求,守法且愿意与海关合作的AA类、A类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在日后的管理过程中向海关定期提供相应信息,加强与海关的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海关给予其相应的通关便利。

第二,对有走私违法行为或管理不规范的企业,海关将通过召开政策宣讲会、深入企业内部调研等方式,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引导其守法自律,鼓励企业在此基础上申请更高的管理类别,获得海关管理便利措施。

建立关企合作伙伴关系是海关管理理念由简单处置向和谐共赢转变的具体表现,为海关管理拓展了新的领域,增加了新的手段。

Tips《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重点分析1.“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除安全保卫需要外,特殊区域内不得居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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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禁止类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特殊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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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准入规范】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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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开展检测、维修业务应当符合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无环境污染的要求,不得开展翻新、拆解业务。区内企业检测、维修后的产品应当复出,其中复运出区的,应当对所耗用的保税料件及相关费用予以征税。
应当明确征税对象,其中,对没有耗用保税料件的情况明确归类及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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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损毁】因不可抗力造成特殊区域货物短少、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海关。经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受灾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区内企业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应当向其主管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并提出提箱、集运等申请,凭相关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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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运抵前申报】区内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据备案清单及有关单证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进境税收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从境外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第一、二、三项所列货物,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为开展加工、研发、检测、维修、仓储等业务所需的货物,予以保税;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就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关境内,以保税为基本功能,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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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执法范围】海关在特殊区域内设立机构,并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特殊区域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特殊区域内企业、场所实施监管。
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共享范围,实现功能,开发要求均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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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业务类型】为实现加工、物流、贸易、口岸等功能,在特殊区域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二)国际采购、分销、流通性简单加工与配送;
(三)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转口贸易;
(四)国际中转;
(五)检测与维修;
(六)商品展示;
(七)研发、加工、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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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要求】特殊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特殊区域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关境内的其她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她设施。未经主管海关批准,特殊区域内不得设置除海关监管设施以外的其她设施。
特殊区域建设完毕并按照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因发展需要,对特殊区域内基础设施与监管设施进行变更的,应当经主管海关批准并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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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分类管理】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对区内企业开展海关稽查,监督区内企业规范管理与守法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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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会计管理】区内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与有关进出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与核算。

报关实务第2版试题答案5

报关实务第2版试题答案5

第六、七章单元检测一.单项选择题(共10分)1.关于中国报关协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简称CCBAB.成立于2002年12月C.由地方报关协会和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结成D.是非营利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行业组织2.下列不属于报关员权利的是:A.如实申报并提供报关单证B.申请内销保税货物C.配合海关查验D.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的减税、免税等事宜3.临时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A.2年B.1年C.无期限限制D.90天4.关于临时注册登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B.临时注册登记可以向拟进出境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C.临时注册登记后海关核发临时注册登记证书D.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以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办理临时注册登记5.报关单位对于海关报关差错率记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内向记录海关书面方式申请复核,海关应当在()内进行复核,对记录错误进行更正。

A.7日,7日B.10日,15日C.15日,15日D.7日,15日6.高级认证企业数据管理要求,系统数据需要报关的期限是:A.申报之日起3年B.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C.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D.合同有效期及其后3年7.预归类单位应当自签订预归类协议后,()内完成预归类服务,签发预归类意见书给委托人A.10个工作日B.10日C.15日D.15个工作日8.我国报关企业大多采用()报关形式A.自理报关B.直接代理报关C.间接代理报关D.口岸报关9.当事人应当在海关告知其听证权利之日起()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内举行听证。

A.三个工作日,三十日B.3日,5日C.3日,30日D.3个工作日,5日10.下列不属于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的是:A.人民币B.存单C.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外币现钞D.知名商业企业提供的保函二.多项选择题(共50分)1.下列国家和地区与我国实现AEO互认的是:A.美国B.澳门C.瑞士D.法国2.下列关于海关对报关员管理的内容,说法正确的是:A.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是一种职业行为,所以其法律责任一律由报关单位承担B.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C.海关不接受以报关员个人名义提出的备案请求D.报关员只能受聘于一家报关单位3.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人员备案,应当向海关提交的文件包括:A.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B.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C.报关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D.劳动合同原件4.下列属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需要具备的条件的是:A.具有企业法人资格B.法定代表人及所属报关员无走私记录C.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D.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5.报关单位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证书都应当提交的文件有:A.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C.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D.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外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6.下列关于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说法正确的是:A.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B.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期限为两年,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的延续手续C.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口岸办理本企业报关业务D.报关企业要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外从事报关业务的,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报关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7.AEO企业包括:A.生产商B.报关行C.仓储、承运经营者D.进出口商、中间商8.关于企业分类管理到企业信用管理的过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适用AA类的企业直接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海关将通过系统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评估,并实行不定期重新认证。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 具体影响?
通关现场一般情况下不查验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 度 海关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 难问题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 具体影响? B类企业: •适用常规管理措施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 具体影响?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A类报关企业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
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
被海关没收;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
按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或不实行银行 保证金台帐制度
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 对加工贸易企业一般不下厂核查 优先实行电子帐册联网管理 优先办理报关企业登记换证及报关企员业分注类管理册办法登记手续
(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 具体影响?
AA类企业:
•享受A类通关便利措施
•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接受申报后,在确定商品归 类、海关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 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企业可以凭《进(出)口货 物担保验放清单》先行办理担保验放手续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适用C类管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情形: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
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 币5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 海关行政处罚的;

你的企业属于A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法,AA类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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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企业属于A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法,AA类你的企业属于A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通商》孟庆伟AA类企业作为我国海关管理的高类别示范企业,“稽查验证”手段有何特殊意义?乔进明:在新《办法》修订之前,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只注重对企业既往行为的审核,这虽然对其经营管理状况有一定程度的反映,却不够准确、全面。

稽查验证是针对AA类企业设定的新型管理手段,具体转化了AEO认证的程序和作法,按照“前验后管”的管理程序,一是在经初步审核拟评定AA类管理类别前对企业实施稽查,验证企业是否符合海关相关管理要求;二是在企业通过AA类别评定后,海关对企业实施日常监控,并根据风险评估确定是否进行实地稽查,验证企业是否仍具备AA 类管理类别的资格。

这种事前验证和事后监控的稽查方式将有利于海关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情况做到全面掌控,使企业分类管理更具公正性和公信力。

目前,海关稽查部门积极开展实践探索,并在部分海关予以试行,效果良好。

《通商》:因为AA类企业能够享受到更多的通关便利,所以对很多能满足申请AA类条件的A类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那么是否意味着,一旦跨过了这个高标准的门槛,AA类企业就可以从此高枕无忧了呢?赵义:已评定为AA类的企业,只要不符合AA类企业条件中的任一条件,海关则对其类别进行调整。

AEO制度要求海关对经认证的高信用守法企业(AA类、A类)实施持续性管理,这意味着海关不仅在准入阶段要对企业进行认证,而且还要持续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所以要求企业要定期向所属海关报送相关资料。

需报送的材料有:1.每年年初向海关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以便于海关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掌握并作出相应的判断;2.每半年向海关报送一次《进出口业务情况表》或《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以服务于海关监控式稽查,保证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始终处于海关可控范围;3.定期接受外部审计,每年报送一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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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九)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一)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一)有走私行为的;(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三)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一)有走私罪的;(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三)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十一条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节报关企业第十二条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第十三条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八)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一)有走私行为的;(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的;(四)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五)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六)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七)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一)有走私罪的;(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第十六条报关企业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三章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第十七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第十九条注册地海关接受企业适用AA类、A类管理申请后,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对申请A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对申请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第二十条申请适用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对其申请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适用的决定:(一)申请时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二)审核期间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三)审核期间有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尚在侦查或者调查中的。

第二十一条C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或者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B类。

D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C类。

第二十二条C类、D类企业申请调整为B类、C类的,应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交《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

注册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下列应当降低类别情形之一的,海关发现后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决定其适用的管理类别:(一)AA类、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二)B类企业有C类、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三)C类企业有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四条经直属海关决定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由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送达企业。

自海关作出调整决定之日起,海关按照调整后的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第四章管理措施的实施第二十七条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一)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 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走私罪的时间认定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

走私行为、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其他企业”,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

“中西部”,指除东部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

“拖欠应纳税款”,指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需缴纳的税款。

“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交付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

“进出口总值”,包括海关贸易统计与单项统计数据,以海关的统计为准,有关数据仅用于海关企业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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